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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循环贷

中小企业循环贷

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循环贷”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企业不动产抵押授信业务的市场细分工作,规范“循环贷”业务操作,明确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要点,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循环贷”业务,是指民生银行对以不动产抵押担保的授信客户提供授信额度不超过为2000万元、授信额度期限不超过为三年、单笔业务期限不超过一年的短期融资业务,在核定额度和期限内,客户可以循环周转使用。

第三条本规程未尽事宜,中小企业金融事业部有规定的,按其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其余参照总行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四条授信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成立三年(含)以上,合法经营且无不良记录;

2.我行续授信客户或拟长期合作的优质企业;

3.主营业务清晰,前二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稳定增长;

4.我行为主要结算行或唯一融资行,我行结算占比原则上应不低于50%且至少在我行办理网络银行、代发工资、代缴税费、代缴水电费等业务中的一项;

5.企业实际控制人无不良嗜好、无恶性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提供抵押的不动产应为授信申请人及其股东或企业实际控制人个人支付合理对价合法取得的、产权明晰、可公开交易、可办理抵押登记,并符合以下条件:

民生银行中小企业业务经营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含)城区的住宅、商铺、写字楼,且房龄原则上不超过15年;或民生银行中小企业业务经营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含)城区、特色产业集群经济区域、地市级以上(含)政府设立的经济开发区或工业园区的厂房(含相应土地使用权),厂房房龄原则上不超过10年。

第六条以下不动产不得办理抵押:

1.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2.违法、违章的;

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4.列入城市房屋拆迁范围的;

5.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6.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7.抵押人唯一自住的住宅商品房的;

8.抵押物所有人含未成年人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第三章授信要素

第七条授信用途:

限于日常经营周转。

第八条授信额度:

单户授信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含),其中抵押物价值按照我行相关规定进行评估。

第九条还款方式:

到期一次还本,或按季/月等额还本;按月/季付息。

第十条抵押率的规定:

1.住宅、商铺、写字楼抵押的,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抵押物评估值的70%;

2.厂房抵押的,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抵押物评估值的60%。

第十一条授信期限的规定:

1.额度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2.单笔业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授信定价:

1.原则上每年应按授信敞口额度的一定比例收取额度占用费;

2.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得低于同期基准利率,表外融资业务应按敞口额度加收一定比例的额度占用费。

具体按照中小企业金融事业部最新授信定价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授信担保:

我行为抵押物第一抵押权人;受信人为民营企业的,其实际控制人原则上应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第四章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业务操作流程(流程图详见附件一):

1.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双人贷前调查并实地察看抵押物,收集授信资料(资料清单参见《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授信调查操作规程(试行)》相关规定);

2.分行指定的房产评估机构对抵押物市值进行评估;

3.客户经理撰写授信调查报告,风险经理出具风险评价意见,明确个人授信建议;

4.业务部负责人对授信资料进行复查,明确授信意见;

5.评审经理出具评审报告,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出具审批意见;

6.受信人开立结算账户、签订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和个人保证合同,其中在综合授信合同文本上必须补记“本授信协议的执行仍须通过民生银行的年度授信审查,对不能通过民生银行年度授信审查的,民生银行有权宣布提前终止授信”的非格式条款;

7.办理抵押登记、落实审批条件,提交放款;

8.客户经理、风险经理按规定开展授信后管理;

9.中小企业风险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和抽查;

10.每年进行额度复审;

11.授信到期还款。

第十五条首年授信项下的业务操作:

1.客户经理在授信风险管理工作系统中发起综合授信申请;

2.授信审批通过后,有权审批人在系统中出具终审同意意见,并在《授信审批通知书》注明以下条款:

1)允许与客户签订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年的综合授信合同;

2)本综合授信额度内具体授信业务品种期限不超过一年,且到期日不得超过本《授信审批通知书》终审日后一年零六个月。

3.受信人的放款操作

1)与受信人签订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期限应至少超过综合授信额度到期日六个月);

2)办理抵押登记;

3)授信额度项下办理单笔期限不超过一年的授信业务放款,到期日不超过《授信审批通知书》终审日后一年零六个月;

4)距本《授信审批通知书》终审日一年后(不含)的额度内放款,仍需经原审批机构或更高级别审批机构另行审批。

第十六条次年及第三年授信项下的业务操作:

1.分行指定的房产评估机构对抵押物市值进行年度复评估;

2.业务经办部门原则上应在上一授信期间届满前二个月提出复审申请(复审资料清单详见附件二),填制《“循环贷”业务复审送审表》(详见附件三);

3.有权审批人原则上应在上一授信期间届满前15天内完成额度复审工作;

4.如授信被否决,则原《授信审批通知书》项下终止放款,已发放授信到期自然终止;如授信通过,则有权审批人在系统中出具终审同意意见,终审意见需注明以下条款:

1)本综合授信额度内具体授信业务品种期限不超过一年,且到期日不得超过本《授信审批通知书》终审日后一年零六个月;

2)距本《授信审批通知书》终审日一年后(不含)的额度内放款,仍需经原审批机构或更高级别审批机构另行审批。

5.若因抵押物评估值上升的,经有权审批人终审同意可放大授信额度的,应签署新的综合授信额度,并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若抵押物评估值下降的,经有权审批人终审要求降低额度的,可与受信人就原综合授信额度签署补充协议,明确相关的额度调整事项;

6.受信人的放款操作

1)受信人应结清已到期的单笔授信业务本息;

2)办理额度项下单笔期限不超过一年的授信业务放款,到期日不超过《授信审批通知书》终审日后一年零六个月;

3)综合授信合同到期且所有单笔授信本息结清后,我行与受信人办理抵押登记撤销手续。

第五章授信调查、审查和审批

第十七条授信调查按《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授信调查操作规程(试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关注如下要点:

1.是否以我行为主要结算行,是否已在我行办理网络银行、代发工资、代缴水电费、代缴税费等业务;

2.生产经营是否正常;

3.授信用途及还款来源;

4.银行信用记录;

5.实际控制人资信状况,有无恶性不良嗜好;

6.抵押物建筑手续是否合法、合规;

7.抵押物权属是否清晰、确定;

8.抵押物状况,包括是否为我行可接受的抵押物、是否已抵押或已出租、地理位置、变现能力、价值与保值增值情况等。

第十八条授信审查审批按《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授信审查审批操作规程(试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关注如下要点:

1.是否为我行优质客户或可长期合作客户,结算往来是否密切;

2.授信申请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信用状况;

3.抵押物评估值的真实性;

4.抵押物变现能力。

第六章授信后管理

第十九条授信后管理按《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授信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相关规定执行,授信后实地检查原则上不少于每季度一次。

第二十条受信人检查重点包括:

1.银行信用状况是否良好;

2.生产经营情况是否发生变化;

3.在我行结算往来是否正常;

4.财务状况、资产负债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等。

第二十一条抵押物检查重点包括:

1.抵押物价格变动状况;

2.抵押物完好状况,是否毁损、灭失等;

3.抵押物权属状况是否发生改变或争议;

4.抵押物是否被再设立抵押,或被出租、转让、馈赠;

5.抵押物是否被有关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6.抵押权是否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等。

第二十二条授信每届满一年应开展额度复审,若受信人发生重大变化或抵押物价值大幅波动以致影响我行授信安全的,应及时停止、取消相关授信额度。

第二十三条问题授信按《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有问题及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由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金融事业部负责制订、解释、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我行原有内部制度规定与本规程有冲突的,以本规程为准。

附件清单:

附件一:

“循环贷”业务操作流程图

附件二:

“循环贷”业务额度复审资料清单

附件三:

“循环贷”业务复审送审表

附件一:

“循环贷”业务操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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