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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2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当持有与其所服务的船舶航区、种类、等级或主机类别和所担任的职务相符的有效适任证书。

但有本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持有本规则第八章规定的适任证书特免证明。

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和无线电人员还应持有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

在军事船舶、渔船、非机动船、非营业的游艇、体育运动船和构造简单的木船上服务的船员不适用本条上述规定。

第四条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二)满足以下年龄要求:

1、女性船员小于60周岁,男性船员小于65周岁;

2、申请海船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20周岁;

3、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18周岁;

(三)完成本规则规定的相应船员教育和培训;

(四)具有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海上安全记录;

(五)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特别是关于视觉、听觉和讲话能力等方面的标准;

(六)通过本规则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完成本规则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

(七)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

第2章适任证书第六条

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按照所适用的船舶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确定,并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或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限制。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

但担任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第7条适任证书的基本内容包括:

(1)适任证书编号;

(2)持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点、持证人签名;

(3)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

(4)持证人适任的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

(5)限制项目;

(6)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7)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证书到期,持证人可按照本规则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对女性持证人,不得超过六十周岁生日;男性持证人,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生日。

第8条适任证书的“限制项目”规定适任证书所能适用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和航区。

船舶种类分为:

货物运输船舶、非运输船、客船、滚装客船、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高速船、水产品运输船。

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种类分为:

内燃机、蒸汽轮机、燃气轮机。

航区分为:

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但GMDSS适任证书的航区分为:

A1、A2、A3和A4海区。

“限制项目”由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签注。

第9条适任证书的类别、等级、职务和适用范围

(1)适任证书类别分为甲、乙、丙、丁类四种。

(2)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分为:

1、一等适任证书:

30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

500至3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

3、三等适任证书:

未满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

但无限航区(含近洋航区)、沿海航区(含近岸航区)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为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

(3)适任证书职务分为:

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值班机工;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通用操作员、GMDSS限用操作员。

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统称为驾驶员,驾驶员和值班水手统称为甲板部船员。

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统称为轮机部船员。

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通用操作员、GMDSS限用操作员统称为无线电人员。

(4)甲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无限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3、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

4、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

5、GMDSS通用操作员。

(5)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近洋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近洋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3、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4、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5、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

6、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

(6)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沿海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沿海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3、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4、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5、GMDSS限用操作员;

6、沿海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

7、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

(7)丁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3、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的值班水手;

4、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值班机工。

在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应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一致。

第10条适任证书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第3章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

第1节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第11条申请船长或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以下专业教育和培训:

(1)申请无限航区、沿海航区船舶的值班水手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主管机关规定的值班水手适任培训时间或者完成航海类技工学校相关专业的教育。

(2)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三副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2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

(3)申请无限航区船舶大副、船长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或者在完成本条

(二)项规定的教育的基础上,再完成不少于1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

第12条申请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和驾驶员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大副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船上医护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第13条申请无限航区、近洋航区船舶的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者,应当持有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

第14条申请船长或甲板部船员职务晋升考试、评估者,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

  

(一)申请值班水手适任证书者,应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船舶上服务满6个月;

(2)申请三副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值班水手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3)申请大副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二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4)申请船长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大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

第十五条申请航区扩大考试、评估者,应持有与所申请的航区较低一级航区但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6个月。

持有沿海航区船长或甲板部船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6个月者,可跨航区申请无限航区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考试、评估。

第16条申请吨位提高考试、评估者,应持有与所申请的吨位较低一级吨位但相同航区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第17条同时申请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考试、评估者,应持有与所申请的航区和吨位均较低一级但相同职务的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

第2节轮机部船员

第18条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以下专业教育和培训:

(1)申请无限航区、沿海航区船舶的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主管机关规定的值班机工适任培训或者完成航海类技工学校相关专业的教育。

(2)申请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三管轮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2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

(3)申请无限航区船舶的大管轮、轮机长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或完成本条

(二)项规定的教育,并再完成不少于1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

第19条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均应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申请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申请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条申请轮机部船员职务晋升考试、评估者,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

(1)申请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应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船舶上服务满6个月;

(2)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3)申请大管轮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4)申请轮机长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

第二十一条申请航区扩大考试、评估者,应持有与所申请航区较低一级航区但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6个月。

持有沿海航区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6个月者,可跨航区申请无限航区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二十二条申请功率提高考试、评估者,应持有较低一级功率但相同航区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第二十三条同时申请航区扩大和功率提高考试、评估者,应持有与所申请的航区和功率均较低一级但相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

第3节无线电人员

第二十四条申请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以下的专业教育和培训:

(一)申请GMDSS限用操作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6个月的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或者完成航海类技工学校相关专业的学历教育。

(2)申请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2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

(3)申请GMDSS一、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或者在完成本条

(二)项规定的教育的基础上,再完成不少于1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

第二十五条申请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申请GMDSS通用操作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和一级无线电电子员者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和精通急救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六条申请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持有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并至少具有12个月海上服务资历。

申请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持有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证书,并至少具有担任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18个月海上服务资历。

第4节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正在接受航海类教育的学员在结业或毕业前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三副、三管轮和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考试、评估的,不受本章有关海上服务资历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已持有适用于货物运输船舶适任证书的船员在各类非运输船舶上的服务资历可视为在货物运输船舶的海上服务资历。

第二十九条在近洋航区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的海上服务资历可视为在无限航区船舶上的海上服务资历。

第三十条现职船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并受到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其在发生事故前的海上服务资历不能作为申请考试、评估和发证的海上服务资历。

海上服务资历自发生事故后重新开始计算,但应扣除适任证书被滞留或扣留的时间。

第四章特殊种类船舶的适任证书第一节客船和滚装客船

第三十一条在客船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完成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取得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持有适用于客船的适任证书。

第三十二条在滚装客船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完成滚装客船特殊培训,取得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持有适用于滚装客船的适任证书。

第三十三条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并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或者航海类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

但已具有高级船长职称的船长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船长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的相应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船长满24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船长3个月;或持有客船或滚装客船大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运输船上担任大副不少于18个月,其中曾经担任客船或滚装客船大副至少6个月,通过船长考试、评估合格后,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船长3个月。

(2)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大副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的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大副满24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大副3个月;或持有客船或滚装客船二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运输船上担任二副不少于12个月,其中曾经担任客船或滚装客船二副至少6个月,通过大副考试、评估合格后,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大副3个月。

(3)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二副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的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二副满12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滚装客船上任见习二副3个月;或持有客船或滚装客船三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运输船上担任三副不少于12个月,其中曾经担任客船或滚装客船三副至少6个月,安全记录良好。

(4)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三副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的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三副满12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三副3个月;或通过三副适任考试、评估,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完成规定的18个月船上培训,安全记录良好。

第三十六条初次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轮机长、轮机员,应在其他种类的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3个月。

通过三管轮适任考试、评估者,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完成规定的18个月船上培训,安全记录良好,可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的三管轮适任证书。

第三十七条在客船、滚装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持相应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或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适任证书。

在滚装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的海上服务资历按照其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船舶等级确定。

第三十八条除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外,本节其余各条规定适用于在两港间航程超过50海里(包括50海里)的客船或滚装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

第二节液货船

第三十九条在液货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完成相应的液货船特殊培训,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并持有适用于相应的液货船的适任证书。

第四十条在液货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并持有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

第四十一条符合本条规定的船员,可申请其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扩大至相应种类的液货船:

(一)初次申请适任证书适用于某种类液货船的船员,应在取得液货船特殊培训合格证后,在相应的液货船上见习不少于3个月。

此后,适任证书持有人经过其他种类的液货船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后,即可申请其适任证书适用于其他种类液货船。

(2)申请适用于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液货船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

(三)申请适用于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液货船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及沿海航区液货船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2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中专及以上学历教育。

第5章适任考试和评估  

第四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应提前3个月公布考试、评估计划。

  

第四十三条申请各类别、等级职务适任证书的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按本规则附件一执行。

附件一规定的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要求需要调整时,由主管机关以文件的形式调整并公布。

  

第四十四条适任考试、评估应当同时申请。

申请适任考试、评估由船员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或公司在主管机关规定的申请期间内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委托他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的,应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委托公司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的,该公司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备案材料至少包括营业执照。

正在接受航海类教育的学员申请参加适任考试、评估的,由其所在教育机构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第四十五条申请人申请考试与评估应提交以下材料: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三)12个月内体检的《海船船员体格检查表》;

(4)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5)本规则规定的专业培训合格证;

(6)近期直边正面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7)有效身份证件影印件;

(8)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表明其适任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9)航海类教育的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或学籍证明。

正在接受航海类教育的学员申请适任考试、评估,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前款第

(一)、(三)、(五)、(六)、(七)、(九)项规定的材料。

第四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审核。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对符合本规则第三章规定条件的,应当于考试、评估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签发《准考证》。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七条参加适任考试、评估者应遵守考场规则。

考场规则由主管机关颁布。

第四十八条参加适任考试、评估,有部分科目或项目不及格者,可以在自初次考试、评估《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5次补考。

逾期不能通过全部考试、评估的,所有已有考试、评估成绩失效。

正在接受航海类教育的学员必须在评估合格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四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公布考试、评估成绩。

考生的考试、评估成绩自全部科目和项目通过之日起5年内有效。

第五十条除本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情形外,适任考试和评估由海事管理机构组织进行。

第五十一条船员考试大纲和评估纲要由主管机关制定并公布。

第五十二条从事考试、评估的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和包括海上服务资历的相应专业工作经历,熟悉相应的考试大纲和评估纲要,以及考试、评估程序、规范和要求。

采用模拟设备对船员或学员进行考试、评估的人员,还应经过相应的模拟设备操作和应用的培训。

第五十三条从事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主管机关审核。

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应在质量管理体系中受到连续监控,确保达到质量目标。

第五十四条从事航海类教育的机构,应建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

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在质量标准体系中受到连续监控,确保达到质量目标。

第五十五条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主管机关可以承认符合本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航海类教育和培训机构在一定时间内按本规则自行组织的考试和评估等效于主管机关的考试和评估。

有关航海类教育和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考试和评估的办法由主管机关另行颁布。

第六章船上培训和船上见习

第五十六条已通过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在5年内完成下列船上培训或船上见习:

(1)通过二副、三副、二管轮、三管轮适任考试和评估者,应持《船上培训记录簿》,在船上完成不少于12个月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船上培训记录簿》中所规定的船上培训项目和内容;其中应有6个月是在船长或高级船员的监督下履行了相应的驾驶台或机舱值班职责。

(2)通过船长、轮机长适任考试和评估者,可在担任大副、大管轮或见习船长、轮机长职务期间完成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船上见习记录簿》中所规定的船上见习项目和内容。

申请GMDSS无线电人员证书和各类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吨位或功率提高的,免予船上培训或船上见习。

第五十七条已通过近岸航区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者,应在5年内完成不少于3个月相应职务的船上实习。

第五十八条组织安排船上培训和船上见习的公司应按主管机关的要求制定船上培训或见习计划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7章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第五十九条通过适任考试、评估并完成第六章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者,可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签发适任证书的申请,并提交《船员服务簿》和《船上培训记录簿》或《船上见习记录簿》(申请近岸航区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应提交船上实习报告)。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于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本规则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相应类别、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委托他人或公司提出申请的,适用本规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第六十条完成不少于2年的航海类教育的学员通过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考试、评估者可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相应航区、专业的值班适任证书。

但须在船长、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或合格的普通船员的指导下履行值班职责不少于3个月后,方可参加航行值班。

第六十一条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者,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可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规则第四十五条

(一)至(八)项规定的材料申请办理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

经海事管理机构按本规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审核合格,由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相应类别、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六十二条持有适任证书者,应在适任证书有效期的最后12个月内,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第六十三条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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