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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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工作,保证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质量,根据《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发展高新技术,推进科技进步,加速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促进科教兴市、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乌鲁木齐地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第五条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乌鲁木齐市科学进步奖的综合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六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所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特殊贡献,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的;以及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是指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导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区域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乌鲁木齐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的公民。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候选人,应当具备:

领导和直接参加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工作,实现重大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对推动本领域科技进步和区域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项目第一完成人。

其项目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

工业领域,三年累计上缴税金3000万元以上;农业领域,三年累计增收1亿元以上。

  第七条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

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行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

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区域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

  第八条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综合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并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的,对主要应体现为经济效益的项目,年创利税在200万元以上,可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或自治区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的,对主要应体现为经济效益的项目,年创利税在100万元以上,可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技术上有一定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自治区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一定作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的,对主要应体现为经济效益的项目,年创利税在50万元以上,可评为三等奖。

  

(二)推广应用类:

推广应用具有国内先进或自治区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在推广应用过程中有较大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超过原有成果水平,推广应用范围广、规模大,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并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

凡主要应体现为经济效益的项目,年创利税应达到300万元以上。

  推广应用具有自治区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在推广应用过程中有一定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原有成果水平,推广应用范围广、规模较大,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

凡主要应体现为经济效益的项目,年创利税应达到150万元以上。

  推广应用具有自治区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在推广应用过程中有所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原有成果水平,推广应用范围广、有一定规模,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三等奖。

凡主要应体现为经济效益的项目,年创利税应达到100万元以上。

  (三)技术发明类: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有重大的推动作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

  属国内首创,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的推动作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

  属国内首创,或填补自治区空白,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一定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自治区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三等奖。

  (四)社会公益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内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我市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自治区同类技术或产品的领先水平,并在行业内得到较为广泛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我市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自治区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该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对我市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评为三等奖。

  (五)软科学研究类:

  在思路、观点和方法上有重大创新,总体研究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先进水平,在为各级各类决策(政策、战略、规划等)和管理服务的软科学研究中做出重大贡献,并已被决策部门采纳,在实际中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思路、观点和方法上有较大创新,研究成果填补了自治区空白,已在实践中得到应用,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对我市或行业宏观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思路、观点和方法上有一定创新,研究成果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已在实践中得到一定应用,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对我市或行业宏观决策产生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九条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对象主要是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项目中做出直接贡献的人员,在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对象。

  第十条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五)是技术发明的部分或者全部技术内容的完成人。

  第十一条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的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二条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1-2人,奖项可以空缺。

第十三条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一等奖的获奖奖项不超过5项,每一项获奖项目人数不超过12人;二等奖的获奖奖项不超过10项,每一项获奖项目人数不超过9人;三等奖的获奖奖项不超过15项,每一项获奖项目人数不超过7人。

第三章评审单位的组成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将评审结果上报评审委员会,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由主任1人,成员若干人组成。

主任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成员由乌鲁木齐市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组成。

成员人选由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结果,做出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的决议;

  

(二)对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四)研究、解决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专家评审小组成员、各评审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推 荐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负责所属行政区域、部门、系统、单位内的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工作。

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推荐人认为有关专家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提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告乌鲁木齐市科技管理部门,要求其回避,避免组织专家冲突。

每项推荐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二十条被推荐项目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推荐单位推荐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应当征得候选人、候选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

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二)推荐单位推荐的项目必须是已经通过了科技成果鉴定、评审、验收或者已取得了发明专利证书、新药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动植物新品种审定证书、新产品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资格的。

  (三)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由第一完成单位的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推荐。

同一项目不得由几个部门同时重复推荐。

  (四)推荐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学技术成果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应当合法并没有争议。

  (五)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申报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六)凡已经获得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的项目,不得再次推荐为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二、三等奖。

  (七)法律、行政法规等明文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相关许可证之前,不得推荐参加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

第二十一条经评定未授奖的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条件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下一年度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五章 评  审

第二十二条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重点项目进行实地考核。

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报奖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四条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打分为基础,定性内容为依据,综合平衡,择优奖励,确保评审质量。

规则如下:

  

(一)由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遴选专家,并组织专家分组以会议方式评审,按照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标准评审打分。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按照候选人得分高低顺序排列,讨论候选人名单,产生评审结果。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按照各组项目得分高低顺序排列,讨论项目及等级,产生评审结果。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推荐项目应由到会的专家成员的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通过;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二等奖项目应当由到会专家成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三等奖项目应有半数以上到会专家成员通过。

  

(二)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对各专业组评审专家的评审结果综合平衡后,报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

  第二十五条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参加报奖项目成果鉴定的专家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监督及异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乌鲁木齐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七条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专家,可以分别情况建议有关方面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实行评审信誉制度。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建立信誉档案,信誉记录作为专家组人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异议制度如下:

  

(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拟奖公告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拟奖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二)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

涉及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问题或知识产权问题,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拟奖人、拟奖项目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四)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所述实质性异议情况的,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五)实质性异议由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

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涉及跨部门的,由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六)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三十条推荐单位或者个人以及科技成果应用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直接责任人,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参与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专家撤销其评委资格,工作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授  奖

第三十二条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将评审委员会做出的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奖特等奖获奖人选、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的决议,经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在公示期内处理完毕后,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

特等奖35万元,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三十四条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经费和奖励经费由乌鲁木齐市财政列支。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乌科发[2003]79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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