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能源职业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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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能源职业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

 

重庆能源职业学院

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

目录

目录2

第一章总则4

第一条4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机构4

第四条4

第五条5

第六条5

第七条6

第三章主干网与接入子网6

第八条6

第九条6

第十条6

第四章IP地址、用户申请与子网扩充7

第十一条7

第十二条7

第十三条7

第十四条7

第五章上网信息、信息站点和服务器管理8

第十五条8

第十六条8

第十七条8

第十八条8

第十九条8

第六章网络安全管理9

第二十条9

第二十一条9

第二十二条9

第二十三条10

第二十四条10

第二十五条11

第二十六条11

第二十七条11

第七章网络运行经费(针对以后的学生)11

第二十八条11

第二十九条11

第三十条11

第九章奖励与惩罚12

第三十一条12

第三十二条12

第三十三条12

第十章附则12

第三十四条12

第三十五条12

第三十六条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能源职业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校园网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计算机校园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是为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内计算机互联、计算机局域网互联,并通过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和中国电信计算机网络(CHINANET)与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互联,实现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

其服务对象暂定为全院各系、处、实验室和教师。

 第三条校园网络建设和管理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机构

第四条校园网络管理委员会为校园网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对校园网络的规划、建设和发展提出指导和咨询意见。

校园网主页建设领导小组为校园网络管理委员会下属专题组,统一协调全院主页建设工作,制定加强主页建设的方案、措施。

第五条校园网管理中心为校园网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校园网日常运行、管理和发展。

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及上级教育部门的文件精神;

2、执行校园网管理委员会和校园网主页建设领导小组制定的网络管理计划和方案;

3.指导和监督子网建设并使其接入主干网运行;

4.指导院内各教学、科研、管理单位建设局域网;

5.负责校园网管理中心资产的管理;

6.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

7.负责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并接受上一级网络的监督和检查;

8.完成学校领导和办公室负责人临时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建立了子网的院系、处、办公室应确定一名部门领导分管子网工作,对本级子网进行监督管理,确定本级子网的网络管理员。

  网络管理员主要职责:

负责申请、分配和管理子网IP地址,规划本单位子网的发展和扩充,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代表本部门子网与校园网管理中心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网络的安全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可申请由校园网管理中心提供技术支持或代管子网事务。

第三章主干网与接入子网

第八条校园网管理中心负责主干网的运行管理、设备管理和发展规划,保证主干网的畅通。

子网接入单位应当服从校园网管理中心的管理。

第九条子网接入单位职责:

1.在校园网管理中心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负责按有关要求和规定对子网进行建设、运行和管理;

2.指导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和用户对各自负责的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和上网资源进行管理;

3.负责本级网络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

4.负责保存本级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并接受上一级网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各子网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子网内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指导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和用户对各自负责的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和上网资源进行管理。

               

第四章IP地址、用户申请与子网扩充

第十一条全院网络IP地址由校园网管理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

第十二条入网单位应统一向校园网管理中心申请分配或增加IP地址。

入网单位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校园网管理中心及本单位网络管理员分配的IP地址,严禁盗用他人IP地址或私自乱设IP地址。

校园网管理中心有权切断乱设的IP地址入网,以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用户要求入网,应向各单位网络管理员提出申请,由管理员对入网计算机和用户进行逐个登记,分配IP地址,办理有关手续,报校园网管理中心审查同意后在有关系统上开户。

符合要求的计算机和用户方可入网运行、对外通信。

第十四条需要建设子网的单位应向校园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和子网规划,由校园网管理中心审批。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扩充子网和与校外单位连网。

否则,校园网管理中心有权加以制止并拒绝其加入校园网络。

 

第五章上网信息、信息站点和服务器管理

第十五条上网信息管理实行谁上网谁负责、后果自负的原则。

上网信息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十六条上网信息实行审核登记制度。

第十七条需要设立Web服务器、登录服务器、FTP服务器等公开站点的单位,必须由网络管理员向校园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相应的申请备案表格,由单位领导签字同意,经主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同时应指定专人(教师)负责管理。

上述站点要接受校园网管理中心的监督。

第十八条除经批准的电子商务站点外,其余站点不得从事带有商业性质的服务。

第十九条除校园网管理中心外,校内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网上设立BBS站或与BBS类似的公开信息站点。

一经发现,即从网上隔离,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网络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各用户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

1.不得利用国际联网泄露国家秘密;

2.涉密文件、资料、数据严禁上网流传、处理、储存;

3.与涉密文件、资料、数据和涉密科研课题相关的微机严禁联网运行。

第二十一条任何用户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二十二条任何用户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二十三条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十四条校园网管理中心和各子网接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1.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2.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3.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4.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5.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6.发现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违法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第二十五条校园网管理中心和各接入单位必须实行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1.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2.信息发布文责自负、审核、登记制度;

3.有害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

4.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

5.帐号使用登记和操作权限管理制度;

6.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7.BBS注册实名登记制度;

8.禁止涉密微机入网制度。

第二十六条校园网管理中心和各接入单位要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处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校园网管理中心、接入单位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网络运行经费(针对以后的学生)

第二十八条所有接入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交纳网络开户费等有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校园网络运行经费收费办法由校园网管理中心依照有关规定拟定,经校园网络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条校园网络建设和运行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接受院校园网络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九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一条学校每年评定校园网建设和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办法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二条对于盗用IP地址、盗用他人口令、入侵及破坏网络和计算机系统、违反网络用户行为规范的行为,校园网管理中心将要求相关子网部门予以配合,并会同学校有关部处共同查处;处罚分为警告、停止户头、停止单机上网、停止子网上网、全校通报批评、罚款;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者,要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本规定的入网单位和个人用户,校园网管理中心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

警告、停止个人户头、停止有关单机入网、停止子网入校园网、报请学校有关部处按校纪处分、诉诸法律等。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能源职业学院内所有联网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校园网管理中心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至公布之日起试行。

重庆能源职业学院校园网管理中心

201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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