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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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

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加强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办法》、《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技术改造、养护等水运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验收前质量鉴定(以下简称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验收前质量评定(以下简称竣工质量评定)两个阶段。

沿海港口1000吨级以下且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内河港口300吨级以下且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的港口工程以及V级以下的航道整治工程,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质量评定可合并进行。

第五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的依据:

(一)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交通运输部和国家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三)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四)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以及概算调整等文件;

  (五)主要设备技术规格书或说明书;

(六)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本;

(七)项目质监机构监督过程中有关质量的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资料。

第六条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交工质量鉴定

第七条交工质量鉴定是质监机构对负责监督的水运工程项目在交工验收前,评价已完工程的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和规范要求,是否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并为竣工验收质量评定提供依据。

交工质量鉴定分为:

船闸工程水下验收交工质量鉴定和建设项目(或者合同段)工程交工质量鉴定。

第八条船闸工程水下验收交工质量鉴定

 是指船闸工程放水前的水下工程以及门、机、电无水联合调试验收质量鉴定。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船闸工程土建项目基本完成,具备放水条件;

(二)施工单位对水下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单位对水下工程质量复检合格;

(三)门、机、电无水联合调试合格,并完成联调报告;

(四)水下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符合相关规定;

(五)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已完成水下工程的工作总结。

第九条建设项目(或者合同段)工程申请交工质量鉴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或者合同段)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少量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工程安全使用;

(二)施工单位按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各单位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建设单位已经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对已完工程进行预验收,且预验收合格(格式见附件1);

(五)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符合相关规定,交工文件经监理审核并按有关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六)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已完成建设项目(或者合同段)工程的工作总结。

第十条交工质量鉴定实施程序

(一)工程项目满足交工质量鉴定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质监机构提出交工质量鉴定申请(格式见附件2)。

质监机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经核实符合要求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交工质量鉴定工作并印发交工质量鉴定意见书(格式见附件3)。

对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退回并且告知原因;

(二)实体工程质量检测应当结合工程进度分阶段进行,水运工程进行到下列各阶段,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质监机构进行实体检测。

码头工程:

桩基基本完成前,梁板制作完成安装前,主要构件防腐施工前;

道路堆场工程:

地基处理基本结束前,基层基本完成前,面层基本完成前;

航道工程:

地基处理基本结束前,护岸底板基本结束前,护岸基本结束前;

船闸工程:

地基处理基本结束前,底板基本完工前,墙身基本完成前,水下验收前;

干船坞与船台滑道工程:

地基处理基本结束前,底板基本完工前,坞墙基本完成前;

桥梁工程:

桩基施工基本结束前,墩柱基本完工前,上部机构基本完工前;

(三)质监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通知后应当及时组织安排相应阶段的实体检测工作。

在完成各阶段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后,质监机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下发质量检查情况通报,并抄送相应交通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工程实体检测工作由质监机构或者质监机构委托的具有相应试验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

质监机构应在项目开工前委托具有水运工程相应试验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过程中质量鉴定检测工作;质监机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检测项目和频率。

第十二条交工质量鉴定实施方法

(一)质监机构应成立不少于5人的质量鉴定组实施交工质量鉴定工作,对于技术复杂的大中型工程,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二)交工质量鉴定工作包括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工程实体质量检测与评价、工程观感质量评价和工程内业资料审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交工工程予以评分,鉴定工程质量等级;

(三)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抗氯离子渗透性能以及混凝土面层厚度等验证性检测按附件9中规定的抽查项目及频率开展,合格判定标准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附录D执行;

(四)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应当按附录表1中不同工程类别规定的抽查项目及频率开展,并计算工程实体得分;检测项目的规定值或允许偏差按照有关质量检验标准执行;

(五)工程观感质量评价应当按附录表2中不同水运工程类别规定的检查内容、方法及评分标准执行。

评价方法可以采用观察检查、必要时进行量测;

(六)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应当按附录表3中不同工程类型的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进行抽查;并按附录三中评分标准予以评分;

(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按附录表4中不同工程类别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

符合性审查意见分为“符合”和“不符合”两种结论。

第十三条对于大型装卸、输送设备、鉴定前需进行重载试运转,按设计要求对相关性能指标进行测试,运行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由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或相关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性能检测并出具相关许可证书的,可给予认可。

第十四条水运工程项目中所包涵的公路、桥梁工程的质量鉴定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房建、港区铁路、设备安装、防洪工程、绿化、工艺管道由质监机构按本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由房建、铁路、水利、电力、园林及化工等行业管理部门出具质量意见的,鉴定组可引用其结论。

第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宜组织交工质量鉴定:

(一)混凝土强度、航道疏浚水深等主要指标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二)桩基检测、预应力构件的张拉应力、桥梁荷载试验等有任一项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结构主要受力部位存在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并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

(三)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安全隐患或已降低使用功能;

(四)桥梁通航净空、船闸通航尺度、防洪堤标高不满足设计要求;

(五)航道护岸工程存在滑坍失稳或墙后填方有严重沉陷变形;

(六)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未按要求整理或检查项目不全、频率不足或缺少必要的数据,不能有效证明主要工程所用的原材料、施工工艺及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规定或资料反映出的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保证安全运营及正常使用。

第三章竣工质量评定

第十六条竣工质量评定是指水运工程交工验收结束后、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对项目在交工质量鉴定中存在的质量缺陷、试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以及尾留工程的完成情况予以核查,对竣工资料整理情况予以审查,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状况给予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竣工质量评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如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工程效果和工程正常运行,尾留工程投资额不得超过工程总概算的5%;

(二)项目试运营期结束,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以及联动调试具备生产条件,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三)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合格;

(四)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并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

(五)航道工程试运行期满1年,一般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满3个月,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满6个月,运行情况正常,符合设计要求;

(六)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要求;

(七)竣工档案资料齐全;

(八)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已编制完成竣工总结报告,其中建设单位对试运行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或缺陷已经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处理完毕,并提交了处理报告;

(九)经营企业或运营管理单位已完成工程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竣工质量评定实施程序:

(一)在项目试运行期内,质监机构不定期组织质量回访检查,对交工质量鉴定中存在的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以及试运行过程中出现其它质量问题予以检查,及时发出质量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并抄送相关交通行业主管部门;

(二)项目具备竣工质量评定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质监机构提出竣工质量评定申请(格式见附件4)。

经核查符合要求的,质监机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质量评定工作并印发竣工质量评定报告(格式见附件5),对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退回并且告知原因;

(三)质监机构应成立不少于5人的质量评定组实施竣工质量评定工作,对于技术复杂的大中型工程,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九条竣工质量评定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核查工程交工质量鉴定及交工验收提出的主要问题整改情况;

(二)核查试运营期是否产生新的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

(三)检查尾留工程质量;

(四)审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完整性;

(五)确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

第二十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不宜组织竣工质量评定:

(一)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未经处理,或虽经处理仍然不合格的;

(二)港口装卸设备、船闸设备和其它以设备购置安装工程为主(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工程未通过试运行或系统性能测试,系统性能参数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三)航道整治经一个水文年的效果观测分析,项目各河段(滩)整治综合效果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四)建设项目在试运营期间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发现重大质量隐患,并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处理的;

(五)其他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情况。

第五章工程质量鉴定等级

第二十一条交工质量鉴定等级标准

(一)建设项目交工质量鉴定等级按单位工程逐级评定,均划分为合格、不合格二个等级。

(二)单位工程合格标准为:

(1)单位工程各实体抽检指标合格;;

(2)单位工程实体质量得分不低于80分;

(3)单位工程观感质量综合得分率不低于80%;

(4)单位工程内业资料综合得分率不低于80%;

(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执行条文“符合性”审查中未发现有“不符合”情况;

(6)安全与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均符合要求(附件6);

(7)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验证性检测抽查项目均合格(附件9)。

(四)建设项目合格标准为:

(1)建设项目所含各单位工程均合格;

(2)建设项目实体质量得分不低于80分;

(3)项目工程观感质量综合得分率不低于80%。

(4)建设项目内业资料综合得分率不低于80%。

第二十二条竣工质量评定等级标准

(一)建设项目竣工质量评定等级划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二)建设项目合格标准为:

(1)建设项目交工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

(2)建设项目在交工质量鉴定中存在的质量缺陷已整改完毕,并验收合格;

(3)尾留工程质量鉴定合格;

(4)建设项目在试运行中未发现明显异常,或在试运行中出现的其它质量问题已及时处理,并审查通过。

(三)建设项目优良标准为:

(1)建设项目竣工质量满足合格标准;

(2)交工质量鉴定中建设项目实体质量得分不低于90分,且所含各单位工程实体质量得分不低于85分、观感质量综合得分率不低于85%。

项目工程内业资料综合得分率不低于85%

第二十三条质量鉴(评)定不合格的工程经整修、加固、补强或返工后可重新进行鉴(评)定。

经检测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可认定为质量合格;经检测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认定为质量合格。

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造成大面积返工或经加固、补强后造成永久性缺陷的工程,其竣工质量评定不得为优良。

第二十四条水运工程未经竣工质量评定或竣工质量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工程各参建单位应严格履行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程序,对于未及时履行相应手续而影响工程质量鉴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并由相应交通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六条在整个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期间,质监机构所进行的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工程观感质量评价以及工程内业资料审查等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列入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进行质量鉴定的水运工程项目,按部质监局《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参建单位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

附件2:

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

附件3:

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意见书

附件4:

水运工程竣工质量评定申请书

附件5:

水运工程竣工质量评定报告

附件6:

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附件7:

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实体质量、观感质量、内业资料)评分表

附件8:

单位工程综合质量鉴定表(通用表)

附件9:

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验证性检测项目表

附录1:

交工质量鉴定工程实体质量评分方法

附录2:

交工质量鉴定工程观感质量评分方法

附录3:

交工质量鉴定工程内业资料评分方法

附录4:

交工质量鉴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审查方法

 

附件1

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

工程项目

单位工程

工程概况

 

施工单位质量检验意见:

已按施工合同、设计要求完成本单位工程内容,施工资料完善,未违反相关强制性条文规定,工程质量自评。

同意申请交工质量鉴定。

项目经理签字:

企业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施工单位公章

监理单位质量检验意见:

施工单位已按合同、设计要求完成本单位工程内容,未违反相关强制性条文规定,施工资料齐全。

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为。

同意申请交工质量鉴定。

总监签字:

企业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监理单位公章

设计单位质量检验意见:

施工单位已按设计要求完成本单位工程内容,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未违反相关强制性条文规定,施工资料齐全。

同意申请交工质量鉴定。

项目设计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设计单位公章

建设单位质量检验意见:

施工单位已按合同要求完成本单位工程内容,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未违反相关强制性条文规定,施工资料齐全。

同意申请交工质量鉴定。

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建设单位公章

附件2

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

工程质量监督局(站):

工程按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要求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经我方组织的预验收合格。

按照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现向你局(站)提供下列资料,申请交工质量鉴定,请予办理。

附件:

1、工程参建单位交工总结报告

2、工程监理质量评价报告

3、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

4、其它有关资料

申请单位(建设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3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意见书

                           编号:

工程项目

单位工程

批复文件

工程地点

建安投资

工程概况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鉴定依据

开工日期

完工日期

鉴定意见

 

年月日

 

 

附件4

水运工程竣工质量评定申请书

工程质量监督局(站):

工程已按批准初步设计的内容全部建成,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合同和标准规范等要求,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工程试运行情况良好,现准备竣工验收。

按照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现向你局(站)提供下列资料,申请竣工质量评定,请予办理。

附件:

1、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工作总结

2、交工验收报告及试运行情况报告

3、交工验收和缺陷责任期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4、其它有关资料

申请单位(建设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5

水运工程竣工质量评定报告

一、工程概况

(一)建设依据

(二)建设规模

(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四)工期

二、交工质量鉴定情况

三、工程竣工质量评定情况

(一)竣工质量评定组织实施情况

(二)工程外观检查情况

(三)内业资料检查情况

(四)工程交工质量鉴定和交工验收时存在主要质量问

题及处理落实情况

(五)试营运期新出现的主要质量问题及处理落实情况

(六)竣工质量等级评定

四、相关建议

 

附件6

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实体质量、观感质量、内业资料)评分表

工程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万元):

序号

单位工程名称

检查得分

投资额(万元)

检查得分×投资额

备注

合计

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得分

鉴定人员

年月日

 

附件7单位工程综合质量鉴定表(通用表)

单位工程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项目质量负责人

序号

项目

检查验收情况

核定意见

1

实体检测

应得分,实得分

2

质量保证资料

应得分,实得分,得分率%

3

涉及安全和主要功能

项目抽查结果

共抽查项

符合要求项

不符合要求项

4

观感质量

检查项目总分:

实得分分,得分率%

5

强制性条文

符合性审查

6

质量鉴定综合结论

组织单位

鉴定人员

年月日

备注:

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项目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B.0.08执行。

附件8

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序号

工程类别

安全和功能检查项目

份数

核查

意见

抽查

结果

检查人

1

疏浚与吹填

1

疏浚工程竣工断面及水深图

2

吹填工程竣工地形测量图

2

码头、防波堤、护岸、堆场、道路、船闸、船坞、航道整治建筑物

1

工程竣工整体尺度测量报告

2

建筑物沉降位移观测资料

3

结构裂缝检查记录

4

防渗结构渗漏情况检查记录

5

工程实体质量检查检测记录

6

航道整治工程实船适航试验报告

3

起重装卸、输送设备

1

安全装置检测记录

2

接地、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3

空载试运转记录

4

重载试运转记录

4

电气、控制系统

1

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2

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3

安全装置检查记录

4

系统试运行记录

5

管道及附属设备

1

压力管道试验记录

2

排水管渗漏试验记录

3

安全阀安装调试检验记录

6

闸门及启闭机

1

安全装置检查记录

2

船闸设备运行系统联合试运行记录

7

消防、环保系统

1

压力管道试验记录

2

安全阀安装调试检验记录

3

系统调试记录

8

航标安装

1

航标助航效能测试记录

2

雷达应答器使用效果综合测试记录

3

避雷接地电阻值测试记录

备注:

该部分资料必须齐全,否则不予质量鉴定。

 

附件9

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验证性检测项目表

单位工程名称:

年月日

单位工程

所在类别

抽查项目

抽查数量及方法

合格率

结论

主要检测项目

砼强度

采用回弹法、超声回弹综合法或取芯法,梁、板分别抽查1%~2%且不少于5件,沉箱、扶壁、圆筒分别抽查5%~10%且不少于5件,闸墙、坞墙、挡墙分别抽查5%~10%且不少于5段。

钢筋保护层厚度

采用钢筋保护层厚度测定仪检测,梁、板分别抽查1%~2%且少于3件,沉箱、扶壁、圆筒分别抽查10%且不少于3件,闸墙、坞墙、挡墙分别抽查5%且不少于3段。

抗氯离子渗透性

试件在构件上钻芯制取,预制构件宜按同类构件且混凝土数量不大于20000m3抽检一次,每一次抽检钻芯试件的数量不宜少于3个;现浇构件的同类构件芯样试件数量不宜少于3个。

混凝土面层厚度

道路按长度不大于1000m检测一处,且不应少于3处。

堆场按面积不大于5000m2检测一处,且不应少于3处。

检测要求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附录D规定执行。

 

附录1:

交工质量鉴定工程实体质量评分方法

工程实体检测项目以附录表一中不同工程类型规定的抽查项目及频率为基础按抽查项目的合格率加权平均计算加权平均合格率,乘以100作为工程实体得分。

并按各单位工程投资额加权平均计算建设项目实体得分。

单位工程实体质量评分计算方法为:

建设项目工程实体质量评分方法为:

 

工程实体抽检项目表

附录表1-1疏浚和吹填工程抽检项目

单位工程名称:

年月日

工程

类别

抽查项目

抽查方法

抽查频率

合格率

疏浚

工程

水深和水下地形*

用单波束或多波束测深仪测量

1个断面/100m且不少于10个断面

3

围埝

顶部宽度

用全站仪、GPS和钢尺测量

1个断面/100m且不少于10个断面

2

顶部高程

用水准仪测量

1个断面/100m且不少于10个断面

1

围埝轴线

用全站仪或GPS等测量

100%

2

吹填

完工吹填平均高程*

用水准仪测量

1个断面/100m且不少于10个断面

1

 

附录表1-2高桩码头工程实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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