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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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名商标,是指在全市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享有较高声誉,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知名商标的管理工作。
知名商标由市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审。
评委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设立,成员由市工商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市科技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和市消费者协会、市个私协会、行业组织及专家学者组成。
其成员组成、任期和评审程序,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报市政府备案。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在市政府指导下负责对知名商标的申请进行调查、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第五条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应当引导和鼓励生产、经营者注册商标,实施商标战略,争创知名商标。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知名商标的推荐、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知名商标的认定对象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第七条知名商标的认定实行自愿申请、逐级推荐、集中认定的方式,每年认定一次。
商标注册人申请知名商标认定的,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知名商标:
(一)商标注册人为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
(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期限已满两年;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地方特色产业、农产品商标满一年;地理标志商标不受注册和使用时限限制;
(三)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市场占有率、广告投放量等主要指标在本市同类商品或服务中处于领先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