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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医疗广告监管

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

1.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2.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3.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某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省卫生计生委、中医药部门依据《医疗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如有违法情况,省卫生计生委、中医药部门应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通知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医疗广告,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可根据情况会同卫计委、中医药部门作出认定。

省工商局

指导全省工商部门根据医疗广告审查机关的通报和处理建议对违法广告进行查处;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可根据需要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作出认定。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2

医疗器械广告监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医疗器械广告内容审查,负责对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和监督检查,依照法定程序将违法广告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某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核发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如有违法情况,由省食药监部门撤销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并通知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负责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的查处,查处违法医疗器械广告涉及专业技术内容需要认定的,会同省食药监部门作出认定。

省工商局

指导全省工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的通报和处理建议对违法广告进行查处;查处违法医疗器械广告案件涉及到医疗器械专业技术内容需要认定的,应当将需要认定的内容通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的结果反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3

药品广告监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药品广告内容审查,负责对审查的药品广告的监测和监督检查,依照法定程序将违法广告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某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发布药品广告,省食药监部门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药品广告审查表》,如有违法情况,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撤销《药品广告审查表》并通知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负责违法药品广告的查处,对于药品广告案件中涉及药品专业技术内容需要认定的,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作出认定。

异地发布药品广告案例同上。

省工商局

指导全省工商部门根据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的通报和处理建议对违法广告进行查处;在查处违法药品广告案件中,涉及到药品专业技术内容需要认定的,应当将需要认定的内容通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反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4

农药广告监管

省农业厅

指导全省农业部门对农药广告进行审查

《广告法》《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某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发布农药广告,农业部门依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农药广告审查表》,如有违法情况,农业部门收回《农药广告审查表》,工商部门负责违法农药广告查处。

省工商局

指导全省工商部门对违法发布农药广告的,按照《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广告法》、《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5

兽药广告监管

省畜牧兽医局

对兽药广告进行审查

《广告法》《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某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发布广告,农业部门依据《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如有违法情况,农业部门收回《兽药广告审查表》,工商部门依法对违法兽药广告进行查处。

省工商局

指导全省工商部门对违法发布兽药广告的,按照《广告法》《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规定予以查处

《广告法》《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6

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

省工商局

要履行好在联席会议中的牵头职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广告监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依托广告监测大数据,建立虚假违法广告线索移送、证据提供、案件督办、结果反馈一体化监管执法办案指挥系统;指导监督各市(县)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强化日常监管,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查处重大典型违法广告案件;曝光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广告监测、媒体广告信用评价以及案件查处等情况,提请有关部门对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涉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产品,采取通报批评、约谈警告、追究责任、暂停产品销售、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缓检缓验、吊销许可等行政处理措施。

工商总局等十三个部门《2013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省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某医疗机构网站发布的医疗广告含有违法内容,该网站还为某保健食品做宣传,宣传内容涉嫌违法。

同时该网站还链接某色情网站。

接到举报后,省工商局立即对该网站发布的广告进行监测取证,固定有关证据,对其中医疗广告调查是否经过卫生部门审批,对保健食品广告调查是否经过食药监部门审批。

若未经审批或超出审批内容的,工商部门将以违法广告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分别通报卫生和食药监部门,对该网站链接某色情网站的情况,立即通报省通信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网站,将通知互联网接入服务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

省委宣传部

要通过新闻通气会、新闻阅评、转发广告监测情况通报等形式,及时通报提醒媒体单位广告发布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指导和督促新闻媒体在广告发布活动中加强自律;坚持正确广告导向,推动公益广告的发展,将虚假违法广告整治情况列为文明城市测评内容;会同工商等部门深入研究和解决制约媒体广告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支持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和曝光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指导有关部门追究发布不良广告以及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影响的媒体单位有关人员责任。

省网信办

要加强对新闻网站和具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商业网站的日常管理,指导督促网站严格落实广告审查相关规定,将网站发布广告情况列入全国文明网站选评的考核内容,对工商、卫生计生、食药监、中医药部门通报的发布互联网非法广告及信息的网站,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删除网上非法广告和信息,依法处置违法违规网站、会同工商部门规范网络广告及信息发布行为,净化网络环境。

省公安厅

要及时分析研判利用广告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新情况,指导协调各市(县)公安机关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衔接,建立健全案件会商、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工作协作机制,督办重大涉嫌虚假广告犯罪案件;工商、卫生计生、通信、新闻出版广电、食药监、中医药等部门要及时将发布虚假广告等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扎实做好移送前的有关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

要加强医疗机构行业管理,严格落实医疗机构自设网站发布医疗服务信息的管理措施,严格审查医疗广告;监督指导各地加大对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力度,将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情况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商部门要及时将查处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信息通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队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情节严重的医疗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执业机构执业许可的措施。

省中医药管理局

要加强中医医疗机构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医疗机构自设网站发布医疗服务信息管理措施及办法,严格审查中医医疗广告,监督指导各地对多次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被工商部门处罚的中医医疗机构,依法给予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诊疗科目、吊销执业许可等处理,规范民营中医医疗机构经营活动,促进中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省通信管理局

要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声讯服务、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经营者的行业管理,与工商、卫生计生、食药监、中医药等部门加强联动配合,通信管理部门对经有关部门书面认定擅自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且备案信息不真实的网站,依法采取注销备案,通知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提供接入服务等措施;工商、卫生计生、食药监、中医药等部门要及时向通信管理部门提供日常广告监测、网上巡查发现的违法广告及信息的证据材料,提请采取处置措施。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要加强报刊出版单位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行业管理,监督指导媒体单位落实广告审查责任,健全广告审查制度,清理整治各种利用健康养生类节(栏)目、专版和新闻报道等方式,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对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责任、虚假违法广告问题屡禁不止的媒体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工商部门要将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广告违法问题屡查屡犯的媒体情况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卫生计生、食药监、中医药部门要对媒体单位刊播的健康养生类节(栏)目的内容提供专业指导,协助规范健康养生类节(栏)目。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要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广告审查及互联网药品信息和市场交易服务网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任意扩大产品适用范围、适应症(功能主治)、夸大产品功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涉及企业及产品,采取暂停销售、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实施重点监管等措施。

工商部门要及时反馈食药监部门移送的违法广告案件查处情况,提请食药监部门对虚假违法广告案件中涉及到的产品、生产销售企业采取相应行政措施。

7

打击传销

省工商局

承担省打传办日常工作,指导全省工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查处各种传销行为和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禁止传销条例》;2.《直销管理条例》

某公司非法传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先后在全国多个省份发展会员10余万人,非法获利近10亿元,手段狡猾、社会不良影响极大,引起各地政府的高度关注。

以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为主,多个部门配合协同,在全国协调联动,一举查获这个传销组织,并成功抓捕传销头目,追回大量涉案资金,成功平息了该传销活动.

省公安厅

结合户籍、重点人口、特种行业、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发现传销违法犯罪线索,对涉嫌犯罪的传销活动予以打击,对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及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

省综治办

把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围,进一步加大考核力度。

省委宣传部

组织、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做好打击传销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作为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加强对论坛、博客、微博客、社交网站等的监管,做好对传销网站、网页内容的查处工作,根据工商、公安机关的认定和处置意见对传销网站依法进行处理。

省法院

负责督办、指导传销犯罪案件的审判。

省检察院

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适时介入涉嫌传销犯罪案件,引导侦查取证,做好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打击传销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行为。

省监察厅

依法加强行政监督,对传销屡禁不止、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市、县(市、区),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省商务厅

按照《直销管理条例》要求,做好直销企业和申请直销企业的申请文件、资料的报送以及直销服务网点核查工作。

配合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传销行为。

省教育厅

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教育引导,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

省民政厅

依法做好对需要救助的传销人员的救助工作。

省财政厅

对本级打击传销工作给予必要的财力支持,保证打击传销工作召开会议、督导检查、集中执法、举报奖励以及劝返传销人员等所需费用。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营造打击传销的良好舆论环境。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做好对人力资源市场的宣传教育和防范工作,严防传销分子诱骗求职者加入传销组织。

省金融办

依法协调金融机构,协助执法机关做好对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骨干分子的账户查询、暂停结算、资金冻结等协调工作,打击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行为。

省通信管理局

加强互联网行业管理,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根据公安、工商机关的处罚决定情况,对相关网站进行查处。

8

无照经营查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省工商局

指导全省工商部门对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1.《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

某经营者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擅自开展经营活动,如果从事需要办理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如果没有取得许可证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由许可审批部门负责查处;如果从事的是一般经营项目,即不需要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就可申请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如服装鞋帽等,或者已经取得前置许可而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环境保护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等

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查处。

对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9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

省工商局

指导全省工商部门维护消费者权益,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开展相关消费提示。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2011〕25号);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李某持某超市卡到超市消费,消费过程中出现超市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此类情况要向工商部门投诉;如在购卡过程中发现出具的发票是虚假发票的,要向税务部门投诉;如发现超市发卡过程中出现面值超过5000元等违规发卡情况的,要向商务部门投诉;对于多用途预付卡要向人民银行投诉;针对预付卡出现的腐败问题要向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省公安厅

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省财政厅

负责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物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

省商务厅

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备案管理;发卡行为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省地税局

负责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查处发卡人在收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

10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

省工商局

指导全省工商部门承担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工作,并对其注册登记事项和公示信息进行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境外企业A决定在河北设立独资企业进行某需要核准的项目建设。

A向工商部门申请外商独资企业名称预核准,在商务部门完成企业设立审批后,由工商部门对该外商独资企业进行登记注册。

在完成相关手续后,开工建设、投产营业。

省商务厅

依法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

11

民用品维修行为监管

省工商局

指导全省工商部门承担从事营业性民用电器、交通工具、机械设备、通信器材、照相摄像器材、运动健身器材等民用品维修活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的监管责任,对民用品生产、经销单位的售后维修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维修市场秩序。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河北者消费者保护权益条例》;3.《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5.《河北省民用品维修业监督管理规定》(2007年4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订);6.《河北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1996年3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58号发布,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订);7.《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某消费者购买一辆家用轿车,不久发现该车有故障,经4S店维修后,又出现质量问题,对这家4S店进行投诉举报。

如是三包期内家用汽车出现质量问题由质检部门负责,如更换的是假冒伪劣零配件由工商部门负责。

申请成立农业机械维修企业的,先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向县级农业部门申请领取《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方可开业。

在维修过程中违反安全规定的,由农业部门处理;如经营行为违反维修市场秩序的,由工商部门处理。

省质监局

对相关企业遵守“汽车三包”规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建立“汽车三包”信息公开制度。

省农业厅

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

12

商品交易市场管理

省工商局

指导全省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对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商品质量、交易行为等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及时化解各类消费纠纷;积极参与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维护市场秩序;督促市场开办者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建立和落实内部管理制度;指导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开展信用建设和文明诚信市场、平安市场创建工作。

1.《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一九八三年二月五日国务院发布);2.各职能部门的“三定”方案;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细则》

某地开展平安市场创建活动,明确工商部门为牵头单位,其他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合力推进各项创建措施落实到位。

省公安厅

负责指导、监督各类交易市场加强治安保卫工作,指导市场主办单位配备安保人员,落实人防、技防、物防和消防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防范规章制度;依法打击侵害经营者、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和扰乱市场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省农业厅

负责活禽经营市场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

依法做好农资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农产品质量抽检,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省卫生计生委

负责对市场高暴露人员为主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监测。

省环境保护厅

负责督促指导市场主办者、经营者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省安全监管局

落实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配合相关部门督促市场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省质监局

负责依法对进入市场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计量产品、节能产品、特种设备等实施严格监管;对集市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和计量行为,进行计量监督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核发;对市场内餐饮、食品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查处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市场内食品安全质量检验;应对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受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

对进入市场销售的药品、医疗器械实行严格监督,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定”方案中“与省农业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有关规定,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市、县食药监机构改革没到位前仍按原分工执行)。

省物价局

负责督促交易市场落实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倡导明码实价;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建立完善的价格举报制度,受理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投诉举报。

13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

省工商局

指导全省工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经营主体的信用监管工作;开展网络交易主体的在线监测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市场专项治理工作。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某地工商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发现某个网站是虚假主体网站,按照相关规定,通知提请通信管理部门关闭该网站。

省通信管理局

负责电信与信息服务市场监管;负责网站的备案工作;负责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

省商务厅

推动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省文化厅

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

省财政厅

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财政部批准的互联网销售彩票行为,维护彩票市场秩序。

14

流通领域农药商品监管

省工商局

指导全省工商部门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某地工商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对某农资经营户经销的某农药商品进行检查,发现其所销售的农药在广告中有夸大宣传效用的情形,遂依法予以处理。

该农业商品由本地某企业生产,因涉嫌质量不合格,按照相关规定,通知当地质监和农业部门依法查处。

省农业厅

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省质监局

对生产领域农药产品的监管;农药企业标准备案和生产许可证管理。

15

棉花市场监督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

对棉花加工资格进行审查和认定,对违法企业采取撤销、注销《资格证书》等措施。

1.《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0号);2.《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第49号)

某地工商部门发现一棉花加工经营者无照经营,对其进行了处罚,同时发现其销售的棉花涉嫌有质量问题,将有关情况函告质监部门进行处罚。

省质监局

对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省工商局

指导全省工商部门对从事皮棉经营业务的经营者进行注册登记;禁止无照或超范围经营棉花,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移送,吊销棉花经营者营业执照。

16

生猪屠宰管理

省农业厅

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

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进行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5号);2.《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年第3号

某工商局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发现,某市场内个体摊贩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对该摊贩进行处罚。

省环境保护厅

配合农业部门制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

省工商局

指导全省工商部门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办理登记手续。

对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处罚,对经营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肉类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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