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1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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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技术复杂的大中型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二条交工质量鉴定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
(二)工程实体检测;
(三)工程观感质量评价;
(四)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审查。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按附件8-19中不同工程类别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
符合性审查意见分为“符合”和“不符合”两种结论,判定标准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相关质量检验标准、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验证性检测按附件7中规定的抽查项目及频率开展,合格判定标准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附录D执行。
第十五条工程实体检测按附件8-19中规定的抽查项目及频率开展,并按规定的方法计算工程实体检测得分,检测项目的规定值或允许偏差按照有关质量检验标准执行。
工程实体检测在交工质量鉴定前完成。
水运工程进行到下列各阶段项目法人应通知质监机构进行实体检测。
(一)码头下部结构完工后,进入码头上部结构施工前;
(二)桥梁工程下部结构完工后,进行上部结构施工前;
(三)砼构件预制完成后,进入构件安装前;
(四)主要构件防腐前;
(五)房建工程基础(楼面层)完工后,进入上层施工前;
房建主体结构完工后,进行装饰工程施工前;
(六)船闸工程主体完工后,放水前。
第十六条起重装卸、输送设备安装、电气安装、控制系统安装等设备安装工程鉴定前应委托有资质单位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要求进行空、重载试运行,按设计要求对相关性能指标进行测试。
由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或相关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性能检测并出具相关许可证书的,可引用其检测结论。
第十七条工程实体检测工作由质监机构或质监机构委托的具有相应试验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
质监机构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检测项目和频率。
如有必要,质监机构或质监机构要求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试验检测评估,鉴定组可引用试验检测评估结论。
第十八条工程观感质量由鉴定组组织进行评价,依据有关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规定的检查内容、方法及评分标准执行,按附件8-19中不同水运工程类别进行评分。
第十九条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由工程质量鉴定组抽查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内业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包括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第二十条单位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按附件8-19中不同工程类型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
核查意见分为“符合”和“不符合”两种结论,判定标准依据《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房建、港区铁路、设备安装、绿化、工艺管道由质监机构按本方法及有关规定进行鉴定;
由房建、铁路、电力、园林及化工等行业管理部门出具质量意见的,鉴定组可引用其结论。
第二十二条交工质量鉴定单位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
(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中未发现有不符合情况;
(三)按附件7规定的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验证性检测合格;
(四)按附件8-19中规定的工程实体检测合格;
(五)起重装卸、输送设备安装、电气安装、控制系统安装按第十六条要求进行空、重载试运行和相关性能指标测试,运行和测试结果满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
(六)工程外观质量的观感评分综合得分率达到80%及以上;
(七)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基本齐全,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中未发现有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交工质量鉴定结论不合格。
(一)混凝土强度、航道疏浚水深等主要指标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二)桩基的无破损检测、预应力构件的张拉应力、桥梁荷载试验等有任一项不符合设计要求;
或者结构主要受力部位存在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并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
(三)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安全隐患或已降低使用功能;
(四)桥梁通航净空、船闸通航尺度、防洪堤标高不满足设计要求;
(五)航道护岸工程存在滑坍失稳或墙后填方有严重沉陷变形;
(六)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未按要求整理或检查项目不全、频率不足或缺少必要的数据,不能有效证明主要工程所用的原材料、施工工艺及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规定或资料反映出的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保证安全运营及正常使用;
(七)其他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交工质量鉴定不合格工程经整修、加固、补强或返工后可重新进行鉴定。
经检测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可认定为质量合格;
经检测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认定为质量合格。
第二十五条单位工程未经交工质量鉴定或交工质量鉴定不合格的,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第三章竣工质量核定
第二十六条竣工质量核定是指质监机构在水运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前核定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水运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质量。
第二十七条对经过交工验收试运营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竣工质量核定。
竣工质量核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全部建成;
如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主体工程应完工且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工程效果和正常运行,且投资额不能超过工程总概算的5%;
(二)对交工质量鉴定意见书和交工验收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经处理完毕,经监理单位检验合格;
(三)航道整治须经一个水文年的效果观测及维护,设计有要求时,应经设计船型实船适航试验及复测,项目各河段(滩)整治综合效果基本达到设计要求;
(四)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内出现的新的质量问题或缺陷已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处理完毕,并提交了处理报告;
(五)施工、监理、设计、建设等单位已完成工程竣工总结材料;
(六)项目试运行报告已完成;
(七)竣工决算已完成。
第二十八条水运工程项目具备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后,由项目法人向质监机构提出竣工质量核定申请(附件4)。
对于符合竣工质量核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质量核定并印发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报告(附件5)。
第二十九条申请竣工质量核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书(附件4);
(三)交工验收报告及试运营情况报告;
(四)沉降位移观测报告;
有航道测量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航道整治效果观测报告;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竣工质量核定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核查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质量等级是否与运营后的质量情况相符;
(二)核查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及交工验收提出的主要问题整改情况;
(三)核查试运营有否产生新的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
(四)复测航道断面、泊位水深、码头前沿水深等主要指标;
(五)审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六)确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
第三十一条工程项目竣工质量核定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位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
(二)港口装卸设备、船闸设备和其它以设备购置安装工程为主(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工程通过试运行或系统性能测试,并提供重载试运转记录,系统性能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三)航道整治经一个水文年的效果观测分析,项目各河段(滩)整治综合效果达到设计要求;
(四)工程竣工资料应基本齐全、完整、规范,符合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为竣工质量核定不合格。
(一)建设项目中有一个及以上单位工程质量不合格;
(二)港口装卸设备、船闸设备和其它以设备购置安装工程为主(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工程未通过试运行或系统性能测试,系统性能参数未达到设计要求;
(三)航道整治经一个水文年的效果观测分析,项目各河段(滩)整治综合效果达不到设计要求;
(四)建设项目在试运营期间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发现重大质量隐患,并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处理的;
(五)其他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竣工质量核定不合格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经整修、加固、补强或返工后可重新进行鉴定。
第三十四条水运工程未经竣工质量核定或竣工质量核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质量鉴定工作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列入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进行质量鉴定的水运工程项目,按部质监总站《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沿海港口1000吨级以下且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和内河港口300吨级以下且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的港口工程,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质量核定可合并为一次质量鉴定。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原《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浙交〔2008〕5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
2.参建单位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
3.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意见书
4.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书
5.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报告
6.单位工程综合质量鉴定表
7.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验证性检测项目
8.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鉴定用表
9.码头与岸壁工程质量鉴定用表
10.防波堤与护岸工程质量鉴定用表
11.道路堆场与翻车机房地下结构工程质量鉴定用表
12.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鉴定用表
13.干船坞与船台滑道工程质量鉴定用表
14.航道整治工程质量鉴定用表
15.船闸工程质量鉴定用表
16.航标工程质量鉴定用表
17.桥梁工程质量鉴定用表
18.内河航道护岸工程质量鉴定用表
19.附属配套工程质量鉴定用表
附件1
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
质量监督局(站):
工程合同段单位工程、合同段单位工程按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并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监理评定合格。
按照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浙江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版)》的要求,现向你局(站)提供下列资料,申请办理交工质量鉴定手续,请予办理。
1.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工作总结
2.参建单位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
3.其它有关资料
申请单位(建设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参建单位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
工程项目
单位工程
工程概况
施工单位质量检验意见:
已按施工合同、设计要求完成本单位工程内容,施工资料完善,未违反相关强制性条文规定,工程质量自评。
同意申请交工质量鉴定。
项目经理签字:
企业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施工单位公章
监理单位质量检验意见:
施工单位已按合同、设计要求完成本单位工程内容,未违反相关强制性条文规定,施工资料齐全。
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为。
总监签字:
企业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监理单位公章
设计单位质量检验意见:
施工单位已按设计要求完成本单位工程内容,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未违反相关强制性条文规定,施工资料齐全。
项目设计负责人签字:
设计单位公章
建设单位质量检验意见:
施工单位已按合同要求完成本单位工程内容,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未违反相关强制性条文规定,施工资料齐全。
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
建设单位公章
附件3
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意见书
编号:
项目名称
批复文件
工程地点
建安投资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评定标准
验收办法
开、完工日期
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
鉴定意见:
该工程的施工单位已基本按合同完成了各项建设内容,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验证性检测,工程实体检测为,观感得分率为,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审查,竣工资料核查为。
经鉴定,工程质量为。
20年月日
鉴定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意见
附件4
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书
工程已按批准初步设计的内容全部建成,工程质量经施工、监理、设计、建设等各方检查确认符合设计、合同和标准规范等要求,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工程联动试运行情况良好,现准备竣工验收。
按照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浙江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版)》的要求,现向你局(站)提供下列资料,申请办理竣工质量核定手续,请予办理。
2.交工验收报告及试运行情况报告
附件5
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报告
一、工程概况
(一)建设依据
(二)建设规模
(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四)工期
二、交工质量鉴定情况
三、工程竣工质量核定情况
(一)竣工质量核定组织实施情况
(二)工程外观检查情况
(三)内业资料检查情况
(四)工程交工质量鉴定和交工验收时存在主要质量问
题及处理落实情况
(五)试营运期新出现的主要质量问题及处理落实情况
(六)竣工质量等级核定
四、需要整改落实的问题和建议
附件6
单位工程综合质量鉴定表(通用表)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项目质量负责人
序号
项目
检查验收情况
核定意见
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
共个分部,合格个分部,合格率为%
共个分项,合格个分项,合格率为%
2
质量保证资料
共项
经核查,符合要求项
不符合要求项
3
涉及安全和主要功能
项目抽查结果
共抽查项
符合要求项
不符合要求项
4
观感质量
检查项目总分:
分
实得分分,得分率%
5
质量鉴定综合结论
组织单位
鉴定人员
年月日
附件7
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验证性检测项目
单位工程名称:
年月日
所在类别
抽查项目
抽查数量及方法
合格率
结论
主要检测项目
砼强度
采用超声回弹综合法或取芯法,梁、板分别抽查1%-5%且不少于5件,沉箱、扶壁、圆筒分别抽查5%-10%且不少于5件,闸墙、坞墙、挡墙分别抽查5%-10%且不少于5件,每件不少于3个测区或3个芯样。
钢筋保护层厚度
采用钢筋保护层厚度测定仪测,梁、板分别抽查1%-2%且少于3件,沉箱、扶壁、圆筒分别抽查10%且不少于3件,闸墙、坞墙、挡墙分别抽查5%且不少于3段。
每个构件1-2个截面,每个截面不少于10点。
抗氯离子渗透性
试件在构件上钻芯制取,预制构件宜按同类构件且混凝土数量不大于20000抽检一次,每一次抽检钻芯试件的数量不宜少于3个;
现浇构件的同类构件芯样试件数量不宜少于3个。
混凝土面层厚度
道路按长度不大于1000m检测一处,且不应少于3处。
堆场按面积不大于5000m2检测一处,且不应少于3处。
检测合格结论判定方法:
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附录D规定判定为合格。
附件8
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鉴定用表
(一)疏浚与吹填单位工程实体检测项目
浅点率
疏浚工程
断面
每60米一个断面。
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进行断面测量的,可引用其检测结果。
吹填单位工程
地形测量
检测结论:
检测结论合格判定方法:
疏浚和吹填单位工程合格标准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有关规定执
行。
(二)疏浚与吹填单位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
年月日
工程类别
资料审查内容
份数
核查意见
疏
浚
工
程
测量控制点验收记录
疏浚工程测量技术报告
吹填工程测量技术报告
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记录
吹填土质检验资料
6
疏浚工程竣工断面及水深图
7
吹填工程竣工地形测量图
综合核查意见
(三)疏浚与吹填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内容
工程名称:
年月日
类别
审查内容
审查内容及依据
审查办法
审查意见
基本规定
JTJ312—2003《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
13.7.16疏浚过程中发现施工区域有沉船和石堆等障碍物时,应先查明情况,确定其位置,对无法避开的障碍物应先清除后疏浚。
资料查阅
泊位疏浚
JTS257—2008《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3.2.1.2码头前沿安全地带以外的泊位水域严禁存在浅点。
港池疏浚
3.2.2.1无备淤深度的港池疏浚工程设计底边线以内水域严禁存在浅点。
3.2.2.2.2有备淤深度码头前沿安全地带以外的泊位水域严禁存在浅点。
航道疏浚
3.2.3.1无备淤深度的航道疏浚工程设计底边线以内水域严禁存在浅点。
3.2.3.2.2有备淤深度的航道疏浚工程边缘水域的底质为中、硬底质时,不得存在浅点。
综合审查意见
附件9
码头与岸壁工程质量鉴定用表
(一)码头与岸壁单位工程实体检测项目表
权值
码头与岸壁
上部结构
面层平整度
每20米一断面,每断面1~2点
防腐涂层
干膜厚度
每泊位任选二处,每处不少于3点
附着力
每泊位不少于3处
轨道
标高、间距
每10米一处,每处3点
整体尺寸
总长度
每泊位前后沿各1点
总宽度
每分段各1点,每泊位不少于3点
前沿顶面标高
每10米一处,每处1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