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信托合同范本3篇(共15页)101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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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信托合同范本3篇

  资金信托合同范本一

  为投资于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2.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金额¥:

元)。

  3.委托人应于签订本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划转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资金专户。

委托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规定缴付上述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有权另行与其他投资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

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第二条信托生效

  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之日(以下简称&;信托生效日&;)生效。

  第三条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计算。

  第四条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信托财产的范围

  1.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按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和运用。

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应单独开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并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核算。

  第五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享有的一般权利如下:

  (a)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b)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c)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有权向受托人提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的请求;

  (d)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e)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4)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5)接受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的约束,同意按照该规则规定,委派代表参与特别委员会;

  (6)向本信托计划项下受托人提供不少于人民币元的资金,通过另行设立资金信托的方式,满足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变现;

  (7)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收取信托报酬;

  (3)根据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4)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不得向第三人转让、赠与其所持有的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进行权利质押,但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相应资金信托合同规定,及为实现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所必须的除外;

  

(2)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和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年;

  (5)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6)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信托报酬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报酬总额为元,分三年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提取。

其中第一年的信托报酬为元,由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并受托人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取。

第二年的信托报酬为元,第三年的信托报酬为万元,由受托人分别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一年和两年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取。

  第八条信托收益

  1.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的来源: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总信托收益,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托计划资金和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后的余额。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为总信托收益减去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应分配的收益后的全部剩余信托收益,按照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占C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由本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收益。

  第九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合同项下之受益人,不得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偿还债务。

  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转让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托受益权。

  第十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的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其他风险。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任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终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信托计划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当净资产下降到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70%或以下时,特别委员会作出决议,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由受托人贯彻实施;

  (5)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3.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因受托人解散等导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职责时,在经委托人认可后,由受托人在解散前选定新受托人。

新受托人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合同签署

  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委托人持份,受托人持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签订地点: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签订地点:

  资金信托合同范本二

  甲方(委托人):

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住址(营业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行:

账号:

  乙方(受托人):

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行:

账号:

  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日

  甲、乙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信托目的

  甲方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乙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利用其在金融、投资领域的人才、信息及管理优势,通过理财专家专业、有效的运作,采用贷款的运用方式,以最大限度地为受益人获取利益。

  第二条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围

  姓名(名称)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受益信托资金(元)受益账号

  第三条信托资金及交付

  1、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

人民币(大写),

  (小写)元。

  2、甲方保证上述信托资金为其合法所有的资金。

  3、甲方为自然人,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将信托资金交纳至乙方营业场所或收付代理机构营业场所。

甲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将信托资金划款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第四条信托生效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推介期结束信托计划成立。

  本信托在乙方收到甲方足额交付的信托资金后,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生效。

  第五条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计算。

  第六条信托财产的构成

  1、乙方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指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时交付的信托资金。

  2、乙方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第七条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受托人权限

  1、乙方按甲方指定以贷款方式将信托资金运用于贷款,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资金进行集合管理、运用。

  2、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可以按公平市场价格与乙方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或乙方的固有财产进行交易。

  第八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乙方就信托事务的处理做出说明。

  2、甲方应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3、甲方有义务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管理佣金。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九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取得管理佣金。

  3、乙方有权根据专业化管理原则,委托第三方管理信托财产。

  4、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与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5、乙方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6、乙方应对甲方、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7、乙方应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全部资料以备查阅,保存期限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15年。

  8、乙方除取得本合同规定的管理佣金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9、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条受益人权利与义务

  1、受益人有权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3、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风险揭示与承担

  乙方在管理、运用信托资金时,存在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利率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偿债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其他不可预见风险等。

  乙方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乙方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第十二条信托收益的计算及交付的时间、方法

  1、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采用贷款的运用方式,贷款期限分别为:

一年期、两年期。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的规定产生的贷款利息及其它收入在扣除信托管理费用和乙方管理佣金后的余额作为信托收益由受益人享有,年预期收益率分别为一年期3.3%,二年期3.75%。

  2、上述收益以现金形式每年分配一次,自信托生效日开始计算(此后年度内对应日期为收益分配日)。

  3、乙方在收益分配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益划入受益人设定的账户。

  4、最后一年(包括信托期限为一年)的信托收益与信托资金在信托终止日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分配。

  第十三条信托财产税费的缴纳

  1、受益人、乙方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2、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管理费用及管理佣金

  1、乙方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推介费用,信托计划信息披露费用,与信托相关的会计师费用和律师费用,信托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以上费用不超过1%,由该信托财产承担。

乙方以固有财产先行支付上述费用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2、乙方管理佣金1%,包括乙方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托管费用。

  第十五条信托事务的报告

  1、乙方应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每年在甲方加入本信托的乙方营业场所、收付代理机构营业场所予以公示。

  2、在信托合同期限内如发生影响信托业务的重大事项,乙方应将有关情况在甲方加入本信托的乙方营业场所、收付代理机构营业场所作临时通报。

  第十六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在信托生效三个月后,委托人(受益人)可转让信托受益权。

  2、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应持信托合同与受让人共同到乙方处办理转让手续。

未办理转让手续的,不

  得对抗乙方。

  3、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应与受让人签订受益权转让协议,将本合同项下转让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受让人,转让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4、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0.1%分别向乙方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十七条信托终止与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

  1、未经本合同全体当事人一致同意,任何当事方无权变更、解除本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终止:

  a经合同全体当事人一致同意。

  b信托期满。

  c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本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以现金形式全部或按各自在信托资金中所占比例归受益人所有。

乙方于信托终止日后7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财产划入受益人设定的账户。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

  若甲乙双方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非因乙方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甲方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计划的财产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承担因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纠纷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调解不成,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在信托期限内,乙方如出现法律规定的受托职责终止的情形,新受托人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其他

  1、信托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本合同与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甲方、受益人在此申明:

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信托计划和本合同,对信托计划和本合同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章):

  资金信托合同范本三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营业执照号:

  营业地址或住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鉴于:

  1.委托人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委托(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或&;发起人&;)发起设立了(以下简称&;股权收购信托&;);

  2.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相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并提供信托资金元,并成为该项目的特定受益人;

  3.《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权)》(以下简称&;A类资金信托合同&;)项下之优先受益人(以下简称&;优先受益人&;),有权要求上述股权收购信托特定受益人受让其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4.委托人同意向受托人提供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进行管理和运用,在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优先受益人要求C类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让上述优先受益权时,或根据股权收购信托及相应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以上述信托资金,受让取得上述信托受益权;

  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进行运用和处分,为本合同受益人获取收益,同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信托文件的规定,受让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为优先受益人之优先受益权良好的流动性和顺利退出提供保障。

  第二条信托资金的用途

  本项目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

信托资金用于:

  1.在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发生时,受让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

  2.在本合同第八条的情况尚未发生时,以保证上述信托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为原则,参与受托人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同等金额部分的债权项下投资,包括受让受托人编号贷款合同(资金贷款项目),或投资受托人其它信托产品,以获取信托收益。

  3.信托资金所取得的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

  第三条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为自益信托。

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第四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金额:

¥元)。

  委托人应于签订本合同后三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缴纳或划转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资金专户。

  受托人指定之本合同信托资金专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第五条信托生效

  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满足时始得生效:

  1.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成立;

  2.委托人已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第六条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股权收购信托之存续期间。

  第七条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的规定,设立信托资金专户以区别于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合同的信托财产,进行相对独立的管理和运用;但在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受托人应当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用于实现优先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无条件同意前款规定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方式。

  受托人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项目资金应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核算。

  第八条信托财产的使用

  在以下情形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用于受让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1.在股权收购信托存续期间,优先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股权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要求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让其信托受益权时,受托人应当按照上述信托计划和资金行托合同规定的条件和价格,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

  2.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终止前,优先受益人根据该信托计划和有关信托合同的规定应当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转让其信托受益权。

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让上述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时,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如无其它资金受让,受托人应当按照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和该信托计划项下相关信托合同规定的条件和价格,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

  若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中的现金不足以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受托人须将信托财产以公平市场价格转让给第三方,或由受托人受让,直至足额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止。

  第九条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后信托受益权确定

  受托人受让上述信托财产后,其继受的信托受益权按照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C类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受益权确定和执行。

受让人除享有上述C类信托合同项下第十二条第

(1)项、第

(2)项和第(3)项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外,放弃特定收益人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如下:

  (1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4)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3)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妥善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以本合同规定之外的方式,擅自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2)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5)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6)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享有根据本信托合同规定,取得信托财产项下信托受益的权利;

  2.在本信托终止后,取得全部信托财产的权利。

  第十三条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用、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5)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6)信托报酬;

  (7)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

  信托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

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信托报酬

  受托人根据其运用信托资金从事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的投资行为获取信托收益情况,按照以下规定收取信托报酬:

  

(1)若信托资金的当年收益率在5%以下(含5%),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

信托资金&;0%;

  

(2)若信托资金收益率在5%以上,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

信托资金&;(当年信托资金收益率-5%)。

受托人从事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之外的信托资金运用,不得收取信托报酬。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

  1.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

  受托人在信托存续期间,应当自信托设立之日起,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交《资金信托项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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