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国企改革发展工作意见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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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国企改革发展工作意见doc

促进国企改革发展工作意见

一、国有企业改革总体思路及目标

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加快推进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推进多种形式的改革,力争在2年内,使国有大型骨干企业实现产权多元化,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中小企业退出国有序列,培育形成一批机制灵活、协作配套能力强、有一定技术层次、外向度高、特色鲜明的骨干企业,形成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企业组织结构。

二、利用多种方式,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一)企业集团和大型骨干企业要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科学的决策程序,落实企业决策责任制度,建立产权管理制度,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推进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形成职工能进能出、管理人员能上能下、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

要按照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原则,搞好企业集团内部重组,强化管理,精干主业,分离辅业和企业办社会职能,集中力量发展核心业务,努力提高市场竞争力。

(二)对国有中小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实现产权多元化,通过吸纳境内外各类资金,将投资主体单一的国有中小企业改为出资人明确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公司、合伙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并依法规范运作。

允许和鼓励企业经营者和骨干投资入股,企业内部职工在自愿的原则下也可投资入股。

持股比例可不受限制,企业主要经营者可以持大股。

已改制的中小企业经批准在增资扩股时可将企业净资产增值部分设一定比例的奖励股份,奖励给有特殊贡献的职工特别是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及经营者。

允许和鼓励有创造能力的人才以其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入股。

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企业时,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术专长)、智力成果(非专利技术、技术成果)等要素作价出资,可占注册资本的20%。

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的,可占注册资本的35%。

(三)鼓励各类优势企业,包括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出资控股或全资收购国有中小企业。

净资产为负数的企业,可按零资产整体转让,负资产部分,可以企业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抵补;净资产数额较大,能一次性付清收购款的,给予适当优惠。

(四)收购兼并国有企业,可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原企业已申办的各种专项审批手续和许可证、产品商标等按国家规定办理确认手续。

资产出售收入应按规定上缴财政或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专项用于职工分流安置和国有企业结构调整等。

(五)已改制为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的企业,可采取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逐步降低国有股的比例。

(六)对长期亏损、资不低债、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符合国家政策的争取列入全国计划实施政策性破产,其余依据《破产法》实施破产。

(七)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可根据国家有关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要求,对生活福利性资产先行实施剥离,组建自负盈亏的新的法人实体;进入该法人实体的职工应与母体解除劳动关系,与新体重新确定劳动关系。

所办中小学校应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整体移交给政府有关部门管理。

三、妥善分流安置职工

(八)国有企业实施各种形式改制时,都应依法解除或终止原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职工原有身份不再保留,可由改制后企业重新聘用,也可以进入社会自谋职业。

对进入社会自谋职业的职工,企业在依法解除或终止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应一次性支付职工应得的经济补偿金或补助费以及补发的历史拖欠。

由改制后的企业重新聘用就业的职工,应与企业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其应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补助费以及补发的历史拖欠,企业有能力的可一次性支付,也可商职工本人同意,一次性转为职工在企业的个人股份;也可与职工签定合约,分年付清。

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应从净资产出售所得收入中,一次性还清和补足。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已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未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1、依法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由企业按实际工龄,每满1年发给职工1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依法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按其每1年工龄给予本人1个月工资标准的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已进再就业中心的职工,按出中心政策支付经济补偿金。

2、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本人也可自愿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但其经济补偿金或补助费应计算到哺乳期满之日,并一次性发放产假工资和哺乳期满前的生活费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3、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职工,在工伤医疗期满或工伤医疗终结后,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程度鉴定,按《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因病及非因工负伤的职工,符合病退条件的,可办理病退手续。

不符合病退条件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除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补助费外,还应按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仍在医疗期间的,企业还应支付其在医疗期内的工资,其医疗费用按企业规定执行。

5、职工经济补偿金或补助费的工资计算标准,按职工本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

经济补偿金或补助费的工资计算范围,按国家统计局年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确定。

6、企业改制时,全市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体制未正式运行前,由原企业成立相应机构进行管理,有关方面要积极创造条件移交社区管理。

离退休人员医药费、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应按有关规定预留。

(九)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企业计发经济补偿金或补助费并办理其它有关手续,以职工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为基准日期。

(十)企业在解除或终止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7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未被改革后企业重新聘用的,企业应将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档案送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

四、国有资产及债务的处置

(十一)企业在改革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的,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含国拨土地使用权)评估。

资产评估结果报财政(国资)、国土部门核准和备案。

资产评估时,经产权所有者同意,可以对以下资产进行核销,核减企业公积金和资本金:

1、逾期3年以上的债权;

2、未逾期3年的,但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无法收回的债权;

3、近3年内未弥补亏损、报废、应提未提、应摊未摊费用以及其它潜亏损失。

对于呆坏帐核销要做到帐销案存,防止国有资产隐性流失。

属于授权经营范围内的企业的不良债权,有关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应负责追讨;不属于授权经营范围内的企业的不良债权,市产权交易中心应负责追讨,最终核销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十二)对土地资产可采取出让、租赁等形式予以处置。

企业净资产为负数的,也可以将部分或全部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在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剩余部分用于支付职工安置补偿费和弥补净资产负数;如仍不够支付时,可再用其出让金支付职工安置补偿费和弥补净资产负数。

企业破产时,对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由市、县政府收回组织出让,其土地出让收入统筹用于下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安置和社会保险费用等支出。

(十三)企业改革中,凡涉及改变原批准划拨土地用途的或出让土地使用权未达到法定转让条件的,按《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的规定实施办理。

(十四)实行国有资本退出的企业,凡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原则上由新企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但被担保企业已宣告破产,担保企业可按担保本金的100%从净资产中提留;被担保企业连续3年亏损或资不抵债的,担保企业可按担保本金的50%从净资产中提留。

提留资产所有权属国家所有,担保责任解除后,担保资产原则上出售给新企业。

(十五)企业不论采用何种改革方式,均应征询债权银行的意见,妥善处理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和已办理贷款抵押资产,不得变相逃废或悬空银行债权。

五、营造良好的企业改革发展环境

(十六)支持企业集团和重点骨干企业上市和多渠道融资。

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和重点骨干企业整体或主营业务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

对具备偿债能力的企业集团和重点骨干企业,可在国家批准的额度内发行企业债券,有的经国家批准可在境外发债。

(十七)鼓励中小企业为大企业、大集团配套。

在实施大公司、大集团发展战略的同时,依托本地资源,推动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稳定的、互惠互利的协作配套关系,各级政府部门应在规划、财政、用地以及服务等方面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政策支持。

(十八)推进以明晰产权关系和企业制度创新为主要内容的城镇集体企业改革。

集体企业改制需明晰企业资产的产权归属,企业改制方案包括资产处置方案,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集体企业可以采取比国有企业更加优惠的政策实施产权制度改革,鼓励法人、自然人参股或买断,鼓励经营层控股、经营者持大股。

(十九)建立健全面向中小企业的服务体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推动建立以资金融通、信用担保、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和人才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并给予必要的资金及政策支持。

金融机构要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多种金融服务,积极探索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多种融资方式,解决中小企业资金困难。

对信誉好的中小企业,对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对产品有市场、效益好的中小企业,要给予重点支持。

对亏损企业中有订单、有效益的产品,采取封闭贷款的办法给予资金支持。

各类地方金融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支持各类所有制的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十)降低改制企业的收费标准。

改制企业需支付的审核、评估、验资、咨询、登记、鉴证等费用,属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工本费;属中介机构收取的,按国家规定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费,特殊困难的企业可在此幅度内减、缓、免。

六、切实加强领导,细心组织实施

(二十一)市委、市政府成立工业经济领导小组,统一研究协调处理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特殊问题。

各部门要相互配合,树立服务意识,深入实际调查研究,采取符合实际的改革措施,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二十二)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改革方式,都应在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办公室和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指导下制定改革总体实施方案。

方案内容包括:

改革方式、企业资产与负债现状、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资金的来源、实施步骤和组织领导等。

(二十三)国有企业改革方案须经企业职代会通过;国有控股企业涉及职工安置的,经股东会决议后,仍须召开职代会,并征求工会意见。

(二十四)国有企业资产审计评估、国有股权变动、国有资产出售、应收帐款核销、职工安置费用的来源等具体事项,由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企业主管部门征得财政、国资部门同意后负责具体实施。

(二十五)企业改革方案的审批:

县区企业改革方案由县区政府组织论证审批;市属企业改革方案由企业归口委办组织论证申报,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审批。

(二十六)企业通过改制重组退出国有及国有控股序列后,企业主管部门应在企业工商登记后十日内将情况通报统计局,统计部门应将该企业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统计序列中退出。

(二十七)本意见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二十八)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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