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注会经济法1-2章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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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注会《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总结
(1)
2010-6-2513:
54 中华会计网校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章内容比较简单,所讲都是基础的理论知识,但是又都是比较重要的,正如之前所提及的,基础内容是学好后面章节的根本保障。
第一章的内容比较多,但都很基础,不必掌握的文字也不少。
在这里,我就将其中的重点内容尽量整理出来,以便于大家学习,进行理解、记忆。
对于本章内容,我只将它们分为两大块:
一块是一般理论内容;一块是有关制度方面的基础知识。
第一节中主要讲解的是法律的基础理论知识,也就是我所说的第一大块一般理论知识:
1、法律的特征
对于法律具有的这四个显著特征,只要我们理解记忆了,也就清楚了法律就是什么,具有什么职能了。
所以,对于书本上相关的一些具体解释,我们不必过多理会。
2、法律规范这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会后面的学习及法规条文的记忆是有所帮助的。
其实,说得直白一些,所谓的法律规范实质上就是一条条具体条文的统称。
在这里,我们要了解法律规范的分类,要晓得每一类下具体行文的模式、句式及逻辑条理。
将这些内容搞清楚,对后面的学习会有相当大的帮助的。
这部分内容教材上有比较详细的介绍,也比较容易理解,所以就不太多说了,大家可以自行浏览一下教材。
3、法律渊源和法系
这部分内容是法律中的基础知识,但对注册会计师的考试意义不大,所以我们只需要了解我国所涉及到的几种法律形式就可以了。
1、法律体系
类别
职能
特点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
国家根本大法
刑法
规范刑事责任及处罚、保障社会安定
所辖范围广泛;强制性突出
行政法规
调整人之间由行政管理活动产生的关系
纵向法律
民商法
民法和商法的总称,规范民事行为及商业行为
具备法律的四个基本特征
经济法
调整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社会法
调整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不同群体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规范解决社会纠纷活动和非纠纷活动
5、法律关系
前面我们了解了法律的特征、规范和体系,现在我们来看一下具体的法律关系。
这部分内容也可以说是重要内容,最关键我们要重点理解、分辨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和客体。
其实说的简单些,主体和客体是参与到法律关系中的两方而已。
主体,就是法律关系当中享有主要权利或是承担主要义务的一方,简而言之就是指的法律关系当中的参与人;客体,就是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一般是所涉及到的物、行为、人格利益和智力成果。
对于法律关系当中,我们只要分清楚主体和客体,以及各自的构成条件也就可以了,其实也没有什么过难之处,关键在于理解。
综上,就是我所说的第一块内容——法律理论基础知识,我只把我认为重点的内容简单和大家共同回顾了一下。
其实,法律方面的内容说简单也简单,说不简单也不简单的。
首先我们要掌握基础内容,明辨一件法律事实中的各方,以及各方之间所产生的连带关系,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应当如何进行处理、裁决,也就达到我们所预期的目的了。
2010注会《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总结
(2)
2010-6-2514:
3 中华会计网校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章第二节内容开始讲解的是有关法律制度的基础内容,也都是基础部分,但这里所讲到的法律制度也都是后面学习的基础,因此不容我们忽视的。
下面我就简单把相关内容进行一下整理,这里我就不分课节来强调了。
一、法律行为制度
1、法律行为有三个主要特征:
①意思表示为主。
要注意,意思表示不仅是要有内在的想法,还要有其外在与内在想法相一致的行动,没有相应行动时构不成意思表示的。
②对于所应享有的权利义务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为其目的的。
③也就是给这一行为进行定性,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
2、分类
①看是单方面意思表示,还是多方意思表示一直而发生的法律行为。
如果是单方面意思表示而发生,就是单方法律行为;否则,符合另一种情况,就属于多方法律行为。
②根据是否涉及到赔偿而分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③根据是否要采取特定程序才可成立,将其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④主体法律行为和客体法律行为
3、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法律行为成立一般要有当事人、意思表示和标的三个要素,满足这三个条件行为成立,很简单的。
但是,也还要注意,特殊的法律行为还要具备出前面所说的三个要素外,还要具备特殊的事实要素,方可成立。
法律行为是否生效,是建立在成立的基础之上的,当法律行为成立了才会有权利谈是否生效。
对于法律行为生效,一定要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都成立。
(1)实质要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在这里我们要清楚,在法律范畴之内,行为能力主体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同的行为能力主体在法律上是具备不同的行为承担能力、履行不同的义务的,超越各自的能力范围,法律行为是不能成立的。
②意思表示真实。
这个理解简单,这就好比A和B两个人进行交往,A对自身情况介绍为虚构,那么B发现之后就会与A断绝交往。
法律上也一样的,一方以弄虚作假致使一项法律行为有效,当另外一方清楚情况之后,则有权利申请判定该行为无效。
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点很简单的,简单说就是不违法,所做行为在法律的允许范围之内。
(2)形式要件
这里主要是讲,在法律中关于意思表示的形式,哪些形式是法律所承认的,哪些是法律所不认可的。
法律所承认的自然会受到法律所保护,这就是法律行为生效的形式要件。
4、无效民事行为
对于无效民事行为,我认为与有效民事行为相对来看比较好。
法律行为,就那三点要素,符合了就是有效的,但凡有一点不符合的就是无效民事行为了。
对于教材上所介绍的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我们了解一下即可,其实都是以法律行为的几点特征为基础出发,在某些方面不符合相关规定,进而被视为无效民事行为,所以实质上也是很简单的。
5、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最主要是了解与无效民事行为之间的区别,能够准确分清两者。
因此,在学习这部分内容的时候,我觉得对将两者进行对比来进行学习会有助于理解记忆的。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我们也应当以法律行为的特征为基础,同时与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对应学习比较好些的。
无效民事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无效,我们可以理解为是严重违背了法律行为的几个特征,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则可看为是相对比较严重违背。
所以说,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距离的,同样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但程度上有差异,故而法律对两种行为的管理规定是不同的。
当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撤销之后,那么就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等同。
6、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其实也不难,我们要清楚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首先是有效的法律行为,产生法律效力,然后对这个合法法法律效力附加以限制条件或效力发生的时间期限,那么就是我们所说的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了。
但是,我们应当注意,有两种情况下的行为是不能附之以条件和期限的:
(1)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
(2)条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
【注】:
通过上面的两个条件,我们就不难知道,其实这个“条件”也是有规定的,并不是随意而定的。
必须以事实为基础,而且要合理。
附期限也是如此,需要尊重事实,不得偏离事实,并且要合情合理。
二、代理制度
1、什么是代理
其实说到代理这个概念,大家丝毫都不陌生的,而且我们平时也都经常接触到的。
其实代理很容易理解的,就好比我们日常生活中,中午吃饭的时候,同事感觉有点累不想动,拜托你捎带点儿食物回来。
本应发生在同事与商家之间的行为,中间却增加了你的参与,由你去代替同事去实现与商家之间的买卖行为。
那么无可非议,你就是代理人,你的同事理所当然就是被代理人,而商家则就是相对人。
代理就是三方关系,一方代替另一方向第三方行使权利。
2、代理的特征
对于代理行为的特征也很容易掌握的,首先我们应当知道代理行为是一项民事行为,但并非所有的民事行为都是可以代理的。
其次,代理行为由三方行为人参与共同实现意思表示,完成行为活动。
最后一点,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最终归属于被代理人,也就是说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
3、代理的种类
①委托代理:
根据被代理人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
②法定代理:
依据法律而当然发生的代理。
③指定代理:
由权利机关专门指定代理人而发生的代理行为。
4、代理权
关于代理权,只要清楚是一种资格、是代理行为成立的一个必要条件就可以了,没有这种资格通常代理行为是无效的。
但是要注意,并非所有都是无效的,当无权代理行为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之后,之前的代理行为就由不合法变得合理合法了。
于此,大家学习过程中还需要详细掌握滥用代理权和表见代理,这里就不多说了。
三、诉讼时效制度
1、概念
诉讼时效,不言而喻,是一个时间长度概念,即国家强制保护的一个时间期限。
在此期间之内,如果权力人不行使其请求权,那么等于自动放弃该权力。
2、特点
(1)前提是权利不行使的状态客观存在,并且这一状态存了一定的时间;
(2)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
(3)具有强制性。
3、种类
诉讼时效的种类,说到根本,还是以保护时间的长度为划分依据的:
诉讼时效=2年,普通诉讼时效(一般的民事诉讼时效都为2年,其它几种可以说是特例的)
诉讼时效<2年,短期诉讼时效
以下几种情况是需要使用短期诉讼时效的: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而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所寄存财物丢失或毁损的
20>诉讼时效>2年,长期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20年,这是最长的诉讼时效了,与其它诉讼时效不同的是:
①最长的诉讼时效20年是由权利被侵害时起算;②20年诉讼期间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合中断、中止等。
四、民事诉讼与仲裁
2010注会《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总结
2010-6-2514:
17 中华会计网校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对于第二章内容,我是将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了总体的对比,制作了一个表格。
其中都是一些重要知识点,有些地方可能说得不够详细,请大家翻阅一下教材。
个人独资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特征
1、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4、非法人企业
1、普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对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合伙企业
1、名称中要注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2、有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两种责任承担形式相结合
3、关于对企业债务追偿的问题,对故意或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合伙人需要按照协议规定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1、普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对企业债务承当相应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
)
法律原则
1、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守法原则。
3、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4、依法招用员工。
1、协商原则
2、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实用原则
3、守法原则
4、依法纳税原则
5、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设立条件
1、一个自然人,并且是中国公民
2、企业名称中不能2000元以下罚款)
3、有申报的出资(形式多样)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条件
5、有必需的从业人员
出现“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不符合规定处
1、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2、订立书面协议
3、根据协议缴付出资
4、有合法名称和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规定其他条件
1、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合伙人
2、订立书面协议
3、根据协议缴付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有合法名称和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规定其他条件
设立程序
1、提交申请材料
2、工商部门登记(三个数字要注意:
3000、5000和6个月)
3、分支机构登记(程序规定都是硬性的,只要记忆清楚即可。
这里同样要注意一个数字——15日)
1、提交申请材料(同样注意几个数字:
5000以上、5万以下、5万以上、20万以下)
2、登记机关审批(20日以内、5000以上5万以下、15日内、2000以上2万以下)
投资人
管理
具有中国国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公务员、党政机关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和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等特殊人群除外)
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是自然人,需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国有独资企业、国企、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企业财产
包括投资人出资和企业合法所得,全部财产归出资人所有。
1、包括合伙人出资和依法所得
2、合伙企业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两个特征
3、对于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协议中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经所有合伙人协商并一致同意后,按照协商结果操作
【注】除有协议约定外,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事务管理
可自行管理,也可委托或聘请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进行管理。
但对受托人或被聘方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可以委托一个或几个合伙人执行企业事务
3、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人担任企业管理人员
【注】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同样可由一个、几个或全部普通合伙人执行,但执行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在执行过程中要对自身原因对企业所造成的损失承当赔偿责任,也可根据自己的劳动向企业申请薪酬。
并且,有限合伙企业内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事务。
权利
1、依法可以申请贷款
2、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3、有拒绝摊派的权利
4、其他依法权利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其实法律赋予的权利还有很多的,但教材上只讲了几个重点,以应对考试掌握这些还算可以的。
如果时间充裕,还是建议多了解一下相关的内容。
)
1、不论出资份额多少,所有合伙人对执行企业事务享有同等权利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的是合伙企业,而不是个人
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具有监督的权利
4、合伙人有查阅企业财务资料的权利
5、合伙人有权提出异议(处理方法一般是有约定按照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经全体合伙人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解决方案。
)
6、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
义务
这部分内容教材中称之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工商管理,其实也就是投资人所应履行的义务。
对于这部分内容,我认为,我们只要掌握几个数字和几种情况就自然会明了:
①15日、2000元以下;②营业执照颁发、遗失、毁损等
1、要向不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通报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合伙人不得另行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可以)
3、合伙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可以)
4、合伙人不得从事有损合伙企业的活动
损益分配
享有全部收益,同时也要承担全部损失。
有约定按照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承担损失;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收益、承担损失
与第三人
关系
合伙企业是由多个合伙人共同成立,一经成立,合伙企业将以独立身份同第三人依法进行经营活动,但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全部合伙人共同承担。
此外,法律上对于合伙企业与第三人间的关系也是有一定的限制的,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入伙
1、有约定按照约定,无约定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原合伙人有义务向新合伙人提供之前财务资料及公司经营情况材料。
3、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具有同等权利,承当同等责任。
(另有约定除外)
4、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退伙
对于合伙人退伙,又分为两种情况:
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
1、当然退伙
2、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他合伙人不得要求其退伙。
(原因是其只是投资人,不参与事务执行,不会影响到企业的经营。
)
3、有限合伙人的继承人有权依法取得其在合伙企业当中的资格。
4、对其退伙前债务承担应有的责任。
解散缘由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而又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
3、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解除合伙协议,终止商业活动。
2、合伙期届满
3、协议中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4、企业不符合法定人数时满30天
5、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7、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清算
法律上对其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通知、公告有关人员。
(同样注意几个数字:
15日、30日、60日)
2、财产清偿程序
弱势群体(职工)—国家(税)—其他债务
3、对投资人的管理:
不得故意偷逃债务(还有个数字——5年)
4、注销登记——15日
1、确定清算人(一个数字要注意——15日)
2、通知、公告有关债权人(10日、30日、45日、60日)
3、财产清偿程序
清偿清算费用——弱势群体(职工)—国家(税)—其他债务
4、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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