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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政策法规要点汇总

重庆市政策法规要点汇总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

施意见

1.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交通基础设施领域。

支持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央

企加大在渝铁路干线投资。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和运营市郊铁路、资

源开发性铁路、园区货运铁路专(支)线、城市轨道交通等项目。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收费公路建设,以城市综合体等形式投资建设客

运枢纽场站。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航电枢纽,采取多种方式参与

港口等水运项目、干支线机场、通用航空以及机场配套服务设施等

建设和运营。

2.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以国有民营、民有民营等多种方式

投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和处理、城市综合管廊、公园配套服务、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市

政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3. 市场机制暂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项目和领域,要发挥政府投资的

“先导”作用和“托底”作用,切实保障公共产品供给;同时通过

逐步完善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进一步增强市场信号,完善

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受托管理。

4. 继续深化重点领域 PPP 模式创新,结合不同行业特点,研究“影

子价格”“影子流量”等可计量、可考核、易操作的新方法,探索项

目特定受益对象成本分担机制,合理构建商业模式,吸引社会投资。

5. 进一步扩大公共性、基础性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公开购买服务项

目和内容,以公开、公平竞争方式择优选择公共服务供给方。

6. 采取股权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吸引、聚合社会资本,以股权转让、

股权融资、公私合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铁路、公路、水运、

航电枢纽、水电站、水利以及园区基础设施等具有一定经营效益的

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

7. 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集体林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

议预期收益、集体承包土地经营权质押贷款,以及利用土地经营收

益和供水、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

8. 鼓励、支持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通过股权或债权方式投资我市

收益稳定、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

9. 鼓励社会资本与市内企业合作,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

资基金,重点投向现代物流、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

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

10.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重点领域,政府投资可根据实际情况,

采取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11.建立健全公益性项目和公用事业成本监审机制,加快改进基础

设施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使经营者能够获得合理收益。

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配置资源、价格合理调整等方式,达到国有

资本和社会资本合作共赢、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目的。

12.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评价、节能审查等前期手续,同

步开展投融资方案编制工作和招商洽谈工作,推进项目尽快落地。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1.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及时修订我市目录,凡

是企业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投资事项,以

及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取消核准。

凡是

国家和市政府未明确要求由市级及以上核准的投资事项,一律下放

到区县(自治县)政府核准。

2. 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由企

业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备案管理仅是确认其投资行为、

依法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服务性措施。

3. 对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

审批手续,一律放在核准后、开工前完成。

对于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明确规定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审批手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要规范事前审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对本部门实施的多个审批

事项进行简化合并。

4. 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

构建公平的市场准入条件,理顺价格形成

机制,积极推广政府采购服务,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和扩大在交通、

能源、金融、水利、市政、电信、医疗、教育、文化、社会福利等

领域的投资。

支持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

5. 建立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和产业引导基金,带动社会资金投入。

6. 大力推进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合理界定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

的边界条件,鼓励和引导各类投资者依法取得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

权,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进行建设、经营。

推行公私合营模式,合

理界定各类资本投资收益。

7. 凡是能够通过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投资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研究合理的边界条件、补偿机制或采购标准,采用合营、

私营等方式吸引社会民间投资与管理。

凡属政府必须提供的公共服

务或公共产品但市场机制暂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作为政府类投资

项目由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与管理;待具备一定条件后,应当积极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吸引社会民间资本受托管理或政府购买服务。

8. 需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

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事先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

意见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

再核发选址意见书,以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作为后续审批、核准的要

件。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指导意见

1. 在都市区范围内,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公共停车场,适用本

意见。

本意见所称的公共停车场,是指符合规划修建的,向社会公

众开放、满足公共停车需求的经营性立体停车场(不含地面平面式

停车场)。

2. 都市区凡新建写字楼、商铺、公共活动场所,必须按照规定比例

配建公共停车场。

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利用一定比例

的土地修建公共停车楼;在地下空间不足的情况下,可设置一定数

量的地上停车设施,所占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3. 公共停车场属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新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原则上按实际发生的征地(征收)费用收取

划拨土地成本费。

4. 公共停车场用地规划红线范围以外的兼具其他公共服务功能的人

行过街设施、空中连廊、地下车库连接道、交通标识标牌等配套基

础设施,由所在区政府负责配套建设,并与公共停车场项目同步投

入使用。

5. 经规划部门批准,单独选址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可配建不超过

总建筑面积 15%的附属经营设施。

公共停车场项目符合广告设置要

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广告位。

具备条件的,可在附属

经营设施区域内开展汽车美容、汽车租赁等配套增值服务。

6. 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由政府授权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权通过招标

方式取得,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30 年。

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负责公

共停车场投资、建设、自主经营。

单独选址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收费

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并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明码标价。

7. 公共停车场项目可以办理房地产权证(机械式停车位除外),土

地使用权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公共停车场特许经营权期限。

特许经营

权可用于抵押融资,但不得单独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设置抵押。

地下

停车场涉及的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由国土房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认定。

 

8. 新建、改扩建公共停车场项目(含配建附属经营设施)全额免缴

城市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绿化赔偿费等行政事业

性收费。

建设项目按停车泊位配建标准超额配建的停车面积全额免

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9.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信贷资金、金融产品等多种方式为公共停车场

建设提供金融支持。

◆ 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

1.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

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

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

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2.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

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

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本办

法实施购买服务。

3.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

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

登记的企业、机构等。

4.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

承担的公共服务和管理事项。

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和优

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购买服务项目可

分以下六类:

一般性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

服务、

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的辅助性事项、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

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5. 购买主体应根据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门预算安排、本

单位工作任务等因素,结合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年度购

买服务计划。

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购买主体报送的购买

服务计划、具体项目和购买形式进行统一审核确定。

6. 具有特殊性或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购买事项,可采取特许经营、

委托等方式实施购买。

7. 鼓励购买主体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多元化的服务购买形式,以合作、

政府补贴等方式积极引导和吸纳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供给。

8. 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政府采购的规定,以公开招标为

主的方式确定服务承接主体,对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可以根

据具体情况和政府采购规定分别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

和单一来源等方式购买。

9.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或经批准的专

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

新增的资金,原则上都应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并纳入财政预算

安排。

10.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原则上由购买主体按照现行政府采购资金

支付程序支付,有特殊情况的,应经财政部门审核后采取其他方式

支付。

11.政府购买服务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购买主体、服务

对象及第三方有机结合的综合性评估机制。

◆ 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

1. 拟建收费公路项目方案的内容包括建设规模、技术等级、投资估

算、收费性质、收费标准、最长收费期限、收费站点设置方案。

2. 市人民政府确定为经营性公路的建设项目,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将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方案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项目方案编制招

标文件,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和选定收费期限。

3. 设置收费公路收费站点,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总量控制、讲求效

益、减少站点的原则,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同一收费公路主线由不同主体建设、经营和管理的,由各投

资主体按照“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原则联合设置;

(二)高速公路实行联网收费。

4. 新建成的收费公路按照规定经交工验收合格后,收费公路经营管

理者才能办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相关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

取车辆通行费。

5.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路面养护质量指数应当保持在 80 以上,全

路段的路面国际平整度指数合格率应当保持在 90%以上;二级公路

的好路率应当保持在 90%以上,全路段的路面国际平整度指数合格

率应当保持在 85%以上。

6.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每年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中安排必要的

养护费用,及时维护公路及附属设施。

7. 收费公路的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

理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8. 收费道口未全部开放,在开放的收费道口前停车等待通行的车辆

超过 5 辆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立即增开收费道口;未及时

增开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开放,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罚款。

◆ 重庆市高速公路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

1. 小型客车免费通行高速公路的时间范围为春节、清明节、劳动节、

国庆节等四个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当年市政府办公厅文件明确的

上述法定节假日的连休日。

免费时段从节假日第一天 00∶00 开始,

节假日最后一天 24∶00 结束。

2.免费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范围为所有行驶高速公路的 7 座以下

(含 7 座)载客车辆,其座位数以机动车行驶证核定的载客数为准。

 

3. 免费通行的收费公路范围为全市所有通车营运的高速公路。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1. 要重点结合五大功能区建设,在积极并依法保障重点工程、重点

区域以及重大招商、民生项目等用地的同时,认真开展“预征地”

清理,并对清理出的“预征地”分类处置。

2. 征地补偿安置资金未落实到位的,不得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

收报件。

3. 从 2015 年 4 月起,原则上不再新批准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

对已批准但尚未动工的项目,要引导被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化安置。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

1.凡属于《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渝办

发〔2010〕12 号)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2. 要严格按照市、区县两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原则,由项目审批、

核准部门对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

招标组织形式等)进行核准。

3. 有法定理由需要变招标为不招标、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的,招

标人须报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审批核准。

4. 市级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及我市上报国家审批、核准的

项目应当进入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或市机电设备交易中心

交易,由市级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管;区县(自治县)审批、核

准、备案的项目和市级审批的点多面广且实施地点在远郊区县(自

治县)的项目,一律进入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并由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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