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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试题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地位 

1经济法的概念的重要性1这个概念是法国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提出来的。

2法国空想主义者德萨米在1842—1843年《公有法典》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发展了经济法的思想。

3 1906年德国学者蒙特在《世界经济年鉴》中使用了这一概念。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不是特定的经济关系?

 答:

经济关系,是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简称物质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

 

3经济关系需要国家协调吗?

 答: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具有反作用;国家要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

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协调,体现了国家的经济职能,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体现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

国家协调,是指国家运用法律和非法律手段,使经济运行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无论是在实行自由市场经济时期,还是现代市场经济时期,经济运行也不能没有国家协调。

不仅在建国以后实行经济体制的时期,在变计划经济体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市场取向改革”时期,经济的运行也不能没有国家的协调。

因为市场对资源配置虽然起着基础性作用,但它并不是万能的,在经济中存在着“市场失效”或“市场失灵”,市场失灵具有自发性、滞后性和一定的盲目性,这就决定了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必要性。

实践证明只有既强化市场机制作用,又进行必要的国家协调,才能保证国民经济的高效正常运行。

 

4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有什么法调整?

 

答:

第一,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活跃的市场主体体系。

在市场主体体系中,企业是最主要的主体。

国家为调整本国经济运行,对企业绝不能管得太多又不能撒手不管,而应该进行必要的干预。

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应该有经济法调整。

这有助于总法律上保证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合格主题,能主动地参与市场活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市场经济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经济体系。

培育市场体系,要求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

竞争会导致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会约束市场功能的视线,扰乱经济秩序。

而市场本身又无力消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这就需要国家干预。

市场管理应该有经济法调整。

这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的反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

 

第三,宏观经济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市场调节是自发的调解,是基础层次的调解,是十分必要的。

但是,有些事情是市场调节解决不了或解决不好的,就需要国家宏观调控。

宏观经济关系应该有经济法调整。

这有助于发挥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的缺陷,更好地把人民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

 

第四,社会经济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在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不能再吃大锅饭了,但劳动者遇到风险后的基本生活应当予以保障。

可是市场本身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因此需要国家出面进行干预,建立强制实施、互济互助、社会化管理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

这有助于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劳动力资源,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总之,在国家协调不过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之所以应该与经济法调整,首先决定这种社会关系性质:

这种社会关系是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这种经济运行是本国经济运行;这种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体现了国家协调。

 

5经济法概念的基本涵义是什么?

 答: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他的基本涵义是第一,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

经济法同其他仁和法的部门一样。

都是法律规范的组成的,都是各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本国经济运行而不是国际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

第三,经济法不同于国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社会经济关系,而不是政治关系、人身关系等非经济关系。

 

6为什么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答:

每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必有自己的特定的调整对象;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就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法的调整对象,是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

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决定于经济法是否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第一,他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

这范围就是经济法制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更不调整非经济关系。

就是说,经济法调整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时有自己的特征的,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既不是交叉的,也不是重叠的。

所以有充分的理由指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7为什么说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

 答:

经济法的巨大作用,决定了经济法的重要地位。

1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对于发展社会生产、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劳动就业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

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组成部分。

2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3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和交流和合作4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8经济法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巨大作用的表现是什么?

 

答:

一是有助于引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经济法律、法规是把反因客观经济规律要求的经济体制改革方向规范化、法律化。

二是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在经济法律、法规中对经济体制改革的措施作出规定,使这些措施规范化、法律化有助于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严格的遵守和执行这些措施。

三是有助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通过经济立法可以把经济体制改革中建立起来的、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新的现代企业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宏观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在经济法律法规中肯定下来。

 

第三章 经济法律关系 

1经济法律关系同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不同范畴的概念:

前者是通过人们的思想意识而发生的思想意识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后者是通过物而发生的物质利益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

 

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和经济法律关系的课题这三要素构成的。

 

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答:

(1)国家机关

(2)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3)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4)农户、个体经营户和公民 

4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概念 答: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5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主要内容

(1)经济职权,第一,经济职权的产生基于国家授权或法律的直接规定第二,经济职权具有命令与服从的隶属关系,第三,经济职权不可随意转让、放弃和抛弃。

经济职权的内容,包括决策权、资源配置全、指挥权、调节权、监督权和其他经济职权。

(2)财产所有权,第一,这是所有者享有的一种权利。

第二,这是所有者对自己的财产而不是他人的财产享有的一种权利。

第三,这是有着依法享有的一种独立支配权(3)经营管理权,是指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是依法享有的权力。

 

6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答:

它包括1 经济行为,2物3货币和有价证券4科学技术成果  

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 

1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依照公司法建立的企业法人。

 

第一,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

第二,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

 

2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人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分为那几类?

 

答:

一是无限公司。

所有股东不论出资额的多少,对公债武均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二是有限责任公司。

所有股东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三是两合公司。

有无限公司股东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

四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所有股东均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无事股份两合公司。

有无限责任股东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 

3公司法的原则是什么?

 

答:

第一,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

第二,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三,公司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四,设立公司和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五,公司必须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4有限公司的概念;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5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什么特征?

 

答: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均负有限责任。

第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部分为等额股份,证明股东出资额份额的权力证明书成为出资证明书,而不是股票。

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最主要的区别。

第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由最高人数的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最高人数是50人。

而其他公司没有最高人数限制。

第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比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简单。

 

6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答: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公司由2以上50以下股东共出资设立。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7股东得出资 

答:

1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队采纳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其任教的出资额,并不得抽回出资,股东登记后不得抽回。

3依法验资并出具证明,股东全部交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8董事会的组成和设立 答:

优先则恩人公司设立股东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

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由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设置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置董事长1人可以设置副董事长1—2人。

董事长为法定代表。

 

9发行公司的上市条件?

 

答:

国有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公司法》发行公司债券。

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在全总额不超过公司的净资产额的40%;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权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一是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二是对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10有限公司的破产、解散和清算 

答:

1破产公司因不能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2解散:

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是股东会决议解散;三是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律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3清算 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能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责任人可以应当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11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答: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其主要特征是:

第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为等额股份,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这是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最主要的区别。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均负有限责任。

股东以上所持股份为限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这是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最主要的区别。

第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最低人数的限制,而没有最高人数限制。

第四,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比较复杂。

 

4楼

1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答: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由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13发起人的出资和股份的公开募集 

答:

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由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14股份的公开募集 

答:

经国务院证券部门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执行。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福分,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发起人、认股认缴那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不得抽回其股本。

 

15发起人的责任 

答: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承担的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6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答:

股东大会是股东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行使的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懂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是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保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

 

17股份与股票 

答: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

它有以下三个涵义:

1股份式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2股份体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他是股东权利、义务的根据,股东权利、义务的大小或者范围取决于其拥有股份的数量。

3股份以股票为表现形式。

股份的发行和转让也就是股票的发行和转让。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份的凭证。

   

18 股票具有和债券不同的法律特征:

债券表示发行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股票表示投资者对发行股票的公司拥有股东的一系列权利;债权的本金到期退还,公司股票所标示的股金则不允许返还;;债权的利息是固定的,股票的收益可能较高或者较低,风险比债券大;债券持有人在公司解散或者破产的情况下,优先与股东得到债务清偿。

 

19 股份的发行 

1 股份的发行原则;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利。

2发行的价格;股票发行的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已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3股票的形势和载明事项;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4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与其它股票5股票的交付;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

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6新股的发行;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

一是前一次发行的股份以幕足,并间隔一年以上;二是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三是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四是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20股份的转让 

答: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不转。

 

5楼

21 上市公司 

答:

公司法所成的上市公司,使之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三是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开放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纪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2公司债券的几个特殊问题。

 

答:

有一个条件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是不同的: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程序,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有一点是不同的: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在董事会制定方案后由于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在董事会制定方案后,由股东作出决议。

 

第六章,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律制度 

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答: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四个基本特征是;第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商品经济组织。

第二,全民所有制是工业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

第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商品经济组织。

第四,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组织。

 

2、企业的变更的主要形式:

1企业的合并;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兼并其他企业。

企业兼并是一种悠长的合并形式。

企业被兼并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企业的分立:

这是指一个企业可以活两个以上的企业。

3企业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终止 

答:

一、企业终止的原因:

1撤销2解散3破产。

二、企业终止的清算,企业解散,由政府主管部门制动成立的清算组进行清算。

企业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一般要支付必要的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是职工工资;二是国家税收;三是银行贷款和其他债权。

 

4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 

答: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其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职工是民主管理权力机构,机构行使民主的管理权力。

职工代表大会不是一般的解答咨询、提出建议和意见的咨询或参谋机构,也不是企业的权力机构或最高权力机构。

 

5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答:

第一,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审议权。

第二,企业重要规章制度审查同意或者否决权。

职工代表大会由审查同意或者否决,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第三,重大生活福利是项审议决定权第四,评议、监督企业行政管理干部权。

第五,选举厂长权。

 

第九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1外商投资者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

人们往往称为“三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我国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中外合营企业法的概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和营者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1)设立合资经营企业的条件,1采用先进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2有利于技术改造,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3、能扩大商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4、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5如果有损中国主权的、违反中国法律的、不符合中国发展要求的、造成污染的、签订协议,合同,章程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权力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

 

6楼

1合营企业的权力机构。

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人数不得少于三人。

董事名额的分配,有经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然后由合营各方按照分配的名额分别为拍董事。

董事任期为四年,经合营者委派可以继续连任。

 

1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

由于具体情况不同,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合作企业期满前始终按同一个比例实行利润或产品分成,也可以在合作企业期满前的一定时期按某种比例分成,在另外的时期按别的比例分成。

 

1外国公司的合作者投资的回收。

中俄爱和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和用中约定外国和作者在合作期限内现行收回投资的办法。

现行收回投资的方式,1、再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再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2、外国和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3、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合作者企业的亏损为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现行收回投资。

 

1外资企业法的概念。

外资企业,即外商来我国举办的独资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我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色关于外资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

(1)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士依照其章程规定,代表外资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物法履行其职权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其行使职权。

(2)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威慑力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第十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1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必要性。

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

竞争的基本作用就是给经营者以动力和压力。

竞争的结果则是优胜略汰。

 

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而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从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竞争力法来看,较为完整的现代竞争法体系应该包括反垄断、反限制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等内容。

(2)德国和日本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立法。

德国于1896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常被看作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3)美国没有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而是以若干专项法律和判断调整各种破坏公平竞争的行为被各国法学界公认的现代竞争法的美国《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主要是以垄断行为起调整对象的。

 

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规范一下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一)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市场交易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三)虚假的广告宣传行为;(四)侵犯其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行为;(五)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的行为;(六)打手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销售商品的行为;(七)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八)捏造事实、散步虚伪实施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业声誉的行为;(九)传统投标的行为;(十)享有独占地位的企业违法牌及其竞争对手的行为;(十一)政府及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正当竞争的行为。

 

1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及特征:

不正当的竞争,使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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