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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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要点
第二章
1公司法:
狭义上的公司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广义上的公司法是指国家关于公司的设立、组织与活动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称。
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会2董事会3经理4监事会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董事会
1、性质——业务执行机关。
2、董事会的组成:
3—13人,对于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不设董事会,仅设一名执行董事。
(第51条,体现有限公司的灵活性)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议事方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股份公司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注意:
发起设立出资额可以分期缴纳;募集设立则不允许。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大会2.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
(2)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3)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 1、必须设立董事会,成员为5-19人。
2、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相同)。
3、董事会决议(一人一票)5公司人格独立之限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1)含义:
又称揭开或刺穿公司面纱原则,是指在具体的、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直接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或行为承担责任的制度。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表现形式:
①公司设立资本显著不足;②利用公司规避法律责任;③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④公司人格混同;⑤公司完全空壳化。
注意:
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效果仅为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
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再存在时,公司仍然具有独立的人格。
6中小股东权利救济的途径
(一)明确规定股东的回购请求权
(二)明确规定股东的决议撤销请求权
(三)明确规定股东的解散公司请求权
(四)明确规定股东的直接诉讼权
(五)明确规定股东的派生诉讼权
7公司财务及盈利分配
1公司财务
2公司公积金
(1)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公司法》第16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资本公积金公司资本公积金,是指公司盈利分配前提取的非经营性盈利的资本收入。
3公司利润分配
8破产法是指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重整、和解制度清偿债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三章
1物权的变动动产:
交付不动产:
登记
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占有
✹自主占有、他主占有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
✹善意占有、恶意占有
✹直接占有、间接占有
交付现实交付观念交付
不动产及准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登记
✹登记内容: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消灭
✹登记与交易的关系
✹登记的效力
✹登记机关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善意取得的要件
物权法规定的条件:
1受让人受让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物权体系
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对于他人之物,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用益物权的种类:
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4地役权5居住权
担保物权的概念:
为担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权利之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担保物权的分类:
1意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2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3占有担保物权、非占有担保物权
3担保物权下的三种权利
(1)抵押权:
概念:
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1不移转对标的物的占有2以优先受偿为内容3物上代位性4不可分性5从属性
抵押的除外客体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权的登记:
(1)以下列财产设立抵押的,经登记后设立抵押权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以下列财产设立抵押的,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权效力的范围
(1)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主债券、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抵押物的范围1是否及于从物2及于设定前的从物3是否及于孳息
(2)质权
✹概念:
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1客体是动产或权利2以占有为前提3以优先受偿为内容4物上代位性5不可分性6从属性
✹质押的设定1书面合同方式2出质人移交质物时起设立
✹质权的善意取得
✹动产质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的保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
✹动产质权效力所及于标的物的范围
✹从物、孳息、代位物
✹不及于没有随同主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从物
✹对质权人的效力1占有、留置、保管质物
2因保管不善致质物毁损、灭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物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将质物提存,或者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物
3能否使用、处分质物?
✹收取孳息
✹转质权
✹保全义务
质权人的转质权
✹承诺转质
✹质权人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债务的履行,在其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新质权
✹我国的规定
✹在原质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内,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力
✹转质效力优于原质权
✹责任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将质物转质给第三人
✹我国禁止责任转质
(3)留置权
概念:
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
✹成立条件债权人实际占有债务人提供的动产
✹动产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即债权届清偿期,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
主要是保管、仓储、加工承揽、运输、行记
✹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未为清偿
✹债权未届清偿期但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则不能行使留置权
✹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
留置权的效力:
1债权人的留置权2债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3债权人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4双方约定约定合理的债务履行期限5没有约定的,最少确定2个月的期限6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留置权的消灭:
1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2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
第四章
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又称“智慧财产权”,是指商标权、版权、商业秘密专有权等人们对自己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知识产权的特征:
1.能复制性2.法律确认性3.排他性4.地域性5.时间性
2.我国于1982年制定了《商标法》;1948年通过了《专利法》
3专利法:
专利的客体
(1)发明:
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利用自然规律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
1、产品发明:
通过智力劳动创造的,以有形形式表现的各种制成品或者产品。
2、方法发明:
把一种物品或者物质改变成另一种状态或另一种物品或者物质所利用的手段和步骤的发明。
例如制造工艺,加工方法等。
(2)实用新型:
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
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一)概念
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特征
1、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
2、构成外观设计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3、外观设计是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4、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
(4)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违反善良风俗的发明创造
(一)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
(二)违反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5)不可获专利的主题
一)科学发现:
发现和发明本质不同,但两者关系密切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
如外科手术方法、物理治疗、心理治疗
用以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器械、仪器、用具等医疗设备,如手术刀、X光透视机、照相设备等是可以在工业上制造的,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四)动物和植物新品种
但对动物、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如新的饲养法、养殖法、栽培法等等,可以依法授予专利权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一)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
(二)违反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4授予专利的条件
(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具备的条件
1.新颖性
2.创造性
3.实用性
(二)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1.新颖性
2.独创性
新颖性:
是指在申请日之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
创造性:
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发明要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新型要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5专利权的保护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十年
▪均自申请日起算。
▪保护范围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确定
▪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由图片和照片确定
▪发明专利侵权的判定
▪权利要求书由必要技术特征构成
▪全面覆盖原则
6商标的种类
1.根据使用对象的不同,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2.根据商标的用途不同,分为主商标、副商标、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
3.根据商标构成要素的不同,分为文字商标、数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
4.根据商标知名度的高低和保护范围的大小,分为普通商标、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
5.根据商标感知方式的不同,分为视觉商标、听觉商标和嗅觉商标。
6.根据商标视觉不同,分为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
7.根据商标是否在商标局获准注册,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1)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近似商标。
(2)防御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把自己的驰名商标同时注册在其他非同种或非类似的商品上的商标。
(4)证明商标是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等的标志。
(5)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加以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8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1)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2)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商标注册的禁例
v《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v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v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v(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v(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v(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v(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v(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v(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v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v“二房”白酒;
•自愿注册原则
È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
但对于烟草制品上使用的商标必须进行注册。
9商标权专用权和禁止权的范围
1、专用权
(1)限于核定使用的商品,不能用于类似的商品。
(2)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不能使用近似的商标。
2、禁止权
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的商标。
10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1)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v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v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驰名商标的所有人享有特别期限的排他权。
v对与驰名商标冲突的已经注册的商标,自该商标注册之日其五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提出撤消该注册商标的请求,至于恶意使用或注册的,则不受该时间的限制。
第五章
1合同法适用范围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
它不仅规范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担保、解释、终止、违约责任等方面,也规范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等情况。
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合同法不调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订立过程
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一、要约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的构成条件
1、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要有成立合同的明确意思。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4、要约应表明,一旦受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5、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又称为要约引诱。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法律依据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的生效
1、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2、要约对受约人的约束力。
3、要约生效的时间。
4、要约的存续期间。
要约生效的时间
到达是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能够控制的区域范围内,至于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是否看到,在所不论。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要约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失的,要约人应予以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相对人为特定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5)要约人或受约人死亡(或法人终止)
二承诺
承诺是受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又称为接盘。
承诺到达时间即合同成立的时间
承诺的构成要件
承诺应具备下列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没有承诺的权利;承诺权不能继承,也不能随意转让。
承诺必须明确,不能含糊。
承诺中出现的“原则上同意”、“基本上接受”等都会影响承诺的成立。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
4、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
①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②承诺迟到的处理: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迟到)
承诺的迟延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是对要约内容未作实质性变更的同意。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承诺的生效
1、承诺通知生效采到达主义。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所谓“到达”是指到达收件人的支配范围,即指送达收件人的营业场所或惯常居所,而不是指实际交到收件人的手中。
2、以行为作出承诺的,作出行为时即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承诺的撤回
承诺撤回的对象是已经发出但尚未生效的承诺。
合同法第27条: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
承诺撤回应以通知的形式由承诺人向要约人发出。
承诺撤回一般只适用于书面形式的承诺,因为口头形式、电子数据方式没有撤回的时间可能。
注意:
承诺不存在撤销的问题。
3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4
5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
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可能
(二)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
1、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
2、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
合同的效力形态
一有效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又称为可追认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是否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尚处于待定状态的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
•1、欠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
《合同法》47。
•2、欠缺处分权的行为。
《合同法》51。
•3、欠缺代理权的行为。
《合同法》48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