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提炼考点汇总3.doc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1050425 上传时间:2023-04-30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49.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提炼考点汇总3.doc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提炼考点汇总3.doc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提炼考点汇总3.doc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提炼考点汇总3.doc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提炼考点汇总3.doc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提炼考点汇总3.doc_第6页
第6页 / 共9页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提炼考点汇总3.doc_第7页
第7页 / 共9页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提炼考点汇总3.doc_第8页
第8页 / 共9页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提炼考点汇总3.doc_第9页
第9页 / 共9页
亲,该文档总共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提炼考点汇总3.doc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提炼考点汇总3.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提炼考点汇总3.doc(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提炼考点汇总3.doc

9.其他所得:

(1)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总结:

有奖发票800免,中奖彩票1万免,超过就要全额征。

10.捐赠的扣除

(1)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总结:

捐赠扣除要注意,一般是30%的比例,红十字、农村小学和初中、外加公益青少年、汶川地震可全扣

11.免税所得

省级、部委、军以上奖金免税;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免税;国家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税;无住所且居住90日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且不是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税;享有外交赦免权的个人免税;境内社保、拆迁补偿费免税。

总结:

免税要得到,级别要足够、享受国家优、外交有特权、居住时间短。

12.自行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结:

只要是导致无法全部扣缴税款的所得或所得金额大12。

13.纳税期限

(1)扣缴义务人每月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报送相关资料。

(2)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3)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期限。

对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对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7日内预缴税款,年终后3个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投资者在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会计报表。

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投资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总结:

按次计税,次月7日申报缴纳;按年计税,分次7日预交,年终3个月汇算清缴;如果年终一次取得所得,30日内申报纳税。

14.纳税地点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其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总结:

一般是收入来源地;两处取得工资,固定一地;境外所得,户籍所在地;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变更需申请。

第五章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一、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税种的区别与联系对比记忆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契税

纳税人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

税法规定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房屋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国有或集体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房屋买卖、赠予、交换

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余值)

按下列先后顺序:

测定的土地面积;核发土地证书载明的面积;自行申报的土地面积

成交价格、市场价格、补交价格、差额

从租计征(租金)

税率

1.2%

定额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范围内调整,注意,20倍、30%)

3%—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范围内调整)

12%、4%(个人出租居民住房,用于居住)

纳税时间

除将原有住房用于生产经营是从当月计税外,其他情况均从次月开始计税

除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一年时开始,其他全部从次月计税

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当天

纳税地点

房产所在地

土地所在地

土地、房屋所在地

纳税期限

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二、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异同(同颜色,同优惠)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契税

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不包括出租)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居民住房)免征房产税。

5.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6.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

7.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5.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用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5.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印花税

(一)征税范围

1.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但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所书立的合同。

后者适用于“产权转移书据”合同。

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

还有与土地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记忆口诀:

产权转移书据,专有财版商,土地不动产。

3.权利许可证照:

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记忆口诀:

权利许可证,工商专土房。

(二)印花税的税率

税率档次

税目或项目

记忆方法

五档比

例税率

1‰

股权转让书据、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最高税率

“顾全猪宝宝”

0.3‰

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

“狗见鸡”

0.05‰

借款合同

最低税率

0.5‰

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

使用排除法记,除上述四项外的均适用本税率

定额税率(5元)

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

五、资源税

1.纳税人

(1)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2)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因此,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记忆口诀:

进口不征,出口不退,销售自用交一次。

中外合作采油气,暂不用征税,其他统统都要交。

2.征税范围

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包括矿产品和盐类,具体包括:

(1)原油:

仅限于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解释】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天然气:

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

仅限于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包括宝石、金刚石、玉石、大理石、花岗石等等

(5)黑色金属矿原矿:

包括铁矿石、锰矿石和铬矿石

(6)有色金属矿原矿:

包括铜矿石、铅锌矿石、铝矿石、镍矿石等

(7)盐:

包括固体盐(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

记忆口诀:

人造油,煤生气,洗美(煤)选美(煤)其他美(煤),加工完毕矿产品,不用征税要牢记。

3.适用税额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3)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记忆口诀:

伴采没规定,一律按主矿。

不同税目分核算,不能分清就从高。

矿山企业己标准,税务机关定其他。

4.征税数量

(1)一般规定

①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2)特殊规定

①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②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记忆口诀:

高凝稀稠分不清,课税就按原油量

③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记忆口诀:

自产液盐变固盐,征税用固盐数量,外购液盐变固盐,液盐税额可扣除

5.税收减免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记忆口诀:

加热修井用原油,意外事故灾害定减免。

6.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记忆口诀:

扣缴义务人支付首笔款发生义务。

7.纳税地点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记忆口诀:

开采、生产地缴税,代扣代缴收购地

六、土地增值税

(一)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赠与行为包括两种情况:

①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

②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下面将经常出现的房地产若干具体情况的征免问题汇总归纳:

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

范围的情况(应征)

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

范围的情况(不征)

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况

(免征或暂免征收)

(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

(2)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然后出售的

(3)存量房地产买卖

(4)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

(5)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

(6)投资联营后将投入的房地产再转让的

(7)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

(1)房地产继承(无收入)

(2)房地产赠与(无收入,但注意公益部门和直系亲属例外)

(3)房地产出租(权属未变)

(4)房地产抵押期内(权属未变)

(5)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权属未变)

(6)房地产评估增值

(1)个人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

(2)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

(3)投资联营时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投资双方均不能是房地产开发企业)

(4)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

(5)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6)个人转让居住满五年以上的房地产

(7)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20%)

(二)扣除项目

1.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记忆口诀:

营业印花税,城建附加费,外企不扣后两项,房企不扣印花税,

2.具体扣除项目归纳

企业情况

转让房地产情况

可扣除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

转让新建房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契税);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①纳税人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最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不包括加息、罚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②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最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①营业税;②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加计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转让新建房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①营业税;②印花税;③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各类企业

转让存量房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凭据)

2.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房地产企业:

①营业税;②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非房地产企业:

①营业税;②印花税;③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各类企业

单纯转让土地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房地产企业:

①营业税;②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非房地产企业:

①营业税;②印花税;③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记忆口诀:

隐瞒虚报成交价,扣除金额不真实,转让无故低估价,核定使用评估价。

(三)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1.计算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货币收入、实物收入)

2.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3.计算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4.计算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5.根据增值率确定适用的税率

6.计算应纳税额

(四)纳税申报

1.纳税人应在转让房产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④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七、个人不动产继承、捐赠的各税种征免规定总结

税种

具体的捐赠、继承项目

营业税

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可以免征营业税。

(现行政策已改)

个人所得税

自2009年5月25日(含)起,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说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土地增值税

下列赠与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

(1)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

(2)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契税

赠与全部征税,法定继承人继承不征契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能源化工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