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会中的法律合同成立与违约责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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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会中的法律,某市,一位小姐打电话给其男友,约第二天晚上8点整在某家酒店相会,同享佳肴。
男友当即表示同意。
次日晚上7点半,这位痴情的小姐兴冲冲地来到酒店,叫上一桌丰盛的酒席,捧着高脚杯等待着。
一分一秒,一秒一分,时针慢慢移向10点。
她望穿双眼,可连男友的影子也不见!
打他手机也已关机。
屈辱、愤慨使她歇斯底里地掀翻了满桌的山珍海味。
第三天,男方莫名其妙地接到法庭的传唤,但见庄严的法庭上法官正襟危坐;原告席上竟然是自己的女友柳眉倒竖、杏眼圆睁,那架势恨不得生吃了他。
男方如堕五里雾中,百思不得其解:
我俩又没结婚,什么大事还得上法庭?
他诚惶诚恐地坐在被告席上。
庭审开始了,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
她悲泣地陈述了前天约会的事实,愤慨地控诉被告违背诺言、欺骗爱情,给她带来了极大损害的恶劣行径,强烈要求法官惩罚他这一行为并责令他补偿一切损失。
法官认为,原告向被告发出要约,被告承诺,双方即已签订了合同虽然是口头形式。
这对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
被告擅自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男方这才恍然大悟。
在涉及那桌酒席费用的赔偿责任时,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
最后,胖法官摸摸自己腆起的大肚子,来了一个不偏不倚,绝对公允地裁决:
“鉴于通常情况下,男性比女性食量大,因此,被告应负百分之六十的酒席费。
”本想减肥的男方只好自认倒霉,无可奈何地交出一叠钞票,转身就要退出法庭。
岂料,一声惊堂令,法官喝住男方,继续宣布:
“这只是物质赔偿,由于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因而,被告还要承担原告的精神损失之补偿责任。
”法官顿了顿,盯着目瞪口呆的男方,最后判决:
“根据原告的要求,本庭裁定:
被告当庭向原告诚恳地起誓:
我永远爱你!
”,合同成立与违约责任,本案的约会具备了合同的特征。
首先,从其内容看,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行为是在平等的主体之间进行,并且直接涉及经济利益,我们就把这些行为统称为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主要方式。
合同又称契约、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书面或口头的形式皆可。
道德规范酒席费的经济责任,其次,从法定程序上来看。
法定程序对合同的成立一般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缔结合同的建议。
特征:
(1)要约须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即要约的内容涉及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非仅仅是道德上的。
(2)须向特定人发出对象可以是具体的某一公民,也可以是某一类公民。
如商店柜台内陈设的已标明价格、产地、规格等项的物品,就是向所有顾客发出的要约。
任何顾客只要表示了要买哪件商品,就等于与商店签订了买卖合同,售货员必须履行,否则为违约;如果没有特定针对对象,只是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签订合同的提议,如推销商品的广告、商贩的叫卖、物品的拍卖,则只是“要约邀请”。
(3)须含有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使对方一旦接受,合同即可成立如买主向商贩询问未列明价格的商品价格,就非要约;但对于已列明价格的商品,即使买主嫌贵而要求价格降低到某具体数,则视为要约;,2、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的对要约完全同意和接受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有效期须是对要约的完全同意,不得提出附加条件,否则为反要约。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要约人收到承诺后,合同即告成立。
根据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违反合同的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一般以赔偿实际损失为限,当然,也可依约定或依法律规定给付违约金,至于因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的精神损失,一般是不予补偿的。
当然,可以责令违约方给对方以一定的精神安慰或赔礼道歉等。
即将出国,女友却为防其变心,提出订婚并立“变心赔偿费”契约,俞燃和女友小佳恋爱已有两年。
日前,他在加拿大找到一份工作准备出国。
小佳知道后要求在出国前先办订婚酒席,更让俞燃不解的是,小佳还提出双方要立下契约:
如果俞燃最后变心,她将获得10万元精神损失费。
订婚不受法律的保护,订婚,也叫婚约。
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所做的事先约定。
婚约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只有在双方自愿的条件下才能履行。
双方解除即可解除,一方解除婚约也不必取得他方的同意。
我国婚姻法不把订婚作为法定程序,是从确保婚姻自由的原则出发,它的意义在于:
1、不保护婚约,可以防止他人借订婚而干涉婚姻自由2、不保护婚约,可以照顾到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变化3、不保护婚约,是近代以来各国婚姻立法的发展趋势,便于我国法律与国际法律接轨,只有经过登记的婚姻关系才受法律的保护订婚只受道德的规范如果举行了婚礼却没有办婚姻登记手续,仍然不受法律的保护。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男女要求结婚,只要双方完全自愿,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就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法律上没有规定订婚为结婚的必要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己身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计算方法,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
伯、叔、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
婚约解除订婚期间赠与的财物应返还,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因订婚而赠送的财物,即“彩礼”,是“为证明婚约成立并以将来应成立的婚姻为前提的一种赠与。
”无偿性,单务性,是一种纯粹的赠与行为。
但这种赠与行为不是单纯地以无偿转移财产为目的,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
以婚约的解除为解除条件男女双方正式结婚的情况下,赠与行为合法、有效,财礼归受赠人所有,赠与人不能索回;如果婚约解除,男女双方不能结婚,该赠与行为所附条件成就,赠与行为丧失法律效力,赠与财产应当返还给赠与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将彩礼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即给付彩礼行为是以结婚为目的。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婚约解除后,作为彩礼而赠送的财物的归属问题可以依照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处理。
“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
由于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所以不受法律保护,不当得利人应将所获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害的人。
结论,发生赠与的原因是由于婚约的存在,随着婚约的解除,赠与彩礼的原因归于消灭,受赠人在婚约解除后丧失了继续占有彩礼的法律上的原因。
包养协议,深圳私家侦探郑凡在自己博客中公布,他曾受陈铭(化名)妻子之托,调查私企老板陈铭的婚外情,查到了广州某大学计算机专业的女大学生郭芳(化名),郑凡告诫郭芳不要再跟陈铭在一起,郭芳却主动出示了她与陈铭签订的协议,协议的抬头赫然是“包养协议”四个字。
包养协议原文甲方:
(男方)乙方:
(女方)为了维护甲乙双方的感情,不影响各自的学习、工作和家庭,甲乙双方经过再三思考,特制定以下协议:
1、甲方为乙方提供住房一套,要求至少是一房一厅,位置应在乙方所读的大学附近,房租水电等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2、甲方每月支付乙方生活费,费用人民币壹万元整。
乙方不得再以其他任何理由向甲方索要费用和礼物,除非甲方愿意主动赠送。
3、乙方在其大学毕业前即包养期间内(从2005年到2008年7月前)不得谈恋爱找男朋友,更不得与除甲方以外其他任何男人上床,一经发现,甲方将坚决停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以前所有费用。
4、甲方要求乙方至少每周五晚上到周日晚上陪侍甲方,若甲方因工作关系,节假日等特殊情况除外,其他时间在不耽误乙方学习前提下,乙方也有义务陪侍甲方。
5、甲乙双方在三年内仅仅为男女朋友关系,乙方没有义务为甲方生小孩,故乙方可要求甲方主动采取避孕措施,如有意外,甲方应承担流产医药费营养费(费用实报实销)。
6、本协议内容为绝对隐私,本协议只有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保守秘密,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以上协议望甲方乙方共同遵守,彼此也理应相互照顾、怜惜、体贴、理解。
甲方:
(签名)2005年4月25日乙方:
(签名)2005年4月25日,包养协议不受法律保护,1、协议应该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而那个老板用钱购买了郭芳的时间、肉体,体现的却是臣服关系和寄生关系。
2、这份协议是一份缜密的质量很高的合同。
但民法基本原则规定一切协议或者民事往来必须符合公序良俗原则,这样一个以婚外性关系为内容的“协议”正是典型的破坏公序良俗的无效行为,法律将对此予以否定评价,而当事人将为此承担一切可能出现的不利后果。
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原则于民法制订之初,是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但现在,公序良俗原则被视为与诚信原则同等的私法领域的大原则。
“出租爱情”败坏公序良俗,“你想谈恋爱吗?
不管你是美是丑,只要你出钱我都可以把我的爱情出租给你”在某个网站论坛上,一位自称是咸阳某大学的女生的网友在帖子中表示,自己曾经与十多位男孩谈过恋爱,拥有丰富的恋爱经验,可以满足任何不同类型爱情的要求,给任何需求爱情的男士带来服务。
索要青春损失费,于法无据,1996年曲某(女)和陈某相识后,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矛盾与日俱增,经常因一些琐事而吵得天翻地覆。
曲某感到两人已无法处下去,于2002年6月份向陈某提出了分手。
本以为从此以后可以安静度日,但曲某没想到陈某不但不同意分手,还经常到曲某的家里及单位找她,纠缠不休。
2002年11月16日晚,陈某找到曲某,并将曲某带到道外区一处空房子内。
陈某开始求曲某不要分手,但见曲某分手决心已定,便说:
“分手可以,但必须付我8万元的青春损失费,否则别想分手。
”曲某见陈某如此纠缠,无奈之下只得给陈某出具了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陈某人民币捌万元,八年付清,从2003年起”。
后陈某放曲某回家。
2005年2月,陈某在多次向曲某索要“青春损失费”无果后,一纸诉状将曲某告上了法院,要求曲某给付欠款。
法院认为,陈某据以起诉曲某的欠条不具有真实的对价关系,也即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欠条的实质是,当曲某提出与陈某解除恋爱关系后,陈某强行让曲某出具赔偿青春损失费,进而解除恋爱关系的协议。
依据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陈某的诉请无法律依据;另外,青春损失费的约定有违“公序良俗”的原则,因此当事人的约定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遂据此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陈某不服,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法院。
哈尔滨中院审理后驳回了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