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要点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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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要点一

中级经济法要点

(一)

经济法要点

(一)

1.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2.小公司”的特殊规定——可以不设董事会,设1名执行董事;可以不设监事会,设1-2名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股东拟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应先找“监事会,不知情的第三人,不应承担责任。

4.法定公积金依法强制提取,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无权决定是否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股票发行溢价款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而非法定公积金;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的,转增后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表述中,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11﹒公司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属于重大事件,应提交临时报告。

12﹒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

13﹒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一般应界定为要约邀请。

自动售货装置出售商品明码实价且正在出售,符合要约的两个条件(内容具体确定,一经接受即受约束)属于要约。

14﹒可撤销合同经依法撤销,自始无约束力。

15﹒租赁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16.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7.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18.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属于不征税收入范围的是财政拨款;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19.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的捐赠为公益性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有关费用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的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在中级《经济法》企业所得税的考查范围内,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的费用仅两项:

(1)职工教育经费;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2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22﹒.垄断高价、掠夺性定价均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23.酬金“如实入账”,该行为性质上为给予中间人合法佣金的行为,属于正当竞争行为。

  2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法人独资或自然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

  2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有关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6﹒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限制,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经理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7﹒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有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司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公司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8﹒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29﹒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以知识产权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以实物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3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非破产清算,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该合营企业起诉或应诉;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营企业解散时,其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

(见教材135页)

  31﹒根据《证券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①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债券尚未募足②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③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32﹒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应为10%以上;收购期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收购完成,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被依法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33﹒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消除”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最近1年及1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但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34﹒不动产不适用留置制度;未设为担保物,不享有任何优先受偿权;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同时履行抗辩权应在同一商务合同中行使。

  35﹒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36﹒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只是需要解释,而非直接导致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时无效。

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包括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免责、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时无效。

 

  37﹒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8.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是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进口环节不征收消费税。

  39.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及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卷烟厂将自产的烟丝移送用于生产卷烟,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消费税;日化厂将自产的香水移送用于生产普通护肤品,消费税视同销售,但是增值税不视同销售,只缴纳消费税,不缴纳增值税。

  40.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有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属于因管理不善丢失、被盗、霉烂变质产生的损失,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下列所得中,应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有红利、.租金、利息 。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的下列资产支出项目中,不得计算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的有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未投入使用的机器设备。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可以按照规定摊销,在税前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

  43﹒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有:

(1)经营者采用抽奖式的附奖销售的,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

(2)经营者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的;(3)经营者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

  44﹒从权利与义务的对应程度来看,征税机关与纳税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45﹒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文见教材196页最后两行。

  4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内部转让股权自由,无需经其他股东同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征求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47﹒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8﹒投资人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见教材174页第16行)

  49﹒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即使事后发现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证券交易所也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

(见教材153页第21行)

  50﹒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51.计算复合计税的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时,既要考虑从量的消费税税额,又要考虑从价的消费税税额。

52.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允许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抵扣;

  53﹒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规定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见教材424页倒数第10行)

54.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期出资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

    

55.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份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56.根据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

57.根据规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58.根据规定,中外投资者用作投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任何一方不得以企业或者投资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59.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60.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61.根据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但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62.根据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63.根据规定,“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的运输费用,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4.根据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

  65.根据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

  66.根据规定,橡木工艺品不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67.根据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用于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视同销售,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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