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国有房屋土地征收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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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国有房屋土地征收协议书
协议编号:
补偿方式: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协
议
书
项目名称:
被征收人:
实施单位:
国土资源局审核人:
征收机构:
协议签订时间:
年月日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被征收人:
(以下简称乙方)
因城市建设需要,需征收乙方集体土地上房屋和附属物等,按照《武宁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和《武宁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第一条:
乙方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
1、房屋座落在
2、住宅房屋主体建筑总面积m2,评估总价值为
元。
其中:
结构m2×元/m2=元
结构m2×元/m2=元
结构m2×元/m2=元
3、经县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改变用途、不作住房使用的非住宅建筑面积m2,评估价值为元;住宅未经批准改变用途,但办理了合法经营手续,公告前已经营两年以上,且当前尚在经营的按住宅认定,补偿经营损失费元。
4、附属建筑及附属物等补偿:
元。
(1)
(2)(3)(4)(5)
5、装潢补偿:
元。
第二条:
其他补偿
1、搬迁补助费
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
3.5元/m2×m2×1次=元。
不足350元按350元补足。
2、过渡安置补助费
临时过渡房由乙方自行负责。
征收私有住宅签协议时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预付6个月过渡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为:
住宅:
①100m2及以内:
350元/月×6个月=2100元;
②100m2以上部分:
2.5元/m2×m2×6个月=元;
非住宅:
①100m2及以内:
350元/月×2个月=700元;
②100m2以上部分:
2.5元/m2月×m2×2个月=元;
合计补偿金额:
元。
第三条:
安置方式
1、乙方选择“征一换一”安置。
安置指标套,共计安置面积m2(单套户型、面积)。
2、乙方选择分户原则安置的,其家庭人口分户情况
;安置指标套共计安置面积m2(单套户型、面积)。
安置地点在安置小区。
凭协议书和选房序号分项目和批次按照选房办法选房。
第四条:
结构找差(被征收房屋面积与安置面积同等部分)
不同结构找差价。
甲方应补乙方钢混结构面积m2×120元/m2=元。
已方应补甲方砖木结构面积m2×100元/m2=元、土木结构面积m2×287元/m2=元,乙方共计应补甲方元整。
第五条:
面积补价
1、乙方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超出安置面积的,其超出安置面积部分按重置价给予乙方货币补偿:
⑴结构m2×元/m2=元
⑵结构m2×元/m2=元
⑶结构m2×元/m2=元
合计补偿金额:
元。
2、乙方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少于安置面积的,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外,符合安置规定面积内的部分m2,安置房按综合成本价(990元/m2)购买,不符合安置规定且超出规定面积的部分m2,安置房按同期城市规划区内上商品房剔除土地出让金后均价的90%(1807元/m2)购买。
3、被征收住户房屋人均面积不足40m2的,可按40m2/人给予安置,人口数人,安置面积m2,安置面积在40m2/人内但超出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部分的m2,安置房按综合成本(990元/m2)购买;实际安置面积超出40m2/人面积部分的m2,安置房按当期城市规划区内商品房剔除土地出让金后均价的90%(1807元/m2)购买。
4、地下室根据选房办法规定与安置房同时选,由乙方按成本价(地下室外开门的元/m2,内开门的元/m2)购买。
、
实际安置面积(包括地下室)以职能部门测绘为准。
第六条:
结算方式
1、乙方凭本协议和被征收人身份证到征收实施单位办理领款手续。
征收实施单位在支付补偿款时,应收回乙方被征收房屋的土地证和房产证。
2、乙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本协议第一条和第二条合计金额领取补偿款:
拾万仟佰拾元整(元)。
3、乙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本协议第一条第3、4、5款、第二条和第四条合计金额应领取补偿款:
拾万仟佰拾元整(元)。
第五条面积补价部分未计算在内,待安置房交付时,由甲、乙双方据实结清。
4、安置房交付时,乙方应按规定时间交清所有购房款,否则,甲方不予办理交房手续。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建筑腾空交钥匙给甲方,并领取选房号。
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等一律归县征收办所有,乙方不得擅自拆除或破坏,否则乙方应照价赔偿,并由甲方在补偿款中扣除。
2、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将按合同法规及有关规定处罚。
3、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武宁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4、本协议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县征收办一份,协议经甲、乙双方及工作组负责人、房管局审核人签字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电话:
电话:
村(居)委会(签章):
身份证号码:
国土资源局审核人(签字):
工作组负责人(签字):
协议编号:
补偿方式: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协
议
书
项目名称:
被征收人:
实施单位:
房管局审核人:
征收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
协议签订时间:
年月日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被征收人:
(以下简称乙方)
因城市建设需要,需征收乙方的房屋及附属物,现根据武宁县《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第一条:
乙方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
1、房子座落在
2、住宅房屋主体建筑面积m2,评估总价值为元。
其中:
结构m2×元/m2=元
结构m2×元/m2=元
结构m2×元/m2=元
3、经县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改变用途、不作住房使用的非住宅建筑面积m2,评估价值为元;住宅未经批准改变用途,但办理了合法经营手续,公告前已经营两年以上,且当前尚在经营的按住宅认定,补偿经营损失费元。
4、附属建筑及附属物等补偿:
元。
(1)
(2)(3)(4)(5)
5、装潢补偿:
元。
第二条:
其他补偿
1、搬迁补助费
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
3.5元/m2×m2×1次=元。
不足350元按350元补足。
2、过渡安置补助费
临时过渡房由乙方自行负责。
征收私有住宅签协议时按房屋主体建筑面积预付6个月过渡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为:
住宅:
①100m2及以内:
350元/月×6个月=2100元;
②100m2以上部分:
2.5元/m2×m2×6个月=元;
非住宅:
①100m2及以内:
350元/月×2个月=700元;
②100m2以上部分:
2.5元/m2月×m2×2个月=元;
合计补偿金额:
元。
第三条:
安置方式
乙方选择“征一换一”安置。
安置指标套,共计安置面积m2(单套户型、面积)。
安置地点在。
凭协议书和选房序号分项目和批次按照选房办法选房。
第四条:
结构找差(被征收房屋面积与安置面积同等部分)
不同结构找差价。
甲方应补乙方钢混结构面积m2×120元/m2=元。
已方应补甲方砖木结构面积m2×100元/m2=元、土木结构面积m2×287元/m2=元,乙方共计应补甲方元整。
第五条:
面积补价
1、乙方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超出安置面积的,其超出安置面积部分按重置价给予乙方货币补偿:
⑴结构m2×元/m2=元
⑵结构m2×元/m2=元
⑶结构m2×元/m2=元
合计补偿金额:
元。
2、乙方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少于安置面积的,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外,符合安置规定面积内的部分m2,安置房按综合成本价(元/m2)购买,不符合安置规定且超出规定面积的部分m2,安置房按同期城市规划区内上商品房剔除土地出让金后均价的90%(元/m2)购买。
3、地下室根据选房办法规定与安置房同时选,由乙方按成本价(地下室外开门的元/m2,内开门的元/m2)购买。
实际安置面积(包括地下室)以职能部门测绘为准。
第六条:
结算方式
1、乙方凭本协议和被征收人身份证到县征收办办理领款手续。
县征收办在支付补偿款时,应收回乙方被征收房屋的土地证和房产证。
2、乙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本协议第一条和第二条合计金额领取补偿款:
拾万仟佰拾元整(元)。
3、乙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本协议第一条第3、4、5款、第二条和第四条合计金额应领取补偿款:
拾万仟佰拾元整(元)。
第五条面积补价部分未计算在内,待安置房交付时,由甲、乙双方据实结清。
4、安置房交付时,乙方应按规定时间交清所有购房款,否则,甲方不予办理交房手续。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建筑腾空交钥匙给甲方,并领取选房号。
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等一律归县征收办所有,乙方不得擅自拆除或破坏,否则乙方应照价赔偿,并由甲方在补偿款中扣除。
2、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将按合同法规及有关规定处罚。
3、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武宁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4、本协议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县征收办一份,协议经甲、乙双方及工作组负责人、房管局审核人签字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电话:
电话:
村(居)委会(签章):
身份证号码:
房管局审核人(签字):
工作组负责人(签字):
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字):
集体土地征收协议
甲方:
辰溪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实施城南新城区建设总体规划,根据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项目建设需要,需征用乙方集体土地。
现甲、乙双方根据(湘政发[2009]43号)文件规定,就征地补偿相关事项签订如下协议:
1、征收土地范围、面积、地类、标准、补偿金额:
被征收土地位于县城规划区类区域,具体补偿如下:
范围
地类
面积(亩)
土地
地面附着物
备注
补偿标准(元)
补偿金额(元)
作物名称
补偿标准(元)
补偿金额(元)
具体见征收土地实地勘测地界图
商品蔬菜基地
水田
旱地、宅基地、建设用地
林地
水塘
未利用地(滩涂、岩石裸露地)
合计
2、征地补偿费支付方式:
上述征地补偿费共计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甲方同意在本征地协议签订后十五天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征收土地价格标准,不要求组织听证,并同意甲方采取货币方式对上述被征收土地进行补偿,在土地补偿费支付到位后按甲方要求及时清理地面附着物,确保不影响甲方对已征收土地的管理和使用。
4、乙方同意在领取征地补偿费的同时,将土地承包证、林权证、宅基地证等相关证件交由甲方收回注销。
5、征地如涉及与租赁经营者退租退息及青苗补偿等项,由乙方与租赁经营者协商解决。
6、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均应严格履行协议约定。
否则,违约方应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7、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一份,城投公司一份,每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盖章):
村委会(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征地责任人签字:
2011年月日
征收土地面积、地类确认表
年月日单位:
亩
被征地单位
征地位置、范围
(具体见征地勘测图)
土地
地面附着物
地类
面积
备注
品种
面积
备注
合计
权属单位
签字
村委会
签字
测量分类人员签字
征地工作队签字
土地房屋征收资金管理拨付办法
1、征地资金审批拨付。
由国土部门根据征地协议填写拨款审批表并审核签字盖章,要有权属单位或村民委员会签字盖章,工作组组长签字,乡(镇、街道办、工业园)签字盖章,城投公司复核签字,分管国土领导签字,城投公司总经理确认签字,分管城建县领导签字,县长签字,凭拨款审批表和征地协议及征地红线图办理拨款手续。
2、房屋征收资金审批拨付。
由征收责任单位根据房产评估报告和征收协议有关数据填写单户拨款审批表,村组或被征收人所在单位签字盖章,工作组组长签字,乡(镇、街道办、工业园)主要领导签字盖章,房管局审核签字盖章,城投公司财务复核审核意见。
再由征收责任单位填写资金拨付审批表,城投公司财务签具意见,负责项目征收县责任领导确认签字,城投公司总经理确认签字,分管城建县领导签字,县长签字。
凭拨款审核表、资金拨付审批表、房产评估报告、征收协议、被征收人身份证明及领条(复印件)、项目征收补偿汇总表办理拨款手续。
辰溪县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款申请领取审核表(单户)
协议编号:
房屋性质:
被征收户姓名
房屋坐落
补偿方式
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及评估价
结构m2×元/m2=元
结构m2×元/m2=元
结构m2×元/m2=元
附属物补偿及装修补偿款
附属物补偿:
装修补偿:
小计:
元
其他补偿
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安置费:
小计:
元
结构差价
结构m2×元/m2=元
结构m2×元/m2=元
小计:
被征收户补结构差:
元
上述项合计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村组签字盖章
工作组组长签字
镇(街道办、工业园、单位)签字盖章
房管局审核签字盖章
县城投公司财务复核签字
附:
征收协议、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