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考勤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0410103 上传时间:2023-05-25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53.3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职工考勤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职工考勤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职工考勤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职工考勤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职工考勤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职工考勤管理办法.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4页
职工考勤管理办法.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4页
职工考勤管理办法.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4页
职工考勤管理办法.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4页
职工考勤管理办法.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4页
职工考勤管理办法.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4页
职工考勤管理办法.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4页
职工考勤管理办法.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4页
职工考勤管理办法.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4页
亲,该文档总共1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职工考勤管理办法.docx

《职工考勤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职工考勤管理办法.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职工考勤管理办法.docx

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焦煤集团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1总则

1.1考勤是对职工出勤情况的真实记录,是企业给职工计发劳动报酬的原始材料和依据,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基础工作之一,职工既有遵守考勤制度的义务,又有监督考勤制度执行的权利。

1.2本办法适用于焦煤集团全体职工。

1.3管理职责

1.3.1劳动人事部负责制定、修改考勤制度,监督检查和评价制度执行情况。

1.3.2各单位主管领导对考勤人员和工资核算人员监督检查。

因责任心不强出现差错,应进行批评和相应考核,对弄虚作假者除考核和批评教育外应予以处分或调离岗位。

1.3.3各单位工资核算人员按照考勤计算工资、奖金。

1.3.4作业区由班组长或作业长/书记负责考勤工作,其他部门应选举或指定一名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的职工负责考勤工作。

考勤人员应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2.工作时间

2.1职工必须自觉地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更改上下班时间。

2.2职工在上班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可正常开展工作。

2.3职工应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轮班制生产的职工,如遇接班者未到岗,当班职工必须继续坚守岗位,并立即报告上级领导,有人接替后方能离岗。

2.4为保证正常的生产秩序,职工必须严格按照排定的班次工作或休息。

3各种假期期限、考勤及请假手续

3.1病假

3.1.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上班,应凭指定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向上级主管领导请假,按病假考勤。

3.1.2职工工作期间因病去医院就诊,应向主管领导请假并填写请假单,就诊时间(包括路程)超过两个小时的凭诊疗收据按病假考勤。

3.1.3在指定医院以外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病假必须是家庭住址就近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并附有病历、诊疗收据可考病假。

如需住院治疗的,必须提供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休证明、诊疗收据按病假考勤。

3.1.4在外地患病的应及时报告所在部门,事后凭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单位疾病证明(包括病历及诊疗收据)方为有效,否则按事假考勤。

3.2工伤假

3.2.1职工因工负伤不能工作的,应在认定为工伤后,凭工伤(职业病)医疗期通知书按工伤假考勤。

3.2.2职工工伤旧伤复发,经指定医院证明、安全环保部门确认后,凭工伤(职业病)医疗期通知书可继续按工伤假考勤。

3.3事假

3.3.1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请假按下列管理权限办理请假手续,3天以内由作业长/书记批准;4天至7天由各单位主管领导批准;连续8至30天由劳动人事部审核后提交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公司主管领导提出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3.2职工在事假期间发生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仍按事假考勤。

3.3.3职工在试用期内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时,应按请假程序办理。

3.4婚前检查假和婚假

3.4.1职工在结婚登记前需进行婚前检查的,享受婚前检查假1天。

3.4.2职工初婚、再婚时,凭结婚证,填写请假单,给结婚假3天。

3.4.3初婚并符合晚婚规定的,另增加婚假20天。

晚婚指:

汉族:

男25周岁,女23周岁;少数民族:

男23周岁,女21周岁初婚为晚婚,晚婚年龄以结婚证明书批准的日期为准。

晚婚假应与婚假连续使用。

3.5生育、节育、哺乳假及女职工生育长假

公司统一组织的妇女病检查、职工怀孕检查、生产、节育

手术根据医院和计划生育部门证明按下列规定考勤:

3.5.1公司统一组织的妇女病检查应算劳动时间。

3.5.2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劳动时间。

3.5.3女职工产假为90天。

女职工晚育的,另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在增加的产假30天中如遇法定休假日,可顺延。

3.5.4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

3.5.5放置宫内节育器和皮下药物埋植,自手术之日起凭医院证明休息2天。

3.5.6取宫内节育器,凭医院证明当日休息1天。

3.5.7单纯输卵管结扎,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1天。

3.5.8输精管结扎,自手术之日起休息7天。

3.5.9凡符合生育条件的女职工怀孕人工流产:

怀孕不满3个月的休息20天;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的休息30天,4个月以上的休息42天。

人工流产的同时结扎输卵管,两项休假合并计算。

3.5.10不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女职工怀孕人工流产,不按计划生育假考勤。

3.5.11一周岁以内的婴儿,一天可哺乳两次,每次哺乳时间为30分钟,由单位根据本人情况安排哺乳时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增加30分钟。

两次哺乳可合并使用。

3.5.12女职工怀孕6个月以上难以适应工作需要,可提出申请休长假,根据医院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材料,经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组织人事部审批。

休长假时间包括产假在内最长不超过两年,即最长休息截止日期为生育后第19个月(含第19个月)。

已批准休长假的又流产,按规定的流产假休息结束后,必须凭医院证明到单位报到,不报到的按旷工处理。

以后又怀孕申请休长假,和已休过的长假期累计计算。

3.6丧假

3.6.1职工料理父母、配偶、子女、祖(外)父、祖(外)母、公、婆、岳父、岳母、兄弟、姐妹丧事,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考丧假三天,另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时间。

在规定的丧假、路程假期间,遇公休日、法定休假日或探亲假的不另补假。

3.7探亲假

3.7.1职工工作满一年,从第二年起符合下列条件可享受探亲待遇:

职工与配偶不在同一地区居住,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在同一地区,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凡在公休假日可与父亲或母亲任何一方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的待遇。

3.7.2夫妻双方在同一地区工作,按规定不属于享受探亲待遇人员,夫妻中有一方退休或提前退休,将户口迁往外地或内地,其在职配偶不享受探亲待遇,原属同一地区居住、工作的子女,也不享受探亲待遇。

3.7.3驻外人员和外派人员在外地工作满一年,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享受探亲待遇。

3.7.4初次探亲或探亲对象居住地发生变化的,必须向人事部门提供探亲对象长期(满一年以上)居住地公安局、社区街道办(乡、镇)出具的居住证明和工作单位的工作证明,否则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3.7.5上述条件中“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职工能利用公休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时间条件。

按此条件具体确定地点如下:

3.7.5.1上常白班的职工其配偶或父母居住地在下列地区的,不享受探亲待遇,在下列地区以外居住的可享受探亲的待遇:

乌鲁木齐市所属区、兵团农十二师;

乌鲁木齐县所属乡镇;

吐鲁番地区:

吐鲁番市及所有乡镇、托克逊县县城;

昌吉回族自治州:

昌吉市及所有乡镇、米泉市及所有乡镇、五家渠市及农六师、阜康市及所有乡镇(含准东油田)、奇台县县城、木垒县县城、呼图壁县及所有乡镇、玛纳斯县及所有乡镇、吉木萨尔县及所有乡镇;

3.7.5.2在三班三运转制岗位上班的职工(在三班三运转制岗位连续工作不少于一年),配偶或父母居住地在下列地区的,不享受探亲待遇,在下列地区以外居住的可享受探亲的待遇:

乌鲁木齐市所属区、兵团农十二师。

乌鲁木齐县所属乡镇。

昌吉市及所有乡镇、米泉市及所有乡镇、五家渠市及农六师(不含芳草湖总场)、阜康市及所有乡镇(含准东油田)、呼图壁县及所有乡镇。

3.7.6探亲假期

3.7.6.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只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合并两年的探亲假期,假期为60天。

3.7.6.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在当年不能探亲,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7.6.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如两个探亲周期合并使用,假期为40天。

3.7.6.4合并使用探亲周期的,不再补算假次和重新计算探亲周期。

3.7.6.5在岗办理退休或内退的人员符合本文规定的探亲条件,在办理退休或内退手续的同时必须一并办理探亲手续。

新政发(1986)61号《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四条停止执行,不符合本文规定的探亲条件不再享受最后一次探亲。

3.7.6.6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根据实际需要另加路程时间。

3.7.7反探亲规定

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由于工作原因不能探亲,而其探亲对象又不享受探亲待遇的,经职工申请,所在单位、中心、部室主管领导批准,探亲对象可到职工工作地点反探亲,按照职工本人探亲报销标准报销往返路费。

职工本人在本探亲周期内不再享受探亲假待遇。

职工的探亲对象不享受探亲待遇,自费来职工处团聚时间达到规定探亲假期的,职工本人在本探亲周期内不再享受探亲假待遇。

其探亲对象在职工处团聚时间达到探亲假期后的下一个月内返回原籍的,经劳动人事部核实,职工所在单位、中心、部室主管领导审批,可以按照职工本人探亲报销标准报销往返路费;在职工处团聚时间在两个月以上的,在本探亲周期内返回原籍的(配偶在一年之内,已婚职工的父母在四年之内),经劳动人事部核实,职工所在单位、中心、部室主管领导审批,只报销单程路费;在职工处团聚时间超过本探亲周期返回原籍的,其往返路费本人自理。

职工的下一个探亲周期从探亲对象返回原籍之日起计算。

3.7.8探亲假的管理

3.7.8.1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探亲假期,探亲假由职工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职工所在单位、中心、部室主管领导审批,由劳动人事部审核登记,开具《职工探亲假证明》,职工携带此证明探亲。

3.7.8.2职工探亲返回单位时,需持探亲对象本人和探亲对象所在单位(或居委会、乡、镇)签章的《职工探亲假证明》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职工探亲假证明》,财务部凭此通知单按财政厅有关文件给予报销路费。

3.7.9归侨、侨眷、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或职工与华侨台胞会亲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8带薪年休假

3.8.1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8.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轮班制的轮休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3.8.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年休假待遇优惠如下:

获得全国劳动模范或省级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新长征突击手荣誉称号的职工,荣获公司劳动模范和标兵的职工,当年可重复享受疗养假和年休假;

3.8.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再安排年休假:

3.8.4.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3.8.4.2职工享受疗养假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疗养假不足年休假天数可补足;

3.8.4.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8.4.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8.4.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8.4.6当年已休假又发生3.8.4.2、3.8.4.3、3.8.4.4、3.8.4.5情况的取消下年度休假。

3.8.5年休假管理

3.8.5.1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职工个人的年休假必须服从组织的统筹安排;职工未经批准而擅自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3.8.5.2职工年休假必须事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职工请假审批表》。

操作岗位由所在作业区作业长批准,管理、技术岗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核批准,各部门备案。

3.8.5.3确定职工当年应休的年休假天数一律以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时的工作年限为依据。

3.9职工疗养假

职工在疗养假期间按照规定的时间休养。

3.10公假

3.10.1经单位安排护理工伤职工者。

3.10.2经组织批准出差、学习、开会、参观和单位集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3.10.3义务献血按规定休息者。

3.10.4职工被公安机关传唤作证者(不是当事人)。

3.11旷工

3.11.1无故不请假不出勤者。

3.11.2上班期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11.3出勤不工作或不服从分配者。

3.11.4喝酒上班被勒令回家者。

3.11.5让他人代替工作或私自调换班次、借用、赠送休息日者。

3.11.6请假未批准而不上班者或逾假不归者。

3.11.7职工在上班时间以后到达工作岗位考迟到;下班前私自离开工作岗位考早退;当月迟到、早退累计达4小时及以上按照实际时间考旷工。

3.12职工违法违纪考勤

3.12.1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的职工打架、斗殴,造成歇工的,用文字如实记录考勤,按事假处理。

3.12.2职工戒毒期间用文字如实记录考勤,期间待遇、处理按公司相关文件执行。

3.12.3职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传唤、拘留期间,用文字如实记录考勤。

3.12.4职工涉嫌违法犯罪或违反党纪政纪被有关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或“双规”期间,用文字如实记录考勤。

3.12.5职工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人员在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期间,用文字如实记录考勤。

发生3.12.3、3.12.4、3.12.5的情况,期间待遇按《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薪酬考核办法》执行。

3.14法定休假日

3.14.1全体公民放假的休假日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

中秋节,放假1天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3.14.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

肉孜节和古尔邦节是穆斯林群众的传统节日,过这个节日的职工,肉孜节放假1天,古尔邦节放假3天,其他职工放假1天。

青年节(5月4日)和妇女节(3月8日)放假半天。

妇女节、青年节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该节日恰逢量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可换休。

3.15请假手续:

职工不能正常上班必须事前以书面方式请假,并附各类假需要的证明,按管理权限办理请假手续。

如书面请假确实有困难的,必须通过其它方式请假,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4考勤规定

4.1中、夜班考勤:

中班是指下午六时至午夜二时,夜班是指午夜二时到零晨十时时段工作的职工,在中、夜班时段工作的职工可按中班、夜班考勤。

4.2加班考勤

4.2.1在全年实行四班三运转制岗位工作的职工,出满勤的情况下有13个休息日加班,各单位应分月考勤发放加班工资。

下列情况不计发当月休息日加班工资:

岗位定员中有补缺勤的人员或有条件换休的给予与延长工作时间同等时间的补休;当月有旷工或请假1天及以上(各类假)。

4.2.2因检修或其他工作需要加班的,累计8小时按一个加班记录考勤,不满8小时的按实际出勤时间记录考勤。

4.2.3为保证职工的身心健康和安全生产,各部门必须合理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严格控制加班。

确因生产急需,必须组织职工加班的,单位应填写加班审批表,与工会协商、劳动人事部确认,并经焦煤公司领导批准方可加班。

职工除法定休假日加班外原则上应及时安排与延长工作时间同等时间的补休,当年不能安排补休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补休,难以安排补休的,可按焦煤公司有关规定计发加班工资。

4.2.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由单位安排职工加班,职工应服从安排:

4.2.3.1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或因其它原因威胁人民生命健康和国家、企业等公共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4.2.3.2主要生产设备、生活设施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抢修的;

4.2.3.3生产、基建任务有特殊期限要求的;

4.2.3.4因生产(含设备检修)工艺连续性的特殊要求,必须利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休息时间进行生产及设备检修保养的。

4.3除出勤满一个工作日用符号“8”标记外其余情况均用文字记录。

职工请婚假、生育假、节育假、男职工护理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病假、事假、疗养假包含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轮休日。

请一种假期间又发生其他假情况,不另增加假期或顺延,此假期结束后按照实际发生情况另行请假。

上述情况考勤只在工作日记录所请假名称。

4.4当月28日前报考勤,考勤日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工资予次月发放。

4.5职工在公司内部流动,考勤人员应及时交接考勤表。

借调人员考勤由用人单位将考勤记录好后交与核算工资单位,与公司各用工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人事部应按照考勤情况结算工资。

4.6考勤人员应在当日上下班时,认真清点人员,并将出缺勤情况按规范的记录方法如实记录在考勤表上,将各种假期证明,粘贴在考勤表上,每月考勤结束后填好相关统计数据,作业区作业长/书记或主管领导、考勤人员和职工本人须在考勤表上签字,考勤表每月按时报送劳动人事部,经审核后作为结算工资依据。

劳动人事部应将考勤表交与财务部门与工资表一并保存。

职工拒绝按规定在考勤表上签字,工会组织要核实情况,写出书面说明由作业长、班组长、职工代表签字附在考勤表上。

4.7任何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或涂改考勤记录。

确因考勤有误需要更正考勤记录的,应由考勤员向所在单位考勤管理人员说明事由,经查实情况后,由更正人签字或盖章,方可更正。

4.8弄虚作假、伪造请假资料和条件的按照旷工考勤考核,退回已享受的待遇。

5.原《焦煤集团公司职工考勤管理规定》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6.本规定由焦煤集团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

职工请假审批流程图

请假职工

职工所在部门

单位人事部门

人力资源部

填写请假单

 

调整休假计划

休假

销假

N

Y

Y

审核

N

办理销假手续

记录考勤

记录考勤

Y

备案

审核

N

Y

N

Y

审核

职工探亲假证明(考勤凭据)

工作单位

 

职工姓名

 

出生日期

 

参加工作时间

 

探亲对象

 

办理日期

 

探亲地点

 

探亲日期

其中路程

单位人事部门签章:

年月日

 

职工探亲假证明(探亲对象方填写)

探亲对象签字

父母

 

配偶

 

探亲对象单位(或居委会、乡、镇)盖章

年月日

考勤表交接记录

年月考勤表共张,附假条张

移交单位盖章:

移交人签字:

接收单位盖章:

接收人签字:

年月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成人教育 > 专升本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