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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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健全本县辐射事故应急机制,及时处置突发辐射事故,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控制或减轻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保障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濉溪县域内使用、运输、闲置放射源,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及外界对濉溪县辐射污染不可预见的一切突发性事故。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1.5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辐射事故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特大事故(Ⅰ级):

指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2)重大事故(Ⅱ级):

指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较大事故(Ⅲ级):

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4)一般事故(Ⅳ级):

指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1.6突发事故的预警

根据突发事故的等级,分为蓝、黄、橙、红四个预警等级:

(1)发生一般事故为蓝色预警;

(2)发生较大事故为黄色预警;

(3)发生重大事故为橙色预警;

(4)发生特大事故为红色预警。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成立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应急办主任和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

县公安局、县卫计委、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2.2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辐射应急办),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作为指挥小组日常办事机构。

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担任,必要时,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县辐射应急办职责:

组织制定全县辐射应急响应方案,根据应急方案负责并组织实施相关的应急工作;负责向领导小组、县政府和省、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我县辖区内发生的辐射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协调有关事项;经领导小组同意,报县政府批准后,负责宣布应急响应的启动与终止,审定辐射事故责任调查和有关情况的总结上报。

2.3各部门职责

事故单位:

积极快速全力组织自救,及时向环保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事发情况,并配合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提出保护公众和保护环境的措施建议。

县公安局负责交通和运输的管理,设置事故区域的警戒标志,控制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负责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对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进行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巡逻,确定伤亡人员情况;组织放射源丢失的追查工作。

县卫计委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协助环保部门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辐射事故应急经费。

县民政局负责撤离群众的食宿安排,救灾物品的救济发放,死难、受伤家属的慰问等工作。

各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报其他部门,同时及时相互通报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定性定级、立案侦查、医疗应急等落实情况。

2.4应急处置工作组及其职责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按其工作职能划分为7个小组:

(1)放射源控制组:

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放射源。

由事故单位人员及相关技术人员组成,并根据放射源的性质准备好专用的防护用品、用具及专用工具等,由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负责。

(2)伤员抢救组:

负责现场伤员的搜救,并护送伤员到医疗点救治,由当地政府、公安、卫生、消防及事故单位共同负责,并配备相关的防护用品和抢救专用工具。

(3)医疗救护组:

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此队伍由县急救中心或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

该医院应根据伤害和受辐射的特点制定抢救预案。

(4)安全疏散组:

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疏散人员、现场周围物资的转移。

由公安、消防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当地政府负责。

(5)安全警戒组:

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

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

(6)环境监测组(必要时请求市生态局给予技术支持):

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及时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和放射性物质的成份及活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做出正确评估,为指挥人员决策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据。

由环保部门负责。

(7)事故调查组:

进行事故现场调查、分析认定,明确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追踪放射源去向等工作。

由环保和公安部门共同负责。

3应急响应

3.1分级响应机制

(1)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当地辐射应急机构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部门报告。

(2)县辐射应急机构和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县政府、市辐射应急机构和相应主管部门。

(3)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市级政府、市辐射应急机构和市级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县生态环境分局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进行辐射事故的初步分级,并将分级情况报告市生态环境局。

辐射事故等级不能确认的,由市生态环境局报省生态环境厅确认。

(4)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较大以上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省政府、省级辐射应急机构、省级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对辐射事故的初步分级进行核实,并报省生态环境厅确认。

(5)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时,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除按规定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外,可以直接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特殊情况下,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3.2启动应急预案的条件

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得知下列情况并经初步核实后,应当启动应急预案:

(1)通过辐射监测,探知有放射源、放射性材料或放射性污染物件未经获准或未受控制的存在、转移或非法贩卖;

(2)有人报告在一个未经获准或不受控制的地点发现了放射源、放射性材料或放射性污染物件;

(3)有人报告某种物件可能含有辐射水平明显异常的放射性物质;

(4)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单位(或法人)经过盘存发现其所使用或操作的放射源、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污染严重的物件丢失或被盗;

(5)医院或医生报告意外发现有病人出现典型急性放射病或放射皮肤损伤的症状;

(6)放射源使用单位发现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设施处于辐射事故应急状态。

县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接到事故报警或事故发生地镇(园区)政府的报告后,由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

3.3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3.3.1放射源丢失应急处置程序

(1)放射源应用单位应指定专人对所使用操作的放射源和放射性物质定期进行盘查。

若发现丢失或被盗,应立即向县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以便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2)县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后,公安部门立即介入立案侦察,环保、卫生部门配合。

通过辐射探测和事件调查,寻找到丢失、被盗或来历不明的放射源、放射性材料和放射性污染物件,使其重新得到有效控制。

(3)在密封源包壳或放射性材料包装遭到破坏,使人员、财物、房屋和场所受到严重污染的情况下,应当由技术人员通过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探测,搜寻受到污染的人员、财物、房屋和场所,并对其进行隔离和去污。

(4)在丢失或被盗放射源或放射性污染严重金属物件经过废金属回收、熔炼并加工成金属制品的情况下,由公安部门为主,环保部门提供技术支持,设法追回这些制成品。

(5)因为所涉及的放射源或放射性物质的辐射类型、活度大小、物理化学形态、所处位置和实际照射途径多是事先未知或事先难以预计的。

因此,辐射监测方法、仪表和设备应进行充分的准备和安排。

必要时,由县政府向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提请给予应急辐射监测支援。

3.3.2核辐射、核泄漏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1)发生核辐射、核泄漏事故后,事故现场的负责人按照《放射事故管理规定》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报告或报警的内容包括: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企业名称、交通路线、联系电话和联系人、放射源种类、数量、事故类型、周边情况等;

(2)接报部门接到核辐射、核泄漏事故报告或报警后,迅速向县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汇报,由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3)事故发生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各工作组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4)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及事故的性质,确定警戒区域和事故控制具体实施方案,布置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任务;

(5)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到达现场后,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采取必要的个人安全防护,按各自职责和分工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事故得到控制后,由专家组和环保部门指导进行现场洗消工作;

(7)事故得到控制后,由领导小组决定应妥善保护的区域,组织相关机构和人员对事故开展调查和救援工作。

4应急终止

4.1应急终止的条件

(1)丢失或被盗的放射源已经寻回并已得到妥善处理;

(2)核泄漏、核辐射等事故已经得到控制,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

(3)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健康与环境再次遭受危害,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后果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2应急终止的程序

(1)事件现场指挥部组织专家咨询论证调查,确认突发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结论以书面形式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

(2)接到应急指挥部应急终止通知后,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人员及设备有序撤离;

(3)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行动后的评估,编制应急评估报告,存档备案,并上报有关部门。

5应急保障

5.1组织保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县生态环境分局设立突发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并确定专人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预警、预报的各项协调工作。

5.2技术保障

(1)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咨询库

由县级建立环境事件应急专家数据库,确保在放射性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后应能迅速成立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必要时邀请市级专家),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

(2)成立现场应急环保专业队伍

县政府以现有环境监察队伍为基础,建立一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构,由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管理等人员组成。

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消除污染的能力,这支队伍是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常备重要力量,随时能够处置突发事件。

(3)培训和演练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常备队伍要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5.3后勤保障

(1)物资储备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环境部门提出的计划,建立处理突发事件的物资储备,储备分为日常和战时两级。

(2)装备保障

加强放射源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

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参加救援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个人辐射防护用品。

(3)经费保障

县财政部门应统筹协调各相关资金,保障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5.4社会宣传

在应急情况下,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和利用规范的公众信息渠道,向受影响和可能受影响的公众通告辐射事故的必要信息,并以适当方式向公众宣传辐射应用、辐射危害与防护、辐射事故应急等方面知识,提高公众对核辐射知识的认识,消除对核的恐怖。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注意收集公众和媒体的反应,做出恰当回应。

若发现有失真信息流传,应及时予以澄清。

6附则

6.1本预案管理单位为县生态环境分局。

随着应急处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不完善的情况,县生态环境分局要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6.2应急处置专家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具体有关专家人员名单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确定。

6.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4名词术语解释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附件1

应急电话

生态环境局:

12369

公安局:

110

卫生局:

12320

应急管理局:

119

 

附件2

濉溪县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接辐射事故报告

记录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等情况

报告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到达事故现场

现场调查,了解事故的起因、性质、级别、种类、数量,掌握引发事故的危险

情况,提出事故初步控制、处理意见:

情况上报应急领导组

采取适当措施对辐射污染进行监测,划定警戒控制区,派遣技术人员协助查找丢失、被盗的放射源,对保护公众和环境采取的措施提出建议

跟踪调查污染控制情况,在确认事故得到控制、污染程度降到规定限值之内,失控放射源得到重新控制,并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使公众得到保护,事故可能引起的照射降至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水平

调查事故原因,现场取证,确定责任人;事故处理总结

事故调查书面报告、总结报告:

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应急终止后15天内向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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