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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文件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文件

苏园规[2004]6号

关于下发《苏州工业园区施工企业及项目

经理动态综合考评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园区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园区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现将《苏州工业园区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动态综合考评暂行规定》等五个文件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苏州工业园区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动态综合考评暂行规定

2、苏州工业园区外地建筑业企业登记暂行规定

3、关于进一步加强园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管理的通知

4、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5、2004年苏州工业园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二○○四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

施工考评规定通知

打印:

华沁校对:

张剑 共印800份

苏州工业园区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

动态综合考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筑市场的管理,提高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素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园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动态综合考评是指对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在经营行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科技创新、队伍管理等五方面的考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动态综合考评的范围仅限于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在园区内发生的行为。

第四条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是动态综合考评工作的主管部门,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具体实施动态综合考评工作。

第五条动态综合考评每季度进行一次。

施工企业应每月进行自查,填写《苏州工业园区施工企业自查表》,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项目经理填写《苏州工业园区项目经理自查表》。

施工企业在下一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向园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报送《苏州工业园区施工企业自查表》和《苏州工业园区项目经理自查表》。

园区规划建设局每季度组织进行一次抽查。

第六条动态综合考评采用得分制,基本分为0分。

如同一情况受重复奖励或处罚的,其加(减)分以最高分计算,不重复计分。

具体分值计算见《苏州工业园区施工企业动态综合考评表》和《苏州工业园区项目经理动态综合考评表》,园区规划建设局可根据园区建筑市场管理的要求每年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施工企业在考评中有虚报、漏报、瞒报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加分的倒扣分;减分的加倍减分。

第八条园区规划建设局根据每季度的考评情况,在次年1月份把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分别评定为A、B、C三个等级,各等级的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评定等级在下一年度内有效,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工期严重滞后、重大民工上访或闹事等情况,园区规划建设局将立即调整其评定等级,直至停止其在园区承接工程的资格。

第十条进入园区承接工程不足一年的,以及不符合年度登记条件的施工企业,只进行考评,不定级。

第十一条对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施工企业,当年不得评定为A级施工企业:

  

(一)受吊、扣资质证书处理的;

  

(二)累计工伤死亡2人(含2人)以上或发生三级以上(含三级)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有不合格工程或两项(含两项)以上工程质量一次验收不合格的;

  (四)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重大质量事故的;

  (五)减分累计达50分以上(含50分)的;

  (六)发生行贿受贿、贪污等案件的;

  (七)发生因内部矛盾激化或拖欠民工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八)违反招投标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九)在各类检查中,受到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第十二条对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经理,当年不得评定为A级项目经理:

(一)发生工伤死亡事故的;

(二)有不合格工程或工程质量一次验收不合格的;

(三)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质量事故的;

(四)在各类检查中,受到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第十三条评定等级为A级,且业绩显著的,由园区管委会授予当年度优秀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称号,并通过媒体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苏州工业园区施工企业自查表

企业名称:

时间:

考评自查得分:

负责人:

考评内容

得分

月份

月份

月份

月份

经营行为

江苏省级行文表扬(批评)

20(-20)

苏州市级获园区行文表扬(批评)

10(-10)

发生行贿受贿、贪污等案件每起

-20

违反招投标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每起

-20

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影响合同履约的每起

-5

不按时上报动态综合考评表等有关报表的每起

-10

工程质量

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每项

40

江苏省优质工程奖(扬子杯)每项

35

苏州市优质工程奖(姑苏杯)或园区(金鸡湖杯)

30

苏州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的每项

20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不能一次合格的每项

-15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直接损失5千元至10万元

-15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

-30

园区规建局或质安站质量通报表扬(批评)每起

10(-10)

因质量问题受到停工整顿处罚的每起

-10

确属施工质量问题引起投诉或媒体曝光的每起

-10

安全文明施工

省级文明工地每个

10

苏州市级文明工地每个

5

发生死亡事故每人

-30

发生伤害事故重伤1人

-10

发生重大火灾、机械设备事故、集体食物中毒

-20

发生一般火灾、机械设备事故

-10

园区规建局或质安站质量通报表扬(批评)

10(-10)

因安全问题受到停工整顿处罚的每起

-10

确属不文明施工引起投诉或媒体曝光(夜间施工噪声等)每起

-10

科技创新

获国家级QC小组奖

20

获省级QC小组奖

10

获苏州市级QC小组奖

5

获国家级工法的每项

20

获江苏省级工法的每项

15

获苏州市级工法的每项

10

队伍管理

获江苏省综治办行文表彰

30

获苏州市综治办行文表彰

20

获园区综治部门办行文表彰

10

恶意拖欠民工工资,引起群体上访,造成社会影响的每起

-30

发生重大盗窃案件的每起

-10

发生聚众斗殴等扰乱治安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每起

-30

苏州工业园区项目经理自查表

企业名称:

项目经理:

时间:

考评自查得分:

考评内容

得分

月份

月份

月份

月份

江苏省级行文表扬(批评)

20(-20)

苏州市级获园区行文表扬(批评)

10(-10)

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影响合同履约的

-10

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

40

江苏省优质工程奖(扬子杯)

35

苏州市优质工程奖(姑苏杯)或园区(金鸡湖杯)

30

苏州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的

20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不能一次合格的每项

-20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直接损失5千元至10万元

-15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

-30

园区规建局或质安站质量、安全通报表扬(批评)每起

10(-10)

因质量、安全问题受到停工整顿处罚的每起

-10

确属施工质量、不文明施工问题引起投诉或媒体曝光的每起

-10

省级文明工地

15

苏州市级文明工地

10

发生死亡事故每人

-30

发生伤害事故重伤1人

-10

发生重大火灾、机械设备事故、集体食物中毒

-20

发生一般火灾、机械设备事故

-10

发生重大盗窃案件的每起

-10

发生聚众斗殴等扰乱治安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每起

-30

 

苏州工业园区外地建筑业企业

登记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筑业企业管理,维护园区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地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外地企业”),是指在苏州工业园区辖区以外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并在园区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设备安装、装饰、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和其他专业工程施工。

第三条园区规划建设局负责辖区内外地建筑业企业的登记管理。

第二章外地企业登记

第四条凡参加园区工程建设活动的外地企业,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外地企业登记分为单项工程登记和年度登记。

第六条园区规划建设局对符合单项工程登记条件的外地企业发放《苏州工业园区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单项登记);对符合年度登记条件的外地企业发放《苏州工业园区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年度登记)。

取得《苏州工业园区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单项登记)的外地企业可承接已登记的单项工程;取得《苏州工业园区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年度登记)的外地企业可在本年度内承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规定范围内的工程。

第七条外地企业办理单项工程登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拟承接工程的项目概况;

(二)持有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符合拟承接工程要求,业绩良好;

(三)拟派出的项目经理资质符合拟承接工程要求,业绩良好;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在本次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7号令)第十四条所列举的违法行为,诚信记录良好(需提供企业自身出具的承诺书,见样本)。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条件的外地企业,在备齐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到园区规划建设局设在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的窗口领取《苏州工业园区外地建筑业企业单项工程登记申请表》,申请资料真实、齐全、合法、有效的,园区规划建设局予以核发《苏州工业园区外地建筑业企业单项工程登记证明》。

第九条外地企业可持《苏州工业园区外地建筑业企业单项工程登记证明》参加投标或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第十条投标中标或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应向园区规划建设局申领《苏州工业园区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单项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苏州工业园区外地建筑业企业单项工程登记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工程承包合同;

(四)参加工程管理的项目经理、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资质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资料真实、齐全、合法、有效的,园区规划建设局予以核发《苏州工业园区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单项登记);

按照《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规定,省外企业应到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后,再向园区规划建设局申领《苏州工业园区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单项登记)。

第十一条外地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园区规划建设局申请办理年度登记:

(一)在园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施工业绩至少符合下列其中一项:

1、本年度在园区承接工程3项以上,且年产值:

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年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专业承包企业年产值为其资质等级标准最高年产值的三分之一以上,但最低不少于200万元。

产值确认以纳税凭证为准。

2、三年内在园区承接的工程获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市或以上级别优质工程奖项。

3、本年度曾受园区规划建设局通报表扬或奖励。

(三)近三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7号令)第十四条所列举的行为。

办理年度登记手续的时间为每年十二月。

第十二条外地企业提交的申请年度登记资料真实、齐全、合法、有效的,园区规划建设局予以核发《苏州工业园区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年度登记)。

第十三条未取得《苏州工业园区外地建筑业企业单项工程登记证明》或《苏州工业园区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年度登记)的外地建筑业企业,不得在园区范围内承接任何建设工程项目。

第十四条外地企业的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地址、电话等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到园区规划建设局办理变更手续。

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的,将作为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园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对辖区内的建筑业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考核(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质量安全检查、业主意见测评等),对考核优良的企业公开表扬,并优先向业主推荐参加招投标。

对考核业绩较差的企业取消其资格。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监理等咨询服务类外地企业的登记,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园区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原《苏州工业园区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试行)》(苏园管〔1998〕45号文)废止。

 

附件:

苏州工业园区外地建筑业企业单项工程登记申请表

苏州工业园区外地建筑业企业

单项工程登记申请表

 

企业名称:

--------------------------------------------------(盖章)

申请日期:

-----------------年----------------月---------------日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用于外地来建筑业企业进园区单项工程准入登记备案,应使用钢笔填写,或使用计算机打印,字迹要工整。

二、随表须附以下资料,且应使用A4规格装订成册,有封面、目录和页码。

1、企业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核对);

2、企业派驻拟单项登记工程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

3、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施工合同、验收证明、获证证书等材料)(原件核对);

4、近三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7号令)第十四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诚信记录良好的证明(只需企业自身出具承诺书);

5、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园区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

 

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地址

电话

资质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

 

职称

文化程度

电话

 

资质等级

 

主项

 

增项4

增项1

 

增项5

增项2

 

增项6

增项3

 

增项7

近两年承建的代表工程项目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工程

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

规模

工程造价(万元)

项目经理

开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核定质量

等级

安全情况

 

 

 

 

 

 

 

 

 

 

 

承诺书

我公司在申请日前一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7号令)第十四条所列举的下列行为:

一、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五、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

六、拖延报告、隐瞒、谎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

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

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自觉遵守与维护园区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

为了维护园区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施工企业的建筑行为,本企业郑重承诺:

如果在交易、施工、质量、安全等方面发生下列行为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自愿放弃在园区登记资格,退出园区建筑市场:

一、拒绝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正常管理;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串标、围标,扰乱有形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四、因欠薪而引发工人聚集上访事件;

五、不按时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参加的会议,不按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报表;

六、企业驻园区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而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申请单位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准入登记

机关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

 

年月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园区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证》发放管理的通知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强对园区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按照建设部令第9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对于园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作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园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且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都必须按规定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单位在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填写后到园区规划建设局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提供如下证明文件:

1、《土地使用证》或相关土地证明;

2、建设工程验线记录单;

3、施工单位的《苏州工业园区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年度登记或单项登记)、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及动态管理手册、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名单、施工企业管理费缴纳证明。

4、监理单位的进园区资质核验手续、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原件及动态管理手册;

5、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

6、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7、人防工程审查抄告单;

8、苏州工业园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合同备案表(外商独资企业投资项目不需提供,但须提供工程承包合同);

9、白蚁预防合同(民用建筑提供);

10、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表;

11、《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由园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后与有关单位签署);

12、如施工方案中发生土方弃运,则需提交土方运输方案,内容包括:

土方数量、运输方式、运输时间、目的地、运输线路等。

三、园区规划建设局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符合条件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补充的资料,待补全后予以核发。

四、一个项目经理原则上只能承接一个工程,需要同时承接两个工程的,必须经过园区规划建设局批准。

五、在园区承接建筑施工业务的施工企业,经过园区规划建设局年度综合考评后,按其业绩表现分为A、B、C三类。

如果建设单位选定的施工单位为C类企业,或者受到园区规划建设局或其它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建设单位应出具承诺书,承诺对今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

六、对应申领《施工许可证》而未申领的建筑工程项目,一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予发放《建筑使用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局建设管理处。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杯》

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鼓励建筑企业增强质量意识,坚持走“质量兴业”之路,争创更多的质量一流工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杯》优质工程奖是园区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杯》优质工程奖由园区规划建设局组织有关部门的人员并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四条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杯》优质工程每年评审一次。

获奖工程的质量应达到园区先进水平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每年评定的数量不超过10个。

第二章评选范围及评选条件

第五条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杯》优质工程评选范围是: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

第六条申报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杯》优质工程应具有以下规模:

1、住宅工程:

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单体工程;

2、公共房屋建筑工程:

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单体工程;

3、工业建筑工程:

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跨度24米以上单体工程;

4、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的单项装饰装修工程;

5、市政公用工程:

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

6、虽未达到上述规模,但建筑风格独具特色,质量特别优良,在社会上有影响力的工程项目。

第七条申报《金鸡湖杯》优质工程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园区工商注册或取得《苏州工业园区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年度登记)的建筑业企业;

2、工程的总承包或主承建单位。

第八条申报《金鸡湖杯》优质工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法律、法规手续,文件齐备;

2、工程设计合理,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

3、施工工艺和技术较先进、合理,施工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在苏州地区处于较高水平;

4、工程在开工前必须向园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申报创优计划,落实创优措施;

5、施工过程中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6、工程自竣工验收后,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未发现质量问题和隐患;

7、申报工程自竣工验收到申报时限,不超过两年。

第三章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九条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杯》优质工程由承建单位自愿申报。

第十条申报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杯》优质工程,须提供如下材料(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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