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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语言学的论文

社会语言学的现状社会语言学是语言学的一个分支,它主要研究语言与社会的关系,以及语言在社会中的各种功能等问题。

下面是今日首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语言学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有关语言学的论文范文一:

社会语言学视角下的外语教学探析

一、引言

社会语言学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首先兴起的边缘性学科。

社会语言学是运用社会学和语言学等几门学科的理论和方法,从不同的社会科学角度来研究语言的社会本质及差异的学科。

社会语言学主要是注重语言的社会性表现在:

首先注重跨学科的实际应用的动态性,其次,侧重于语言的社会功能的表现。

它着重从语言与社会各种因素之间的关系来探讨和研究语言及其运用的规律,为更好地进行语言学的研究开辟了一个更广阔的崭新领域。

同时,给外语教学也带来了巨大而深刻的影响。

二、社会语言学的基本概念

社会语言学主要是研究语言社会现象的一门学科。

它关注的不是语言的核心结构体系,而是语言的边缘部分,也就是说,它主要关注的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语言表现。

研究的是语言和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同时,考查社会语境中语言使用的现象,并且从社会语言学角度描述和解释语言使用的各种变化。

那么,根据研究的对象不同,社会语言学大致可以被分为宏观社会语言学和微观社会语言学两大类。

宏观社会语言学主要研究与全局相关的整体性问题,比如,语言规划的制定、语言政策、语言规范化问题、文字改革等等。

而微观社会语言学是研究各种社会条件下的语言变异,比如,民族或种族、阶级、性别、年龄等等社会因素对语言使用所产生的影响、人们对各种变体的态度及评价、各种语言变体的构造特点和社会功能等等。

三、我国的外语教学现状

一直以来,我国外语教学重视的是语言教学,而忽视文化教学。

无论是对教师还是对学习者而言,他们都会把自己的大部分时间和大部分注意力用在学习和讲解词汇及语法上,却不注重语言应用功能在文化特征方面和社会实践方面的探究。

因此,使得学生对语言的运用能力整体都不合格,主要表现在不能用外语进行有效而流利的跨文化交际,不能将我国的传统文化真正传播出去。

目前,从社会语言学角度来看,外语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表现在:

首先,外语教学受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即重视语言教学而忽视文化教学。

并且对学生口语能力的重视程度和训练力度都不够,从而逐渐使学生害怕说英语,对此事产生恐惧心理。

尤其恐惧在公共场所用英语交流,而且在交谈中情绪十分紧张,导致学生不能够用英语进行流利的交流。

因此,教师在进行教学活动中,要积极地帮助学生克服紧张情绪,不要在进行跨文化交流的过程中而感到紧张和羞涩。

其次,学生习惯于用死记硬背的方法来学习英语,而且经常使用死记硬背的方式通过一些英语考试,导致学习者未能在某种语言环境下对英语进行学习,而是脱离了语境,目的太过于明确。

再次,教师主要是通过课堂上设计好的训练模式来提高学生的交际能力,那么,与实际交际场景相比较,这样的教学模式显然是缺乏一定的真实性,同时缺乏积累实战经验的机会,致使课堂教学与实际的社会文化发展不能接轨。

那么,必然导致跨文化交际和外语学习的失败。

四、社会语言学对外语教学的指导作用

1、要重视交际能力的培养

对学生进行目的语文化教育固然重要,但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具备良好的交际能力就显得越来越重要。

因此,能够用外语准确无误的表达出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习得语言的人能用所学的语言知识及技能进行语言交际才是语言教学的最终目的。

因此,在学习语言的过程中,创造良好的语境是十分关键的。

培养学习者的语言交际能力必然要提供一个适合的语言环境,这样才能够使学习语言的人对所学到的语言知识和技能得到一定的巩固、加强和训练,才能够培养出更好的语言技能。

其次,要加强雄厚的师资。

与传统教学相比,在语言学习过程中,交际法教学的使用是很必要的。

但是,对交际法教学的使用就要求教师们能使用外语与学生进行自如地沟通和交流,并传授该语言应该掌握的语言点。

同时,把握好在交际过程中使用语言得体程度等等。

同时,在考试测验中,也不应该只局限于考察学生对语言点的掌握,也应必须将语言运用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放入到考察的范围中去,只有这样才能够让学生意识到语言运用能力的重要性,在学习语言的过程对语言运用能力给予更高的重视。

2、将外语教学与文化教学相结合

语言与文化密不可分、相依相存。

语言是文化的载体,是一种交流工具,也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表现形式。

在外教学中,传授语言同时需要传授相应的文化,二者是不能脱离的。

同样,学习语言就必须了解相关的文化知识,才能真正的学习一门语言。

学习者要想学好一门语言,就必须了解该语言的文化。

语言与文化的关系决定了外语教学的本质实际上是对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培养。

外语教学不仅是语言教学,还是文化教学。

社会语言学关注和研究的是语言的社会属性,即文化属性。

也就是什么样的人在什么样的环境中应该讲什么样的话。

如不同年龄的人讲不同的话;不同地位的人讲不同的话;不同的职业、民族、性别、地域等都会讲不同的语言。

那么,在语言教学过程中,教师作为知识的传播者和输出者,不仅要讲授什么词具有什么功能、什么意义、什么用法,当然,还需要讲解怎样根据不同的交际对象来讲不同的话,什么词用在什么样的场合里才算合适。

而在我国的外语教学中,学习者正是缺乏对西方文化的深入了解和学习,又忽视了母语化的学习,导致在进行跨文化交际时,常常出现“文化振荡"或文化冲突现象,那么,在交际过程中就会出现失误。

这不但达不到交际目的,同时还会引发一些误解,从而导致交际中断或失败。

很明显,不了解语言相关的文化知识就进行不了顺畅有效地交流,可以说对文化知识的讲授其实就是在教学习者如何正确使用语言,二者是密不可分的。

3、重视对学生语篇能力的培养

就社会语言学而言,语言单位是语言的交际单位,并非是语法单位。

进而我们推断,语言的交际单位是整个语篇,并非是一个独立的单词(aword)或句子(asentence)o那么,在我们通常的传统语言教学中,我们一般会把一篇文章分为段落、单句、单词,然而,涉及到交际功能的知识点却是很少提到。

在语言学习中,学生会学习单词的发音、词性、意义及拼写,同时,根据语法功能,来分析一些较难句子的结构,但却对整个语篇的掌握还不够好。

也就是说,我国的外语教学主要关注的是对句子的分析和理解,也就是说教学的基本单位是句子。

当学生学习某篇文章时,对文章的生僻单词以及一些难理解的句子等等都得到了正确的解释,而对全文的整体语义结构并不是非常地了解。

如全文的主题、采用何种方式展开、运用了什么论证方法或说明方法、全文大致的结构、以及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等等,其实这都是在学习一种语言的时候需要提出的疑问及应该得以解决。

当然,这些问题应该归纳为语篇宏观结构可以讨论的问题。

而且有很多语言现象单单用简单的语法知识还不能解释和分析的。

例如,在日常生活中,外国人经常使用的语言也就是说的口语,很多是不符合语法的,而它们却是现实存在并且经常使用的,同时,我们大都也是能理解其含义的。

然而,语篇教学注重的是语篇的整体理解和把握,不仅仅是词汇和句子的含义。

由于西方人的思维形式强调个人意见的表达,表达思想简单明了,具有“个人主义”的特点,所以,西方人在语篇上就很明显地凸显为直接切入主题、开门见山的写作手法。

同时,西方人也习惯从个体上把握对象,通过逻辑分析达到了对事物的了解和认识。

而文章的行文思路通常是由点到面、由个人到整体的。

从语篇教学的角度学习某一种语言,不仅可以了解到语言的形式及意义,同时,还可以了解到一些社会因素对语言所产生的影响。

通过运用社会语言学理论,可以有

效地开阔教师和学习者的视野。

五、结论

从社会语言学的角度来研究外语教学,无论是对外语教师还是对外语学习者而言,不仅要意识到对语言本身的学习,还要意识到对语言相关的其他社会因素给予关注和学习。

比如,说话人所处的文化环境、谈话人的职业、年龄、性别等等。

在学习语言的过程中,将语言与这些因素结合起来,提高学习者的语言应用能力。

从而,让学生真正的意识到语言与社会存在着必然的联系,这样,才能更好地学习一门语言并且有效而自如地去使用它。

有关语言学的论文范文二:

功能语言学视阀下的法官语言

系统功能语言学代表人物Halliday(1994)认为,情态是实现语言人际意义的重要语法范畴,它是介于“肯定”意义和“否定"意义之间的中间区域,表达说话者对所述命题或提议的估量和不确定性。

根据说话者所交换的命题信息和提议的不同,情态又可分为情态化和意态化,前者包括概率和频率,表达说话者从可能性或经常性角度对所述命题信息的可靠性所作的判断,又称为认知型情态;后者包括义务和意愿,表达说话者对交换最终成功的自信程度,在命令句中涉及受话者执行命令的责任程度,在提供句中表达说话者不同程度的义务或倾向,因此又被称为道义型情态

(Thompson,1996:

67)。

Halliday(1994)认为英语的情态系统不仅具有不同的类型和不同的表达方式,而且这些不同的情态表达还具有高、中、低三种不同的量值。

不同类型、不同量值的情态表达反映了说话者对所述命题或提议不同程度的介入,表达了说话者不同的立场、观点和态度,因而在说话者构建身份的过程中具有不同的意义。

基于此,本文将借鉴系统功能语言学有关情态系统的论述,从情态的类型、主客观取向、三级量值三个方面对法官话语中的情态表达进行考察,探讨法官是如何通过对情态系统的选择构建身份的。

(一)情态表达类型与法官身份构建

情态表达的手段和类型是多种多样的,有隐喻式的、非隐喻式的,也有认知型的、道义型的。

“不同方式和类型的情态表达在语篇中呈现的数量或质量的突出是理解语篇人际意义的关键”(陈其功、辛春雷,2005:

8)o因此,考察法官话语中对情态表达类型的选择,对于理解法官身份构建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对12起案例法官话语中情态类型的选择情况进行统计和量化分析,具体见表lo由表1可以看出,法官话语中情态类型的选择呈现以下特点:

1.从情态表达的总体使用情况看,法官话语中的情态表达较少。

在长达几千字的法官话语中,12起案例中出现的情态表达最多的也仅有22处。

2.情态表达手段比较单一。

无论是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法官多选用非隐喻式的情态表达,即通过情态动词(或能愿动词)实现的典型情态表达方式,较少使用语气评论语、情态附加语、褒贬词等其他隐喻式的情态表达。

3.在情态类型的选择上,多选用道义型情态表达,即表示责任、意愿的“可以”“应”“应该”“必须”等情态动词。

语用学和话语分析的诸多研究表明,说话者的语言选择与交际目的和动机紧密联系。

法官话语情态类型的选择特点从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法官身份的构建过程。

首先,法官话语中较少使用情态表达是法官主动构建其作为庭审中立的“裁判者”的身份体现。

系统功能语言学认为,情态表达了说话者个人的观点、态度和评价,因而属于句子的主观态度部分,是“语言中主观化(subjectivisation)#征比较突出的一个功能范畴”(彭利贞,2007:

2)o法官是司法公正的象征,要保持司法公正必然意味着在法庭审判中保持中立。

法官“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龙宗智,2001:

36),即在语言表述上不流露个人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态度。

在法庭审判中,法官较少使用带个人观点和态度的情态表达,正是法官主动构建其作为庭审中立的“裁判者”身份的选择需要。

同时,从研究中我们也发现,法官所使用的几处情态表达,其分布还比较集中,多出现在法庭准备阶段,法官代表合议庭宣布诉讼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或法庭纪律时,即法官通过使用情态表达对诉讼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规定或约束诉讼双方的行为,而在法庭审判的其他阶段,法官几乎很少使用情态表达发表个人的观点或表明自己的态度。

法官话语中的情态分布特点再次表明了法官构建中立的“裁判者"身份的语言选择需要。

其次,法官话语中的情态表达形式单一以及缺乏变化是法官话语平实、庄重的体现。

正是这种平实庄重的语言风格构建了法官在庭审中的中立和权威,从而构建了法官中立的“裁判者"身份。

法庭审判是一项极其严肃的社会活动,法官在法庭审判中的语言必须平实庄重才能显示其严肃性和权威性。

如果法官的语言表达过于生动、形象、富于变化,则很难营造一种庄严肃穆的庭审气氛,也就很难树立法官公正中立的司法形象。

因此,在法庭审判中,法官很少使用语气评论语、情态附加语以及带感情色彩的褒贬词等隐喻式情态来表达立场和态度。

这些富有人际意义的隐喻式情态表达体现了说话者明显的主观立场和感情色彩。

法庭审判以查明案件事实和确定法律适用为主旨,重在达意,不在传情,法官语言表达的平实庄重也是法官主动构建中立的“裁判者”身份的语言选择结果。

最后,法官在情态表达的类型上多用道义型情态而少用认知型情态,也表明了法官有意识地构建其作为庭审中立的”裁判者”的权威身份。

“认知型情态比道义型情态具有更强的主观性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张楚楚,2009:

11)。

因此,在法庭审判中法官较少选用带有明显主观性的认知型情态,而选用表达责任、义务的道义型情态来体现当事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义务,从而体现法官在庭审中的中立性和权威性。

从另一方面看,认知型情态是说话者对命题可靠性所作的判断,这种判断往往是介于“肯定”和“否定”之间,表达了说话者对命题判断的不确定性和缺少承诺。

认知型情态的使用削弱了陈述的力量,是说话人没有把握的标志(李战子,2002)o同时又由于认知型情态所具有的多声性(Bakhtin,1981),使得语言表达也充满了一定的商讨性和不确定性。

法官是司法机构的化身,法官的语言代表的是整个司法制度的立场、观点和态度。

如果法官语言中过多使用带有不确定标志的认知型情态,则会使其语言表达显得不那么果断,使法官失去在庭审中的权威性,不利于法官构建庭审中的权威身份。

与认知型情态相比,道义型情态表达了受话者的责任或义务或者说话者的意愿和倾向。

在法庭审判中,法官主要通过使用道义型情态来表达受话者的责任或义务,常用的道义型情态动词有“应”“应当“可以”等。

法官通过使用这些情态表达构建了其作为司法制度化身的权威身份。

例如:

(1)法官:

经核对,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42条、123条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张某某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苗某某组成合议庭,由苗某某主审本案,张某某担任庭审记录。

鉴于原被告不在现场,权利义务就不再宣读,当事人可以在休庭后自行查阅。

⑵法官:

那么,被告人,罗某某,你当庭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遵守的法庭纪律听清楚了吗?

从以上例子中我们看出,法官使用的道义型情态表达多出现在法官宣布相关法律规范的语境中。

在宣布相关法律规范的时候,法官是立法制度的代言者,表达了立法者的意愿和态度,同时也赋予了听话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法律规范是立法语言的主要内容,主要由假定、处理、制裁三要素构成。

其中,假定要素指法律规范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处理要素是对法律规范要求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的合法标准,制裁要素是违反法律规范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王洁,1997:

79)。

在以上例子中,法官通过使用道义型情态词“可以”“应当”实现了法律规范处理要素的语言形式,对当事人的合法行为给予允许和肯定,或者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一定的规定或约束,从而构建了法官在庭审中“裁判者”的权威身份。

需要说明的是,和其他案例相比,案例(3)中较多地使用了隐喻式情态表达,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该语料中包含了当庭的宣判结果,而其他几起案例均没有当庭宣判,因而在其他几起案例的语料统计过程中并没有把宣判的结果统计进去。

我们知道,宣判结果也就是法官代表合议庭宣布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主要包括案由、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过程、法院认定的事实、理由和处理结论等。

在此过程中,法官不仅要客观中立地陈述案件的相关事实和审理经过,同时还要对案件审理的结果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说理,并代表合议庭表明对案件审理的态度和观点,因而在此部分法官较多地使用了情态表达,明确了对案件审理的立场和态度。

此外,法官还使用了带有一定感情色彩的词语以增强其裁判结果的说服性,从而丰富了情态表达,使法官所代表的合议庭的态度和立场更加明晰化。

例如:

(3)法官:

((击锤))继续开庭。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过后,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程某某因持海洛因、冰毒贩卖给他人,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行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后,又犯贩卖毒品罪,其属于故犯,程某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第45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罪处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某今天在审理中认罪态度好,因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一款、第399条、第52条、第53条、第65条第一款、第64条、第6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全体起立,被告人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第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海洛因18包,净重8.3克,冰毒1包,净重0.9克,海洛因净重0.9克,予以没收。

宣告完毕,坐下吧。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某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在例(3)中,法官通过使用“清楚”“确实充分”“严重”“好”等感情色彩词,表明了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态度,增强了判决书的论证说服力。

(二)情态表达的主客观取向与法官身份构建

人们注意到语言具有“客观地”表达命题的同时,还发现“话语中多多少少总是含有说话人'自我'的表现成分”(沈家煊,2001:

268),即语言表达所具有的主观性和客观性。

从总体上讲,情态表达了说话者的主观态度和立场,具有明显的主观色彩。

但情态也有主客观取向之分,包括情态的客观取向和情态的主观取向,即情态的语义范畴处在一个渐变的连续体上,由主观到客观是一个程度渐变的过程。

Halliday(1994)认为情态表达的主客观取向可以通过小句的形式表现出来。

如果说话者想突出自己的主观态度,可以把情态编码在一个主观从句中,即情态的主观表达;如果说话者想淡化自己的观点,则可以通过客观的小句形式加以表达,即情态的客观表达。

Thompson(1996)认为情态的主客观向度和情态责任有关。

如果说话者对所表达命题的承担责任程度越高,主观性就越强。

Martin(1998、2000)用“自言”和“借言”来说明带评价意义的词汇层所具有的主客观性。

“自言”意味着说话者直接“介入”事态,承担责任,具有主观性;“借言”指通过投射的方式“貌似客观地介入事态”(王振华,2002:

59),具有客观性。

从以上对情态主客观取向的讨论中我们发现,情态是标识说话者主观态度、观点和判断的重要语法形式。

在语言交际过程中,说话者往往会出于各种不同的交际目的,采用不同的手段,使带有明显主观特征的情态表达“貌似客观”,这就产生了情态的客观表达。

交际者究竟采用客观的情态表达还是主观的情态表达,取决于当时的交际情景、参与者的社会关系以及交际意图等多种语境因素。

常晨光(2001)认为,在交际过程中,说话者可以通过故意采用情态的主观形式强调自己的看法或判断的不确定性,或者表达对于身份比自己高的人的尊重,或者采用明确客观的情态取向使自己的判断或断言客观化,以隐藏真正的情态来源,从而使个人观点变成了一个固有的特征或无法质疑的事实,以使听话者更容易接受其看法。

也就是说,交际者情态表达的主客观选择对于理解交际者的交际意图等多种语境因素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接下来本文将着重探讨情态选择的主客观取向对法官身份构建的意义。

情态表达本身具有的主观性,所以很难对情态的主观性和客观性做出明确的划分。

为研究之便,我们把说话者直接介入命题,表明观点、态度、责任的情态称为主观情态,而把那些通过“借言”(Martin,1998、2000)等方式淡化个人观点和态度的情态表达称为客观性情态。

通过对12起案例法官话语中情态选择的主客观取向进行统计和量化,我们得出表2o由表2可见,法官多选用情态的客观表达形式,即法官多通过借言的方式使原本主观的情态表达貌似“客观”,从而增强话语表达的客观性和说服力。

法官在情态主客观取向方面的选择特点与他们通过语言选择构建客观中立的“裁判者”身份相吻合。

法官通过选用客观的情态表达使其发出的命令、提议或者断言更加客观化,从而凸显法官的中立地位。

法官是法庭审判的裁判者,代表司法机关行使审判职能,法官在法庭上的断言、命令、提议、允许等均不代表个人的主观看法。

从话语角色的角度看,法官是司法制度的“代言者"(spokesman),是司法制度中的一员,代表整个司法制度的立场、观点和态度。

这种“代言者”的角色在法庭审判中主要是通过“借言"的方式实现的。

例如:

(4)法官:

被告人,罗某某,根据法律规定,刚才宣布的审理本案的人员以及出庭的公诉人,如果你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要求上述人员回避,是否申请回避?

(5)法官:

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启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若干意见,对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可以启用普通程序的简化程序,即公诉人在举证时可以仅就证明的名称、来源、证明的事项做出说明,对综合质证方式的被告人在量刑上可以酌情予以处罚。

公诉人是否同意本案启用普通程序?

在上述两个例子中,法官通过借言的方式,即“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使其话语中的情态表达更加客观,从而表明了其作为“代言者”的话语角色,构建了客观中立的裁判者身份。

王振华(2002:

61)把Martin的投射发展为“间接投射”“直接投射”“话外投射”和“领域投射”四个方面,其中直接投射和领域投射的客观性较之其他两类要更强一些。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属于领域投射,即投射现有立法中的内容或定论,因而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说服力。

正是通过这种“领域投射”的借言方式,法官使表达“允许”这一意义的道义型情态表达“可以"的道义源发生了转变,即由话语的发出者转变为相关的法律规范,从而表明了法官作为“代言者”的话语角色,同时也构建了其客观中立的“裁判者”身份。

除了通过“领域投射”使情态表达更加客观外,法官话语中常用的客观情态表达通过间接投射小句“本庭认为……”或“本合议庭认为……”来实现。

例如:

(6)法官:

((击锤))继续开庭。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过后,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程某某因持海洛因、冰毒贩卖给他人,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行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后,又犯贩卖毒品罪,其属于故犯,程某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第45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罪处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某今天在审理中认罪态度好,因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一款、第399条、第52条、第53条、第65条第一款、第64条、第6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在例(6)中,法官在法庭审判结束时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观点,通过使用投射小句“本庭认为……”,使具有明显主观感情色彩的评价类词语“清楚”“确实充分”“严重”“好”等变得“非个人化”,从而淡化说话者的主观态度,使判断或断言更加客观化,增强了判决书的可接受性和说服力,构建了法官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代表合议庭做出判决的“裁判者”身份。

当然,从表2我们也发现,个别案例中的法官使用了较多数量的主观情态表达,即法官有时并没有把自己的观点、态度等都通过“借言"的方式使其客观化,而是直接介入命题或提议,这一方面表明了法官在法庭审判中流露出的主观武断性,但从另一方面看,由于法官在法庭审判中充当“代言者”的话语角色,因而这种带有明显主观态度的情态表达所具有的主观意义就被大大弱化了。

(三)不同量值的情态表达与法官身份构建

Halliday(1994)对情态系统进行讨论时,不仅区分了情态的类型和主客观取向,还对情态表达的程度进行了划分。

他认为情态体现了说话者的认识程度,因而存在一定的量值变化,即“说话者在多大程度上承诺命题为真,或在多大程度上强制某行为被听话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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