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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道德也是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它和法律不同,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手段,而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使人们自觉地遵守这些行为规范。

道德诉诸人们的“良心”,诉诸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

所谓“说服力”,主要是指通过启迪人们的道德觉悟、激励人们的道德情感、强化人们的道德意志、增强人们的荣辱观念,培养和形成古人所说的“羞耻之心”,从而使人们在内心深处形成道德行为的内在动因,培养和形成人的道德行为的最重要的基础和前提。

所谓“劝导力”,就是指通过形成广泛的道德舆论,培育良好的道德环境,增强人们的道德责任感,使人们认识到,如果一个人不能履行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或者违反了社会的道德要求,就必定要受到舆论的谴责和公众的批评,甚至招致事业的挫折和失败。

社会舆论的力量是无形的,却是不可忽视的。

强大的社会舆论,能够对社会的一些重大问题发生重要影响。

它能够在潜移默化中,改变人的性情和气质,改变社会的风气,形成某种道德的氛围。

这种社会舆论,一旦同内心信念相结合,就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总之,从维护和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和道德有着同样重要的作用。

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

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共同发挥作用。

有了良好的道德素质,人们就能自觉地扶正祛邪,扬善惩恶,有利于形成追求高尚、激励先进的良好的社会风气,从而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

正确对待中国古代的“德治”思想

在中国历史上,法治和德治,一直是治理国家的两种根本手段,如同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对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德治”思想,是中国古代儒家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

生活在两千多年前的孔子,就已经看到法律和刑罚并不能从根本上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已经看到人们的道德面貌、道德思想和道德素质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

他认为,如果不重视道德教育,一味地依靠刑罚的强制手段,靠强力来制服那些违反法律的人,人们就不可能产生“羞耻之心”,也不知道违反法律是“可耻的”。

因此,他们就不可能在内心中形成一道防御犯罪的堤防,而只是力求逃避法律的惩罚,甚至想方设法去钻法律的空子,一犯再犯,从而陷入邪恶的深渊。

从汉代开始,由于儒家思想在意识形态中占有“独尊”的地位,因而“德治”思想在中国古代的治国理念中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中国古代儒家的“德治”思想,常常被人们认为是一种“人治”思想,是同法治思想根本对立的。

人们的这种认识,并不完全符合儒家“德治”思想的本来面目,因而是不正确的。

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古代儒家的“德治”思想,是有其鲜明的阶级性和历史局限性的。

它为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服务,过分夸大道德在社会中的作用,以至于在强调“德治”的过程中也确实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人治”。

中国古代的法家就曾经有针对性地指出过这一点。

然而,法家又因此而走向了另一种片面性,表现为不加分析地反对儒家的“德治”思想,否认道德教育和道德感化的重要作用。

因此,我们必须正确对待古代儒家的“德治”思想,既汲取它的合理的、正确的方面,又抛弃其不适应现代社会要求的错误的内容。

在中国传统的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中,“德治”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要求国家的所有官吏及一切行政人员,不论是通过何种方式遴选和任命的,都必须是一个“有道德”的人。

所谓“有道德”,就是注意“修身”,即随时随地加强自己的道德修养:

在家庭中,要孝敬父母;

在孝敬父母的同时,还要“推己及人”,做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一个“有道德”的人,不仅应当帮助他人和关心社会,最重要的是忠于国家及其根本利益。

第二,要求统治者对“道德”必须身体力行,即以自己的榜样和模范行动,来影响广大的老百姓。

所谓“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以及“苟正其身,于从政乎何有?

”就是这个意思。

第三,十分重视道德感、羞耻心在人的行为中的作用。

正所谓“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认为人们只有有了“羞耻之心”,才能从内心中构筑起抵御一切诱惑的坚固防线。

第四,强调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必须充分运用道德激励的方法,通过道德教育,使道德在改善社会风气、协调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特别重要的作用。

孔子说的“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就是强调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感化和激励作用,强调道德教育、道德感化的重要意义。

确立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观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既“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

江泽民同志强调的这两个“坚持不懈地加强”,是我们确立治国方略的根本指导思想,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突出特点。

在我国的治国方略中,为了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为了正确处理和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种矛盾,强调“法治”是极其必要的。

因为,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执法措施,我们就不能给那些违法犯罪分子以应有的惩罚,就不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但是,我们决不能也不应当因此而忽视甚至否定“德治”的重要作用,而要确立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观。

我们所说的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是在继承和弘扬中国古代“德治”思想的优良成分、抛弃其糟粕的基础上,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重视道德教育和道德感化的作用,强调选拔干

部必须德才兼备的重要性,以及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应当以身作则、注意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德治”。

这里的“德治”,是在肯定“法治”的重要意义基础上的“德治”,是把“德治”和“法治”看作具有同等重要意义的“德治”。

这也是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观和中国古代儒家“德治”观的重要区别之一。

更重要的是,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是以社会主义道德和共产主义道德为其基本内容的,是为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服务的,这就同中国古代儒家所谓的“德治”从根本上区别开来。

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观强调“以德治国”,但决不是也决不能过分地夸大道德的社会作用,把道德说成是“万能”的,而只是要给予道德在国家的社会生活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以应有的地位,使它与“法治”并行不悖,并驾齐驱,共同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那么,如何才能“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呢?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全面、充分、深入地认识和领会江泽民同志所提出的“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避免认识上的任何片面性。

“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之间的紧密结合,应当成为我们治国的一个基本方略。

由于法律重在惩罚已经违法犯罪的人,而道德则是重在教育那些尚未违法犯罪的人,提高他们的道德素质,使他们不去犯罪,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刑罚是治标的,而道德建设才是治本的。

也就是说,只有通过大力加强道德教育,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才能使法制建设和法治得到有力的保证,才能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稳定。

第二,在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的实践中,应当自觉地把“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联系起来。

立法要注意法律的道义基础,把一些最重要、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直接纳入法律的规范中;

同时,道德建设特别是道德教育则要把遵纪守法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提出来,使法治和德治能够相互渗透、相辅相成,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对那些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方面出现的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和现象,比如“见死不救”、“虐待父母”、“破坏家庭”等,就可以在立法时予以适当注意。

这对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改善社会风气,进一步推动法制建设,都是非常有益的。

第三,在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同时,还要努力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

这已经成为现实生活向我们提出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是关系到我国能否保持社会的稳定、能否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至于能否更好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给道德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问题,特别是如何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怎样对待公平和效率问题,等等。

我们应当按照“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指导思想,动员各个方面的力量,为早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而努力。

《人民日报》(2001年02月22日第九版)

简介:

德治是中国古代的治国理论,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道德规范,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

儒家学说是由春秋时期鲁国人孔子创立,最初指的是司仪,后来逐步发展为以尊卑等级的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儒家的学说简称儒学,是中国影响最大的流派,也是中国古代的主流意识。

儒家学派对中国,东亚乃至全世界都产生过深远的影响。

  儒家的德治就是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

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

这种教化方式,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

这是最彻底、根本和积极的办法,断非法律制裁所能办到。

  儒家的德治对于维持封建社会的稳定起到一定作用,就是在现代社会倡导的法治,也需要建立在德治基础上,需要思想道德建设先行才能实现。

丁金山先生在《天道演化哲学》中认为:

在社会管理方面,通过理论教育,使具体人懂得集体效益更大化的道理、义理、法理,从而使具体人在遵照集体效益更大化的社会规律办事,从而达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目的就是德治。

德治是人类社会用道德控制和评价社会成员行为的一种手段。

形式:

主要通过榜样示范、道德礼仪、教化活动、制定乡规民约和宗族家法、舆论褒贬等形式实现。

德治的含义:

  德治是中国古代的治国理论,含义如下:

  第一、要求统治者集团以身作则,注意修身和勤政,充分发挥道德感化作用。

  第二、重视对民众的道德教化,“为政以德”,德主刑辅。

德治的发展:

  周人提出“明德慎刑”、“为政以德”,后经两汉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儒家化运动,礼法合流,《唐律》最红确定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德治方略,并为以后历代所尊崇。

  “大学之道,在于明明德,在于亲民,在止于至善。

中国自古就是一个重德治的国家,以德教化使百姓自古以来就安居乐业,在远古时期,在没有成文典法之前,依靠德治的力量,人民一样可以生生不息,所以,我方认为,德治先于法治,德治重于法治”,  

(一)法治需要思想道德建设先行  道德品格是法治的前提,法律的产生以道德为基础。

重要的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

没有对道德理念的追求,法律可能成为专制与奴役的工具。

法治的关键在于善法或良法的存在。

法的正义与否,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和道德水准。

不体现道德,甚至背叛道德的不义之法,也许可以称为法制,却永远无法纳入法治的范畴,不可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

不同的经济社会群体有着不同的法律愿望,立法主体的道德品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把什么样的法律愿望上升为国家法律,从而决定法律的品质。

从我国来说,立法主体只有把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愿望上升为国家法律,才能获得绝大多数人的支持,这样,法律才具备了顺利运行的前提条件。

因此,比起法治,德治更具有基础性和前提性。

  

(二)法治的运行需要道德支撑  道德控制是法治的内在动力。

法治的重点是人的外在行为,德治的重点是人的内心世界。

法律不能自行,再好的法律也需要人来执行。

法律的确立和实施,归根到底是人的活动过程,法治是靠人来实现的。

见物不见人,法治也就无从谈起。

法治的推行首先要依靠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

没有较高的道德水准,有了好的法律也不易执行,再严密的法律也有空子可钻。

不可能设想法律和制度一旦建立,社会秩序就井然有序,失范现象就不攻自破或荡然无存。

现实要求我们必须从思想道德上保证切实遵纪守法,同一切违法乱纪的思想和行为作斗争。

要看到,一个社会如果大多数社会成员思想觉悟和道德素质低下,那么不论有多么苛刻严厉的法律,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秩序和管理问题,不能长治久安。

法治是对全国人民最起码的要求,德治则是高层次的要求。

没有德治支持的法治,是没有根基的。

  (三)法治的完善离不开道德制约  法律在实践中是动态的开放的体系,需要在面对新情况、总结新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延续、提升和发展。

道德的自觉约束与法律的强行约束是互相制约的,也可以互相转化,某些道德规范需要适时提升为法律规范。

在法律未涉及的领域,道德就在其中起到一个补漏的作用。

厉行法治,必须辅以德治。

某些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可能束手无策,道德却可以有所作为,人们可以依据道德来评判、谴责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

道德不仅可以弥补法律条文的某些空隙或薄弱环节,而且可以深入人的灵魂。

以德治国并非是要以德治来代替法治,而是要真正强化和实现法治。

只有在实行法治的同时实行德治,以道德教育、道德自律和道德建设作为法治的后盾,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依法治国才能进入良性循环,社会发展才能进入较高层次。

法治与德治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不可偏废的两种途径,德治是基础,法治是保障。

法治离不开德治,它需要道德基础;

德治离不开法治,它的实现需要依靠法律。

可见,纯粹的法治是不可行的,而纯粹的德治又是不可靠的。

没有德治对人类良知的呼唤,法治是不可实现、不可维持的空想;

而没有法治及其所设定的外部制约,道德自律必然是一句空话。

因此,一个理性的社会秩序必然是德治与法治的理性统一。

“三鹿”毒奶粉,不仅害了婴幼儿,也害了整个中国奶业,更害了整个“中国制造”。

在愤怒之余,笔者却产生出另外一种奇怪想法——“感谢三鹿”。

因为“三鹿”再次提醒我们思考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9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发表讲话指出:

这些重大安全事故反映出,一些干部缺乏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

责任意识,甚至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关系群众生命安全这样的重大问题麻木不仁。

9月21日,温家宝总理在北京了解患病儿童救治情况时表示:

“这起事件暴露出政府监管不力,也反映出一些企业缺乏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没良心’”。

总书记和总理从不同角度告诫我们:

一些干部和企业存在严重的道德缺失问题,市场经济不仅需要法治,更需要德治。

  市场经济不仅是法制经济,同时也是道德经济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大家公认的一句话,但是却很少有人注意到:

市场经济更应该是道德经济。

市场经济其实就是通过利益驱动,而鼓励人们创造财富,从而推动社会快速进步的经济。

但在追逐利益的过程中,仅仅依靠法律约束,而缺乏道德约束,就很容易陷入见利忘义、损人利己、尔虞我诈的道德沦陷之中,最终仅靠法律“一条腿走路”也将无能为力。

第一,法律只是一种外在的、强制性的规范,道德则是一种内在的、偏重于自律性的规范;

而道德的这种内在的自律功能,要比法律的外在强制力效果更佳。

上次有关“大头娃娃”的奶粉事件刚落下帷幕,又发生更严重的“结石娃娃”,足以说明奶业经营者并不会因法律制裁而心悦诚服。

第二,法律只是事后处罚,明显滞后,预防不足,而道德则重于事先预防。

比如这次奶粉事件,法律只能在成千上万的婴幼儿受害以后才发现;

但如果人们的道德素质高,就根本不会发生如此严重的伤天害理之事。

第三,法律调整的范围非常有限,不可能对所有行为都做出规范。

而道德则具有无限调整范围的优势,可以说,所有行为都受道德的规范与约束。

这次出了“结石娃娃”事件,而有毒有害的食品又岂止奶粉?

连有些菜民都是将打药的菜卖给城里人,而自己只吃不打药的……这些行为法律都没办法,但却都属于道德规范的调整范围。

正因为如此,法治与德治历来都是同时并用的两大社会控制手段,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缺一不可,而且也不能相互替代。

在当前充满利益诱惑和利益驱动下,法制建设如果得不到作为广大民众内心信念的道德支持,就很难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道德调控手段的严重缺失

当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实践使人们对“利”的追求合法化时,传统的与“利”相对立的“义”便失去了原来的控制力。

不少人甚至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可以不择手段地“损人利己”了。

各种践踏道德的假冒伪劣行为,都可以在“市场经济”的幌子下变成心安理得之举。

加之,我们偏重强调经济建设、法制建设而忽略道德建设,或者是没有找到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所以在法律日益健全的同时,社会道德却失范。

在为追逐利益而忘记社会责任、甚至丢掉最起码的道德底线而毫不愧疚的心理状态下,法律的“杀一”就真的能够“儆百”吗?

相反,有些经营者自身道德素质比较高,能够自我道德约束的,就能够在企业内部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不仅企业凝聚力强,而且决不会“伤天害理”。

比如煤矿安全事故问题,虽然政府设置了专门的监管机构、并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但安全事故却仍触目惊心。

而笔者的一位同学在山西和贵州开的煤矿居然能够30余年不发生任何事故,一直被当地评为模范煤矿。

当我问他,是否因严格执行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才没有发生任何事故。

他的回答“语出惊人”。

他说,自己从来不知道有什么法律法规,只知道做三件事:

一是善待工人,把工人当着自己的兄弟,不但要按时足额发工资,而且不惜巨资为矿工建住宅,接家属、逢年过节送大米白面和肉食等等;

二是严格责任分工,责任到人,干不好的“立即走人”;

三是不惜巨资配备最先进的井下监控设备,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听他一席话,我明白:

他之所以能够真正做到安全生产,是因为他没有像其他的矿主那样见利忘义,是道德的自我控制发挥了作用。

  如何重建我们的道德规范体系

目前,面对道德规范手段严重缺失、进而严重影响到我们的法制建设的局面,重建道德规范体系已是刻不容缓。

首先,我们要选准重建道德控制体系的方向。

目前当务之急,就是在继续健全市场经济法制的同时,尽快重建新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道德控制体系,法治与德治并行不悖,确保既发展又稳定。

其次,要选好重建道德控制体系的内容。

中共中央2001年10月颁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新一代党中央领导适时提出“八荣八耻”等基本道德规范,非常必要。

还应重建一个不排斥物质利益追求的实事求是、义利并重的道德观念。

一个社会只有崇尚正当功利,只有让每个人都去追求正当合法的利益,才能迅速增加社会物质财富,整个社会才能得到最快发展。

第三,要选对重建道德规范体系的载体。

这种载体,也就是通过什么途径来倡导我们新时期的道德规范,使其真正深入人心,至关重要。

既不要神也不要神化的人,而只是实事求是地宣传社会公德和执政者的道德理念,以理服人。

我们需要的是真实的、没有任何欺骗性的客观载体。

尽管道德重建是一个长期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不至于继续恶化,再次出现“大头娃娃”、“三鹿”等这些“丧尽天良”的行为。

道德的载体不仅需要客观真实,更需要有足够的威慑力和吸引力。

对于公众道德重建,除继续采取惠民政策和加强新时期的共产主义道德教育相配合外,还可以主动引导、宣传和提倡一些经过历史证明是有利于社会进步和稳定的宗教信仰(如佛教、基督教、道教和传统儒教等),将那些暂时“信仰缺失”的普通公众引导到规范的宗教信仰这边来,这样既能够尽快解决他们信仰缺失问题,又能够避免他们相信邪教而误入歧途。

强调“中国”。

从中国人的特性出发,就可以避免对方举的国外的例子。

强调“当下”。

可以反驳对方举的古时的例子

国现在提倡“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作为国家国策之一,法律只是一个依据,最终还要以德服人,以德治国。

法律外在于形,道德才内在于心。

中国法律不够健全,但是道德深入人心,中华传统美德深入所有中国人心中,所以中国社会更需要德治

其实,法律也可以说是一种最低的道德底线。

就我认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我们可以通过道德来弥补法律的漏洞。

法律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道德所包含的范围就广多了,法律不允许的道德一定不允许,但是道德不允许的法律不一定不允许。

中国社会现在所追求的是小康社会,小康社会就是一个人人各司其职,各得其所的和谐社会,那么这个社会一定是一个有完善的法制的法制社会,但是更应该是一个人人都有较高的道德素质的道德社会

题目是中国更需要什么治

显然是一个治理中国的问题

而不仅仅是治理犯罪的问题

国家也就是天下

古来一直争论以什么治天下

当然今天谈这个问题就要结合今天的实际

在这个现实社会下,更需要以德治天下还是以法治天下

德治可以预防冲突;

促进法制成本最小化;

道德谴责具有普适性。

所谓德治就是道德政治,是把道德运用于政治领域的一种学说,是以道德作为规范君主行为、治理国家社稷、管理庶民百姓的一种学说,是以道德教化作为一种主要的治国手段,运用道德的内在约束力以达到社会稳定之目的的一种学说。

众所周知,道德是特定历史时期人们普遍认同的由一系列道德原则、范畴和规范构成的具有相对稳定的内心信念及行为方式。

道德以内在的潜移默化式的方式影响和制约着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思想行为,并赋予人的思想行为以善恶是非的价值依据。

来自西方的一份“德治”呼吁书

——赫尔穆特?

施密特近著《全球化与道德重建》述评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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