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路小学章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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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训:

一笔一划写好字一生一世做真人

校风:

尊重和谐发展

教风:

求实求新求趣

学风:

乐学会学向学

第六条学校标识

校徽采用标准字和图形的设计手法,用圆形处理为标志的边缘,起到圆润通达的视觉效果。

标志中间“LZ”为“莱州”的汉语拼音缩写,下侧的“L”部分尾部是毛笔字的书写手法演变而成,内侧圆采用传统的中国风剪纸花纹图案设计,象征着学校书法和剪纸教学的专业特色。

校徽采用圆形,圆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象征了圆满、团圆、团结,是吉祥的象征;

也代表了周而复始、源源不断,象征莱州路小学多年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施素质教育为重点,“让每个学生的个性得到自由张扬,让每个学生的潜能得到充分发挥”的宗旨,融合了创建“以人为本,扬长发展”的品牌理念。

本校徽简易,主题明确,颜色明快,视觉感强,极具冲击力和亲和力。

校歌:

《爱的港湾》

校报:

《翰香报》

第七条学校成立纪念日为每年10月8日。

第二章学校治理结构

第八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九条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按章程办学,建立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

(二)组织制定学校长远发展目标和学校发展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教育教学、社会服务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制定教师队伍建设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五)组织制定内设机构设置方案,按程序提名、聘任副校长和中层干部。

(六)组织制定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七)组织制定、执行学校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八)支持学校党组织开展工作,支持工会、少先队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进行活动。

(九)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学校实行校长行政办公会制度,负责研究和决策学校行政工作重大事项。

学校重大事项包括:

(一)党的方针、政策,上级会议精神、决议、指示的贯彻执行。

(二)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总结、校长任期目标、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的制定或修订。

(三)招生工作。

(四)学校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事安排、教师队伍建设。

(五)教职工聘任、奖惩、考核、职称评审、工资待遇分配方案。

(六)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重要基建项目,大额经费收支,大宗仪器设备,物品的购置、资产处置,对外合同的签订,招标项目。

(七)校园及师生安全工作。

(八)因公出国(境)访问事项。

(九)涉及学校、师生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

校长行政办公会一般两周召开一次,由校长(党支部书记)主持,副校长、工会主席等参加,参加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校长办公会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集中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正确决定。

会议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应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

第十一条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对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员大会负责,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思想和组织保证。

学校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完成《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各项基本任务。

(二)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学生德育工作。

(三)按规定做好干部的教育、培养、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四)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支持、保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五)领导工会、少先队等群众组织,支持其根据各自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六)开展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学校党支部贯彻民主集中制,凡属重要事项均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支部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是校长负责制框架下的学校重大事项的民主议事机构,是学校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校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对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报告、重大教育教学改革以及涉及学生、家长、社区工作的重要事项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宣传学校的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协调学校、家庭、社区(社会)之间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各种资源为学校发展和学生培养服务。

(二)校务委员会由15名校务委员组成,包括学校干部、教师、学生、家长和社区(社会)代表等多方人员,并邀请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或社会知名人士参与。

校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副主任至少有1名为学校以外成员。

校务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1年。

除学校干部代表之外,其他校务委员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三)校务委员会实行工作例会制,每学年一般不少于2次。

遇有特殊情况,经校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多数委员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

校务委员会的意见,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教职工绩效工资方案和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在党组织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晋升和任免的建议。

(五)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七)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

教代会代表接受学校教职工的监督,实行任期制,每3年进行换届选举,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和完善二级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管理,实施“家长委员提案制”、“家长义工制”、开展“家长讲堂”。

学校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听取家长委员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学校工作,取得家长支持和帮助。

第十五条学校设置职能部门,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决策执行。

(一)设立教导处,负责课程规划实施、学生教育发展、创新人才培养、数字校园建设等学校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全程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调控工作。

(二)设立政教处,开展多种教育活动,并负责领导少先队、社团联合会开展工作。

(三)设立教科室,负责教育科研工作,开展课题立项、课题研究及课题成果的整理推广工作。

(四)设立课改办,负责课程改革与实施的相关工作。

(五)设立总务处,负责基础建设、后勤保障和安全管理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

第十六条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学校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对重要事项进行公开,包含对有关学校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人事安排方面以及学校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制定的相关招生政策等重要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利益事项等,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园网、公示栏等进行公开公示。

第三章教育教学

第十七条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以学生发展、教师发展、学校发展为主题,依托学校之长,发挥教师之长,发展学生之长,全力打造“扬长教育特色学校”;

坚持以人为本,建设一支专业过硬、专长突出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坚持行知合一,构建扬长教育特色学校课程体系;

坚持立德树人,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以学生养成教育为重点,让学生在实践中感悟与提升,学会求知,学会做事,学会共处,学会发展,增强学生的公民素养、人文情怀、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国际视野。

(一)构建公民素养课程体系,每年级有不同德育目标,每月一主题,开展序列化教育实践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让学生自主参与,体验感悟,内化提升。

(二)加强班级建设,实行班级管理工作量化考评制,班级管理体现人文意识、自立意识、创新意识,提倡多样化、个性化,每学期开展先进班集体评选活动。

(三)强化全员育人,将德育渗透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各学科教学均体现德育目标,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整合学校、家庭、社会(社区)的教育资源,形成多维立体的德育工作网络。

(五)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定期开展逃生演练,提高学生自护、自救能力,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六)加强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的情感。

第十九条学校深入推进课程改革,开齐开全国家课程、地方课程,积极开发以发展学生特长为目标的扬长教育特色学校课程体系。

学校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探索和推行多元化的教学方式,发挥学生主动性,打造生态课堂和未来课堂,提高教学质量。

学校加快数字化校园建设,推进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的深度融合,积极探索教学管理、评价的信息化体系。

第二十条学校加强体育工作,注重学生身心发展,规范实施“课间操”、“眼睛保健操”、“每周三(四)节体育与健康课”、“一天一小时的课外活动课”,举办运动会,设立体育节,校园吉尼斯,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让全体学生主动参与到体育锻炼中来,不断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二十一条学校加强美育工作,设立校园艺术节,培养学生良好的审美情趣和人文素养。

第二十二条学校加强学生社团建设,实现人人参与社团。

社团由政教处具体组织,以学校教师为主体,聘请部分专业教师和热心社团工作的家长作专业指导。

学校积极为师生个性特长发展和人文素养的提高搭建平台。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教学开放日”制度,每学期定期或不定期向家长开放学校课堂。

第四章教职工

第二十四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五条学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学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学校实行教职工岗位聘任制。

(一)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教职工实行定岗、定人、定责、定工作量的人事管理制度,教职工由校长聘任。

(二)学校成立由学校骨干教师、学校干部等组成的考核委员会,对教职工思想政治、师德修养、教育教学能力水平、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评优、评聘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学校根据岗位职数和教职工考核情况进行岗位聘任,具体办法和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学校按胶州市教育体育局有关规定开展教师交流,对不胜任岗位工作的教职工可予以解聘、低聘或调整工作。

被低聘或调整工作的人员按新聘任的职务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八条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

教职工绩效工资具体发放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学校制定教师发展计划,支持教师参加学业进修、学习考察及学术交流活动,鼓励著书立说。

第三十条学校加强师德建设工作,每年开展“师德教育月”活动。

定期开展“和谐团队”和“德艺双馨教师”评选,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学校坚持以人为本、重在自律的原则实行教职工管理。

学校关注教师发展,对教职工实行综合量化考评。

第三十二条学校建立班主任聘任、考核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班主任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三十三条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待遇。

学校对违反《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教职工予以相应处分。

学校设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向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学生

第三十四条凡按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五条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学生拥有受教育权,有权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学生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学生拥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学校定期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平等对待学生,任何人不得有歧视学生、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等违背师德规范及法律法规的行为。

学校要防止学生辍学流失。

第三十九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

对违规违纪的学生,学校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四十条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委员会。

学生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或对学校做出的处分不服的,其法定监护人可以与学校协商解决,学生也可以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章总务后勤

第四十一条学校总务工作由学校总务处负责,实行岗位责任制和服务承诺制,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坚持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确保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十二条学校依法接受捐赠,接受捐赠的款项按照规定上缴市财政,接受捐赠的物资由学校相关部门及时登记入账,合理合规使用。

第四十三条学校的各项收支均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学校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学校大型财物支出须经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经费内控制度和审批制度,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学校财务人员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认真执行《会计法》,规范财务管理行为。

第四十五条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校舍、场地,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能改变其用途。

学校建立校舍等财产档案,保护校舍、场地、校产不受非法侵占。

学校严格校产和设备管理制度,及时做好维修保养。

学校专设财产管理员,班级设财产保管员,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固定资产实行帐、物、卡管理,及时做好变更和增减记录。

第四十六条学校坚持物资使用审批制度,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

损坏、丢失学校财物者应予以赔偿,对情节严重者按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学校合理规划校园建设,美化校园,创建一流育人环境。

学校不断完善教学设施,加强数字化校园建设,促进学习、教学和管理方式的现代化,促进教育教学资源的共享。

第四十八条学校关心师生生活,不断改善师生工作和学习条件,办好学校食堂。

第七章学校、家庭、社会

第四十九条学校举办家长学校,定期举办家庭教育讲座,宣传正确的人才观、成长观和科学的教子方法,帮助家长改进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第五十条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制度。

教师应通过现代化通讯手段及家访等措施,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密切学校与家庭的关系,形成家校合力,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

第五十一条学校加强与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及周边单位的合作,聘请政法部门人员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参与学校管理和学生教育。

学校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平安校园建设。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务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报胶州市教育体育局核准。

第五十三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学校原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程序按制定程序进行。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校长办公会。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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