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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精编

中国法律思想史1

1、以德配天

这是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意思是说周公的权力是“天”授予的,这是“天命”。

但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

▲2、宗法

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3、周公制礼

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4、明德慎罚

这是西周统治者汲取殷商灭亡的教训而提出的思想。

“明德”就是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政。

“慎罚”主张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

5、律学

即法律注释学。

它原是经学的一个学支,用儒家经书中的经义研究、解释法律,属于正统儒学。

律学始于汉,晋代达到鼎盛。

6、理学

产生于宋,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哲理化的官方学术。

它以程朱理学和陆王心学为主流。

认为“理”是世界万物的本源,是先天地而生,忠孝仁义、三纲五常千古不变。

理学弥补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理论形式上粗浅直观的缺欠。

▲7、铸刑书

这是春秋失去子产的一项法律改革。

即将刑法铸造在金属器物上,予以公布。

它开创了世界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打破;“刑不上大夫”的传统。

▲8、《春秋》决狱

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实例作为审判的法律根据,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

这是董仲舒最先提出的。

其实质是一种“原心论罪”说。

▲9、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这是董仲舒向汉武帝提出的主张。

即以儒家思想统治其他各家,使儒家的仁义礼乐作为维护封建统治的工具。

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统一。

10、神权法

这是夏、商、西周三个历史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它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

夏、商时期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天命”、“天罚”,到了西周就演变成“以德配天”的君权神受说。

▲11、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这是西周时期礼治的基本特点之一,。

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受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

“刑不上大夫”是说刑罚的锋芒指向劳动人民,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

12、不法先王,不是礼义

这是邓析思想的主要倾向,也是他主张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

意思是说:

“先王”极其“礼义”并非不能改变的圣物,“先王”的所作所为、“礼义”的宗法原则也不是千古不变的教条。

先王的礼义法令是可以批评,可以否定,可以废弃的。

既然“先王”不值得效法,“礼义”不见得正确,那么从现实出发制定新法便是必然的、正当的。

13、《竹刑》

邓析私自编定的一部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

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称为“竹刑”。

《左传》曾记载“郑四喘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的说法。

14、为国以礼

这是儒家礼治论的主张,儒家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战国时期要求恢复和加强以贵族政体为核心的一整套宗法等级制度,主张“复礼”。

“为国以礼”的具体内容有:

礼是根本的国家制度;礼的范围扩大到民间,突破了西周的“礼不下庶人”原则;“举贤才”补充周礼的“亲亲”原则;礼是“五伦”原则的条文化、制度化

15、为政以德

这是儒家德治论的主张,儒家继承和发展了西周的“明德慎罚”,但也进行了改造。

儒家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民力的主要方法;二是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主的权力,高于国家及法律,是区分“仁君”与“暴君”的标准,是执政、司法的指导方针。

“为政以德”表现在法理思想上,就是“以刑辅德”、“以德去刑”、“恤刑慎杀”。

16、父子相隐

这是孔子最早提出来的,是“为亲者讳”的周礼原则在判断是否与犯罪问题上的反映。

孔子认为,父子之间应该互相隐瞒犯罪,而不应该互相告发。

这一主张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制度在司法方面的具体表现,也是后来封建法律允许亲属相隐的张本。

▲17、化性起伪

这是荀况提出的礼、法起源的一个前提。

因为人性的放纵会造成不可收拾的恶果,所以必须对它进行改造,即“化性起伪”。

“伪”,指后天的人为作用。

圣人极其礼、法就是为了改造人类的恶性而产生的。

18、兼相爱,交相利

这是墨家法律观的核心,墨家以“兼爱”和“交利”为标准衡量各国的法律制度,评价各家的思想学说,特别要将它贯彻到立法司法之中。

“兼相爱”是针对“别相恶”而言,指不分亲疏、贵贱、贫富,一视同仁地爱所有的人。

“交相利”是针对“交相贼”而言,主张人们互相帮助,共谋福利,反对互相争夺

▲19、天志

“天志”是墨翟实现其“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理想而提出的表现形式。

“天”有赏善罚恶的意志,“天志”规范制约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天志”是法律的来源,“天志”是最好的法律,“天志”的核心是“兼相爱,交相利”。

墨翟推崇“天志”的目的在于强调法律的公正和平等

20、无为而治

“无为”作为一种政治原则,在春秋末期已经出现。

使“无为而治”系统化而成为理论的是《老子》。

他们人为统治者的一切作为都会破坏自然秩序,扰乱天下,祸害百姓。

要求统治者无所作为,效法自然,让百姓自由发展。

“无为而治”的理论根据是“道”,现实依据是变“乱”为“治”;“无为而治”的主要内容是“为无为”和“无为而无不为”,具体措施是“劝统治者少干涉”和“使民众无知无欲”。

中国法律思想史名词解释2

21、以刑去刑

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商鞅是第一个系统提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的重刑论思想家。

他的重刑理论,建立在性恶论的基础上,以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

商鞅的“以刑去刑”是针对仁君“以德去刑”的观点而提出的。

主要包括刑主赏辅、不赏善、轻罪重刑等内容。

22、信赏必罚

这是韩非提出的执法要求。

韩非把赏和罚称为君主手中的“二柄”,是贯彻法令的关键,要使赏罚必信。

而且还要注重公平,一律依法行使赏罚。

23、治民无常、唯法为治

韩非提出的维护君主利益的法律观,意思是治理民众没有什么常规可循,只有用“法治”才行。

“法治”是对付那些奸佞之民的唯一有效的办法。

24、事皆决于法

这是秦朝的法治思想,秦朝统治者秦始皇为了保持自己的权力,维护和加强封建统治,就要求任何方面都要有法律法令来进行统治。

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制定各种法律,使“皆有法式”;二是严刑峻法,深督轻罪;三是视法治为万能,要求后继者遵循他制定了法度行事;四是秦始皇集国家权力于一身,完全实现独裁政治。

以上各方面都体现了“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

25、黄老学派

黄老学派产生于战国中期,是齐国稷下学宫的一个学派。

黄老学派的代表作是《老子》,学说的核心是“无为而治”、与民休息。

西汉王朝总结秦朝骤亡的教训,主张黄老学派的学说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将它运用到政治和法制实践中,并取得显著的成效。

26、三纲五常

这是董仲舒为了维护封建等级制提出了的理论。

“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是指“仁、义、礼、智、信”。

“三纲五常”体现了整个封建统治的各种关系,成为封建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封建统治阶级用来控制人们思想、防止人民“犯上作乱”的思想武器。

27、文武张设

这是王充法理思想的一个方面。

他认为一德一力,一文一武,都是治理国家不可缺少的工具,要“文武张设”、礼法兼用。

但比较起来,王充认为礼义德教更为重要。

28、以礼率律

张斐认为法律的基本精神是礼,所有的律条都必须折中于“礼乐”,与“礼乐”相符合。

这就是他所主张的以礼率律。

张斐的这一思想弘扬和推进了封建正统法理思想所坚持的礼法合一、纳礼入律的立法原则。

29、以轻代重,化死为生

这是杨坚立法、司法方面的思想主张。

杨坚曾两次下令修订新律,即《开皇律》。

《开皇律》废除一些酷刑,减省一些刑律,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前代刑罚的野蛮性。

30、安人宁国

李世民军臣汲取隋王朝迅速灭亡的教训,提出了“安人宁国”的治国方略。

他们采取了一系列与民休息、不夺农时、轻徭薄赋、少兴土木兵戈的政策,重视法制,力戒奢靡,从而出现了社会安定、经济繁荣、“百姓安乐”的局面。

在这种“安人宁国”的方针指导下,李世民时代出现了“贞观之治”。

31、德礼政刑

德、礼、政、刑,即德治、教化、政令、刑罚,是封建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主要方法,最早由儒家创始人孔丘提出。

孔子认为政刑的作用是有限的,只有德治、教化才是根本的治国方法,他首先提出重德轻刑、以德去刑的主张。

西汉董仲舒以“天人合一”的神学目的论为基础,论证了“大德小刑”、“德主刑辅”的原理,成为封建正统法理思想的一个重要理论支柱。

南宋朱熹把这一原理根植于唯心主义理学,认为德礼政刑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统一与封建道德伦理规范。

丘睿针对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矛盾,提出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德刑关系说,使传统的“德主刑辅”说更为全面和系统。

32、原情定罪

丘睿重视法律作用,维护法律尊严的思想在司法是反映为几方面内容,其中之一就是“原情定罪”。

他认为,审理案件单靠有限的法律条文是不够的,还应注意以往的判例,衡量犯罪的情节和行为人的动机、目的。

司法官必须因情以求法,对情有可原者,应予以宽免。

他反对“移情就法”、搞“客观归罪”。

33、祖宗不足法

王安石提出的变法理论之一。

他针对守旧派提出的“祖宗之法不可变”,指出:

祖宗之法应当效法,但效法不等于硬搬;制定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天下安宁,民富国强,为达到此目的,历代王朝都要根据当时的国势民情确立制度,而对前代法律有所更改。

34、天变不足畏

王安石提出的变法理论之一。

王安石变法伊始,守旧派利用当时的自然灾害指责变法,要求复旧。

王安石用唯物主义天道观力排众议。

他认为人事与天道各有其常,两不相关。

自然界的灾异现象有时和人类社会的动乱、变故同时发生,这是一种偶然的巧合,二者并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

35、一家之法

这是黄宗羲对维护君主利益的法律的一种称呼。

他认为这是没有“一毫为天下之心”的法律。

将天下的利益尽归君主,势必引起天下之乱,违背了立法的本旨,是“非法之法”。

黄宗羲的“一家之法”是针对整个封建制度而提出的,是对整个封建法制的批判。

36、有治法而后有治人

这是黄宗羲提出的“法治”观。

他认为“法”的作用大于“人”的作用,应该重视法治的定立与实行。

法治实行的是代表天下人民利益的“天下之法”,是平等的法律,而非“一家之法”。

君臣上下都要严格遵守奉行“天下之法”。

37、师夷长技以制夷

这是魏源总结鸦片战争失败的惨痛教训之后,提出的口号。

要求学习西方资本主义先进的科学技术,制造新式武器,以达到战而胜的目的。

他要求要善于“师夷”,夷之“长技”有三:

一战舰,二火器,三养兵练兵之法。

38、《资政新篇》

洪仁轩的主要著作,是他向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学习的结晶,其显著特点是打上了资本主义的烙印,带有民主与科学的因素,体现了历史的新趋势。

39、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张之洞为了调和地主阶级顽固派和资产阶级改良派之间的矛盾,系统地总结了自己的洋务实践,把前辈的思想归纳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这样一个口号,成为洋务派的思想武器。

张之洞的《劝学篇》全面阐发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

“中学”是指以孔孟之道为核心,维护三纲五常的儒家学说。

“西学”只能为“中体”服务。

就政治法律制度来说,西方的君主立宪、民主共和、三权分立、天赋人权等都与“中体”相违,都应予以摒弃;要坚持维护纲常名教为本的旧法律、坚持宽猛相济、刚柔结合;用不变质的方法整顿旧法律。

40、托古改制

这是康有为在戊戌变法前,为了实现他的改良主张而提出的一个办法。

他为了否定封建经典,否定封建正统思想,宣传自己改制立法的变法主张,把孔子打扮成“托古改制”和“改制变法”的祖师爷,目的是借“古圣”来论证变法维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41、太平之世不立刑

这是康有为提出的理想社会的理想状态。

他设想了一个大同世界,社会上致人犯罪的政治经济根源消失了,人性可以得到充分的发展,社会达到“治至刑措”。

42、参考古今,博稽中外

这是沈家本确定的修律的基本原则。

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比中国封建旧法律文明、进步,因此需要取人之长补己之短。

同时,中国的礼教风俗和欧美不同,因而治世的法律必须适应自己的国情。

所以要兼采中西,博采众长,不可偏废。

43、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

沈家本法理思想的一个重要表现方面。

他认为有了好的法律,还要有好的执法之人,才能推行资产阶级法治。

他主张司法长官要知法,应具有专门学识,还要有专门的法学博士教授法律。

44、三民主义

三民主义是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的总称,是孙中山为了解决近代中国社会面临的民族解放、民主革命、社会改革三大历史任务而提出的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政治、经济和理论纲领,也是其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

三民主义分旧三民主义和新三民主义两个阶段。

45、节制资本

在新三民主义阶段,孙中山规定新民主主义的主要原则之一。

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防止私人资本主义操纵国计民生。

这一主张具有反对帝国主义、发展国民经济的意义,反映了中国社会不能再走西方资本主义老路的客观历史要求

46、五权宪法

“五权宪法”孙中山独特的宪法思想,也是他民权主义的主要内容。

“五权宪法”的精华是“直接民权。

”“五权宪法”的核心是把政权和治权分开,由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施治权。

人民的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等四权。

政府实施治权,采用五权分立制度,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监察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是一种中国式的近代革命民主主义的宪法学说。

中国法律思想史问题解答1

1、试述儒家法律思想的特点。

建立统一的贵族政体,维护宗法等级秩序,是儒家政治法律思想的基本点。

他们提出了一整套旨在维护“礼治”,重视“德治”,强调“人治”的法律观点。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1.将礼说成根本的国家制度,确立和维护统一的贵族政体和君臣等级秩序的制度。

礼作为国家根本制度成为法律的核心和渊源,其地位形同于现代的宪法。

2.强调“齐之以礼”,把礼的实行范围扩大到民间。

这是对于西周“礼不下庶人”原则的重大突破。

3.以“举贤才”补充周礼的“亲亲”原则,变传统的“任人唯亲”为“亲亲”前提下的“尊贤使能”,从而否定了传统的“世卿世禄”制度。

4.将礼视为“五伦”原则的条文化、制度化,即处理君与臣、父与子、夫与妇、兄与弟、朋友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用礼来确定“亲疏”,区分“同异”,辨别“是非”。

儒家赋予“五伦”以国家强制性即具有法律的意义。

(1)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

(2)以家族为本位,强调“孝”、“忠”

(3)以等差为基础,强调“别贵贱”

(二)“为政以德”的德治论

1.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民力的主要方法。

2.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主的权力,高于国家及法律,是执政、司法的指导方针。

(1)德刑并用,以刑辅德

(2)注重教化,以德去刑

(3)恤刑慎杀,先教后刑

(三)“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1.孔子和孟子从统治方法角度来论证,政治是个人道德的扩大,因此强调执政者在治国中的决定作用。

2.荀况着重对人和法的相互关系进行分析,强调人起着决定法的作用。

3.“人治”是“德治”和“礼治”的派生,以“德治”和“礼治”为其主要内容。

(1)圣贤决定礼法

(2)“身正”则“令行”

(3)法先王,顺人情

2、为什么荀况法律思想具有儒法合流的特点。

先秦儒家从荀况开始由主要代表封建贵族转向为新兴地主服务。

荀况适应战国末期的新形势,对孔子的思想采取批判继承的态度,而与孟子确存在着明显的对立。

比较起来,荀况不死守“仁”、“礼”,也不排斥法家。

他以“礼”为基础对法家之法进行批判性地吸收,并在吸收中改造了孔孟之礼。

因此,荀况思想的主要特征与贡献是治礼、法于一体,使儒法两家趋于合流。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1)荀况认为礼、法起源于两种前提:

一是人类为了生存和战胜自然,必须要组成社会,即“能群”;组成社会以后,还要必须有“分”,即区别职业和等级。

礼法就是为了“明分使群”而产生的。

二是人性恶,为了避免因为人性恶所造成的恶果,必须对人进行改造,即“化性起伪”。

“伪”指的是后天的人为作用。

圣人和礼法是为了“化性起伪”改造恶性而产生的。

(2)引法入礼,礼法结合。

他引法入礼,将体现贵族利益的旧礼改造成为维护封建官僚等级制的新礼,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以“明分使群”的礼法起源论论证封建官僚等级制度的必要和合理。

荀况的“明分”实质就是要确立体现封建等级名分的新秩序。

二是强调礼的实质和作用在于“分”、“别”,即区别等级。

使高贵与低贱有等级,尊长与卑幼有区别,财产多少与之相适应的制度。

荀况吸收了法家论法的方式,也将礼比喻为规矩、度量那样的客观标准,并赋予以国家强制力。

三是突出了“礼”的客观性、强制性和制度性。

四是主张以礼“举贤能”,确立官僚制度。

荀况否定“世卿世袭”,但并不反对宗法等级。

(3)“隆礼重法”,教化与刑罚并用。

荀况论“礼”较孔孟多,把“礼”的地位抬得最高,同时,他也爱谈“法”,对“法”最为重视。

荀况提出的“隆礼重法”两手并用的方针,要求将“礼”的基本原则法律化。

礼与法在实际中的应用,表现为教化与刑罚的结合,先教后刑。

他分别地将“不教而诛”、“教而不诛”、“诛而不教”的后果进行了具体的分析。

(4)重视“法义”,严格执法。

荀况区别了“法义”、“法数”与“类”。

法义即法的基本原理;法数就是具体的法律规定;类即案例类推。

三者的提出是荀况对于古代法学的一个重要贡献。

在礼的指导下,荀况主张加强法制,要求严于执法,罪刑相称。

具体措施包括公布法令、杜绝私情;严格执法,信赏必罚;赏当贤,刑当暴,罪刑相称;主张废除族刑;否定“象刑”,主张以重刑惩恶。

(5)“有治人,无治法”的人治思想。

“有治人,无治法”,决定国家治乱兴亡的是充当统治者的而不是法令。

法是人制定的,作为统治者的“人”决定着作为国家制度的“法”。

法要靠人来掌握和执行。

法律不能适应实际情况的不断变化,要靠人的灵活运用和当机立断。

3、墨家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思想有哪些内容。

墨家提出了以“天志”为表现形式,以“兼爱”为中心内容的理想法观念。

他们赋予“天”以赏善罚恶的意志,认为这种至高无上的“天志”规范制约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最好的法令只能是“天志”的体现。

由于“天志”的集中要求表现为“爱人利人”,所以必须将“兼相爱、交相利”及其具体原则作为衡量一切是非、曲直、善恶、功过的客观标准。

具体内容包括:

(1)“天志”是法律的来源。

墨翟的“法”或“法度”,泛指一切标准、规范或者制度,是一个含义十分广泛的概念。

墨翟论法,提出“天志”。

法与天志是源与流的关系,体与用的关系。

墨翟推崇“天志”的目的在于强调法律的公正和平等。

墨翟要用“天志”作为测定是非善恶的客观依据,作为衡量人们言行的最高标准。

“天志”不仅是墨家建构自己思想体系的基础,而且是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

(2)“天志”具有“赏善罚恶”的功能。

因为“天志”爱人,“天”是为了庶民百姓的利益而造就世界万物的。

“天”具有主宰人间赏罚的最高权威,君主也必须按照“天志”办事。

“天”兼有万物,一视同仁,“天志”的公正无私是普遍和永恒的。

“天”是人类的良知和正确认识的总根源。

(3)“天志”是墨家的理想法。

在现实的礼法之上有一个有意志、有权威的“天”。

一切国家制度都应依“天志”而成;任何人都要接受天的监督,服从其制裁;“天志”是衡量天下万物乃至人们言行的唯一标准?

(4)“兼爱”是“天志”法律观的核心。

“兼爱”不仅是“天志”的核心,也是墨家其他主张的基础。

把“兼爱”运用到选任官吏上是“尚贤”,运用到政体和行政上是“尚同”,运用到国家之间是“非攻”,运用到人民生活方面是“节用”和“非乐”。

墨家的“兼爱”主张,集中地反映了小生产者保有私有财产和互助互利的要求,具有反对宗法世袭特权和等级剥削压迫的积极意义。

4、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对立表现在哪些方面。

“法治”是法家的旗帜,是与儒家进行争论的焦点。

在内容、形成、性质以及理论基础等方面,“法治”和“礼治”既有联系,又存在着明显的对立。

(1)“法治”是针对“礼治”所维护的宗法制度而提出的。

“礼”是按照宗法血缘关系实行的一整套等级制度和习惯,而“法”主要是按照政治权力的从属关系实行的一整套的等级制度和规定。

儒家以“礼”为核心形成了家族宗法的法律观,而法家则以“法”为核心形成了君主专制的法律观,二者在维护等级制方面是一致的;二者的不同,表现在对宗法制的态度上,即代表贵族利益的制度(“礼”)与代表新兴地主利益的制度(“法”)的对立,分封世袭制与中央集权制的对立。

因此,“法治”的提出,旨在用地主的新“法”取代贵族的旧“礼”,是两种制度的对立。

(2)“法治”是针对“礼治”的重视“德治”、教化而提出的。

儒家主张“以德服人”,轻视法律的强制作用;法家主张“以力服人”,“法治”是最可行最有效的方法。

二者的分歧表现在“务德”与“务法”两种统治方法的对立。

(3)“法治”又是针对“礼治”强调“人治”而提出的。

儒家把治国的责任和希望放在“圣贤”及其个人道德才能的“中主”或才能低下的“庸主”也能治理好国家。

二者的分歧在于对发挥“君主”作用的看法,表现为重视“君智”还是“君法”的对立。

5、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皇权至上,法自君出。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皇权大揽,言出法立,即“命为制,令为诏”,全体臣民必须严格遵守。

这种思想为历代封建统治者继承,一直成为各封建王朝立法的基本原则。

董仲舒为了神化皇权,进一步对法自君出作了神学的论证。

指出君主的言论和命令体现了天的意志,全体臣民必须服从,否则就违反“天意”。

为了维护皇权,确保君主的权力及其人身的绝对安全,历代封建王朝都从立法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

汉代规定了谋反、谋大逆、大不敬等罪名。

到隋代,将谋反、谋大逆确定为“十恶”中的第一、第二大罪。

唐朝则对此等犯罪作了详细的说明。

(2)应经合义,礼法融合。

礼法融合经过了一个过程。

西周礼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春秋战国时期,儒家主张礼治,法家主张法治。

战国末期,荀子开始把礼法融合起来。

另一个力主礼法融合的重要人物是贾谊,他试图把儒家礼治理论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并付诸于实践。

董仲舒的新儒学具有以儒为主,儒法合流的特点,他的《春秋》决狱集中体现了礼法融合的趋势。

董仲舒以经义决狱,以经代律师儒家思想在法律领域占据了重要地位,从而奠定了礼法融合的基础。

(3)“三纲’是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则。

在我国历史上,“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妇纲”是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精神支柱和制定封建法律的根本原则。

孔子强调要严格遵守周礼所规定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名分。

孟子、荀子、韩非都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思想。

董仲舒根据先秦儒家的君臣、父子的伦理纲常,提出了一套带有神权色彩的“三纲”学说,以维护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

一般说,儒家的“三纲”论在汉代已基本形成,后来稍有发展。

(4)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儒家的德主刑辅主张,和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有明显的继承关系。

孔子把德和礼的统治方法放在第一位,把政和刑的统治方法放在第二位。

孟子突出强调实施“仁政”。

隆礼重法的荀子主张先礼后法,先教后刑。

董仲舒继承和发展了自孔子以来德主刑辅的思想,突出强调以道德教化为治国的重要工具。

他从“天”那里为德主刑辅找到了理论根据,“天”有阳有阴,“大德而小刑”,人间也要有德教,有刑罚,以德教为主。

儒家德主刑辅思想的发展到董仲舒时已基本完成?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一经形成,对中国社会就产生了深刻影响。

它逐渐地对封建立法和司法活动起着指导作用,一直延续了两千年。

6、试述董仲舒法律思想的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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