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劳务合同范本(共10页)6600字.docx
《出国劳务合同范本(共10页)6600字.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出国劳务合同范本(共10页)6600字.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出国劳务合同范本(共10页)6600字.docx](https://file1.bingdoc.com/fileroot1/2023-5/26/266723c8-9745-4f17-84bb-a7398c684db4/266723c8-9745-4f17-84bb-a7398c684db41.gif)
出国劳务合同范本
出国劳务合同范文一
甲方:
地址:
__电话:
__电传:
__
法定代表人:
__职务:
__国籍:
__
乙方:
地址:
__电话:
__电传:
__
法定代表人:
__职务:
__国籍:
__
以公司(总部设于)为一方,甲、乙方代表通过友好协商于年月日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总则
1.甲方负责实施本工程,乙方公司负责为本工程提供劳务。
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双方间全部遗留问题,包括财务问题处理完毕之日止。
第二条人员
1.乙方公司应按本合同附件一&;提供劳务明细表&;和附件二中商定的工程、人数、技术条件、派遣日期和工作期限,为本工程派出其授权代表、各类技术人员、工人、管理和服务人员(以下简称&;人员&;)。
2.附件一和二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一般不得变更。
在特殊情况下雇主要求变更时,经乙方公司同意应按下述规定办理:
(1)人员离境之前如需变更时,甲方应将变更内容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如甲方变更计划未能及时通知乙方公司,而乙方公司已按计划集中人员和订购机票,甲方应负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2)人员工作期限期满之前,如需终止雇佣,甲方应在终止雇佣之日前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3)人员工作期限如需延长,甲方应在期满之前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3.乙方授权代表负责组织人员在工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中国公司的义务,并负责管理人员的内部事务。
第三条签证和其他证件
1.乙方应按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人员出入中国国境的一切必要手续,并承担其费用。
2.甲方应按项目所在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人员出入项目所在国及居留、工作许可证、机动车驾驶执照等必要手续,并承担费用。
甲方为人员办理上述手续,应向乙方具体明确提出由乙方提供的全部必要的证件,如因甲方的要求不明确而引起证件不足致使人员不能入境或无法获得居留和工作许可证,则乙方不负责任。
3.如果甲方未能为人员获得在项目所在国的居留、工作许可证和机动车驾驶执照等,而使人员无法进行工作,应付给人员在此期间的合同工资。
如人员因此被迫返国时,甲方应负担人员的回程旅费,并支付每人个月合同工资的赔偿费。
乙方公司没有按甲方要求提供全部必要的证件,从而使甲方无法为人员办理在项目所在国的居留和工作许可证等使人员无法工作或被迫返回中国,人员工资、回程旅费等由乙方公司负担。
4.乙方公司应按本合同附件一和二将人员的姓名、出生地和日期、职称、护照号码、发照日期和单位、出发日期通知甲方或甲方在项目所在国的授权代表。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公司的通知后即向项目所在国政府办理申请入境的必要手续,并通知乙方公司。
同时甲方应通过项目所在国有关机构通知该国驻华使馆,以便办理入境签证。
第四条乙方公司的义务
1.符合双方在附件一商定的技术条件;
2.遵守项目所在国的法律和法令,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3.尊重甲方人员的技术指导;
4.不参与项目所在国的任何政治活动;
5.遵守工地和驻地的纪律和规章制度;
6.与甲方为实施本工程而雇佣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合作12
2.人员如因病或因工伤休假不超过1个月,甲方应支付全部月工资。
如休假超过1个月但不足3个月,甲方支付%月合同工资。
如休假超过3个月仍不痊愈送回中国继续治疗,甲方不再支付第4个月的工资,但应承担其回中国的旅费。
如甲方要求乙方派人替换该伤病人员,则替换人员由至工地的旅费亦由甲方承担。
3.人员在合同期间如因病或因工伤死亡,甲方负责其遗体处理并承担死者遗物运回中国的费用。
第十六条交通、通讯工具和差旅费
1.甲方应负担人员由中国至工地间的往返旅费及每人往返随身携带公斤超重行李费。
甲方应于人员合同期满后回中国前天,将回程旅费及超重行李费支付给乙方授权代表。
2.甲方应免费向人员提供驻地至工地间(1.5公里以外)的上、下班交通工具。
3.甲方应免费向乙方授权代表、工程师、驻地经理提供一辆小轿车和供人员采购仪器及生活用品的一辆小型货车。
如人员人数每超过人,应增加一辆。
上述车辆所需的司机、燃料,应由甲方免费提供,并负责检修。
此外,人员在节假日可以免费使用甲方的交通工具,用于正当的目的诸如游览、购物等。
4.乙方授权代表和人员可以免费使用甲方的通讯工具,如电话、电传、图文传真等。
5.人员如经甲方批准出差,其差旅费应由甲方负担,差旅费的支付标准和使用的货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生活和膳食设施
1.甲方应为人员免费提供适宜的住房,每人使用面积的标准为:
工人为至平方米;翻译、会计、技术员为至平方米;授权代表、工程师、医生、驻地经理为至平方米;雇主还应免费提供水、电、卧具、空调、沐浴、卫生、洗衣设备和用品及必要的家具和备品(卧具和家具详见本合同附件3和4)。
2.甲方应向人员免费提供厨房、餐厅、炊具、餐具、制冰机、电冰箱和备品以及水、电、燃料。
3.中餐专用的餐、炊具,可由乙方在中国代购。
所需费用(包括运输和包装费)由甲方承担。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代购上述物品的帐单后天内以美元电汇至乙方公司帐户。
4.乙方自费购买人员的主副食。
但乙方为此而派遣的必要数量的厨师和帮厨在平日加班的每周休息日、节假日加班应享有标准小时工资。
5.人员所需部分副食品,如需从中国空运或海运至项目所在国,物品到达机场或港口后,有关报送、提货、运输等工作,雇主应给予协助。
第十八条劳保用品及小工具
1.甲方应为人员免费提供一般劳保用品和专用劳保用品以及办公用品,本合同附件7中所列的一般劳动用品可由乙方公司在中国包干代购,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每人美元。
专用劳保用品如需乙方公司代购,由雇主据实支付货款,并承担这些物资的包装费及运费。
2.甲方应免费向人员提供各工作所需的手工用小工具。
手工用小工具如需乙方在中国代购,所需费用(包括运输费、包装费)由甲方承担,并在收到乙方公司代购手工用具小工具的帐单后天内以美元电汇至中国公司帐户。
3.本合同未列的,但为顺利实施本工程所必需的其他用品应经双方工地授权代表协商同意后,由甲方免费提供。
第十九条保密
1.乙方及其人员在执行本合同期间对于本工程的一切资料及情况应对第三者保守秘密。
2.甲方及其任何人员在执行本合同期间对于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提供劳务的条件和价格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和情况应对第三者保守秘密。
第二十条涉及第三方的事宜
1.人员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涉及项目所在国政府或任何第三方的事宜,应由甲方出面处理并负担所发生的费用。
2.人员因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而发生的涉及项目所在国政府或任何第三方的事宜,甲方应协助乙方出面处理,所发生的费用乙方负担。
第二十一条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如天灾、战争、内乱、封锁、暴动、传染病、政变等,使本工程无法继续进行,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可以暂停。
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应负担人员的回国旅费。
第二十二条仲裁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按()项仲裁。
(1)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
(2)在被诉方所在国的仲裁机构按照其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合同的补充和修改
根据需要,经双方协商,可以对本合同进行补充或修改。
修改或补充的条款以书面形式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即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文字
本合同用中英文写成,中英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__乙方:
__
代表:
__代表:
__
年月日年月日
出国劳务合同范文二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
经乙方申请,甲方决定派遣乙方赴日本某公司(以下简称日本公司)进行劳务输出,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到日本工作期限
1.1乙方到日本公司工作的期限为从年月日到年月日,期限届满乙方应立即回国并回甲方工作;甲方有权自行决定缩短、调整或结束工作期限的权利。
第二条:
出国费用承担及出国履约保证金
2.1乙方应在出国前向甲方支付以下费用:
(1)办理护照等出国手续费用人民币XXXX年0元;
(2)单程去日本机票约人民币XXXX年元(按实结算);
(3)出国前三个月在国内的培训费用人民币XXXX年元。
2.2除上述约定外,乙方还应在出国前向甲方支付出国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除要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外,该出国履约保证金还应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
(1)乙方不愿出国;
(2)因乙方的原因而无法出国、不能出国;
(3)因乙方的原因,乙方被日本公司退工等而导致乙方无法完成三年工作时间。
如未出现上述情况,乙方回国到甲方工作后,上述出国履约保证金即退还给乙方。
第三条:
工作报酬及回国履约保证金
3.1乙方在日本公司工作期间的报酬约定为:
第一年每月为5万日元、第二年和第三年每月皆为6万日元;加班报酬约定:
第一年每小时为300日元、第二年每小时为320日元、第三年每小时为350日元。
3.2乙方同意,甲方可要求日本公司每月从上述报酬中扣除2万日作为乙方的回国履约保证金,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该回国履约保证金应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
(1)三年工作期满,乙方不愿回国或因乙方的原因无法回国、不能回国;
(2)乙方回国后拒绝和甲方签订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或拒绝回甲方工作的;
(3)乙方回国在甲方工作期间,乙方以个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或乙方严重失职或违反劳动合同中的条款而被甲方解雇。
如未出现上述情况,乙方回国到甲方工作三年后,上述回国履约保证金即退还给乙方。
第四条:
在日本公司工作期间的义务
4.1乙方在日本公司三年工作期间的食宿等费用开支皆由乙方本人承担,国内的养老等社会保险金皆由乙方个人承担,先由甲方代为支付,乙方回国后直接支付结算给甲方。
4.2乙方从工作中获得的任何技术、知识、信息,均应保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允许,不得公开、泄露或提供给予他人,乙方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三年。
4.3乙方应认真学习、勤奋工作,在出国期间不得有下列违约行为:
(1)触犯法律,违反当地有关劳动或其他条例;
(2)参与或牵涉政治敏感性活动;
(3)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和作出有损甲方和日本公司声誉的举动;
(4)进行危险性运动或活动;
(5)故意致使自己不能或无法继续参加工作的任何行为;
(6)抵触或违反日本公司的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
第五条:
本合同经甲方的授权代表、乙方签字后生效。
第六条:
本合同中如有任何条款被裁定无效,并不影响其余余款的效力,合同双方应协商修改有关条款,使合同保持有效。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随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双方同意不在其他任何机构提起针对对方的诉讼、仲裁或劳动仲裁。
第九条:
双方确认,本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以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双方对合同内容理解一致。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日期:
日期:
出国劳务合同范文三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中介方:
执照注册号(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方:
身份证号(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现就乙方委托甲方介绍出国劳务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委托事项和具体要求
1.1甲方负责介绍具有对外劳务经营资格或具有境外就业中介资格的单位与乙方签订出国劳务或境外就业合同。
1.2甲方介绍的单位必须具有对外劳务经营资格或具有境外就业中介资格,具体事项以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1.3甲方介绍的单位已经与甲方签订劳务中介委托合同,且甲方已核查对方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1.4甲方介绍的出国劳务事项,已经甲方查证对方相关资料,确保其真实、合法、有效。
1.5甲方依照乙方的特长介绍相关劳务,乙方的特长为:
。
1.6乙方意向出国劳务的国家为:
1.7出国劳务事项由乙方承担的总费用在内(含被介绍方收取的费用)。
1.8乙方出国劳务的年收入不少于万元人民币。
1.9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在天内与有权单位签订出国劳务合同,并在天内办结各类出国劳务或境外手续,出国劳务或境外就业的具体时间在年月日前。
第二条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甲方必须具备向有对外经营权的企业提供劳务中介的主体资格,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应向乙方提交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2甲方有义务向被介绍方索要与其主体资格、签约项目、信用状况等相关的证、照、证书、文件及资料,并通过相关渠道进行核查,对不能确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不得向乙方介绍。
2.3甲方向乙方介绍的单位,必须符合乙方的委托事项和具体要求,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应当向乙方出示被介绍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出国劳务项目及相关证明材料。
本合同签订后,应当向乙方提交被介绍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出国劳务项目及相关证明材料。
2.4甲方必须向乙方如实介绍本单位和被介绍单位的相关信息,包括主体资格、项目实情、履约能力及上年度信用状况等。
2.5甲方有权查证乙方主体资格,对不符合出国劳务要求的人员,有权拒绝与其签订出国劳务中介合同。
2.6甲方履行本合同后,有权全额收取本合同约定的佣金。
2.7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
2.8甲方不得收取本合同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三条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沟通
3.1乙方有义务如实向甲方告之与出国劳务有关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履历、身体状况、履约能力、个人信用状况等。
3.2乙方必须符合出国劳务的相关条件,并配合甲方在签订合同前查证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要求签订本合同。
3.3乙方有权从甲方处获得甲方及被介绍方的相关信息,包括主体资格、项目实情、履约能力及上年度信用状况等,并有权索要相关证明材料。
3.4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向甲方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3.5乙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如期向甲方缴纳佣金。
3.6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的信息保密,不得将已得知的信息告之他人或用于谋取利益。
3.7乙方有权拒绝缴纳本合同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四条佣金数额及结算
4.1本合同的佣金总额为元人民币。
4.2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付给甲方佣金元人民币。
4.3甲方介绍乙方与被介绍方签订合同后,乙方付清全部佣金。
4.4非乙方因素致使乙方不能与被介绍方签订合同的,甲方退还已收取的佣金。
第五条本合同的履行和解除
5.1除法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双方应当诚实、全面履行本合同,合同履行中如涉及合同事项的变化,应当在5日内通知对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5.2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不履行或解除本合同。
除法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提出不履行或解除合同的一方,除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甲方提出时,应当退还已收取的佣金,乙方提出时,应当全额缴纳佣金。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合同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事项,依照本合同佣金全额的5%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2甲方提供信息不实、不尽职守或误导乙方签订本合同,致使乙方不能与被介绍方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后,被介绍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甲方退还已收取的佣金,承担佣金全额5%的违约责任,并承担乙方由此所产生的实际损失费用。
6.3甲方的行为被行政机关认定属于行政违法的,双倍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并承担乙方由此所产生的实际损失费用。
6.4不属于甲、乙双方主观因素,致使乙方不能与被介绍方签订合同的,甲方收取相关劳务费用100元人民币,不承担其它项违约责任。
6.5因乙方因素不与被介绍方签订合同的,乙方应全额支付合同约定的佣金,并承担佣金全额5%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处理
7.1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申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南通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7.2甲方如败诉或被行政机关确认行政违法后,不履行判决(裁决)或不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时,负责保管信用保证金的部门可以依据生效的判决(裁决)、处罚决定书或有管辖权的部门认定的文书从已缴纳的信用保证金中先行给付。
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
第九条附则
9.1与本合同相关的许可证、营业执照、项目文件等证明材料一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9.2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送交属地工商部门备案一份。
9.3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