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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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
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
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
(2010年1月18日修改)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
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
SHANGHAIEXPLORATIONANDDESIGNTRADEASSOCIATION。
缩写为SEDTA。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加快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的精神依法办会。
本会是由上海市跨地区、跨部门、各种所有制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和政策。
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努力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勘察设计行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本会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是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
本会行业业务接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的指导和管理,并接受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
上海市。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行业管理、行业培训、行业调研、质量服务、会展招商、编辑出版、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
第八条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不与本行业内企业争利;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民主办会原则,做到会务自理、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制,不设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国家正式颁发的勘察设计证书并在上海市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注册登记(含单项设计资质)的单位;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自愿。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列资质、经营证书号码等有关资料,本市以外单位还需提供在本市建设主管部门注册登记资料;
(二)经协会秘书处初议后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优先获取协会出版的书刊资料;
对协会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遵守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四)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和信息,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被视为自动退会,情况特殊者除外,但应有书面报告本会。
第十四条会员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不履行义务、参与不正当竞争,或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直至开除会员资格。
会员单位资质被吊销,其会员资格自动消失。
会员失去会员资格,其担任的会内职务也自动免去。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均应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本会组织机构为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与年会同时进行。
第十八条本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本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等领导成员;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讨论决定本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理事,最多不超过本会会员数三分之一,每届理事任期四年,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的产生,通过与有关单位协商推荐,经会员大会通过,增补理事,一般应经会员大会补选,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二)长期从事勘察设计工作,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会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的成员要求辞职或更换,须由该理事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会聘请若干名勘察设计界老领导、老专家为本会顾问,指导本会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本会各机构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下设若干工作部门,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并负责协调协会各专业委员会(或工作部)工作。
秘书长专职。
秘书长的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七条会长、副会长的任职条件。
第三十三条本会根据业务活动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或工作部)分支机构,不另立章程,但可制定必要工作条例,其活动受本会理事会领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四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
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
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和任务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理事会确定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任务及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会财产公开,接受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上海市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初审,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和市社会服务局审查同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10年2月11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0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