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精点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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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精点总结
中国法律思想史精典总结
第一编 奴隶社会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是a神权法思想和b礼治思想,其中礼治思想是以宗法为核心的
第一章 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
一、夏、商的天命、天罚思想
1、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有一个发展变化过程,大体可以概括为:
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
所谓神权法思想:
在我国奴隶社会里,奴隶主阶级采用精神手段来欺骗和奴役奴隶,他们编造天命、天罚思想力图神化他们的统治权力,把他们的意志说成是神意的体现
2、商王专门豢养了一批向上帝请示的人,叫做a、卜,b、巫,c、祝。
3、天命、天罚的思想最早出现在夏朝
二、西周的以德配天说(简述周公以德配天说)
1、以德配天说的含义
以德配天:
是周公总结殷商灭亡的教训所提出的思想命题。
“德”指道德、德行,“天”即天命。
他认为,天命是有的,但并非固定不变,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
2、以德配天说的意义
一方面为了求得上天的保佑,使周王朝的统治永久延续下去。
另一方面,也意味着神权的某种动摇,统治者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开始重视民心向背。
第二章 维护守法等级制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
一、“宗法”的含义
所谓宗法:
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庭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的传统习惯。
宗法制度包括a嫡长继承制、b分封制、c世卿世禄制。
嫡长继承制是在商朝末年确立的
西周宗法制完备的核心是嫡长继承制
二、周公制礼(简述周公制礼)
周公制礼:
即在周公的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补充和整理,制定出了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成为了西周的根本大法和行为规范。
礼治的基本原则:
“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的礼治。
“亲亲”,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必须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则要求奴隶和平民服从奴隶主贵族,不得违抗:
下级贵族也要服从上级贵族,所有贵族服从周天子,不许犯上,不得僭越。
礼治的基本特征: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三、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简述周公“明德慎罚”思想)
“明德慎罚”:
所谓“明德”,就是要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的意思。
所谓“慎罚”就是要谨慎使用刑罚。
周公“明德”说的主要内容a、统治者要勤于政事,不可淫逸b、要宽民;c、要裕民
周公“慎罚”说的主要内容是(简述周公慎罚的内容):
(1)他要求对罪犯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2)反族株连坐,主张罪止一身;
(3)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
(4)刑罚适中
四、“世卿世禄”制的形成
所谓“世卿世禄”:
是西周宗法制的产物。
在周朝宗法制下,奴隶主贵族的身份和特权一般来说始终是世袭的。
发展到后来,不仅周王、诸侯和大夫是世袭的,而且国王和诸侯下的重要职官“卿”也使用世袭制,形成了“世卿世禄”制。
第二编 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三章 春秋时期革新家的法律思想
一、“法治”思想的萌芽
春秋是社会大变革时期,神权和宗法思想动摇,革新思想兴起。
管仲、子产、邓析是当时主张革新的主要代表人物。
在他们的改革主张中,都强调对西周的礼治进行改革,并产生了“法治”的思想的萌芽。
春秋时期革新家的代表人物(法家的先驱人物)a、管仲,b、子产,c、邓析。
二、管仲的改良旧礼和以法统政的思想
1、“修旧法,择其善而业用之”
管仲提出了礼、义、廉、耻的“国之四维论”
管仲在继承周礼同时,又对周礼进行了四个方面的改造(简述管仲对周礼的改造)
(1)打着“尊王”即维护周天子的旗号,“挟天子以令诸侯”,“尊王攘夷”和维护周礼为名,建立齐国的君主集权制和霸主地位
(2)突破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强调“万物待礼而后定”,用礼来教育和引导民众;同时用封邑的方法打击分封制贵族,加强诸侯的权势
(3)打破了“亲亲”的宗法原则,任用贤能
(4)批判“刑不可知”和轻视法度的旧传统,主张以法令作为人们言行的准则,以公开的法律作为标准,用赏赐以资鼓励,用刑罚纠正偏颇
2、“作内政而寄军令”
管仲主张以法理政,以法统军,以法治民,并在制度上将这三者结合起来。
这是管仲法律思想的主要表现。
提出了四民分居定业论:
四民就是士、农、工、商,他认为必须严格四民之间的界限,反对混居,如果混居就会胡言乱语,任意改变职业会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
四民分居的具体化就是三国五鄙制度
3、“令顺民心”,“与民分货”
管仲提出了“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
管仲提出了“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只荣辱。
管仲的立法思想是以重商主义。
相地而衰征:
管仲提出的的租税原则,也就是区别土地的好坏,根据土地的不同等级而征税,使农民在好坏土地上收益大体一致。
三选制度:
是管仲创立的官吏选拔制度,第一年试用评定,第二年考察任命,经过一段时间考察之后委以重任。
他创立的三选制度打破了任人唯亲的制度。
三、子产立法救世思想
1、子产在论述礼是天、地、民的总规则的时候,着眼点在于民
子产铸刑书遭到了叔向的反对
2、子产铸刑书及其争论(简述子产铸刑书的意义)
铸刑书: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刑法铸在金属器物上,将法律公布于众
(1)它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刑法的“合礼合法”;
(2)它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明确肯定了法律对于限制贵族的特权的重要作用
3、子产的宽猛并用的刑法思想(简述子产的宽猛并用的刑法思想)
(1)以宽服民和以猛服民,主张为政必以德德在实践中为宽,刑在实践中表现为猛,立法严格,执法严厉,但是在宽猛结合上,他主张以猛为主
(2)罪行相当,以情断狱,
子产创立了“离讼“审判制度。
离讼:
子产创立的审判制度,就是分别审理争执的双方,不使他们相互串供的诉讼原则,然后颠倒其辞以告知对方,由此获得真情。
四、邓析的“不法先王,不是礼仪”的法律思想
邓析哲学逻辑思想十分丰富,被誉为先秦名辩思潮的创始人。
在春秋时期天与人、礼与法的思想对抗中,邓析不谈天命,抵制旧礼,反对改良,制定“竹刑“,表现出实行法治的明显倾向,因此可以称为战国活动家学派的先驱人物。
“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是邓析主张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
意思是不必效法先王,不必尊崇礼仪。
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坚持改革的思想。
不法先王,不是礼义:
是邓析的改革主张,先王不值得效法,礼义不值得遵守,实际表明了他改革的决心
第四章 儒家的法律思想
一、儒家
“儒”原来指专门从事教育和执掌礼仪仪式的人,由于孔丘一直招收门生,传授知识,以相礼为业,是儒中的佼佼者,他所创立的学派被后人儒家,儒家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的封建正统儒家,
先秦儒家以a孔丘、c孟轲c旬况为主要代表,后期儒家以董仲舒为代表。
二、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1、仁学与仁政说
(1)孔子建立了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作为整个儒家的理论基础。
他主张“仁者,爱人”,“泛爱众”,抨击暴政,反对人殉
(2)孟子认为,人的本性是善的,生来就具有所谓的“不忍人之心”诸侯国也不例外。
如果“扩而充之,推而广之”,用在政治上就是王道或仁政。
他主张用仁政统一天下,其具体办法是“省刑罚,薄税敛”,“为民制产”,“申之以孝悌之义”,等等
(3)荀子继承了儒家王道仁政主张,又吸收了法家行之有效的霸道思想,提出“仁眇天下,义眇天下,威眇天下”的主张,即采用以仁义为主,以兵威为辅的方法统一天下
2、“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1)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使“君子”和“小人”各自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
(2)孟子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主张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各守其礼
(3)荀子对儒家的礼作了新的解释,赋予它以封建等级制的内容。
他认为,礼是“强国之本”,人们都须严格按照礼所规定的等级名分分享权利和物质利益,“使有贵贱之等”,“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
3、“为政在人”的人治论,(简述儒家“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1)儒家主张“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2)认为政治的好坏取决于统治者的好坏,君主“一言可以兴邦,一言可以丧邦”所以,“惟仁者宜在高位”。
(3)孔子认为君主“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4)荀子更提出了“有治人,无治法”的主张,认为法对于治理国家虽然重要但法毕竟是制定的,并靠人去掌握和执行,即仍然取决于“人”
4、“为政以德”的德治论,
主张德刑并用,以刑辅德,孔子主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还主张“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注重教化,以德去刑最终达到“无讼”的境界;恤刑慎杀,先教后刑。
三、孔子以“仁”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1、“仁者,爱人”,“仁”是孔子思想体系核心,也是他的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和出发点。
他明确提出仁者“爱人”的思想,“孝也者,其为仁之本与”。
孔子“爱人”的“人”,不是专指统治人民的贵族阶级,也包括奴隶、农奴在内的劳动人民。
孔子的“爱人”思想是我国古代较早出现的人道主义的萌芽
要做到爱人就必须克己复礼,所谓克己复礼:
就是要克制自己的欲望,约束自己的言行,使之符合礼的要求,就能实现仁。
2、“为国以礼”的礼治论,(简述孔子(儒家)“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
孔子所说的礼,一般是指周礼。
从法律思想的角度来看,孔子的礼治论主要有以下内容:
(1)剥削阶级享受特权是“天下之通义”;
(2)“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说;
(3)礼乐兴,刑罚“中”;
孔子维护礼治,表现在孝悌上就是“为亲者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4)“礼之用,和为贵”
3、德治论与重义轻利的价值观,孔子继承了周公“敬德”、“明德”、“修德”的思想,主张“为政以德”,实行德治,即主要依靠礼义的力量来教化人们,唤醒其内心之反省,使之日趋于善:
(1)“为下以德”,德主刑辅;
(2)重义轻利的价值观
4、宽刑慎杀,反对冤狱。
主要表现在a、宽刑慎杀;b、赦小过;c、反对冤狱;d、无讼思想
5、“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孔子认为政府官员有两个来源a、宗法贵族;b、非贵族出身的贤才
四、孟子以“仁政”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1、王道仁政,道德教化
2、减省刑罚,罪人不孥
3、为民制产,轻徭薄赋
4、民贵君轻,暴君放伐
5、惟仁者宜在高位”的人治论
孟子认为人性善,人生来就有“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的四心,因此统治者应该实行仁政。
孟子仁政学说的主要内容a、正经界,保障土地私有,b省刑罚、c薄税赋,
孟子提出了“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孟子提出了“惟仁者宜在高位”,主张“尊贤使能,俊杰在位”。
孟子提出了“暴君放伐”的观点,
“暴君放伐”论:
孟子的观点,就是对于暴君昏君可以放逐,甚至可以诛杀目的在于警告统治者,如果残暴,不顾人民的死活,自己就有被放逐杀害的危险。
在历史起过进步作用,许多进步思想家、政治家曾利用它作为反对暴君暴政的思想武器,
孟子提出了“民为鬼,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民本观点。
孟子提出了诸侯有三宝a土地;b政事;c人民。
五、荀子“隆礼重法”的思想
在儒家代表人物中,只有荀子主张人性恶
他提出了“制天命而用之”的唯物主义思想
1、荀子提出了“明分使群”的国家与法律起源论;
所谓明分使群:
就是人之所以为群,在于人具有社会分工、等级差别、制定财富分配的能力,从而组成社会,能战胜自然
荀子认为“人性恶”,主张“化性起伪”;
所谓“化性起伪”:
荀子认为人性恶,要通过后天的教育作用去恶变善
2、“隆礼而王,贵贱有等”,
在荀子的学说中,礼居于首要的地位。
荀子提出了“无德不贵,无能不官”的官僚选拔制度,
3、重法论
简述荀子对法的论述:
a、法以礼为本;
b、论法的作用;
c、先礼后法;
d、罚当其罪。
4、“有治人,无治法”的人治主张。
所谓“有治人,无治法”:
荀子认为国家的治乱决定于是否贤人当政,而不在于有没有良好的法律。
第五章 墨家的法律思想
墨家的思想著作有《经上》、《经下》、《经说上》、《经说下》、《大取》、《小取》
在法家兴起之前,与儒家相对峙最大学派是墨家
韩非说:
“世之显学,儒、墨也
一、墨家学派
创始人是墨子,为战国时期一大学派。
在法家兴起以前,墨家是同儒家相对峙的最大学派,到战国末年,韩非还说:
“世之显学,儒、墨也。
”他们代表小私有者和小手工业阶层的利益,反对贵族统治者对他们的压榨和掠夺,要求保护他们已经获得的私有财产,保障他们生存的权利。
在政治法律思想上,墨家学派提出了兼受、尚贤、尚同的主张,核心观念是“兼爱”
二、墨家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1、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观与功利价值论
(1)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观:
墨家强调人的平等性,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兼相爱,交相利”的平等关系。
只要大家做到“兼相爱,交相利”,就能使国家富强,人民众多,刑政治平,社稷安宁
墨家法律观的核心是:
兼爱
墨家认为法律“应为万民兴利除害”
(2)功利价值论及其在法律上的体现:
一般地说,儒家“重义轻利”,并经常把利和义对立起来。
墨家则相反,他们以人民之利即公利为惟一的价值标准。
所谓利,即利益、功利。
但墨家特别强调公利、众利、百姓之利、国家之利。
2、“以天为法”的自然法思想:
墨家的理想法是天志
3、法律起源与法制统一论:
墨家法律国家法律起源论是:
“一同天下之义”
4、刑赏论:
为此他提出了一些原则:
(1)对赏罚的处理要及时、准确;
(2)赏罚应与舆论、道德相一致;(3)赏罚要公正无私
5、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主张
墨家认为劳动是人类生存的根本,是创造财富的来源,这就叫“赖其力者生,不来其力者不生”。
6、尚贤说:
在墨家看来,“尚贤”应遵循的原则是:
“不党父兄,不偏富贵,不嬖颜色。
贤者举而上之,富而贵之,以为官长;不肖者抑而废之,贫而贱之,以为徒役。
”
墨家提出了“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
第六章 道家的法律思想
一、道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1、“道法自然”的自然法说;
2、“无为而治”论;
3、废弃仁义圣智说;
4、否定人定法;
5、“君人南面之术”
所谓“南面之术”,就是最高统治者驾驭臣下,统治人民的一套方法和权术。
从广义方面来说,“无为而治”、废弃仁义礼法等,都是“君人南昌面之术”。
从狭义方面来说,“君人南面之术”则包括以柔克刚,“欲夺先予”、愚民政策等
所谓道法自然:
是老子的哲学观点,认为道是万物只母,天下万物都是由道生出来的。
道对万物不加干涉,让万物自然的生长变化,统治者也应该象道一样,顺应自然。
无为而治:
老子认为道是无为的,统治者也应该无为,不能有自己过多的个人欲望,不能对百姓过多的盘剥和压迫,这样无为而是为了有为,为了无不治。
二、《老子》中的法律思想
1、“道法自然”的自然法思想:
“道”是《老子》哲学的最高范畴。
它认为道是宇宙的本体,是万事万物的主宰。
可以认为《老子》的理论是一种客观唯心主义的思想体系,但其中又包含有一定唯物主义因素
2、顺应自然,无为而治:
《老子》认为,自然的天道是“无为”的,人们遵循天道行事,就要自然无为,“天网恢恢,蔬而不失”
3、道家的三绝主张:
a“绝仁弃义”,b“绝圣弃智”,c”绝巧弃利”,
4、“法令滋彰,盗贼多有”:
《老子》崇尚自然法,否定人为,反对人定法。
它认为,统治者制定法律法令,本意为了防止盗贼,可盗贼却反而“多有”。
其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法令破坏了自然的和谐。
只有毁灭一切法律法令,天下才会太平
三、《庄子》自然主义的法律思想
1、自然法思想:
《庄子》和《老子》一样,把“道”视为天地万物的本源和主宰
2、毁法论:
《庄子》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十分突出。
它和《老子》一样,崇尚自然法,反对人定法,主张毁弃一切法度,对封建法制进行了严厉的抨击和批判:
(1)繁法严刑给人们带来无穷的灾难;
(2)毁弃一切法度
3、反仁义圣智论:
(1)否定仁义礼乐;
(2)否定圣智和文化技艺。
庄子提出了“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
“圣人不死,大盗不止”
第七章 法家的法律思想
一、法家
法家是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变法”和“以法治国”的学派。
从汉代开始,学术界便把战国时期主张“变法”、“建立法制”、“以法治国”、“一断于法”的人士统称为法家。
春秋时期,法家先驱管仲、子产、邓析等人都是一些政治或法制改革家,他们虽然都有一些“法治”思想,但都没有建立起自己的思想体系。
战国末期的韩非,继承和发展了李悝、商鞅等人的思想,形成了更完整的“法治”理论,成为先秦法家学说的集大成者。
韩非的同学李斯既属先秦法家,又是先秦法家理论在秦的实践者,人们称他为法家事业的集大成者。
法家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多方面地阐述了法的基本理论的思想家和政治家。
前期法家代表任务有a商鞅、b慎到、c李悝、d申不害等人,后期法家代表人物a韩非、b李斯。
法家认为,要推行法治,必须以君主的权势为前提
慎到是公认的先秦法家中的“重势”派代表任务,申不害是“重术派”代表人物
法家法律思想理论主要的奠基者是商鞅,法家法律思想理论的集大成者是韩非
二、商鞅的“法治”理论
公元前356年,商鞅进行第一次变法,其主要内容是:
实行连坐法;确立以小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的制度;“重农抑商”,奖励农业生产;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奖励军功;公元前350年,商鞅进行第二次变法,进一步从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上加以改革。
其主要内容是:
废除奴隶制的井田制,确认土地私有;实行分县制,建立群君主集权的政治制度;禁止父子、兄弟同居一室;统一度量衡
1、法的起源与变法论:
商鞅认为“好恶者,赏罚之本也”
商鞅的变法主张是:
“不法古,不修今”
所谓“不法古,不修今”:
商鞅认为古人和古代法律不值得效法,今天的法律也不值得遵循,这一主张表明了商鞅变法的决心
2、“任法而治”论:
(1)“任法而治”商鞅把代表新兴地主阶级意志的“法”,看做治理国家的惟一工具和判定是非功过的惟一标准;
(2)法的作用:
a、“定分止争”;b、“兴功禁暴”;
(3)法的特征:
a、法的规范性;b、法的公正性;c、法的平等性;d、法的公开性;
(4)君主专制论,商鞅讲法治,实质上是要维护国君统治人民的权力,维护国君至高无上的地位。
商鞅在先秦法家中以“重法”著称,但绝不是不重权势。
商鞅极力主张中央集权,主张法、信、权相结合。
商鞅极力主张“权制断于君则威”。
就是要君主必须牢牢掌握权力,这样才能实现君主的威势。
3、赏刑并用,重刑止奸(简述商鞅的重刑思想)
(1)赏刑并用:
商鞅主张,治国必须赏刑并用,文武兼施。
赏赐是勉励人们做“好事”的文的办法,刑罚是制止人们做“坏事”的武的办法;
(2)“重刑少赏”;
(3)“禁奸止过,莫若重刑”:
商鞅主张对人民轻微的触犯封建法律的行为,也要实行重刑。
商鞅重刑论基本观点是a、重轻罪;b、刑用于将过,c、细过不失;d、族刑连坐
4“燔《诗》《书》而明法令”:
法家主张实行文化专利主义,是由商鞅开其端的。
他主张对人民统一地进行农战教育,“燔《诗》《书》而明法令
定分止争:
是法家关于法的作用的论述,所谓定分就是确定事物的权利名分,名分确定之后就可以制止争夺。
去目的是保护财产私有制,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
三、慎到的“势治”理论:
1、立公弃私,“事断于法”;
2、维护君权的“势治”论,慎到在提倡法治的同时,还特别强调“势”。
慎到的“势治”论主要有以下三点:
a“权重位尊”;
b权势以“下”为基础;
c“立天子以为天下”,
所谓“立天了以为天下”:
慎到主张,就是说人君应该为天下掌权,而不要借权吞并天下。
四、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理论
1、变法论:
韩非思想学说的核心是“以法治国”的法治论。
他从进化的历史观和“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出发,认为实行变法、推行“法治”是历史的必须,是时代的需要:
(简述韩非关于变法的论述)
(1)“法与时转则治”;
(2)“人民众而财货寡“
(3)“好利恶害,之所有也”
2、“以法治国”,法、术、势相结合:
韩非继承和发展了前期活动家的思想,他在总结前期法家法、术、势三派得失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更加完整的“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体系。
3“以法为教,以吏为师”,韩非主张毁弃一切文化典籍,取缔一切学术派别,定法家学说于一尊,
韩非思想学说的核心是“以法治国
韩非提出了“明主治吏不治民的主张”“民以吏为师”。
韩非提出了a刑,b赏是君主手中的二柄,
如何运用赏罚,韩非提出的原则和方法是(简述韩非关于赏罚主张)
a、信赏必罚;
b、赏罚合于刑名;
c、赏罚有度;
d、厚赏重罚
韩非提出“治民无常,唯法而治“
韩非提出了“发与时移则治,治与世移则有功“
韩非主张君主应“抱法处势”,
韩非主张君主术的内容有两类:
a、综核名实之术b、无为而为与禁奸之术
韩非提出了“法不阿贵”,
韩非提出了“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韩非主张毁弃一切文化典籍,取缔一切学术派别,定法家学说于一尊
论述法家与儒家的区别和联系
(1)儒家是以“礼”为核心的家族宗法等级观,法家是以“法”为核心的君主专制观,二者在维护等级制度方面是一致的。
二者不同的是对待宗法制度的态度上,儒家是维护旧的宗法制度,法家主张用地主阶级的新法取代贵族的旧法
(2)儒家主张“德治”,以德服人,法家主张“法治”主张以力服人,是两种统治方法的不同。
(3)儒家强调“人治”,试图通过圣贤和道德治理国家,法家主张治理国家要考好的法律。
二者的分歧在于“君智”和“君法”的对立。
综上,儒、法两家各有得失,从而使后来出现了儒法合流的趋势。
第三编 封建社会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八章 秦汉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一、秦朝“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
(1)“事统上法”,法令由“一统”;
(2)“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
(3)严刑峻法,“深督轻罪”;
(4)“以法为教”的文化专制思想
秦朝建立后,在国家治理上全面采用了法家的思想,在推崇法家学说的同时,也利用了阴阳家的“五德终始说”
二、汉初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论述汉初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
黄老学派的代表性著作有a、《老子》b、〈黄帝四经〉c、〈文子〉
为汉初统治者提供了系统“无为而治”、与民休息治国理论的是陆贾的〈新语〉
汉初黄老学说的发展,达到顶峰的代表是刘安所作的〈淮南子〉
1、无为而治,“与民休息”:
2、文武并用,“德刑相济”:
3、“罚不患薄”,约法省刑:
4、“轻徭薄赋”,“以粟为赏罚”
汉初在“约法省刑”方面建树最突出的是汉文帝,主要措施:
(1)废除连坐收孥法;
(2)废除诽谤妖言法;(3)废除肉刑
三、贾谊礼法结合的法律思想:
(西汉初期的政治家)
贾谊著作是〈新书〉,著名的政论性文章有〈过秦论〉〈论积贮蔬〉
1、以秦为鉴,“以民为本”:
2、“立经陈纪”,刑不上大夫:
3、礼义为先,礼法结合:
4、主张削藩,维护中央集权。
贾谊以民为本的理论主要包括(简述贾谊以民为本的理论):
a、国家的兴亡决定于是否得到人民的拥护;
b、民多势众,不可欺侮;
c、统治者必须爱民。
贾谊明确提出了“黥劓之罪不及大夫”的主张。
贾谊认为:
“礼者禁于将然之前,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贾谊提出了“众建诸侯少其力”
所谓“众建诸侯少其力”:
是贾谊提出的削藩,维护中央集权的措施,就是将每个诸侯王国划大为小,划分为力量很小的诸侯国,来分散诸侯王的势力,这样就容易控制,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
四、董仲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