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港陶瓷建材城商铺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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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港陶瓷建材城商铺租赁合同

甲方:

成都大港陶瓷建材城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_缪德森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墓础上,就甲方将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支付商铺租赁费给甲方等卒

宜协商一致,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乙方已完全了解甲方应向乙方收取物业租赁费及相关费用。

乙方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成都大港陶瓷建材城商业运营管理公约》和《成都大港陶瓷建材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所有约定。

第一条租赁商铺的坐落、面积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商铺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南区青白江大

道99号成都大港陶瓷建材城(下称“建材城”)

二区13幢37-38号

共计商铺2间。

总建筑面积120平方米(按测绘面积计算))。

该商铺平面图见附件一。

第二条租赁商铺用途

1.乙方承租该商铺用于商业经营,经营范围:

装饰建材,经营类别:

瓷砖

2.乙方须严格按照经营范围、经营类别进行经营;若需更换经营类别,则

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变更.如果擅自改变约定的经营范围、

经营类别,甲方视乙方违约,乙方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外,甲方还

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条租赁期限、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1.租赁期限

商铺租赁期限共2年,租期2012年07月14日起计。

2.收费标准

(1)商铺租赁费标准

二区13幢层37-38号,建筑面积120㎡,租价23元/月·㎡

区幢层号,建筑面积㎡,租价元/月·㎡

区幢层号,建筑面积㎡,租价元/月·㎡

区幢层号,建筑面积㎡,租价元/月·㎡

(2)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

1元/月·㎡

(3)经营管理费收费标准

100元/月·间

(4)经营保证金收费标准

3000元/间

签订本合同时,收取与商铺租赁费金额等额的押金,并开具押金收据;待商

铺及设施设备交付使用时,乙方持押金收据换取当年的商铺租赁费票据。

3.商铺租赁费支付方式

签2年合同,一次性支付商铺租赁费。

金额:

(小写)_33120.00_元

(大写)_叁万叁仟壹佰贰拾元整__________

4.物业管理费、经营管理费、经营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甲方提供专业的市场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费、经营管理费、经营保证金由甲

方向乙方收取。

(1)物业管理费

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收取第一年的物业管理费。

金额:

(小写)_1440.00__元

(大写)_壹仟肆佰肆拾元整__

(2)经营管理费

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收取第一年的经营管理费。

金额:

(小写_1200.00_元

(大写)_壹仟贰佰元整________

(3)经营保证金

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收取所有商铺和设施设备的经营保证金。

金额:

(小写)__3000.00_元

(大写)__叁仟元整_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成都大港陶瓷建材城商业运营管理公约》所赋予的权利,

制定相关市场运营管理办法,对乙方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甲方有权代收商铺租赁费;收取物业管理费、经营管理费、经营保证金等费用。

2.甲方有权配合相关部门对乙方违法经营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罚款、停

业整顿、查封货物等处理,并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直至解除合同。

3.甲方有权对于租赁期满后的租赁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自主制定、调整。

4.租赁期限内,甲方有偿向乙方提供经营所需的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有

偿向乙方提供所需设施设备以外的辅助设施及相关服务。

5.甲方负责保障经营场所正常的经营秩序。

6.甲方负责保持公共道路通畅与公共环境、卫生。

7.甲方负责乙方电费、水费及其他公共事业费用的代收代缴工作。

8.乙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以自己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相

关法律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或冒用甲方名义。

9.乙方有权自行招聘或辞退从业人员,但所聘从业人员在营业场所、营业

时间内必须遵守建材城各项规章制度。

10.乙方须遵纪守法,明码标价,亮证经营(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

登记证等),否则,由此发生的不利后果乙方自行承担。

11.乙方须按合同规定及时向甲方缴纳租赁费及相关费用,逾期不交,甲方

有权解除合同,对乙方租赁物内商品进行封存拍卖,拍卖所得抵充欠款;同时经

营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2.乙方须自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企业形象(商品展示,营业秩序,文明

经商,公平竞争),不得使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13.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的统一装修时间、统一开业时间和统一营业时间规定,不得无故停业或推迟营业;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经营保证金不予退还。

14.乙方须确保租赁商铺内消防安全,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如因乙方原因

造成消防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15.乙方在租赁期内应妥善使用和维护租赁物、经营设施及公共设施,不得

擅自变更、移动任何设施设备,改变租赁物结构;如确属经营需要,应向甲方提

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实施。

若乙方损坏经营设施设备,

造成甲方财产损失或影响其他经营者利益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16.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商铺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占道经营。

17.乙方应自行办理人身、财产保险,否则,出现人身、财产意外损失时,

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商铺归还的验收标准

1.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场地内属乙方所有的物品搬走,不得损坏原建筑物,同时将商铺恢复原状,并经甲方确认后归还甲方;如有损坏,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2.租赁物归还甲方后,乙方未搬走的所有物品,甲方有权按废弃物处理。

3.合同终止时,乙方如不能将商铺及时归还,则自合同终止日的第二天到商铺实际归还日止,乙方须按本合同约定价格据实计付租金,并按实际延期天数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原租赁费标准2倍的违约金;若因此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4.自合同终止次日起三天内,乙方不按时撤除场地内所有物品的,甲方有权将其物品撤出并通知乙方及时领取,如乙方在七日内仍未领取的,甲方将按废弃物处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赔偿。

5.乙方须结清水电费等所有费用。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1.租赁期限内,如乙方需将租赁物转租给他人,须以书面申请的方式提前三

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乙方私自转租合同无效,且

应承担违约责任。

2.租赁期限内,若遇特殊情况,甲方或乙方确需变更本合同条款,应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3.租赁期限内,乙方要求解除合同,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甲乙双

方就本合同的解除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后,方可确认合同的解除。

4.乙方违反《成都大港陶瓷建材城商业运营管理公约》中涉及合同解除事项,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5.租赁期限内,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交纳合同规定的各

项费用及经营保证金。

6.租赁期限内,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因此发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乙方向甲方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以不正当的方式获得利益的;

(2)乙方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缴纳全部租赁费及其他费用,每延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当日租赁费及其他费用总额3‰的违约金;如乙方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仍未缴齐租赁费及其他费用,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租赁费及其他费用总额的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违反工商、税务、物价、卫生、安全等法律法规,经相关部门书面

警告仍未纠正的;

(4)乙方私自转租、部分出租、转让、转借、相互交换或以任何方式变相为

前述行为的;

(5)乙方经营三无产品及假冒伪劣商品且被顾客多次投诉又未改正的;

(6)因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使甲方商誉受到严重损害的;

(7)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证件的;

(8)乙方利用租赁场所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9)在租赁期限内乙方一年累计一30天或连续7一天停业的(因装修已征得甲方同意的除外);

(10)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进场装修、铺货、开门营业的。

第七条合同续签和终止

1.租赁期满后,乙方若有意延长租赁期限,则应当于合同期满前三个月甲

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可重新签订合同。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拥

有优先租赁权。

2.在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乙方未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合同的申请,甲方有权将商铺另作安排,本合同约定的期满日即为本合同的终止日期;.乙方须在合

同期满搬出,并将租赁物完好无损地交还给甲方,如有损坏则由乙方赔偿。

3.乙方没有续签租赁合同也不归还租赁商铺的,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强制搬迁商铺物品等强制方式和法律手段收回商铺。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租赁期内,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并

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并严重影响乙方经营的;

(2)甲方商铺内设施设备有重大质量问题,且长期得不到更换和维修从而影响正常使用的;

(3)甲方不能提供维护经营秩序、经营环境、安全保障服务的;

(4)甲方不能提供市场运营管理功能的;

(5)甲方严重违反《大港陶瓷建材城商业运营管理公约》相关规定的;

(6)甲方严重违反本合同根本性相关约定的。

2.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应以一个合同年度交纳的商铺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经营管理费、经营保证金等费用的总和的10%为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未按甲方规定装修、铺货、统一开张营业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以转租、分租及转借、承包经营或其他方式转让本合同权利义务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商铺经营范围、经营类别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商铺结构影响商铺安全和功能的;

(5)损坏商铺,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未修复的;

(6)在商铺存放危险物品、进行违法活动、存在消防隐患而拒不改正的;

(7)未按约定交纳各种费用超过15天的;

(8)违反建材城管理规定,经多次警告而拒不改正,严重影响建材城声誉的。

第九条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战争、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根据不

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方因不可抗

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

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1.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纠纷,甲、乙双方应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

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其他

1.根据本合同的需要,任何一方给予对方的通知、请求、要求等,必须用

书面形式签字或盖章方可有效;按照本合同最后部分双方的地址、传真,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递交等方式送达。

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用公告

送达的方式表示已经送达。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双方各

执有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说明已知悉和理解本合同各项条款,并自愿遵守本合同中的所有约定。

4、《成都大港陶瓷建材城商业运营管理公约》和《成都大港陶瓷建材城物

业管理服务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在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已全面充分

地了解了上述附件的内容,并自愿按照附件的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

(以下为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甲方:

成都大港陶瓷建材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盖章)(签字或盖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610306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日期:

年月日签约日期:

年月日

签约地点:

成都市青白江区

 

合同编号:

 

成都大港陶瓷建材城

商铺租赁合同

(二年)

 

甲方:

成都大港陶瓷建材城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缪德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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