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内部会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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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内部会审制度

新增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内部会审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局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确保我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准确、高效,根据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实行局内部会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会审组织

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会审由局领导主持,耕地保护科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参与会审的科室包括监察科、规划科、土地利用科、计财科、地籍科、局办公室。

二、会审依据

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会审制度》、桂国土资发[2000]39号、41号、42号文件。

三、会审范围

需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邕宁、武鸣、南宁市各城区乡镇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

四、会审工作分工

参加会审的各科(室)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

广西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会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确保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会审工作有序进行,提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坚持内部会审制度。

会审采取先审查材料出具书面意见,再集中会审的办法。

  

(一)耕地保护处、规划处、土地利用管理处、地籍管理处、政策法规处、财务处应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二)办公室、耕地保护处、规划处、土地利用处、地籍管理处、政策法规处、执法监察局、财务处、办文窗口室参加集中会审。

  参加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会审的单位,应遵循统一效能、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认真做好有关内容的审查工作,严把审查关。

  第四条 审查建设用地的依据为:

  

(一)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变更调查有关资料;

  (四)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

  (五)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标准;

  (六)国家和自治区的其它相关规定。

  第五条 各会审单位应按照如下内容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一)耕地保护处

  1、报件材料是否齐全;

  2、报件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3、用地申请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4、农用地转用方案是否可行;

  5、占用基本农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必要和合理;

  6、耕地占补平衡措施是否可行;

  7、其它内容。

  

(二)规划处

  1、用地申请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建设用地挂钩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3、用地申请是否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4、涉及规划局部修改的,局部修改方案是否经已依法批准,或仅涉及局部调整的,局部调整方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可行;

  5、单独选址项目是否按规定通过建设用地预审。

  (三)土地利用处

  1、供地方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用地规模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定额指标;

  3、地价评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评估结果是否合理。

  (四)地籍管理处

  1、用地面积是否准确,地类确定是否正确,土地权属是否清楚,有无争议;

  2、土地利用现状图、补充耕地位置图、土地勘测定界图及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3、土地勘测定界机构有无资质证明;

  4、图、文、表中的有关地类、面积是否一致。

  (五)政策法规处

  1、农地转用、征用土地的程序和方式,以及征用土地方案是否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

  2、市、县征用土地、农地转用适用的法律和政策是否正确。

  (六)执法监察局

  1、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

  2、有违法用地行为的,是否已经依法查处。

  (七)财务处

  按规定审核征收应缴纳的各种费用;

  (八)办公室

  1、审查建设用地有无群众信访;

  2、审查行文是否规范。

  第六条建设用地报件审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单位将报件报送我厅办文窗口,办文窗口对报件登记后,应立即指定人员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当时不能决定的,最迟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说明理由,由办文窗口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将报件退回报送材料的市人民政府;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办文窗口发出受理通知书,并核算有关费用;

  (三)办文窗口应在受理后4个工作小时内将报件送耕地保护处登记,交由主办人4个工作小时内送参加材料会审的单位;会审单位应按各自的职责填写《用地会审意见表》,提出审查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地籍管理处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反馈耕地保护处主办人,耕地保护处在1个工作日内汇总会审意见。

会审单位逾期不反馈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四)会审单位审查后需补充完善材料的,耕地保护处汇总后交办文窗口,凡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办文窗口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将报件退回报送材料的市人民政府,说明理由;需要补充完善的材料对报批影响不大的,由办文窗口书面通知申报单位10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材料,逾期不补充完善材料的,由办文窗口将报件退回报送材料的市人民政府;

  (五)参加书面审查的会审单位全部同意提交集中会审的,由耕地保护处拟定审查意见提交会审会讨论通过;

  (六)集中会审通过的报件,由办文窗口发出缴款通知书,耕地保护处在会审通过后的2个工作日内按办文程序经厅领导签发后,由办文窗口按要求制作上报文件,在申请用地单位缴纳有关费用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七)国务院、国土资源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办文窗口按要求制作批复文件;办文窗口凭缴款收据或缴款书等凭证发文,办文窗口应做好发文登记。

  第七条 建设用地报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建设用地报批有关前置审批手续未完成的;

  1、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没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的;或没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的;

  2、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没有通过用地预审的,用地涉及局部修改规划,而没有依法批准的;

  3、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需占用林地没有占用林地批准文件的。

  

(二)征用土地、农地转用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

  (三)因拖欠征地管理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没有领取已批准的建设用地批文的;

  (四)建设用地报件主要材料不全的或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有明显错误的,或建设用地报件材料明显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五)建设用地报批程序和方式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

  (六)申报的建设用地存在违法用地尚未依法处理的;

  (七)建设用地申请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

  (八)涉及规划局部修改,其局部修改方案尚未依法批准的;

  (九)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勘测定界图不符合有关要求或有关资料中地类、面积、权属不一致的;

  (十)其他按规定不能受理的。

  第八条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过程中,确需进行现场踏勘的,由耕地保护处或耕地保护处会同有关单位,也可以委托自治区土地整理中心派员现场踏勘核对有关情况。

现场踏勘人员应在现场踏勘后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现场踏勘的情况。

  第九条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会审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凡参加会审的单位中有一个单位明确提出需补充完善材料或完善程序的,该宗建设用地不能提交集中会审。

因特殊情况确需边审边补充完善材料的,经厅领导决定,可以提交集中会审。

  第十条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集中会审原则上每周不少于1次,厅领导可视情况决定增加或减少每周集中会审的次数。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集中会审由厅领导主持,各会审单位负责人参加,耕地保护处负责介绍建设用地报批审查情况,会审单位分别发表意见,厅领导根据会审单位意见决定对每一宗建设用地报件是否通过会审,耕地保护处和办文窗口应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集中会审提出需要补充完善材料才能上报的建设用地报件,待补充完善材料并经有关单位签署意见后,再行办理上报手续。

  建设用地报件经集中会审决定不能报批的,由办文窗口将该报件退回报送材料的市人民政府,说明不能报批的理由。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报件需要补充完善材料的,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除办文窗口一次性书面通知申报单位补充完善材料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再要求申请用地单位补充任何材料。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会审应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对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等项目的急需用地,经厅领导决定,可以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

  第十五条 办文窗口每周一将上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受理情况、发文情况报送厅领导和耕地保护处,缴款通知书底单报送财务处和耕地保护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会审制度》停止执行。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会审制度

 1.为规范我局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确保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会审工作有序进行,提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等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2.依法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工作制度。

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实行局集体会审制度,限时审查、审批。

会审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科负责组织协调,有关科室配合。

4.会审程序:

(1)耕保和建设用地科收到上报的资料经初审符合规定要求的,逐件进行登记、编号、填写收件日期、报件单位或报件人后转地籍管理科、规划和土地利用科、矿产资源管理科(圈外)并在《克拉玛依市建设用地审批会签表》上签署意见。

(2)耕保和建设用地科依据各科室审核意见拟办初审意见,上报局长办公会会审。

耕保科对会审内容形成会议纪要上报局长签发,并按照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进行逐级上报。

5.审查建设用地的依据:

(1)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变更调查有关资料;

  (4)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

  (5)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标准;

  (6)国家和自治区的其它相关规定。

6.会审会议由局领导主持,综合科、纪检监察室、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科、地籍管理科、勘测信息中心、土地规划和利用科、矿产管理办公室(圈外)的负责同志参加。

参加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会审的科室,应遵循统一效能、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认真做好有关内容的审查工作,严把审查关并按照如下内容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材料进行审查:

(1)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规定的有关程序;

(2)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经过区分局初审,并有初审意见;

(3)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4)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用土地和供地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5)建设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定额指标;

(6)补充耕地措施是否能落实;

(7)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是否清楚、准确;

(8)是否涉及地质环境问题;

(9)占用林地、草地是否具有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10)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是否已经依法查处;

(11)有关土地税费计算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的规定,手续是否完备;

(12)其它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13)建设项目用地属有偿使用的,会审会要根据土地评估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确定该宗地土地出让金标准。

7.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会审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凡参加会审的科室中有一个科室明确提出需补充完善材料或完善程序的,该宗建设用地不能提交集中会审。

8.建设用地会审应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对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用地等项目的急需用地,经局领导同意,可以开辟绿色通道,特事特办,优先办理。

并由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科起草报告直接上报审批,不进行会审。

9.参加建设项目用地集体会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泄露与会审内容有关的事项。

10.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11.在建设用地呈报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批准的,撤销批准文件及该项目各项用地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理。

 

 12.本工作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会审制度

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采取主办科室先审查报件材料后,呈送相关科室提出审查意见,再提请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的程序进行。

2、参与会审的科室分别为土地利用科、规划科、地籍科、政策法规科(信访室)、地环科、矿管科、遗迹办、项目办。

各参加会审的科室,提出会审意见并由科室负责人签字。

会审科室应遵循统一效能、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认真做好与各自科室业务相关内容的审查工作,严把审查关。

3、会审时限要求

呈送各科室审查会审的用地报件材料必须在5个工作日完成会审,其中土地利用科2个工作日,规划科1个工作日,政策法规科半个工作日,地籍科半个工作日,地环科、矿管科、遗迹办、项目办半个工作日。

4、会审的主要内容

(1)土地利用科

报件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耕地方案是否合法可行;其它内容。

(2)规划科

用地申请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占用基本农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必要合理;涉及规划局部修改的,局部修改方案是否已依法批准,或仅涉及局部调整的,局部调整方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可行,用地项目是否按规定通过建设用地预审。

(3)政策法规科(信访室)

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有违法用地行为的,是否已经依法查处;是否存在信访案件。

(4)地籍科

土地权属是否存在争议,地类和地界是否明确,面积是否准确。

(5)地环科、矿管科、遗迹办、项目办

分别审查建设用地区内是否存在地质灾害;是否下压重要的矿产资源;是否有碍于地质遗迹的保护和利用;是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挂钩及信息报备。

5、建设用地报件受理、审查会审程序

州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办文窗口对单位申报的用地报件进行初审登记,对资料齐全的由办文窗口出具临夏州国土资源局用地报件受理通知书呈送局办公室→局办公室进行报件受理登记后立即呈送土地利用科审查→土地利用科在1个工作日内对报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直接对报件材料中存在问题的内容进行修改,同时对需要补充修改完善的报件材料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单位限期补报。

土地利用科将已经修改好的用地报件修改件呈送相关科室会审→会审科室按各自的职责提出用地会审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审查意见反馈土地利用科→土地利用科根据各科会审意见提出用地审查意见提请局务会议研究→经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土地利用科拟定用地请示文件,报请州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黔西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会审制度

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会审组织、范围和形式

(一)会审工作由局长或分管局长主持,用地股牵头。

1、参加会审的单位是:

办公室、人事教育股、地籍股、执法监察股、矿管股、土勘站、交易所。

2、参加会审的股室应按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根据用地性质,分别依照以下规定进行审查。

1、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报批审查,由局长或分管局长主持会审会议。

2、建设项目供地审查

(1)依法可以划拨供地的项目,由分管局长主持会审会议。

(2)依法必须出让供地的项目,由局长主持会审会议。

(3)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原则上不进行会审,由用地股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报批,但局长或分管局长认为有必要会审的,可以进行会审。

二、会审依据

1、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4、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和技术规范;

5、省、地、县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

三、审查内容

1、建设用地是否经有关国土资源部门进行预审;

2、拟选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定额指标;

4、供地方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供地政策;

5、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是否已依法查处;

6、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是否清楚、准确;

7、是否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压覆矿产和地质环境问题;

8、建设经费是否落实到位;

9、占用耕地的占补方式;

10、费用的收取情况;

四、会审程序与时限

(一)受理

窗口收文登记,并将建设用地报批资料转送用地股,由用地股在1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查。

(二)审查

建设用地报批资料正式受理后,由用地股进行初审,必须由局有关股室办理出具审查意见的,有关股室自接到用地股(转办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交用地股汇总。

(三)会审

用地股在汇总各有关股室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综合反映有关股室的意见),提交预会审领导小组研究。

(四)报批

审查意见经预会审小组研究决定后,完善建设用地报批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用地批复代拟稿或用地请示代拟稿,特殊情况不能超过20个工作日。

经局长签字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或行文。

(五)会审时限

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建设项目,用地股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上报工作,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局长批准后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五、责任

建设用地报批审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参加会审的人员必须按各自的职责,程序和规定的时限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自己出具的有关资料必须负责,因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过错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其他规定

1、若有关股室需亲临现场踏勘的,由用地股负责联系,组织踏勘。

2、用地股和土勘站负责建设用地上报后与省国土资源厅或地区国土资源局的联系。

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淮南市各类建设用地审查内部会签会审制度(试行)

1、各类建设用地报件从政务中心窗口受理后,实行局内部会签会审制度;

2、参加会签的科室为:

耕保科、规划科、利用科、法规监察科、地籍科、财务科。

单独选址用地,增加地质综合科;

3、会签采取2种方式进行,即科室逐个会签,或由耕保科牵头组织相关科室集体会签。

各科室会签时间为有效工作日1天,逾期视为同意;集体会签同意后,各科室当场签署意见;

4、科室会签后,报经分管领导审查同意,提交局长办公会进行内部会审;

5、参加局长办公会会审的科室为耕保科,需要时也可安排相关科室参加;

6、局长办公会会审同意后,由耕保科按照财务科核定的报批费用,通知用地单位预交费用,费用到位后,报市政府批准;然后,由耕保科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7、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建设用地报批内部会审制度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增强建设用地报批的透明度,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审的内容

1、本县凡应当依法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申请,包括农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各用地单位的用地申请,各乡镇宅基地用地申请。

2、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3、各项费用的收缴情况(包括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地价评估费、勘测定界费及有偿使用费等)。

4、有无违法用地。

二、会审的程序

1、各用地单位、户报来的建设用地申请材料,由办公室受理呈局领导批阅后转建设用地股,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2、在初步审查的基础上,由建设用地股填写《陇西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会审单》分送地籍股、执法队、办公室,由各股室分别对有关内容进行审理后,送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审阅后由建设用地股提交局务会议讨论;否则,除特殊情况而外,局务会议不予讨论。

3、经局务会议讨论决定上报的材料,包括呈送政府领导签字、盖章、文件起草等由建设用地股负责办理;文件由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打印、盖章由办公室负责办理;校对、分送、归档工作由建设用地股办理。

4、对局务会议决定不宜上报的材料,由建设用地股登记后,签发退件单,予以退件并说明理由。

5、上级批复的建设用地材料,不再会审,也不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由建设用地股起草转批文件后,由主管领导签发。

6、加强费用的收缴管理工作。

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等的收缴由耕地保护股按规定标准核算,先出具收费通知单,送办公室(财务室)负责清缴,并将收缴结果通知耕地保护股;费用缴清后方可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7、属未批先建或违法占地,由执法队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用地手续;对符合法律规定及程序的,由执法队出具《建设用地监督检查意见书》,经分管领导签字,办公室盖章后,由耕地保护股随材料一并上报。

8、对特急的项目用地要坚持特使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

对县政府领导批示的建设用地材料,确需急办的,可根据局领导或分管领导的决定由耕地保护股先行办理,然后按本制度补办有关内部会审事宜,无故拖延时间的有关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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