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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修订草案注释稿)

(斜体下划线为删除的内容,黑体为增加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对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与自主创新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本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说明1:

在广州率先转型升级、积极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大背景下,我市进行科技奖励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自主创新。

因此,在上述条款中增加自主创新的内容。

说明2:

《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已于2011年11月30日,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2年3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应成为我市《奖励办法》的依据之一。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以及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转化,以及为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与自主创新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及组织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说明:

原文表述不够通顺。

参考南京、宁波等城市的做法,进行上述修改。

参考:

《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以及科学技术成果应用推广,为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第九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说明1:

其他城市如北京、上海、深圳、宁波、南京、杭州的类似条款均不涉及“干涉”等内容,因此,进行上述修改。

说明2:

该条款原来位于《奖励办法》第三章“奖项的推荐、评审与授予”第九条,现移到《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中,公开、公平、公正三大原则在总则中表述更加合适。

参考: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项的设置

第四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每年颁发一次。

奖项分以下两类:

下设四个奖项:

(一)突出贡献类奖。

(二)科技进步类奖。

(三)企业创新奖。

(四)国际合作奖。

科技进步奖包括自然科学类、技术开发类、社会公益类和重大工程类。

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级别,突出贡献奖、企业创新奖、国际合作奖不设定等级。

说明1:

将突出贡献类与科技进步类,改为突出贡献奖与科技进步奖。

这种改动便于将科技进步奖再进行细分,有助于突出自然科学类、技术开发类、社会公益类和重大工程类四大类奖项。

依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条 国务院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

(三)国家技术发明奖;

(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说明2:

增设企业创新奖,主要考虑如下:

首先,我市“十二五”规划提出要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要实现该目标离不开对企业创新的引导与奖励。

其次,广州的企业创新能力偏弱,是广州建设创新型城市的重大短板。

增设企业创新奖有助于发挥授奖企业的示范效应,引导企业创新。

第三,广州缺乏像华为、中兴这样的高新技术龙头企业,而对企业进行奖励有助于推广企业品牌,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培育出龙头企业。

第四,突出贡献奖奖励的是科技人员,技术进步奖奖励的是单个科技成果与项目,企业创新奖奖励的是企业法人机构,增设企业创新奖将完善科技奖励的类别,形成对科技人员、科技成果和企业机构的全方位地奖励。

第五,国家、省、市都出台一系列财政、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等政策,也进行了创新型企业的评定,但却缺失对企业创新的奖励政策,增设企业创新奖将完善企业创新的激励政策。

因此,将企业创新奖纳入到政府奖迫在眉睫。

第六,国内其他地区与城市已设定相关奖项,如:

湖北省科学技术奖下设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东莞市科学技术奖下设创新企业奖、江苏省也于2011年增设企业技术创新奖,企业参奖踊跃,较大地推进企业创新。

说明3:

未来五年,我市要全面提升国际影响力,要推动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迈上新台阶。

要实现上述目标,必须集聚国际创新资源,掌握国际先进技术,以世界眼光、全球视野、战略思维、创新意识谋划科技发展的新蓝图。

在科学技术奖中设立国际合作奖,有助于进一步拓展国际科技合作的范围,深化国际合作的层次。

因此,参照上海、青岛和武汉的做法,设立国际合作奖。

第六条突出贡献奖每年不超过3项,科技进步奖不超过100项,企业创新奖不超过3项,国际合作奖不超过3项。

说明:

对于科技进步奖,南京规定不超过150项,宁波规定不超过80项,中山规定不超过90项,杭州规定不超过100项,综合考虑,我市科技进步奖数量应为100项为宜。

突出贡献奖、企业创新奖、国际合作奖主要是本着少而精的原则,每个只奖励3项。

第五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较大突破,在科学技术发展中作出卓越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可以空缺。

说明:

关于突出贡献奖的授奖人数已在修改后的第六条中进行规定,因此,该条在此删除。

第七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奖授予在下列方面作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一)自然科学类:

在自然科学项目中,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完成做出重大科学发现或重大技术发明,取得实用价值成果的。

(二)技术开发类:

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与技术改造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中,运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完成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五)(三)社会公益类:

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在实施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其结果已为有关部门的决策所采纳、应用,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在实施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其结果已为有关部门的决策所采纳、应用,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七)(四)重大工程类:

在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的。

前款第(七)项重大工程项目方面的市科学技术奖只授予组织。

对于为项目做出贡献的公民,由获奖组织或其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说明1:

原先的表述既强调重大科学发现,又突出重大技术发明,而这两方面的内容十分丰富,且差别很大,难以在一个条款中简洁地描述清楚。

其次,该条款描述了重大科学发现与重大技术发明,而接下来的其他条款的每一条都只阐述一类科技进步,因此,欠缺逻辑性。

上述修改删除重大技术发明,主要考虑如下:

第一,广州市已推出《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对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进行专门奖励,因此,在此不再重复对技术发明进行奖励。

第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科技奖励往往更加强调技术发明的应用,强调技术创新与技术进步。

有应用价值的技术发明已经包含在技术开发类项目中,因此,不需要对技术发明类项目单列。

上述修改完善自然科学类奖,突出强调了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

主要考虑如下:

第一,作为中心城市,广州应更加突出基础研究的地位和作用。

深圳、上海均把自然科学奖项单列,描述为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第二,正在制订的《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九条也鼓励知识创新,支持符合本市科技创新发展需要的应用性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开展知识创新工作。

因此,有必要强调自然科学类奖励。

参考: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第八条(自然科学奖评定条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或者组织。

说明2:

将原条款的第二、三、四条合并。

原先的表述不够清晰,且前后表述不太一致,参照深圳、上海等城市,技术改造与成果转化均可以包含在技术开发项目中,原三、四两项无需单独列出。

参考: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十条 市科技进步奖授予在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自然人、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技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技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以科学技术进步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

说明3:

将原条款的第五、六条合并。

软科学项目可以包含在社会公益类中,原第六项无需单独列出。

说明4:

重大工程项目方面的市科学技术奖只授予组织应放入《实施细则》。

“对于为项目做出贡献的公民,由获奖组织或其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该条款不具有可操作性,且《实施细则》第十条已规定“在完成重大工程项目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公民,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申报。

”因此,在此不必再进行规定。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80项。

说明:

关于科技进步奖的奖励等级及项目总数已在第五条及第六条进行规定,故删除该条。

第九条企业创新奖授予在本市进行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为提高本市的自主创新能力,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

说明:

企业的创新活动主要体现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面,因此,企业创新奖奖励在上述几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为提高我市的自主创新能力,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

参考:

《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十一条创新企业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在科学研究,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高新技术项目、关键技术人才引进等方面取得显著效果,对本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通过加大研究与开发的投入力度,取得系列科技成果,并使自身实现快速发展的。

第十条国际合作奖授予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

(一)与在本市的中国公民或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

(二)向本市的中国公民或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市与外国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说明:

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参照上海、青岛、武汉的做法,进行上述规定。

依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中国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三章 奖项的推荐、评审与授予

第十二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及其完成项目,由下列途径之一产生:

(一)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推荐。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推荐。

(四)两名以上科技专家推荐。

说明:

将原《奖励办法》第十二条前移两条。

从评奖过程来看,应该是先推荐,再评审,对评审机构的设置也属于评审的范围,因此,需要作此调整。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有关专家、学者、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其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说明1:

增加行政部门领导与原《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保持一致。

说明2:

“其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

”与原《实施细则》中第二十七条重复,因此在此删除该规定,将其纳入《实施细则》中。

第十一三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学科(专业)范围内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

评审组成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任,其负责人应当是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成员。

说明:

将评审组成员及负责人的相关规定在本条中删除,在《实施细则》中进行规定,避免重复。

 

第十三条候选人完成的项目应当经过科技成果评价和科技成果登记。

说明:

国家及北京、上海、深圳、宁波、中山、青岛、南京、杭州、湖北、武汉均无类似规定,为与省保持一致,将该条在《奖励办法》中删除,在《实施细则》中进行规定。

第十四条推荐单位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候选人及其完成项目的有关材料。

说明:

该条款属于细则的内容,因此,在《奖励办法》中将其删除,在《实施细则》中进行规定。

第十五四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根据相关标准对候选人进行初评,并将获奖人选(单位)、项目及奖励等级的等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审,提出评审结果。

第十六五条 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审,提出评审结果,评审结果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授奖。

说明:

将本条中关于初评结果的规定与前一条合并,这样修改之后更加准确、逻辑性更强。

第十七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

评审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告示拟奖人(单位)及其完成项目与拟奖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应在公告示的异议期内向评审委员会市奖励办公室提出异议,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说明1:

增加企业创新奖、国际合作奖后,奖励的有个人、项目与单位。

说明2:

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异议的受理应由市奖励办公室负责。

说明3:

原文表述不准确,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逾期则不受理。

第十八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奖、国际合作奖由市长签署证书并颁发奖金。

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奖、企业创新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

获奖人员所得奖金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说明:

从当前广州的情况看,在有些区(县)科学技术奖奖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些区则没有,为了体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自主创新,进行上述修改。

第十八条获得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人员,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评为市劳动模范。

说明:

满足上述条件的科技人才,属于稀缺的科技资源,也是各城市争夺的对象,应该给予他们更好的待遇,体现尊重知识与人才,从而更好地推动我市建设创新型城市。

第十九条 突出贡献奖奖金数额为100万元。

科技进步奖奖金数额为:

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5万元。

企业创新奖奖金数额为100万元。

国际合作奖奖金数额为10万元。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在科技三项经费中统筹预算安排,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经费,按照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说明1:

随着经济发展,原先的奖金数额偏少,深圳市长奖奖金为100万元,自然科学奖等奖金30万元,科技进步奖中的技术开发项目每项奖金30万元。

宁波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5万元。

广州的突出贡献奖奖金应与深圳的市长奖相当,而科技进步奖奖金应与宁波相当。

参考: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一)市长奖每项奖金100万元。

(二)自然科学奖每项奖金30万元。

(三)技术发明奖每项奖金30万元。

(四)科技进步奖中的技术开发项目每项奖金30万元;重大工程项目每项奖金30万元;社会公益项目每项奖金10万元。

(五)专利奖每项奖金30万元。

(六)标准奖每项奖金30万元。

说明2:

企业创新奖是比较重要的奖励,为了更好地发挥授奖企业的示范作用,每个授奖企业奖励100万元。

说明3:

为了更好地利用国际科技资源,发挥国际合作奖的带动作用,每个国际合作奖奖励10万元。

说明4:

科技三项经费已经取消,参考南京等城市的做法,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支出预算。

 

       第四章 法律责任违纪处理

说明:

违反《奖励办法》的行为并不构成法律责任,改为违纪处理更加准确。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取消其三年申请市科学技术奖励的资格。

说明:

为了维护科技奖励的公平公正,有必要加强对剽窃等不正当行为的打击力度,其他城市如北京、深圳、东莞、南京均有取消三年申请科技技术奖励资格的规定;国家亦有取消一定期限内申请资格的规定。

参考: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十条 对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申请人或组织,由市奖励办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取消其申请资格3年;已获奖励的,由市奖励办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并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三年内不得申报市各类科技项目。

说明:

原来的规定操作性不强,为了加大惩处力度,作上述修改。

第二十二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按规定进行违纪处理。

说明:

为了增强操作性,作上述修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另设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项,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本市颁布的《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穗府办〔200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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