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学第十五十八章担保物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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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十五章担保物权通论目录,第一节担保物权的概述,第二节担保物权种类,第三节担保物权的竞合,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特征,物权法,1、担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2、客体是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的物或权利;,4、是利用物的交换价值的定限物权。

为确保一定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财产上设定的、以在债务不履行时支配该财产的交换价值清偿债务为内容的他物权。

债权人债务人,财产A,债务人提供,第三人提供,3、内容是权利人排他支配担保财产,二、担保物权的性质,

(一)从属性。

(二)不可分性,(三)物上代位性,二、担保物权的期间,

(一)抵押权的期间,

(二)质权、留置权的期间,四、担保物权的产生原因及社会功能,物权法,

(一)产生的原因:

信用体系债权的重叠化

(二)社会功能担保债权实现媒介融资物尽其用而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第二节担保物权的种类,各国民法上的担保物权1、罗马法:

信托、质押和抵押权;2、日耳曼法:

让与担保、占有质、抵押权及动产质担保;3、法国:

动产质与不动产质、优先权与抵押权;4、德国:

一般抵押权、土地债务、定期金土地债务、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

5、瑞士:

土地抵押债券、抵押债务证券、地租证券、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及留置权;6、日本:

留置权、先取特权、质权(动产、不动产和权利)和抵押权。

物权法,第二节担保物权的种类,一、担保物权在学理上的分类,物权法,

(一)法定的与约定的:

(二)留置性与优先清偿性:

(四)典型的与非典型的:

发生的原因,法律效力,所有权保留制度让与担保制度,(三)有体物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与不特定财产担保物权,客体,第二节担保物权的种类,二、现行民事立法上担保物权的种类,物权法,第三节担保物权的竞合,一、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物权法,二、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抵押权先于质权设立的,质权先于抵押权设立的,三、抵押权与优先权的竞合抵押权与一般优先权抵押权与不动产优先权,第三节担保物权的竞合,四、质权与留置权的竞合,物权法,五、质权与优先权的竞合,质权先于留置权设立,留置权先于质权设立,六、留置权与优先权的竞合,第十六章抵押权,一、概念和特征,

(一)抵押权的概念: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物权法,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方式提供的、担保债的履行的财产,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以将该财产折价或者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抵押权的特征,1、担保物权,2、不移转物的占有,3、以抵押财产的变价优先受偿,第一节抵押权概述,第十六章抵押权,物权法,二、抵押权的性质,

(一)从属性:

(二)不可分性:

(三)物上代位性:

成立、变更、消灭上的从属性(第一百九十二条),担保物的价值所担保债权的金额,价值支配权,第一节抵押权概述,第十六章抵押权,三、抵押权的种类,

(一)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权,

(二)法定抵押权和意定抵押权,(四)单一抵押权、财团抵押权和共同抵押权,(三)他主抵押权和所有人抵押权,第一节抵押权概述,(五)证券抵押权和保全抵押权,(七)特殊抵押权和普通抵押权,(六)浮动抵押权和固定抵押权,第十六章抵押权,物权法,四、抵押权的作用,

(一)担保债权的实现,

(二)促进资金融通,(三)实现物尽其用,第一节抵押权概述,一、依法律行为而取得,物权法,

(一)依设定取得抵押权,1、抵押合同,2、抵押当事人,3、抵押登记,

(1)作为抵押权“成立要件”的抵押登记,

(2)作为抵押权“对抗要件”的抵押登记,抵押权抵押合同抵押登记,抵押权抵押合同,抵押权对抗效力抵押登记,适用范围: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浮动抵押。

适用范围: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第二节抵押权的取得,第十六章抵押权,物权法,二、依法律规定取得抵押权,三、抵押权的善意取得,第二节抵押权概述,四、依继承取得抵押权,

(二)因受让取得抵押权,第三节抵押权的标的物,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一、抵押权客体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抵押权客体的概念

(二)抵押权客体的构成要件1.具有独立交换价值的财产2.必须是可以让与的财产3.抵押财产必须具有可公示性,二、抵押权客体的范围,

(一)不动产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正在建造的建筑物3.不动产抵押的登记机构

(二)不动产他物权1.权利抵押权的客体2.权利抵押权的登记机构,二、抵押权客体的范围,(三)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四)交通运输工具(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六)其他财产(七)一并抵押,物权法,第三节抵押权的效力,一、抵押权担保债权的范围,物权法第173条规定: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二、抵押权对标的物的效力,1、从物,2、从权利,3、附合物,4、价值代位物,5、抵押物扣押后的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物权法,三、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1、设定数个抵押权,抵押人抵押权人,财产A,一物之上并存的若干抵押权的关系,物权法,2、将抵押物让与第三人,

(1)登记的抵押权,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物权法,

(2)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可对抗第三人,财产A,物权法,3、出租抵押物予第三人,

(1)先租后押,抵押人,财产A,租赁权不受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的设立,不得影响承租人的租赁,抵押权的实行,也不得影响承租人的租赁,第一百九十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物权法,

(2)先押后租,抵押人,财产A,抵押权不受租赁权的影响,抵押权的设立,不会影响承租人的租赁,抵押权的实行,将可能导致承租人的租赁权消灭,第一百九十条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物权法,4、赠予抵押物予第三人,财产A,赠予可以成立,第三人的所有权上,存在抵押权的负担追及效力,财产A,物权法,5、追偿权,在第三人为抵押人的情况下,在其所提供的抵押物被用于清偿债务人债务后,其对主债务人享有追偿权。

提供,二、抵押权客体的范围,6.设定用益权的权利,物权法,四、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效力,1、抵押权的保全权,

(1)对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防止请求权。

(2)对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补救:

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另行提供适当的担保(3)提前清偿债务请求权,第一百九十三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物权法,2、抵押权的价值代位权,当抵押物的实体毁损灭失,而其价值在他物上表现出来之时,抵押权在原抵押物的价值代位物上继续存在。

物权法,3、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不足部分,依普通债权,向主债务人主张。

抵押人,责任财产,4、抵押权的顺位权,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抵押人,责任财产,顺位递增,第二款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顺位的抛弃顺位的变更,抵押权人乙,顺位的相对抛弃,举例甲、乙、丙对丁的房屋分别享有5000万、3000万、1亿的抵押权,分别为第一、第二、第三顺位。

顺位的相对抛弃:

甲将其顺位相对于丙抛弃,甲与丙对可优先受偿部分按债权比例分配。

若抵押物变现12000万元,则乙分3000万元,甲和丙的债权共计5000万+10000万=15000万,按债权比例甲得3000万元,丙得6000万。

若抵押物变现3000万元,则乙不能分得财产,甲与丙共分3000万元,A得1000万,C得2000万。

顺位的变更,举例甲、乙、丙对丁的房屋分别享有5000万、3000万、1亿的抵押权,分别为第一、第二、第三顺位。

顺位变更的效力:

绝对效力:

甲、已、丙书面协议,甲与丙变更相互的顺位,丙成为第一顺位,已保持第二顺位,甲成为第三顺位。

若抵押物变现12000万元,则丙分得1亿,乙分得2000万元,甲得不到清偿。

虽然乙的利益受到影响,但该顺位变更是其书面同意的。

5、抵押权处分权,1)抵押权的让与连同债权一起转让2)抵押权供作担保与转抵押3)抵押权的抛弃相对抛弃:

相对特定无担保债权人的利益而放弃绝对抛弃,第五节抵押权的消灭,一、消灭的原因1、主债权消灭2、抵押权的实现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4、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5、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物权法,二、抵押权的实现,

(二)方法,1、变卖,2、拍卖,3、折价,

(一)“流抵约款”之禁止规则,抵押合同中禁止约定:

“一旦债务不履行,抵押权人即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与“流质约款禁止”之比较,(三)抵押物上并存的若干抵押权的实现,1、登记的抵押权优先,2、都登记的,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3、都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平均受偿?

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抵押权实现是抵押制度的最后阶段,对债权人与债务人都具有重大意义,其应具备下列条件:

1于抵押权实行之际,抵押权仍有效存在。

2债务已到清偿期而债权人未得到清偿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其他事由。

3债务人没有合法的抗辩权。

抵押权实现的理解,物权法第195条关于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在担保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项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即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如果当事人事先了抵押合同里面有特别约定,约定将来抵押人资不抵债或者抵押财产应该投保而没有投保,即使债务还没有到期,这个时候抵押权人也可以实现抵押权,就因为它符合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抵押权实现方式的理解,依据物权法第195条规定,实现抵押权必须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达成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达成协议之后,一方或者双方并没有执行协议,是否可以直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在当事人就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拍卖或变卖抵押财产(所谓“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指的是,抵押权人请求法院通过裁定的方式直接实现抵押权,而无须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判决来实现抵押权),现在当事人已经有了关于抵押权实现的协议,如果在一方不履行协议时反而要到法院起诉,显然违反了物权法的立法目的,不利于当事人就抵押权实现达成协议,徒增讼累。

物权法,第六节特殊抵押权,一、共同抵押,数个担保财产,为一个债权,提供抵押。

债权人债务人,1、按份的共同抵押,条件:

外部约定为按份共同抵押,2、连带的共同抵押,物权法,二、最高额抵押,在预定的最高限额内,为担保将来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务之清偿而设定的抵押。

O,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三、浮动抵押,浮动抵押,是融资担保的一种方式,指的是债务人以其现有的或者将来取得的全部或者某一部分财产为债权人设定的一种担保物权。

一旦债务人破产,违约或者进行清算,其时债务人的资产便固定化,成为债权人可以接管或者处分的担保物。

但是在此之前,在日常业务中,浮动抵押的资产始终是不确定的,其数量和价值时增时减,其形式也处于不断的变化中,这是浮动抵押有别于一般物权担保的一大特点。

动产浮动抵押,一般的担保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财产在抵押之后没有取得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物。

浮动担保完全相反,允许抵押人可以处置已经抵押的财产,这些财产一旦被出售它也就解除了抵押,就是因为财产在不断的进行变动,所以它是浮动的,只有当特定的事由发生之后,才需要确定这个财产。

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根据我国物权法181条、189条和196条,我国确立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此处的动产不仅是现在的动产,它还包括了将来取得的财产。

动产浮动抵押,我国物权法中关于浮动抵押制度的规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主体未作限制,根据第一百八十一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都可以采用浮动抵押这种担保方式。

2、浮动抵押的客体只能是动产,而把不动产、知识产权、债券等排除出浮动抵押标的物范围之外。

3、我国物权法规定设立浮动抵押须有浮动抵押合同。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浮动抵押可以保障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自由处置,能更大地发挥抵押物的价值,登记机关的统一有利于对浮动抵押的管理,同时把设立主体扩大到农业生产经营者,农民可以以将来农作物的收益进行抵押,这种规定有利于农民进行贷款,可满足农民的资金需求。

四、财团抵押,财团抵押,是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他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抵押权。

它的标的不是某一个物,也不同于共同抵押。

企业财团抵押制度首创于德国,并先后为日本、荷兰、瑞士、韩国、卢森堡等大陆法国家所采用。

虽然各国对这一制度的具体规定存在一些差异,但其立法精神均强调企业财团抵押是将企业的各类财产视为一个整体,组成一个财团,通过必要的登记公示,在其上只设定一个抵押权,以便为企业的资金融通提供担保。

四、财团抵押,集合物的担保比单个的财产担保更有效率。

当一个企业的财产拆散了进行抵押的时候,这个企业很多财产的价值特别是无形财产的价值它是无法计算到担保的财产之中的,比如企业的品牌、名称、客户的资源等待是无法单独进行抵押的,只有当企业把它整个的财产作为担保的财产来进行担保的时候,这些财产就可以计入到整个企业财产之中,这样就会增加担保财产的价值。

从抵押权的实现来看,单个财产的拍卖实际上是把整个企业的财产拆散了进行拍卖,这样不仅使得财产的价值降低,而且买受人还无法充分的利用。

但是当一个企业的财产是以“打包”出售的方式一并进行出售的时候,它的价值一定会比拆散进行出售的价值更高,而且买受人可以进行更加充分的利用,充分发挥这些财产的价值。

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概述,一、质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或将其无权利凭证的财产权利向有关部门进行出质登记,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或经登记的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的特征和抵押权及留置权对比来找其特征,二、质权的种类,动产质权、不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占有质权、收益质权与归属质权民事质权、商事质权与营业质权普通质权和最高额质权,第二节动产质权,一、概念:

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就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以他人动产为标的物以占有他人的动产作为成立和存续的要件;可通过折价的方式实现。

第二节动产质权,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无论由何人提供,该动产需具有让与性,否则不能为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且该动产适宜留置。

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交通工具金钱:

不规则(非典型质权)说、抵消预约说、附解除条件债权说、解除条件消费寄托说、债权质权说、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说等。

二、取得,

(一)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1、依设定而取得质押人有处分权:

但质权适用善意取得签订书面质押合同:

“流质约款”之禁止规则注意:

“流质约款之禁止”与“营业质”之例外移交质物的占有(理解此时交付种类的适用)2、依让与而取得

(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因时效取得因继承取得因善意而取得,三、动产质权的效力,

(一)动产质权所担保的质权的范围,(三)出质人的权利,主债权、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实现质权费用,

(二)动产质权客体的范围,从物、孳息、价值代位物,1、质物的收益权,3、除去权利侵害及返还质物的权利,4、请求及时行使质权的权利,5、追偿权,第二百一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2、质物处分权,(四)质权人的权利,1、质物占有权,2、孳息收取权,3、质权保全权,4、转质权,出质人,质权人,质物,质权合同,质物,转质权人,转质合同,质物,(10万),(12万),20万,征得债权人同意,担保自己债务,转质权优先行使,物上担保债务总额不变,第二百一十六条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一十三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承诺转质,责任转质(217条),物权法,(五)质权的实现,2、方法,

(1)变卖,

(2)拍卖,(3)折价,1、实现的条件,质权有效存续发生质权实现的情形,与“流质约款禁止”之比较,动产质权的消灭,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因质权的抛弃而消灭因质物返还而消灭因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而消灭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质权实行而消灭,第三节权利质权,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一)概念和特征,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利为客体的质权,

(二)权利质权的分类,2、基金份额质权,基金份额质权质权合同登记(证券登记公司),3、股权质权,上市公司股权质权质权合同登记(证券登记公司),其他公司股权质权质权合同登记(工商管理机关登记),4、知识产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质权合同登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特点:

与动产质权对比标的不同设立方式不同保全与实行方式不同,1、有价证券质权,债权质权质权合同证书交付,第三节权利质权,一、权利质权概述,权利质权和存单质押,基金份额质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收账款质权(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司法实践认可:

存单核押:

第223条、第226条,第223条、第228条,公路渡口桥梁收益权(解释第97条)电网改造工程收费权(2001年通知)进出口退税托管账户(2004年18号)委托理财经纪账户,对于以单位定期存款质押的,除遵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外,还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办理。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开户证实书,存款人在存款银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贷款人要妥善保管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预留印鉴和密码,质押贷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确认数额的90%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

”,应收帐款质押问题,设定方面:

界定标准:

非证券化的普通金钱债权法律风险:

债权转让、单项清偿、债权期限商业风险:

债权真实、抵销权、抗辩权、专用账户,模式选择:

三种登记方式:

第二百二十八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应收帐款质押问题,应收帐款质押是为主债权设立一个担保,是普通金钱债权质押,到期主债权未清偿采取变价清偿方式。

转让是一种债权的买卖。

保理是代为讨债。

应收帐款的质押进物权法是银行业努力结果。

其公示方式是在信贷机构征信机构办理。

信贷征信机构内部已实现全国连网,并已搜集了不少客户信息。

这是利用已有计算机系统进行登记公示的例子,代表未来物权登记的发展趋势。

第十七章留置权,一、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法,特征:

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有权依法留置,逾期得以该动产折价或以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法定担保物权,3、二次效力的特点,占有成立,留置权成立,留置权实行,质权成立,质权实行,留置权,质权,2、以事先占有他人的动产为前提条件,第一节留置权概述,第二节留置权的成立,一、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由债务人交付的第三人的动产,3、须债权已届满清偿期,2、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具有牵连关系单一标准说、间接原因说、通说(债权因该动产本身而生、基于统一法律关系或同一事实关系),二、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2、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3、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1、存在相反约定,第二百三十一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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