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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培训讲义

合同法培训讲义

  篇一:

合同法培训讲稿

  合同法培训讲稿

  合同的订立

  买卖合同的订立技巧及常见问题

  承揽合同的订立技巧及常见问题

  第一部分合同的订立

  案例分析:

  百货商场是一家经营电器的商场。

1997年1月20日,明星电视机厂向百货商场发函称:

愿以每台XX元价格卖给该商场电视机50台.

  百货商场回函:

要以每台1800元价格买50台。

  电视机厂收到函后又发一公函称:

愿以每台1900元价格卖给百货商场50台电视机,且函到即发货。

  百货商场因对条件不满,故未予理睬。

  l月30日,明星电视机厂将50台电视机运至商场,商场拒收。

  明星电视机厂诉至法院。

要求商场履行合同。

  法院会支持电视机厂的诉讼主张吗?

  本案涉及以下问题:

  1、电视机厂第一次向百货商场所发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为什么?

  2、百货商场的回函属于什么性质?

为什么?

  3、电视机厂收到函后又发的公函属于什么性质?

  4、商场拒收于法有据吗?

  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

  《合同法》第14条规定: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义合同的意思表示。

”所谓要约,就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议。

  发出要约的一方当事人为要约人,另一方当事人为受要约人。

要约又称报价、发价或发盘。

  二、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的人发出。

  第二,要约应当向特定的当事人提出。

  第三,要约必须是以订约为目的。

  第四,要约必须具有决定合同内容的条件。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只是希望通过产品宣传,使对方产生与自己订立合同的愿望而向自己发出要约,即引诱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不是自己向对方发出要约。

因此,要约邀请又叫要约引诱。

  《合同法》第15条第2款规定:

“商品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例:

  销售广告可以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拘束力。

  

(一)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

  第一是发信主义

  第二是到达主义,又称为受信主义

  大陆法大都采纳第二种观点。

我国法律采纳了到达主义。

  

(二)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1、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此种拘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

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2、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

  如:

甲于某日给乙去函要求购买某种机器,但甲于当日又与丙达成了购买该机器的协议,即立即给乙发去传真要求撤回要约,甲能否撤回要约?

  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2)要约的撤销

  如:

甲于某日给乙去函要求购买某种机器,但甲于次日与丙又达成了购买该机器的协议,随即给乙发去函要求撤销要约,甲能否撤销要约?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受要约人未发出承诺之前,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我国:

原则上可以撤销,但两种情况下不得撤销:

  A、要约规定了有效期。

因为如撤销,产生损害。

  B、虽没规定有效期,但要约发出后,受要约人已产生信赖,并本着信赖进行了准备。

(这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一致的)

  五、要约失效

  所谓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第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案例分析:

  广东华成公司在报纸、杂志上刊登广告,声称:

心灵付出,为纪念本公司成立50周年,推出优惠价黄金项链。

项链为24K金,重10克,每条售价1000元。

广告

  详细介绍了项链的特点,并有彩色图形作辅助说明。

  广告称,欲购者请汇款至本公司,本公司将在一周内将项链寄出,广告3个月内有效。

北京李某收集项链,见广告后即寄1000元给华成公司。

一周后被告知黄金项链是限量销售,已经全部售出。

李某遂向消费者协会反映,并要求华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

  《合同法》第21条规定: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所谓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又称为接受。

  二、承诺的条件

  第一,承诺必须是由特定的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第二,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没有规定期限的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

  第三,承诺应当是完全地无条件地同意要约人的要约条件。

  第四,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练习:

  下列行为中,属于默示表示合同成立或继续有效的行为包括()。

  A.行人向出租车招手,出租车司机将车停靠在行人旁边等候行人上车

  B.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出租人予以接受

  C.要约中附有如果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8天内不作否认表示即视为同意的内容,受要约人8天过后未作否认表示

  D.甲向乙出售一块手表,价值100元,甲问乙是否愿意购买,乙沉默不语

  三、承诺的生效标准

  我国《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大陆法采纳了到达主义,或称送达主义,

  英美法采纳了送信主义,或称为发送主义,在美国也常常称为“信筒规则”大陆法的规则有利于交易安全,而英美法的规则有利于交易迅速达成。

我国现行立法采纳了到达主义。

  四、承诺撤回

  所谓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撤回的通知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撤回才能生效。

  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

承诺生效的时间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准。

  1.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到达迟延。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

  如果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则受要约人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工程,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以直接方式作出承诺,应以收到承诺通知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

  如果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则应以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

  如果合同必须经批准或登记才能成立,则应以批准或登记的时间为承诺生效的时间。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不要式合同应以承诺发生效力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而要式合同则应以完成法定或约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篇二:

合同法培训讲稿(法务针对销售部采购部)

  合同法培训讲义

  第一部分合同概述

  

(一)合同内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调整的是动态财产关系。

  

(二)合同特点:

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坚持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合同主要风险点:

  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权利义务合同履行违约

  第二部分合同主体

  

(一)合同主体——你在和谁交易?

  合同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合同关系中,首先就要先弄清楚,与你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是谁?

不能张冠李戴,也不能未审查对方的资信能力就随意签订合同。

  

(二)主要的法律风险点:

  1、合同相对人不具备相应资信、能力。

  2、合同相对人为法人的职能部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直属机构,缺乏履约能力。

  3、合同相对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过期。

  4、我方代理人XX或授权终止后仍进行签约。

  (三)『案例一』合同主体身份认不清

  认错借款人,几十万血本无归

  甲的朋友乙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XX年3月,乙向甲借款十多万,出具了正式的借据,盖A公司公章。

事后,乙拒绝还钱。

甲把乙告上了法庭。

乙辩称是A公司借款,因为上面盖得是A公司公章,他只是以A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签的字。

法院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驳回了甲的起诉。

甲随后起诉A公司,胜诉,可A公司经营亏损,根本就没有偿还能力。

乙虽然有房有车,但按《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甲的借款,最终血本无归。

  『案例二』表见代理(合同法第49条)

  概念:

指代理人虽然不具有代理权,但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员工签单,公司买单

  A房地产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甲、乙两人从XX年4月至XX年5月期间,在B餐饮娱乐公司进行签单消费,单位名称一栏都注明为“A公司”,消费目的为A公司员工用餐或公务接待等,累计签单欠款共元。

后甲、乙两人离开A公司,B公司知悉后多次向A公司催收欠款,A公司以甲乙两人并无授权签单消费为由拒绝支付欠款。

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其法律后果应当由A承担,因此支持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

  几种可能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

  A企业对外声明授予某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没有授权的;

  B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济活动而不做否认表示的;

  C将企业的公章、合同专用章、以及盖章的业务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交给他人的;D授权委托书中授权不明的;

  E代理权消灭后未及时收回授权委托书的;

  F代理权消灭后未及时通知第三人的。

  (四)合同主体风险防范要点

  1、审查主体

  法人:

审查营业执照、供货业绩、信誉状况、资质等级等情况。

  非法人单位:

审查其是否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

外方当事人:

是否合法存在;是否为法人;名称、注册地等。

  自然人:

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保证人:

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代订立合同的代理人:

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

  其他:

特殊行业的当事人,需审查对方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资质。

  2、认清主体身份

  第三部分合同标的

  

(一)合同标的——交易指向对象?

  明确合同交易内容

  不同类型的合同,其标的也存在区别,比如买卖合同的标的一般为物,而服

  务合同的标的为服务。

明确了合同标的便明确了合同的交易内容。

  重要性

  在贸易实践中,对合同标的物的确定是买卖双方订立合同的关键环节,在复

  杂的交易中,标的物有可能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可能对合同效力产生重要

  影响。

  

(二)合同标的的法律风险点

  1、合同标的不合法。

  2、合同标的不可能给付。

  3、合同标的不确定。

  4、实际交付的标的与合同约定的标的不符。

  (三)合同标的常见问题及案例分析

  1、合同标的确定性

  『案例一』合同标的物不清,形成争议

  甲、乙两单位签订一设备租赁协议,甲方将真空离子镀膜机出租给乙方,双方约定了租期、租金等事项。

租期届满时,乙方交付设备时,甲方发现不是其出租的设备。

由于时间较长,原办事人员都已离职,从双方的协议中,找不到租赁物的型号或是明显特征,因此引发纠纷。

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

甲方拉回一台不属于自己的设备,约损失15万元。

  2、实际交付的标的不符

  『案例二』标的物被调包

  市民杨先生的朋友为其买了一台二手笔记本电脑,价值4000多元,通过一家快递公司托

  运给他。

日后,速递公司的业务员当面把包裹交给他。

杨先生支付给对方50元邮费,签单接收了包裹,但忘记当场验看。

稍后,他回到住处打开包裹,发现被骗。

于是他带包裹到速递公司进行交涉。

由于送货单上没有写明货物的名称、重量和单价等,杨先生也未当场验货,因此双方各执一词,难辨真伪。

  (四)合同标的风险防范要点

  1、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合同标的是否合法,是否为法律、行政法规

  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

  2、审查合同标的相关条款,查明合同标的名称是否确定。

  3、根据不断变动的现实条件,审查合同标的是否可能给付,明确合同的效

  力。

  第四部分权利和义务

  

(一)合同权利义务——具体交易内容?

  当事人双方应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合同权利义务是互相对应的,特别是在强调等价有偿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的权利义务相对平衡。

比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义务有:

  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实际交付标的物;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交付必要的有关资料;按期交付标的物;按照约定地点交付标的物;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瑕疵担保义务

  

(二)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风险点

  1、合同权利义务约定不清,对标的物数量、质量、包装、运输、风险、检

  验标准或是检验期间等缺乏明确约定。

  2、对法律规定的义务认识不清。

  3、对自身的权利没有充分认识,无法充分保护自身利益。

  (三)合同权利义务常见问题及案例分析

  1、缺乏包装条款

  『案例一』包装费由谁负担?

  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乙向甲购买加工成品建筑材料,共计货款45万元,但未约定包装标准和费用等问题。

后甲自行以木箱包装了货物并按约交付给乙,要求乙支付货款45万和包装费3万。

乙收到货物后支付了货款45万元,但不肯支付包装费。

自此甲向法院提出诉讼,向乙索要货物包装费3万余元以及利息。

法院认为在双方未约定包装标准和费用的情况下,按合同法第150条的规定,甲应采取通用或者足以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用木箱包装货物是甲应履行的义务。

因此,法院未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2、交付地点约定不清

  『案例二』漏掉一个字,运费多开支

  某公司与水果商签订了水果购销合同。

双方约定在公司大仓库交货。

但双方合同都写成了“公司仓库交货”,漏掉了“大”字,结果又将货物装箱重新进行运输,费时费力费钱。

  3、瑕疵担保义务

  概念:

卖方需承担的一项基本义务,指出卖人对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应担保其有依通常交易观念或当事人的意思认为应当具有的价值、效用或品质。

  种类:

质量(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和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四)合同权利义务审查要点

  1、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质量、数量、包装、检验等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

  2、明确合同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3、明确自身所拥有的各种权利,充分保护自身利益。

  第五部分合同履行

  

(一)、合同履行——如何交易?

  概念:

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

  合同的履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应该发生的法律效果,是构成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

  

(二)、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点

  1、没有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或是履行合同义务没有坚持诚实信用原则。

  2、没有充分利用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3、合同变更、转让或解除时没有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三)、合同履行常见问题及案例分析

  1、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案例一』你不付款,我不交货

  XX年6月20日,甲乙订立合同约定:

甲向乙购买钢材,总价款45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未按约支付货款,则乙可以拒绝交付钢材。

  2、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你亏损严重,我停止履行

  某电热厂从某煤矿厂购煤,约定交货期限为XX年9月30日,付款期限为XX年10月30日。

9月底,煤矿厂发现电热厂经营不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并有确切证据可以证明电热厂已无付款之可能,此时煤矿厂可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电热厂提供担保或者解除合同。

  3、顺序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案例三』某电热厂从某煤矿厂购煤,约定交货期限为XX年9月30日,付款期限为XX年10月30日。

9月底,矿场交付约定数量的煤,后电热厂经检验发现煤的含硫量远远超过

  标准,根据政府规定不能在该厂附近燃烧,此时电热厂可以拒绝交付货款。

  4、合同变更(合同法第77条)

  《合同法》第78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的,推定为未变

  更。

  5、合同解除(合同法第93、94条)

  ①单方解除(约定、法定)

  法定:

第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二,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

  第三,法律规定的其它。

  『案例四』某水果销售公司与某运输公司签订水果运输合同,约定由运输公司将一

  批水果于1天内运到,然而运输公司却在第2天将水果运到,第2天水果已经腐烂变质,此时水果销售公司有权单方解除运输合同,并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②协议解除

  6、情势变更(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

  比如:

物价飞涨、汇率大幅度变化、政策重大调整

  『案例五』甲乙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10年,年租金为45000元。

不料履行过程中,该国发生了严重的通货膨胀,年通货膨胀率高达50%,则甲有权以情势变更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调整租金或解除合同

  7、债权转让(合同法第80条)

  『案例六』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该转让不对债务人产生效力

  甲对乙享有10万元债权,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了丙,但未通知乙,则该债权让与对乙不发生效力。

若乙向甲支付10万元后,乙的债务因履行而消灭,丙只能要求甲将10万元返还给自己。

  (四)、合同履行风险防范要点

  1、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并坚持诚信信用原则。

  2、充分利用合同履行中的各种权利,比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3、合同变更时应签订书面协议,需要履行通知、登记等法律程序时,需及时履行。

  4、合同转让时需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5、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需要履行通知等法律程序。

  第六部分违约

  

(一)违约——交易存在问题,如何处理?

  概念:

违反合同义务,即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违约行为

  不能履行,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或法律禁止履行;

  迟延履行:

能履行,但在期限届满时还没履行;

  不完全履行:

履行行为不符合债务本旨;

  拒绝履行(预期违约):

明示或默示的表示不履行;

  债权人迟延:

受领迟延。

  篇三:

合同法培训讲义

  合同法培训讲义

  法律的发展过程就是人类争取平等的过程,现在社会中或者说文明社会人们通过契约或合同成为自己设定权利和义务,法律可以看做是大多数人达成合意制定的关于社会管理的基本契约。

  合同是一个商业交易的核心,是交易双方应遵守的行为规则是财富的源泉。

掌握一些实用的合同法知识对销售人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合同法博大精深,我们只能尽可能的简化处理,本次培训主要了解以下三个问题:

  一、与“谁”签订合同?

  二、签订怎样的合同?

  三、怎样执行合同?

  一、与“谁”签订合同

  如果所有的交易都是即时完成的交易,了解交易对象是谁,他是否有信用,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否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就不是特别重要了。

  审查合同对象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形式审查,一种是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包括:

  1、验证对方营业执照,现在各个地区的工商局都开通多了上查询的服务可以上验证营业执照的真伪。

  2、查询对方公司详细工商登记档案,相对与验证营业执照而言,这种方法可以更全面的了解对方公司,如,营业执照上不能反映的各种变更记录,股东所长股份的详细情况,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情况等。

查询对方公司工商登记档案需律师。

  3、合同印章审查,公司常用的印章种类有公章(有人称行政章)、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部门章等。

不少人搞不清这些公章的效力如何,他们之间有怎样的联系和区别?

  区分公司印章的功用,只需记住以下原则即可:

公章可以代表公司的任何意

  志,其他公司印章仅仅代表公司意志的某一个方面,换句话说:

公章的权能可以分配给其他印章,如合同专用章在公司签订合同时可以代替公章,投标专用章在公司投标时可以代替公章(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

  公司印章使用的当然要慎重,签订合同时若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代表签名仅有公章,合同仍然可以生效,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生效要件是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才能生效。

  在合同上签章表明合同主体对合同的认可,签章一定要和合同文字描述的主体相同,这个一般不会犯错,同时要注意合同上签章的最好是公章,其次是合同章,出去特殊的几类合同外,如劳动合同可以用人事部部门章,对账确认书可以用财务部门章。

不可以用部门章签订合同。

  实质审查主要是指到对方公司实地考察,在中国,连法院判决书都有假的,重大合同即使形式审查都没有问题,实质审查也是必须的。

对于经验丰富的市场人员来说,实质审查实际上经常进行。

  二、签订怎样的合同

  

(一)合同形式

  合同形式虽然包括:

书面、口头、其他方式(主要是行为)

  但公司所有的合同都应是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方式表现所在内容的形式。

  既然传真件也是合同,为什么现实中的合同大多数是采用合同书形式,而不采用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是因为在证据法上,不同的合同形式证明力不同,口头合同除非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的证明,其存在本身就成问题,传真件及电子文件由于难以证明真伪,其证明效力小于合同书。

  合同包括;主合同、附件、变更书、承诺书、定货单等各种文件。

这些文件如果有矛盾以谁为准,如果在主合同中或其他文件中约定合同文件的效力,遵照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按照时间先后确定效力,“文件的签署时间越后,效力越大”。

  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二)好合同的评价标准(中立基础上的)

  1、合法

  这是评估合同好坏的最基本前提。

合同目的、合同的交易主体、交易标的和权利义务等合同内容均不得违法我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

不具合法性的和合同,如同建立在沙滩上的大厦,根基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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