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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经济承包合同

结构、装修工程劳务分包经济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工程劳务分包经济承包合同,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址:

1.3建设单位:

1.4承包方式:

工程扩大劳务分包

1.5建筑面积:

㎡(暂估)

(本工程建筑面积为图纸面积,最终以建筑方与甲方结算面积为准)

1.6结构类型:

剪力墙结构(框架结构)

1.7承包范围:

1.7.1的施工及保修。

包含建筑、结构、装修施工图、洽商、设计变更、二次设计所包括的全部工程以及图纸未标明的,承包范围内工作所进行的合理工序中包含的全部工作。

合同中未列明而施工图纸、相关规范和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完整工序所必须的各种塞口、收边、结合面处理、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各项工作及其他工作和服务。

1.7.2还包括各种孔子洞(≧300㎜)的预留、各种预埋件的预埋;包括土方配合、打钎、拍底、基地安全防护等等;

1.7.3不包括甲方和业主直接发包的土方、桩基础、塑钢门窗安装、防水工程等相关专业分包工程,但包括门窗收口、防水线平层及保护层以及与专业分包的相关配合工作,如土方配合、测量、弹线、闭水试验、预留、预埋、开孔、提供脚手架等等;

1.7.4乙方为完成甲方指定的该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成品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等管理目标以及施工现场垃圾的清理清运、生产生活区环境卫生及门前三包、环境保护的费用。

1.8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1.9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按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乙方应确保不出现安全事故,扰民和环保事故。

1.10其他目标:

达到甲方质量、环境、枝叶间看全体系计划目标的要求。

1.11合同价款:

(¥元)

第二条合同工期:

2.1合同工期日历天数:

天;

2.1.1计划开工日期:

年月日;

2.1.2计划工程竣工日期:

年月日;

2.1.2.1计划结构工程工期:

2.1.2.1.1计划结构工程开工日期:

年月日

2.1.2.1.2计划结构(及二次结构)工程封顶日期:

年月日

2.1.2.2计划装修工程工期:

2.1.2.2.1计划装修工程开工日期:

年月日

2.1.2.2.2计划装修工程竣工日期:

年月日

2.2本工程的阶段性工期进度计划,以满足业主合同工期要求为前提,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扣减乙方工程劳务费5000元,累计扣减额不超过乙方工程劳务分包费总额的3%。

2.3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和不可抗力的因素,经工程业主方、监理方和甲方三方签字认可后工期可做调整,但乙方应及时办理工期签证手续。

第三条承包方式和费用包干内容

3.1承包方式:

以河北省建筑工程预算综合基价(2008年)的计算规则为依据,根据河北省石家庄市市场价格,综合企业实力,确定在承包范围内不再发生任何费用的工程扩大劳务分包承包费每建筑面积平方米综合单价一次性包死的承包方式。

建筑面积依据河北省建筑工程预算综合基价(2008年)的计算规则计算,甲乙双方在合同签订时以图纸面积为暂估面积,最终以建设方与甲方决算面积为准。

承包综合单价的结算实行与工程质量、工期进度、文明安全施工以及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计划目标等指标挂钩考核兑现的方法。

工程扩大劳务分包承包费元/㎡:

价格明细如下;

结构(含二次结构)工程每建筑面积平方米综合成包单价为元/㎡;其中:

装修工程每建筑面积平方米综合承包单价为元/㎡;

3.2费用包干内容:

3.2.1完成合同承包范围内工作:

从施工准备、按照合理工序施工、测量、试验、质量检查与其他分包商的配合剂至工程验收达到合同要求所需付出的全部人工费用;

3.2.2完成合同承包范围内工作所需用的基本用工、进场材料卸车并至指定地点堆码整齐和出场材料分检并装车的勇工;垂直与水平、超高和超运距的用工以及人工幅度差、改造部分工作量零星的人工降效;

3.2.3现场地比较大,包括材料现场的二次运转、机械运输的超水平运距用工(即施工现场范围内,不再发生任何二次转运用工);

3.2.4乙方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性津贴、交通补助及劳动保护费、按国家规定企业应为员工缉拿的意外伤害、工伤、医疗等各项保险费用;

3.2.5乙方在现场组织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用、差旅费用、地址易消耗品费用、劳动保护费、过程交工及竣工清理费用;

3.2.6河北省2008年预算定额现场经费项下包含的应由乙方开支的全部费用;

3.2.7为完成承保范围内工作所需乙方提供木模板、竹胶板、四大工具及相应配件(包括但不限于架管、脚手架、顶托、U型卡、扣件、木方、竹胶板、镀锌铁丝等等)和安全网、安全防护用品的费用及租赁或采购保管运输费,部分主材、辅助材料、耗用材料和零星材料费及采购保管运输费(含由乙方提供的临电材料、用具和甲供材料的保管费),上述用具和材料场内材料加工、装卸、二次搬运、垂直水平运输费以及超高、超运距及冬雨季施工增加的人工费、材料费用;

3.2.8乙方在施工生产中使用的所有机械、中小型机具和生产用具的费用及安拆和使用报关运输费;

3.2.9保证施工现场达到甲方的要求,而须由乙方支出的现场文明、环境保护所需的人工费用;

3.2.10乙方生活及生产责任区内的清扫、清理、承包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堆放保管;

3.2.11河北省2008年预算定额规定的完成承包范围内工作的所有工作内容;

3.2.12其他:

为完成合同承保范围内工作而须由乙方开支的其他费用(含施工组织平面布置图内所有用工,不在发生任何零星用工和计时工以及风险费用等);

3.2.13包括室内外结构、装修及安全防护剂电梯外架维护所需脚手架的大蛇、拆除工作,主体阶段外脚手架为悬挑式脚手架,脚手架搭设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装修阶段采用外用吊篮施工,搭设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3.2.14除布料机、地泵外施工过程中所有所需的施工机械、中小型机具和生产用具均由乙方提供、安拆和使用保管运输费;

3.2.15包括提供施工机械所需的信号工、搅拌机机操工、焊工、电工等所有相关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2.16包括划分区域内所需所有临建设实施施工的人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塔吊、电梯基础施工),所有机械所须的基础;

3.2.17钢筋的水平运输、竖向及水平钢筋连接有乙方负责,包括植筋、电焊、电渣压力焊和螺纹连接等等;

3.2.18乙方配合甲方的用工:

包括环卫、文明施工配合用工、配合电工、配合试验、配合现场材料装卸、配合办公室用品的装卸等。

第4条工程质量与验收

4.1甲方按国家有关验收规范规范标准验评,乙方工程质量不合格,甲方不予结算工程费,返工验收合格后,方准办理结算,返工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全部费用)和返还造成工期延误及给甲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并按乙方承诺书进行处罚;若返工后产品质量仍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采取一切补救措施,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处罚。

第5条文明安全施工、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5.1乙方保证现场人员的素质满足施工需要,并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做好施工安全交底。

必须严格执行有管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确保安全生产和施工无重大伤亡事故。

乙方未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自身安全意识不强,防护不到位等而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其责任安全指标和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追究乙方责任,具体详见加以双待项目经理部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

5.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安全、文明、环保事故,工完场清,完成甲方制订的文明安全施工、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如未完成目标,按乙方承诺书进行处罚。

第6条材料供应及管理

6.1工程需甲方提供的材料(见附件1)由甲方根据施工图用量提供,其余主材、辅助材料、耗用材料(见附件1)和未提到的其他零星材料均由乙方自行采购供应。

6.2需甲方提供的材料,由甲方根据后四个图预算用量向乙方提供,乙方超额领用的部分由甲方按照河北省2008年预算库那个的材料预算价格和实际采购价格家才报废的较高者从甲方支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结余部分按5:

5分成进行奖励,具体详见甲乙双方项目经理部签订的《料具管理协议》。

第7条施工机械、中小型机具和生产用具配置

7.1甲方临电以及电箱和二级电箱、临水引入至总平面图指定位置。

其余除地泵、布料机外工程所需的所有机械其余配电箱、临电、临水、中小型机具和生产用具均由乙方提供和管理,其费用已含在乙方工程扩大劳务分包费中,不得另行计算。

第8条工程变更、工期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8.1在乙方承包范围内发生设计和洽商变更,设计和洽商变更增建工程劳务分包费不作调整。

8.2工程设计和洽商变更部分项目乙方应无条件执行,拒不执行的,依2008年河北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计算的费用的二倍在乙方的劳务分包中予以扣除,同时交由别的劳务队施工完成,乙方不得有任何主张。

8.3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和不可抗力的因素,经工程发包方、监理签字认可及工程发包方、监理认定的工期可作调整。

8.4乙方承担的工程不准转包,已经发现转包,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劳务分包合同收回工程,乙方将无条件退场,并承担本合同价款的20%的违约金,同时将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8.5在工程施工期间,工程发包单位和监理公司,对甲方项目经理部的罚款,凡因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罚款均由乙方承担,该部分罚款在乙方劳务结算费用中扣除。

8.6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或安排任务不及时等原因造成乙方发生连续窝工,在三天以内者(含三天)由乙方自行负责,从第四天起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停工人员窝工损失,补偿金额为每人每天元(包括扰民和民扰)。

乙方应按照现场实际窝工人数及时间及时向甲方项目经理部办理窝工签证手续,后补无效。

若甲方提前7天通知乙方调整工作内容,甲方不再承担乙方人员的窝工损失费,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调配现场用工,不得寻求任何借口拒绝执行。

第9条竣工验收和承包费用的结算与支付

9.1竣工验收的标准: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999-0201)通用条款第九条相关内容。

9.2工程扩大劳务分包承包费结算:

9.2.1工程劳务分包承包费结算:

9.2.1.1结算方式:

第一次结算垫资到主楼全部楼层的一半,付至完成工程量价款的85%,封顶后视情况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95%,二次结构装修按月进度75%结算,由甲方项目经理部根据乙方每月25日前完成工程量办理当月度结算手续,月度结算手续应在次月10日前完成,凡当月未及时办理结算以后不予以补办,结算资料必须经甲方项目部工程技术、质检、安全、材料、预算等部门及生产经理前任,包项目经理批准后方可生效。

9.2.1.1.1人工工资、管理人员工资等费用;按本月涉及分项工程工种、本合同规定价格进行月度结算;

9.2.1.1.2工期进度:

按甲方项目经理部制订的季、月、旬、周工期进度计划进行月度考核结算;工期延误除非有业主或甲方上级部门认可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否则视为考核部合格。

9.2.1.2工程竣工决算:

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在三天内安排施工人员全部退场,留管理人员配合甲方办理退场手续和工程劳务分包费决算等有关事宜。

由甲方组织有关人员对乙方施工的工程质量、工期进度、文明安全施工达标等签署评定意见,在扣除返工发生的材料、机械、人工以及未还的其它赔偿等费用后,经甲方项目部工程技术、质检、安全、材料、预算等部门及生产经理签认,项目经理审核签字后在工程完工验收后56日内完成全部决算手续。

9.2.1.3安全罚款、质量罚款在每月结算中扣除。

9.2.2乙方提供的中小型机械和生产工具,部门主材、辅助材料、耗用材料和零星材料等费用的结算与工程劳务分包费的结算同步进行,采取实行每月按完成工程量结算,工程完工验收后办理最终决算的办法进行结算。

9.3.2乙方提供的中小型机械和生产工具,部分主材、辅助材料、耗用材料和零星材料等以及企业管理费和费用的支付应在甲方支付乙方工人工资后,根据业主工程款拨付情况分期分批支付给乙方;

9.3.3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完毕后60个工作日之内,甲方按合同规定扣除工程保修金后的余款分期分批支付给乙方(保修期满工程保修金按实结算)。

9.4甲方在支付给乙方各种费用时,乙方必须确保支付乙方人工工资,乙方不得以支付工人工资为由对甲方进行围攻等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按参与围攻事件的人数,对乙方处以每人每次500元罚款并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处罚,乙方不得有任何主张;甲方支付乙方人工工资清单除每月报甲方备查外,年度工资支付清单及结算完成后支付清单一并报甲方备查,否则视为违约。

9.5结算程序:

9.5.1每月25日由甲方项目主管工长根据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签发施工任务书,并按要求填写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在25日前由甲方组织有关人员对乙方施工的工程质量、工期进度、文明安全施工、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计划等目标等进行验收、评定并签署意见后,项目部根据本合同办理月结算单,结算办法按甲方相关规定执行;

9.5.2乙方办理完项目质检、安全等部门核实验收手续后,甲方项目部方可办理月(度)结算手续(结算单一式四份),经项目经理签字后,叫由甲方项目部在次月10日前完成审核签字盖章,转财务部按本合同相关条款办理月度等付款事宜;凡无月度结算,甲方不予付款。

第10条特别规定

10.1乙方应服从甲方项目经理部的安排、指挥、调配。

乙方应按甲方的管理体制与要求,配置项目与管理班子(项目经理、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各专业工长、后勤管理人员、劳动力管理员等),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中途更换项目管理热源,如乙方未派驻上述管理人员,甲方将扣除乙方管理费用(其费用按每人每月3000元扣除)。

10.2乙方施工人员必须遵守甲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服从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的安排、指挥调配和管理;对不服从工作安排、调配和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正常生产秩序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施工人员退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100-500元/人次的罚款。

如乙方不安要求退场,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经济赔偿。

10.3甲方月度考核时,因乙方的责任,乙方的工程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达不到甲方计划要求经甲方书面责令乙方限期整改,乙方仍达不到甲方要求时,甲方除按乙方工程劳务合同约定予以处罚外,有权提前解除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和更换乙方,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并且承担相应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10.4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乙方项目管理人员无理取闹,拒不服从甲方安排、指挥、调配和管理或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时,甲方项目经理部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更换甲方不满意的乙方项目经理和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包括班组长)及无证上岗人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天内向甲方提交拟更换人员名单,该更换人员在甲方同意后可接替前任进行工作。

乙方如不能按时替换,或达不到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并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其他人员也须保持相对稳定,变动率不得大于5%;

10.5乙方必须确保季节性施工人员质量和数量,如果劳动力不足、工程质量差等问题,影响了工程质量和工期进度的,甲方和甲方项目经理部有权另行安排其他施工队插入施工,其完成工程量按乙方标价中的2倍结算并从乙方的劳务分包费中予以扣除,乙方不得有异议,并承担甲方及他方相应经济损失;

10.6乙方承担的工程不准转包,一经发现转包,甲方有权解除劳务分包合同收回工程,乙方将无条件退场,并承担本合同价款的20%的违约金,同时还将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0.7乙方违反本合同第11.3、11.4、11.5、11.6条激起他因乙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时,乙方应于2日内撤离全部人员,不得擅自带走甲方的任何设备、材料等,并且所有劳务工程款暂时冻结,直到甲方完成本合同工程工程且对接替的劳务队伍结算完毕后再予核算。

如果甲方为完成剩下的工程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及简介的各类费用)大于原分包合同尚余金额,其差额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若人不足的差额部分,由乙方负责清偿;若发生费用小于本分包劳务合同的金额,则剩余价款有甲方无息支付给乙方,若乙方不安规定时间离场,甲方向乙方收取2000元/天的站住费,此款甲方可从应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10.8乙方违反本合同第10.3、10.4、10.5、10.6条中途退场,由甲方、乙方、监理方共同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签认。

其结算方式按

(1)对已形成建筑面积按本合同每建筑面积人工工资单价结算,对已形成建筑面积尚未完成的工作量按河北省2008年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丙级取费标准的1.3倍结算并在乙方工程扩大劳务分包承包费中扣除;

(2)对未能形成建筑面积的工程量均以河北省2008年工程预算定额计算的定额工日为依据,每工单价按元结算,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10.9在工程施工期间,业主和监理公司及政府监督检查等部门对甲方项目经理部的罚款,凡因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罚款均由乙方承担,该部分罚款在乙方当月结算费用扣除。

第11条其他

11.1乙方配备的特殊工种必须满足工程需要,其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不得无证上岗。

违反规定按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负。

如乙方使用甲方特殊工种人员,其费用按甲方确定的标准由乙方支付。

11.2乙方应按河北省相关规定,办理乙方工人劳务注册、职业资格上岗证和健康证以及签订劳动合同和为其员工缴纳意外伤害、工伤、医疗等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其费用自理;并将施工人员登记造册,四证(身份证、暂住证、职业资格上岗证、健康证)复印件和施工如愿注册名单交甲方项目经理部备案。

11.3乙方应采取月度支付不低于堂上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季度末结清工人工资的办法结算乙方工人工资;监理工人考勤表、工资支付凭证和工资结算台账,并报甲方监督。

11.4乙方未办理乙方工人劳务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和为其员工缴纳意外伤害、工商、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结算支付乙方工人工资等,甲方有权按石家庄市及河北省政府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乙方不得有任何主张;同时由此引发的劳务纠纷和相关事宜,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均由乙方承担。

11.5乙方施工人员必须经甲方入场教育培训合格后,方能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否则,乙方施工人员私自进入甲方施工现场内,不论其发生任何责任事故或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均由乙方一方承担。

11.6合同附件:

11.6.1甲方和乙方所需提供的材料、机械等资源划分表

11.6.2工期补充协议

11.6.3安全生产协议

11.6.4料具管理协议

11.6.5工程总、分包单位治安、消防、交通责任书

11.6.6项目后勤管理协议

第12条工程保修

12.1乙方应履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属乙方工作内容,保修期:

结构工程为设计使用年限,装修工程为两年(甲方总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甲方按合同装修价款的5%预留保修费,待合同规定的保修期满,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结算,余款无息退还乙方。

如乙方未能履行保修责任,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

费用在乙方尾款中扣除。

第13条补充

13.1在本工程项目施工中,乙方配合甲方如:

配合电工、配合临建搭拆、配合现场材料装卸、配合办公用品的装卸、修理,该部门用工和费用已综合考虑在合同总价范围之内,发生时不再计取任何费用。

13.2在本工序项目施工中,若发生非合同规定以内的用工,需要有明确的文字说明并有各相关部门、项目部相关领导的签字后方可生效。

未有文字说明和相关领导签字或在三天以内未办理结算手续的均不予认可。

13.3工程月度结算和竣工结算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在工程竣工后,甲方项目部会以书面告知函的形式通知乙方办理结算,如果在56个工作日之内乙方未与甲方项目部办理结算,那甲方项目部不再对该项目结算负责。

13.4在投标阶段乙方对本工程作出的书面承诺,将作为本工程的重要合同条款,乙方应严格按照承诺兑现。

13.5工程完工后,乙方施工队伍应在甲方项目部的统一安排下退场,并严格执行关于本工程保修的合同条款。

13.6本工程不存在价格调整,价格确定后,任何条件下不得调整。

13.7在工程施工期间,工程发包单位和监理工商,对发包项目经理部的罚款,反因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罚款均由乙方承担,该部分罚款在乙方劳务结算费用中扣除。

13.8材料超额领用罚款、损坏罚款,经甲方相关部门确认后,在结算时从乙方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

第14条总(分)包合同

14.1甲方向乙方提供总承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除外)供乙方查阅,当乙方有要求时可以提供一份(除价格外的)复印件。

14.2乙方应全面了解总(分)包合同的各种规定并严格履行总(分)包合同中的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分包等各项规定。

第15条安全事故处理

15.1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级报告甲方,同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5.2凡因乙方自身原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法等)造成的安全事故(工伤总值10万元以内),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工伤总值10万元以上,由甲方承担80%的经济责任,乙方承担20%的经济责任。

15.3乙方与甲方因安全事故有争议时,应按先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劳动仲裁部门或依法进行处理。

15.4乙方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为各级人员配备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严格按施工规范、标准和甲方指令进行施工。

第16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16.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约定一下方式解决争议(在选定的方式前划“√”):

(1)向隆尧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合同签订地方法院起诉。

第17条合同生效

17.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支付完毕后自行失效。

17.2本合同作为甲乙双方签订的该工程《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补充合同以及甲方双刀签订的《甲方和乙方所需提供的材料、机械等资源划分表》、《工期补充协议》、《安全生产协议》、《料具管理协议》等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8条未尽事宜

18.1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999-0201版本)相关条款;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令订立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9条合同份数

19.1本合同正本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第二十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20.1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协议条款;

20.2本合同协议条款;

20.3合同补充协议;

20.4中标通知书;

20.5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

20.6投标书、承诺书机器附件;

20.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20.8图纸;

20.9劳务项目投标书;

20.10投标报价明细表;

20.11甲乙双方法人身份证明书或法人委托代理人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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