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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基础教程第七章课件

贵州省拍卖行业第七期从业人员培训课件

第七章拍卖公告与标的展示

本章讲述的内容是指拍卖的公告与标的展示,重点阐述拍卖公告的概念、性质、作用、分类;分析拍卖公告实物中的公告方式、日期、范围等;详细介绍拍卖标的展示的功能、作用及拍卖操作中应注意的一些具体问题。

第一节拍卖公告

拍卖委托合同一经签订,拍卖活动即表明进入拍卖公告与展示阶段,这是拍卖活动的重要的法定环节。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其核心要点为公开竞价,价高者得。

拍卖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拍卖的主要特点:

竞争性强;透明度高。

因此,拍卖法对拍卖公告与展示在第四章第二节做了专门规定:

  第四十五条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十六条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第四十八条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一、拍卖公告的含义

公告在实际生活中具有“公而告之”的含义,既各机关、单位、团体、企业等组织通过文字、书面、张贴或通知的方式,将特定信息向目标受众传递的过程。

拍卖活动应该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公开原则,这也是世界各国拍卖行业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

依据我国拍卖法的要求,拍卖企业在接受拍卖委托之后,正式举行拍卖会之前,必须依法发布拍卖公告,这是一种法定程序的强制要求,如果拍卖企业举行拍卖会前不发布拍卖公告,则是一种违法行为。

拍卖公告的含义可以定义为:

“拍卖人依法在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发布的拍卖信息的要约邀请。

”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拍卖公告的发布主体只能是拍卖人,拍卖公告的发布只能通过报纸等新闻媒体,拍卖公告的内容是拍卖信息。

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邀请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因为要约邀请只是作出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示,无论对于发出邀请人还是接受邀请人,都没有约束力。

  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要约邀请的意义被限制在使他人能够向自已发出要约,仅仅是一种缔约意向信息的传递,要约邀请,只不过使“自已”(受要约人)特定化、明确化了。

  拍卖是一种特殊买卖方式。

一般认为,在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出价为要约,拍卖人击锤(或者以其他方式)拍定为承诺。

拍卖人在拍卖的刊登或者以其他形式发出拍卖公告、对拍卖物的宣传介绍或者宣布拍卖物的价格等,都属于要约邀请。

拍卖公告是指拍卖企业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拍卖必要事项的一种文书形式,拍卖公告的撰写既要符合一般公告的基本要求,做到文字表达准确、精练,又不能有虚假成分,不致引起公众的误解。

实事求是,按标的物实际情况,依《拍卖法》规定是拍卖公告最基本的要求。

拍卖公告与拍卖预告是有区别的。

在拍卖实践中,由于对于拍卖标的招商结果难以预测,有时拍卖人会采取先发“拍卖预告”或“拍卖信息”的方式,寻找潜在竞买人,因此无拍卖时间、地点等具体要求。

 

二、拍卖公告的特征

拍卖公告是拍卖人的一种法定行为,不同于一般公告,具有特殊的性质。

(一)拍卖公告的法定性

拍卖人举行拍卖活动,必须依拍卖法的规定发布拍卖公告,这是国家法律的规定,也是拍卖交易方式区别于其他交易方式的重要标志。

(二)拍卖公告的公开性

拍卖公告必须公开发布,这也是拍卖法的要求,而且必须在公开新闻媒体发布,这样才能体现拍卖的公开性,而不是企业在自己的网站发布或张贴发布,否则会影响拍卖公告信息传播的时效和范围,导致拍卖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三)发布主体的特定性

拍卖公告是举行拍卖活动法定程序,拍卖活动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和受买人,只有拍卖人具有发布拍卖公告的法定资格,其他当事人和其他市场交易主体是无权发布拍卖公告的。

在实践中,有些市场主体发布的“竞买公告”实际上是不规范的“打擦边球”行为。

例如:

上饶市四宗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买公告(饶土告[2007]10号)

一、竞买地块概况

二、竞买地块的主要指标、竞买起始价及地块用地性质、使用年限等(见附件)

三、竞买对象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所有自然人、法人及单位均可参加竞买。

可以独立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联合竞买必须提供联合竞买协议。

四、报名有关事宜

5、竞买时间:

本次拍卖时间为:

2007年11月8日下午3时。

6、交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

五、其他相关事项,详见《竞买须知》

上饶市国土资源局

竞买公告(2009005号)

 

2009-05-29

一、竞买地点:

南伞海关大会议室

二、竞买内容(标的):

化肥、复合肥、芝麻、茶叶(详见下表)。

竞买人可竞买以上全部标的,也可只竞买其中某项或几项。

三、本次拍卖活动是在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的,它的一切活动都具法律效力。

法律责任,不退还押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伞海关

包钢物资供应公司竞买公告

包钢物资供应公司根据生产中产生的废旧运输带进行处置,选矿厂数量约30吨、焦化厂数量约40吨,共计70吨。

江苏省泗洪县中医院挂牌竞买公告

江苏省泗洪县卫生局

河南天冠燃料乙醇有限公司

废旧物资竞买公告

德兴市原卫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公告

 德兴市国土资源局

 

以上是在网上搜索竞买公告所看到的前几条,都是一些不具备发布拍卖公告的法定资格的其他当事人和其他市场交易主体,所发布的所谓“竞买公告”,最有意思的是公告中仍会时不时出现拍卖字样。

 

(四)公告内容的确定性

拍卖人发布拍卖公告,必须依据拍卖法规定的内容发布,内容不能缺少。

在实践中,由于有些标的性质的特殊性,在拍卖公告的内容上必须强调有关内容,但拍卖公告的基本要素不能缺少,否则可能由于出现由于公告的不规范而导致纠纷,甚至法律诉讼。

如某公司在拍卖公告中忽视了标的展示的时间、地点,虽然竞买人实际上也看到了标的,但拍卖成交后,该竞买人仍以拍卖公告违法为由,起诉要求判定本次拍卖无效。

(五)公告时间的强制性

为了充分体现拍卖的公开性,拍卖法对拍卖公告的发布时间作了强制性规定,即“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人在拍卖实践中,发布拍卖公告的时间,只能多于七日,而不能少于七日,否则会出现违法行为而导致拍卖无效。

三、拍卖公告的功能

拍卖公告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信息公开与传播功能

发布拍卖公告是一种法定行为,即拍卖人举行拍卖会必须依法发布拍卖公告。

其主要作用在于发布拍卖标的的相关信息,告知与之有关的注意事项,以引起各方的关注,因此拍卖公告具有信息沟通与传播的功能,它体现了拍卖信息和操作过程的公开性及透明度。

拍卖企业也可以采用媒体报道披露信息的方法,它可以凭借拍卖本身具有的新闻性,借助媒体这一平台,在更广泛的范围发布信息,但这种披露不能替代卖公告,而拍卖公告翔实、正确的表达,也是新闻报道所不能包涵的。

(二)招商与促销功能

拍卖公告除了信息传播外,还有招商的重要功能,看到拍卖公告的社会公众,如果对拍卖标的感兴趣,就会向拍卖企业咨询,通过与拍卖人的沟通,坚定竞买意向,成为拍卖会上的竞买人。

事实证明,时至今日,拍卖公告仍然是拍卖企业招商最为重要、最有效果的招商措施。

为了充分发挥拍卖公告招商促销功能,在注意控制费用的基础上,对于特殊标的应制定促销策划方案,如增加刊登的次数、适度增大公告的版面、设计公告醒目的媒体及发布的时间。

也可以刊登拍卖信息、快讯等作为公告的补充,以点带面,实现动态互补。

四、拍卖公告的内容

拍卖公告的内容是指拍卖公告应当向公众告知的有关拍卖的必备事项。

拍卖法在总结国内外拍卖公告实例的基础上,为了保证拍卖活动能够公开、顺利进行,规定了拍卖公告应当载明的事项。

应当包括如下五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拍卖公告要公布拍卖活动具体在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某地举行。

如:

“拍卖时间2010年1月18日上午10:

00;拍卖地:

西安市长安路89号西安宾馆二楼综合厅。

”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因公告撰写不严谨或有遗漏从而造成误解,引发纠纷的案例。

因此,公告撰写人员一定要认真,时间、地点要做到详细、准确无误,以免贻误竞买人参加拍卖会。

(二)拍卖标的

拍卖公告的目的,一方面在于告知与拍卖标的有关的信息;另一方面在于吸引潜在的需求者前来竞买,以争取顺利实现拍卖成交,后者的重要性更大。

拍卖公告对标的名称、种类、数量、品质、价值等应提供准确的信息,这样有利于招商,激励竞买人决策是否参加拍卖会。

(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拍卖标的展示既是法定的程序之一,也是维护与拍卖活动有关各方的权益和进行招商的需要。

为了使竞卖人对标的有充分的了解,便于对标的进行观察、体验和分析判断,对是否参与竞买进行决策,拍卖人应该将拍卖标的进行公开展示、并在拍卖公告上公布标的展示的时间和地点、查看标的的有关条件和注意事项等。

(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为了规范竞买人的竞买行为,避免竞买人竞买成功后,不履行支付拍卖标的价款、佣金、按事先约定的拍卖费用及不按约定提取拍卖标的等行为,拍卖人一般规定竞买人要在拍卖开始前办理竞买手续,如提供竞买人的资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填写登记书,并缴纳规定的拍卖保证金等。

这些登记材料还将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上述诸项必须在拍卖公告中予以告知。

为了规范拍卖人与竞买人双方的行为,目前普遍采用鉴定《竞买协议书》的方式。

以合同的形式进行法律的约束。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拍卖公告除了必须载明上述事项外,还可根据每次拍卖标的具体情况,公告竞买人实际需要了解的其他事项。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通常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竞买登记时间。

如果在委托拍卖合同中,对竞买人登记时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竞买人的登记手续;没有约定的分以下两种情况:

(1)限定时间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对于需要确认竞买人保证金到账、验证竞买人资质、认证竞买人资信等事项的,拍卖人可告知竞买人应在拍卖会开始前规定的合理时间办理竞买登记。

如拍卖会在2009年12月28日上午10点举行,竞买登记办理的载止时间规定为2009年12月27日12时或者209年12月26日下午4时。

(2)竞买登记时间不设限定。

即在拍卖会前甚至拍卖后最后一个标的结束前符合竞买条件的都可以报名登记,主要适合于保证金数额不大、竞买登记手续简单的标的及艺术品的拍卖。

2.竞买人限制条件,如定向拍卖、享有优先购买权的等,竞买人只能是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然人或企业。

3.商品流通范围限制,如有的字画不能出境,卷烟拍卖只能是有烟草经营权的才能参与将买。

4.针对特殊标的,应该说明限制条件的,在拍卖公告中均应予以说明,以体现拍卖的公开性,同时也可以让竞买人做好竞价的心里准备。

5.拍卖企业的联系地址、电话、联系人等。

拍卖公告参考样本:

拍卖公告

受委托,xxxx拍卖有限公司对如下标的进行拍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时间:

2009年12月8日上午10:

00;

二、拍卖地点:

xx市xx路18号新东方大厦六层会议室;

三、拍卖标的:

奥迪A8汽车壹辆;

四、标的展示时间:

2009年12月6日----12月7日;

五、标的展示地点:

xx市xx路18号新东方大厦停车场;

有意竞买者,请交5万元竞买保证金,持有效证件在本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公司地址:

xx市xx路168号华都国际大厦1708室。

联系人:

高先生蔡先生

联系电话:

xxxxxxx

2009年12月1日

第二节拍卖公告实务

 

撰写和发布拍卖公告,是拍卖业务人员的一种基本素质和能力。

尽管拍卖公告的内容在拍卖法中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仍然经常有拍卖公告的不规范或违法导致拍卖无效现象的出现。

因此,拍卖业务人员应掌握拍卖公告的运作实务。

一、拍卖公告的发布时间

拍卖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这是依法对拍卖公告发布时间的规定,任何拍卖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拍卖法在立法时,充分考虑我国拍卖的实际,并参照当时大多数地方政府的做法规定,将拍卖公告的发布公告时间规定为拍卖日七日前,从十几年的实践来看,在拍卖操作中是切实可行的。

(一)、拍卖公告发布时间的计算

尽管拍卖法中对拍卖公告发布的时间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如何准确地计算天数,仍然存在不同观点和理解。

在拍卖法中规定的公告日的计算方法属于向前计算方法,即将拍卖的具体日期先加以确定,然后向前计算,并要求满足“拍卖日七日前”。

这样先确定拍卖日,然后再向前计算的方法不但便于操作,也有利于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拍卖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仍然经常接到有关公司对拍卖公告日的咨询,有的咨询七日前是否公告后第七日就行,有的咨询七日中遇到法定节假日是否应当顺延等等。

原来认为这些问题比较简单,明确一下就可以了,没有想到就是这么一个看似比较简单的问题,也引起了诉讼。

2006年5月,中拍协接到了河南省南阳市某拍卖公司的请示,请示称,该公司于2005年6月接受中国银行某分行委托,拍卖一宗房产,公司在经过审查和报批后,于2005年7月14日在某报发布了拍卖公告,在拍卖公告发布之后的第八天,也就是7月21日进行了公开拍卖,并顺利成交。

今年5月24日,该公司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被告知该标的的原租赁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认为拍卖公司发布拍卖公告不是7日前,而是7日内。

要求人民法院认定该场拍卖无效。

当地人民法院对拍卖法中所规定的7日前有不同看法,希望中拍协对此做出行业解释。

关于拍卖公告发布日期的问题,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主办的《中国拍卖通讯》和《中国拍卖》等刊物上做出过相应的说明,并在2002年1月25日《关于拍卖公告期间如何计算等问题的复函》(中拍协函字【2002】第4号)和2004年6月20日《给抚州市丰盛拍卖有限公司的复函》(中拍协函字【2004】第18号)中做出过专门阐述。

但时至今日,在研究这个问题时,有出现了不同的看法,有观点认为,《民法通则》对日期计算有规定,按《民法通则》规定,“拍卖日七日前”其计算方法应当是拍卖日当日不算,从拍卖日前一天算起,往前数7天,才是拍卖日7日,再向前数一天,才是拍卖日七日前。

也有人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规定计算期间。

按此观点,拍卖公告见报后第九天才能进行拍卖活动。

当然,中拍协不同意这种观点。

认为,拍卖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这是拍卖公告的法定程序,属于不可改变的必经程序。

该条规定指向为“拍卖日七日前”即将拍卖日作为确定日,然后向前数7天。

这种计算方法是以该行为发生的日期作为确定日,然后据此向前计算的方法。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的规定是以行为日向后计算的方法,其规定并不指向拍卖公告的必经程序。

另外,《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的规定,是按照“工作日”的计算方法计算的。

《拍卖法》规定的拍卖日七日前没有注明为工作日,因此应当指向为“日历日”,按照日历日计算的方法不需要扣除法定假日或者星期日。

当前,为了招商或者操作的需要,拍卖企业的拍卖活动往往选择在节假日或者星期日举行,这已形成行业惯例,如果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解释,各拍卖企业将无法在节假日或者星期日举办拍卖活动。

众所周知,民事诉讼法所指的“期间”是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行为的期限和日期,通称“诉讼时效期间”,该期间与司法活动直接有关,而与拍卖公告期间所涉及的期间没有任何关系,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正如《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之间……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显然,拍卖行为不是诉讼行为,其公告期间的计算应当适用《拍卖法》,而不是《民事诉讼法》。

我国法律中所规定的按照确定日向前计算的方法和按照起始日向后计算的方法是不同的。

而《拍卖法》所规定的公告日计算的方法属于向前计算的方法,即将拍卖的具体日期加以确定,然后向前计算,并要求满足“拍卖日七日前”,这一表述的特点突出了行为日的日期,如拍卖举行的日期,然后按照拍卖举行的日期向前计算。

这种先将拍卖日确定,然后向前计算的方法不但便于操作,而且将拍卖日先行确定的方法也有利于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拍卖法》是规范拍卖行为的特别法,在针对拍卖这种具体行为时,特别法应当处在最有效的优先地位。

因此在规范拍卖公告的发布日期时,应当遵守《拍卖法》的规定,而以《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来解释《拍卖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做法是不妥的。

中拍协认为该公司确定拍卖日为2005年7月21日,其拍卖公告于7月14日在当地报纸上发布,已经满足了《拍卖法》规定的“拍卖日七日前”的法定程序,因此该公司在拍卖公告发布问题上是合法有效的。

为了更加慎重地对待这一问题,中拍协于2006年6月1日上午10时给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打电话,请其就此问题予以解释。

当天下午3时10分,回电话说,室内有关领导交换意见,认为中拍协的意见是正确的。

据此,中拍协给这个公司做了复函。

明确了拍卖日之前发布拍卖公告,应从发布公告之日起计算,7日前发布,就是指含拍卖日共8天,10日前,就是指含拍卖日共11日,依次类推就可以了。

中拍协

 

(二)拍卖公告发布时间的特别规定

拍卖法中对拍卖公告发布时间的规定,其立法背景是体现公开的原则。

在现实的拍卖活动中,由于某些标的的特殊性,法律对拍卖公告的时间要求也有所不同。

拍卖法第八条规定: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如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等,在拍卖时都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拍卖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拍卖企业举行拍卖活动,应当根据拍卖标的物的属性及拍卖的性质,按照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日期进行公告。

公告应当发布在拍卖的所在地以及拍卖会举行地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发行量较大的报纸或其他有同等影响的媒体。

也就是说,如果国家其他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拍卖公告日有规定的,拍卖人在组织拍卖活动时,应遵守相关规定。

国家其他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公告日有规定的,还是应当按相关规定执行。

目前有以下几种拍卖标的的公告时间需要特别注意:

一、1999年12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十二条“海事法院裁定拍卖船舶,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拍卖外籍船舶的,应当通过对外发行的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拍卖船舶的公告期间不少于30日”。

二、根据2001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8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9月30日起施行的《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拍卖股权,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拍卖机构于拍卖日前10天,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者《上海证券报》上进行公告”。

三、根据2002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八条“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四、根据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于2004年2月1日施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和第十七条“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五、2004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并于11月15日公布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一条“拍卖应当先期公告。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和第十二条“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

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进行公告”。

 

表7-1关于拍卖公告发布时间和媒体的特别规定

 

序号

法律文件名称、发布时间

媒体的规定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审判1330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1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拍卖应该先期公告。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力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12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海事法院裁定拍卖船舶,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外籍船舶的,应当通过对外发行的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拍卖船舶的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3

《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188次会议通过,2001年9月30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拍卖股权,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拍卖机构于拍卖日前10天,在《中国证劵报》、《证劵时报》、或者《上海证劵报》上进行公告”。

4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于2004年2月1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

“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产权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国有企业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5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规定》(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八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场所、媒体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6

《探矿权和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2003年6月11日,国土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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