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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医学检查

一、出生缺陷综合防治

为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菏泽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

  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完善出生缺陷防治服务体系,提升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能力,全面推进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降低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工作目标

  1、将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叶酸增补、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作为基本公共服务,实行免费服务。

 2、孕前优生健康检查2016年全镇目标人群免费孕前优生检查率达到85%,2020年达到90%以上。

  3、2016年全镇叶酸服用率达到90%以上,叶酸服用依从率达到80%以上;2020年叶酸服用率达到95%以上,叶酸服用依从率达到85%以上。

  4、建立健全全镇产前筛查网络,2016年全镇产前筛查率达到92%以上,产前筛查高危孕妇产前诊断率达到82%以上;2020年全镇产前筛查率达到95%以上,产前筛查高危孕妇产前诊断率达到90%以上。

  5、建立健全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2016年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率和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90%以上,2020年达到95%以上。

逐步普及先天性心脏病、新生儿眼病等筛查。

  6、不断完善出生缺陷儿康复与救治体系,逐步将符合规定的出生缺陷疾病康复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提高出生缺陷儿的医疗保障水平。

  7、建立贫困出生缺陷儿救助机制,依法将符合条件的出生缺陷儿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向因救治出生缺陷儿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提供临时救助。

  8、建立健全三级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体系,做到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出生缺陷儿救治工作相互衔接。

  (三)工作内容

1.加强咨询指导。

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孕前优生指导,指导育龄人员合理营养,预防感染,谨慎用药,培养健康行为,育龄人员应主动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预防出生缺陷的发生。

医疗保健机构发现育龄人员有遗传病家族史,分娩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儿,或者存在其他出生缺陷高风险的,应当主动提供咨询指导服务。

分娩过严重出生缺陷儿的妇女准备再次妊娠的,夫妻双方应接受咨询检查。

经检查确认不宜生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指导其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并将情况书面报告所属街道卫生计生办。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的人员应当及时了解本辖县育龄人员婚育情况,向乡镇卫生服务中心报送有关信息,协助做好婚前卫生指导和孕前医疗保健服务工作。

  2.实施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全镇实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向公众公布获取服务的途径和方式。

各乡镇卫生服务中心应当为育龄人员建立婚前、孕前保健档案,加强医疗保健服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办理结婚登记的育龄人员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宣传,引导其参加婚前医学检查。

县妇幼保健所应当按照婚前、孕前保健规范和规定的检查项目为育龄人员提供优质检查服务,出具医学检查证明,建立保健档案;检查发现存在出生缺陷高风险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

  3.做好叶酸增补项目。

乡镇妇幼保健所应当做好叶酸增补的组织工作。

各乡镇卫生服务中心应当按照规定为孕前3个月至孕初3个月的妇女增补叶酸,提倡科学服用含有叶酸的多种维生素,建立服务信息台账,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的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其他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到本机构进行孕前医学检查、未在乡镇卫生服务中心增补叶酸的备孕、孕初妇女增补叶酸并建立台账。

  4.加大出生缺陷高风险因素防控力度。

各乡镇卫生服务中心全面落实出生缺陷防治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种类。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加强育龄妇女劳动保护,避免待孕和在孕妇女接触有毒有害物质。

用人单位应落实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和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劳动保护政策。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得安排女职工孕期从事禁忌的劳动,避免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夜班劳动。

县环境保护局应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固体废物、噪音等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

  (四)落实二级预防措施,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

  1.落实孕期保健。

建立乡镇妇幼保健信息网络平台,加强孕产妇信息管理,强化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进一步提高孕产妇健康管理率。

各乡镇卫生服务中心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的人员应当指导、督促本辖县的孕妇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筛查,接受孕期保健服务。

医疗保健机构要积极开展孕产期健康教育,开办孕妇学校,做好围产期保健系统培训,提供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孕期保健服务;为孕妇建立孕产期保健档案,对存在出生缺陷高风险的孕妇,应当专案管理,重点监护。

  2.开展产前筛查服务。

乡镇医疗保健机构应为孕妇提供产前筛查优质服务,指导怀孕10—24周的孕妇至少接受1次以上产前筛查(血清学筛查和系统超声筛查),逐步开展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对产前筛查高危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3.做好高危孕妇产前诊断。

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产前诊断:

  

(1)产前筛查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

  

(2)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3)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患儿的;

  (4)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5)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

  产前诊断确认胎儿异常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将继续妊娠和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结果和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孕妇或者其家属;确认有严重缺陷的,应告知孕妇及时终止妊娠。

  4.落实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阻断。

乡镇医疗保健机构在孕产妇孕早期时为其提供1次免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检测和相关咨询随访服务,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

  (五)加强三级预防措施,降低出生缺陷致残率

1.强化新生儿疾病筛查

全镇进一步健全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对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CH)、苯丙酮尿症(PKU)、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CAH)和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G6PD)、先天性听力障碍、视力障碍等疾病进行免费筛查,开展串联质谱技术48种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提高遗传代谢病的筛查率。

医疗保健机构实施新生儿疾病筛查前,应当将新生儿疾病筛查的项目、条件等情况如实告知新生儿监护人,并经其签字同意。

新生儿疾病筛查发现异常的,应当告知新生儿监护人进行确诊、治疗。

2.加强缺陷儿童干预治疗工作

全镇有关部门及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康复科室建设,为出生缺陷儿治疗和早期康复训练提供便利条件。

乡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做好缺陷儿童的筛查、诊断和早期康复,将听力障碍、脑瘫、智力障碍等儿童信息及时提供给县残疾人联合会。

县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符合条件的出生缺陷儿到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早期康复训练或者适配辅助器具,帮助其恢复基本功能,减轻残疾程度,开展缺陷儿童的治疗、干预和康复工作。

3.建立出生缺陷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县民政局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出生缺陷儿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向因救治出生缺陷儿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提供临时救助。

县财政局应当按政策要求为贫困听力障碍、脑性瘫痪、智力障碍、孤独谱系障碍儿童提供训练补贴,提高儿童生存质量。

  (四)健全信息监测体系

 乡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完善出生缺陷监测体系,制定监测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和分析出生缺陷发生情况及趋势。

要加强对辖县医疗机构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质量监控,组织对从事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志愿者进行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

医疗保健机构发现新生儿出生缺陷的,应当填写出生缺陷报告卡和基础信息登记表,及时报县妇幼保健所,并做好转诊服务工作。

要建立部门监测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定期做好监测数据统计分析、质量管理,落实定期报告制度,对综合防治实施效果进行评价,为科学调整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重点和策略措施提供依据。

  (五)完善综合防治体系

  全镇要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服务机构建设,健全包括妇幼健康机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在内的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体系。

建立健全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遗传代谢病、新生儿听力、视力、智力障碍和孤独症儿童筛查以及诊断和治疗康复等技术网络。

加强资源整合利用,建立健全筛查、诊断、康复、随访和管理等服务有效衔接机制,确保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效果。

辖县医疗保健机构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等服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遵守相关医疗技术操作规范,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乡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当依法严格机构和人员资质管理,建立定期评估制度。

  (六)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学科建设

 乡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预防、保健、医疗、康复等相关学科建设,促进学科发展,建立激励保障机制,重视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培养,加快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储备,提高医疗保健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

支持科研机构开展出生缺陷防治研究,加大支撑力度,促进出生缺陷防治科技成果和成熟技术的转化应用。

 (七)保障措施

1、强化宣传教育。

全镇应组织开展出生缺陷防治宣传教育,普及出生缺陷预防科学知识,增强全民预防出生缺陷的意识。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向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免费提供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教育资料,并为出生缺陷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县民政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婚姻登记、生育证办理、生育保险办理场所和社县服务中心、村民活动中心、居民活动中心向公众免费提供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教育资料。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妇女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育龄人员学习出生缺陷防治知识。

2、强化工作举措。

乡镇绩效考核办要将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纳入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和目标考核,县财政局要保障出生缺陷防治经费,相关部门按原有渠道保障出生缺陷防治经费。

乡镇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出生缺陷防治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术水平,不断完善出生缺陷防治措施。

提高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筛查能力和诊断治疗、出生缺陷儿康复治疗能力。

3、强化体系建设。

一是健全社会共治体系。

健全“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出生缺陷共同治理防控工作机制。

落实政府主导、投入、监督和管理责任,强化部门联动制度,共同协调解决出生缺陷工作具体问题,落实部门责任。

通过政府倡导,健康教育,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出生缺陷防治工作,自觉履行优生优育的义务,形成共同治理的良好格局。

二是健全监测信息体系。

建立县级妇幼监测平台,健全全镇妇幼信息监测网络,做好妇幼卫生信息和出生缺陷监测工作,构建以助产医疗机构和人群监测相结合的出生缺陷监测体系。

强化出生缺陷数据的分析、利用和监测,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是健全工作体系。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标准化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根据妇女儿童健康需求,按照全生命周期和三级预防的理念,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及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医疗机构规范化建设。

成立出生缺陷防治技术指导小组,加强出生缺陷防治技术指导,不断完善技术规范和标准,加强专业技术培训,强化三级预防质量控制、信息管理和数据评估。

4、强化责任落实。

由镇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个乡村带头人参与,推进出生缺陷综合防控工作,乡镇卫生院宣传部应当加强出生缺陷防治公益宣传,积极鼓励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免费刊播出生缺陷防治公益广告和宣传节目。

县民政局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中,做好优生优育、预防出生缺陷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引导群众自愿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医学检查。

依法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出生缺陷儿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向因救治出生缺陷儿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提供临时救助。

利用福利彩票基金,为贫困出生缺陷儿提供基金救助。

县财政局应当保障出生缺陷防治经费,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将出生缺陷防治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加强女职工孕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避免接触有毒、有害作业。

将出生缺陷儿治疗和早期康复训练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县农业林业水利局应当加强种子、化肥、农药、饲料、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指导农户开展安全种养,保障农产品供应安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产品安全消费的宣传工作和农村环境整治。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出生缺陷防治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质量监控,组织对从事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志愿者进行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

不断完善出生缺陷防治技术体系和监测体系,制定监测工作方案。

健全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网络,开展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出生缺陷相关疾病的诊断、治疗及康复。

县环境保护局应当加强大气、土壤、水源的保护和污染治理,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完成水、气、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监测。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孕产妇用药和涉及出生缺陷防治的药品、器械进行质量监督,对药品不良反应及时进行监测。

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通过加快农村无害化厕所建设,深化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广泛开展卫生创建活动等措施,不断提高群众健康素养,减轻或杜绝自然疫源性疾病的传播。

县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安排出生缺陷残疾儿童到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早期康复训练,帮助其恢复基本功能,减轻残疾程度。

县妇女联合会、县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出生缺陷防治工作。

绩效考核办要将出生缺陷防治工作作为卫生计生指标纳入对相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5、强化实施考核。

要加强对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建立绩效考核和目标考核制度。

县出生缺陷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制定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从组织领导、体系建设、财政投入和项目实施等方面衡量各地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开展情况;乡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每年进行1—2次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督导考核,对督导中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6、强化责任追究。

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等业务的;违反卫生计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医疗技术操作规范的;不按照规定的项目种类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的;在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应当发现胎儿存在明显出生缺陷而未发现的;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和相关当事人员予以处罚:

对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出生缺陷防治工作职责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用人单位未按照《山东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女职工孕期从事禁忌的劳动、有毒有害作业的;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夜班劳动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予以处罚,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环境保护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出生缺陷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办发〔2015〕14号),满足广大妇女儿童健康和育龄人群生殖健康需求,指导地方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探索规范化管理模式,推动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坚持指导原则

1、坚持工作方针。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

2、明确功能定位。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具有公共卫生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按照全生命周期和三级预防的理念,以一级和二级预防为重点,为妇女儿童提供从出生到老年、内容涵盖生理和心理的主动、连续的服务与管理。

应当加强内部业务规划,规范科室设置,强化公共卫生责任,突出群体保健功能。

3、合理规划设置。

省、市、县三级原则上均应当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数、妇女儿童健康需求、功能定位、职责任务和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合理设置,建设规模适度。

按照《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3〕4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切实加强基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保证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各项工作落实。

4、优化整合资源。

各省(区、市)要根据《指导意见》,按照“省选设、市县合、乡增强、村共享”的方式,积极推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职责整合,加快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运转高效、群众满意的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做好妇幼健康服务,保障全面两孩政策顺利实施。

(二)落实功能任务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为妇女儿童提供妇幼健康服务,并承担辖区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管理和技术支持工作。

1、妇幼健康服务。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以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中心,以必要的临床诊疗技术为支撑提供妇幼健康服务。

孕产保健主要包括婚前、孕前、孕期、分娩期、产褥期保健服务等;儿童保健主要包括新生儿保健、儿童生长发育、营养、心理卫生、五官保健、儿童康复、儿童常见病诊治和中医儿童保健等;妇女保健主要包括青春期保健、更年期保健、老年期保健、心理卫生、营养、乳腺保健、妇女常见病诊治、生殖保健和中医妇女保健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主要包括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和人员培训等。

2、辖区业务管理。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承担辖区妇幼健康工作业务管理,主要包括:

掌握本辖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组织对辖区内提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监督考核等,重点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和考核。

组织开展辖区妇幼卫生健康教育、适宜保健技术开发和推广。

负责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业务指导。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职能提供服务并实行上下联动、分级管理。

县区级侧重辖区管理、人群服务和基层指导;地市级根据区域卫生规划承担妇幼保健技术分中心任务;省级除承担妇幼保健技术中心任务外,还应当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区域业务规划、科研培训、信息分析利用、技术推广及对下级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评价等工作。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与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指导和双向转诊关系,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科研教学机构建立技术协作机制。

(三)优化服务模式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创新服务模式,提供安全、便捷、温馨服务,体现妇幼保健特色,提高卫生服务绩效。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按照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原则,打通临床部和保健部分别设置的部门格局,按照服务人群优化服务流程,整合服务内容。

业务部门主要包括孕产保健部、儿童保健部、妇女保健部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

各部依据所承担的职能设置相应的业务科室,各相关科室间应当加强功能衔接与合作,具体要求参照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相关要求。

其他相关管理和保障部门设置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要求。

在实现基本功能任务的基础上,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发展情况,选择优势领域加强妇幼保健专科建设,规范业务管理和技术服务,促进妇幼保健学科发展。

(四)加强工作保障

各地应当根据当地常住人口数、社会需求、交通状况、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及承担的功能任务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人员、床位和设备配备,保障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具备与其职责任务相符合的业务用房、床位设置和设备配置。

尤其要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人才队伍建设,人员配备向卫生技术人员倾斜,卫生技术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80%。

(五)强化制度建设

1、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包括基层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工作例会、信息管理、危重孕产妇评审、孕产妇死亡评审、儿童死亡评审、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质量定期检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制度。

2、建立人才培养制度。

积极创造条件,吸引高素质人才,培养复合型人才和学科带头人。

完善人员聘用、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

强化业务人员轮岗制度,在孕产保健部、儿童保健部、妇女保健部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内,设置相应岗位专职负责辖区管理工作,建立辖区管理人员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定期轮岗机制,并纳入绩效考核。

3、建立绩效考核制度。

加强对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绩效考核,建立以履行公共卫生职能、服务质量及安全、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制度。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开展机构内部门和人员绩效考核,将辖区妇幼健康工作指标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落实情况等纳入考核指标,建立有效激励机制。

4、建立信息管理制度。

加强信息化建设,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信息网络,提升辖区内妇幼健康服务和管理水平。

应当将妇幼健康服务信息系统纳入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化规划,加强与其他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决策和监管提供信息支持。

5、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

加强诊疗活动质量监管,纳入医疗服务监管体系。

严格执行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不断完善、细化质量管理及评价制度。

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保证服务质量及安全。

6、落实监督管理制度。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实施监督与管理,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监督评价和信息公开制度,推动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三、免费婚前医学检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预防和减少人口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

(一)主要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完善制度。

妇幼保健院以高度的责任感,切实履行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于2016年8月成立了由院长任组长的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管理领导小组,加大与妇联、民政、卫生、财政局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定期召开工作小组会议,领导亲自抓落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医院制订了免费婚检管理制度,成立了由分管院长任组长的技术领导小组,加强对婚检工作的管理与考核,婚检机构也制定落实严格的质量保障制度,选择医德好、责任心强、专业水平高的医务人员承担婚检工作,确保婚检质量。

由管理技术小组定期调度、考核免费婚检工作情况,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医院双百考核,与工资奖惩挂钩。

2、宣传到位,提高认识。

婚前医学检查是一项有利于家庭和谐、造福子孙后代的民生工程,为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我县于8月4日举行了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启动仪式,县人大、政协、妇联、民政、卫生、财政等部门的领导参加了启动仪式并进行了现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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