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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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1条安全生产是电力企业的一项综合性工作,必须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

为规范各级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安全生产,特制订本规定。

第2条各级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各级行政副职是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3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电力企业各级、各部门人员,都应在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上,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对安全工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以下简称“五同时”)。

第4条各级领导人员除应履行本规定中所列的安全职责外,还应完成上级或主管领导临时交办的安全工作任务,并对所属部门人员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本企业各级人员和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

对安全职责履行好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负责任、失职造成事故的,应按本规定分清责任,进行追究。

第5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电力企业。

【章名】第二章网、省公司级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6条网、省公司总经理的安全职责

1、总经理是本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和本规定的执行,以及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与贯彻落实,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3、负责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主业与多种经营的关系,保证本单位不发生因“短期行为”而损害企业的安全基础,不出现多种经营影响主业的负面效应。

保证生产一线职工思想稳定。

4、在配备领导班子时,把安全生产政绩作为选拔各级领导干部的主要条件之一,并协调和处理好各副总经理及其所管业务部门之间在安全工作上的协作配合关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共同为安全生产尽职尽责。

5、及时掌握本系统内的安全生产情况,特别是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重大问题,要督促或组织有关人员及时解决。

6、直接领导或委托行政副职领导本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建立能独立有效地行使职能的安全监察机构,健全安全监察体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安全监察人员,支持他们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察职责,定期听取安监部门的工作汇报,并根据需要,保证安措经费的提取和足够的投入。

7、决定或审批本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活动及奖惩办法。

8、每年至少两次深入基层企业,检查指导安全工作,了解安全生产情况;每半年主持召开一次安全情况分析会,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带有倾向性的问题。

9、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必要时召开事故现场会,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10、集团公司总经理定期向集团公司管委会、省公司总经理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工作时,必须把安全工作列为重要内容之一,积极接受管委会(职代会)有关安全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11、集团公司总经理每两年、省公司总经理应每年主持召开一次全公司安全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第7条网、省公司生产副总经理的安全职责

生产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分管电力生产企业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贯彻落实。

2、组织制订本公司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工作重点,并负责实施。

3、强化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负责健全生产指挥系统,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落实。

4、应充分发挥安全监察体系的作用,完善安全监察手段,经常听取安监部门的工作汇报,支持安监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和职权。

5、审批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以下简称“两措”计划),并保证足够的资金投入。

6、负责组织全公司的安全大检查活动。

每年应至少四次深入基层企业,了解安全生产和各项规程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或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做到任务、时间、费用、负责人“四落实”。

7、每季主持召开一次有关处(室)参加的安全情况分析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8、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安全的教育培训、竞赛评比、经验交流、表彰奖励等活动。

9、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并召开事故现场会,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10、严格执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审批事故报告和事故统计报表。

对事故统计报告的及时性、准备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

第8条网、省公司基建副总经理的安全职责

基建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分管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贯彻落实。

2、组织制订基建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主持基建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基建安全施工工作。

3、强化基建安全施工保证体系,完善安全施工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落实。

4、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及时提取和使用;积极采取措施,促使施工企业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5、参加本公司定期召开的安全情况分析会;每月至少听取一次主管基建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会同生产副总经理组织、协调有关安全的教育培训、竞赛评比、经验交流、表彰奖励等活动。

7、经常深入施工企业,专门检查、指导安全工作。

8、组织或主持安全施工大检查和施工企业之间的互查,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9、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建设中,负责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的规定,组织贯彻落实。

10、按照《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并召开事故现场会,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负责审批施工企业的《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11、学习、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支持采用先进的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品。

第9条网、省公司经营副总经理的安全职责。

经营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分管经营和多种经营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1、贯彻以安全文明生产为基础,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在经营承包工作中把安全指标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

2、负责安全奖励资金和“两措”费用的落实。

3、保证按定员编制和有关规定,为新建、扩建企业及时配备足够的技术骨干和工人。

4、负责贯彻落实《电力系统多种经营安全管理工作规定》;同时,对包工队(分包单位)、临时工的使用,应按照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加强管理,建立审批制度,并负责检查落实。

5、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参加或主持多经企业发生的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情况,并召开事故现场会,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6、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议时,同时要分析安全生产情况。

第10条网、省公司政工副总经理的安全职责

政工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分管政工方面的工作,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1、协助总经理组建好所属网、省公司(直属企业)的领导班子,把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和所取得的安全业绩作为考核、选拔干部的重要条件之一。

2、把安全思想教育列入政治思想工作的重要内容。

组织政工部门,围绕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重点,采用多种生动有效的形式,如开展党员身边无事故,青年安全监督岗位,编写安全思想宣传材料,报导安全先进事迹等,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并把促进安全生产所要做的主要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督促实施。

3、配合生产、基建、多经副总经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消防工作、交通安全工作的规定、指示,积极配合当地公安部门、协助基层企业做好外力破坏事故,重大、特大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下基层检查工作时,同时要检查安全工作。

4、组织教育部门密切配合生产部门,根据安全工作需要,制订安全培训计划,开展安全技术比赛活动,并把安全知识教育列入所属专业技术学校、职工培训中心(学校)的教学计划,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的技术业务素质。

第11条网、省公司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的安全职责

总工程师协助总经理搞好安全生产,承担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监督方面的安全职责。

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承担分管工作的安全职责。

1、负责健全技术管理、技术监督系统,健全规章制度,审定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反事故措施,落实各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编制年度预防重大事故的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做到项目、时间、措施、费用落实,并每半年检查一次实施进展情况,及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报告完成情况。

3、研究和决定电网运行方式,审定电网安全稳定措施,主持电网事故演习,协调处理电网运行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4、组织修编和审批有关全公司的生产技术规程和技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5、参加或主持公司定期召开的生产调度会和每季一次的安全情况分析会,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经常听取安监部门的工作汇报,指导基层组织力量研究设备重大隐患的治理工作。

6、加强安全科研工作,积极推广安全科研成果,以科技进步促进安全生产。

参加或主持安全技术研讨会,审定安全技术项目和成果报告,解决安全技术上的突出问题。

7、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情况,采取对策。

8、审批事故统计报告,对审批的事故统计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9、参加或组织安全大检查活动。

每年至少四次深入基层企业,了解安全生产及技术管理情况或进行安全检查,帮助基层企业解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难题。

第12条集团公司电力工委主任、省公司电业工会主席的安全职责

1、工委主任、工会主席对本系统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工作负责全面责任。

2、负责建立、健全工会劳动安全卫生监督体系,按照《劳动法》、《企业法》、《工会法》和中国水利电力工会《关于电力系统工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规定》等国家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组织和代表职工对电力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施群众监督。

3、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劳动安全卫生工会监督组织或职工代表,对本系统各级行政领导人员、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对查出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行政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或纠正的意见、建议,限期整改。

4、参加全公司性的安全会议及重大安全活动;按照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组织工会系统,大力宣传国家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和电力行业的安全规程制度;会同行政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竞赛;围绕安全生产组织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表彰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6、把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列入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进行审议。

第13条网、省公司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的安全职责

1、协助公司领导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从资金筹措、财务管理方面处理好安全与效益的关系,落实安全措施费用,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2、参加全公司重大安全技术措施、更改工程项目的审定工作,负责提出资金费用的落实方案或建议。

3、教育经营部门的人员加强安全责任感,指导他们在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安全求效益方面做好工作。

4、根据公司领导的安排和工作需要,参加或主持安全经济分析活动,参加网、省公司组织的有关安全活动和事故调查的有关工作。

5、建立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的机制,指导有关部门及时做好设备保险、人身保险及工伤抚恤工作;充分发挥安监部门在保险中的作用,做好事故损失的索赔工作,确保设备保险返回资金用到安全生产上。

第14条网、省公司监察专员的安全职责

1、参与全公司性的安全生产活动,经常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督促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

2、按照《电力监察部门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对监察对象(责任者)提出行政处理意见,督促事故单位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制订整改措施。

【章名】第三章厂(局、公司)级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15条厂长、局长、经理的安全职责

1、厂长、局长、经理是本企业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和本规定的执行,以及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与贯彻落实,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3、负责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主业与多种经营的关系,保证本单位不发生因“短期行为”而损害企业的安全基础,不出现多种经营影响主业的负面效应。

保证生产一线职工思想稳定。

4、组织制订年度安全目标计划,审定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活动和重大措施,按企业控制重伤和一般事故的目标,层层落实,分级控制,确保年度安全目标实现。

5、负责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协调本单位党、工、团组织,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行政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6、主管并建立独立有效的安全监察专职机构,按规定配备充足合格的安全监察人员,健全安全监察体系,完善安全监察手段,支持安全监察人员认真履行安全

监察职责,主动听取安监等部门的工作汇报,并保证安监人员与同级生产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7、审定“两措”计划,并保证所需费用的落实。

8、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情况分析会或安委会,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组织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9、至少每季度对一个车间(工区、工地)进行一次全面的生产、施工现场巡视检查,每月深入现场、班组检查生产情况不少于两次,掌握一线实际情况,听取职工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

10、贯彻重奖重罚原则,审批安全奖惩办法。

11、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或《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程》的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必要时召开事故现场会,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12、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接受职工代表在安全方面的监督和建议。

第16条企业党委书记、副书记的安全职责

1、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中,把搞好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党群组织对安全生产的保证监督作用。

2、把安全工作列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对企业发生的事故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参与研究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活动和重要问题,并动员和组织党员、团员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3、领导政工部门和党团组织,紧密围绕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开展思想政治工作,采用各种生动有效的形式,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敬业精神和遵章守纪等教育,使职工树立起牢固的“安全第一”思想。

4、在干部考核、选拔及思想政治工作评比中,把安全业绩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

5、经常深入生产现场、班组,了解安全生产情况,掌握职工思想动态,指导基层党团组织及时解决职工队伍中的思想问题和影响安全生产的不良倾向。

6、责成纪监部门参予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17条生产副厂长、副局长、副经理的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提出贯彻的具体意见,组织落实。

2、组织编制年度安全目标计划,经行政正职审批后组织实施。

3、强化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落实各生产车间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4、主持编制好年度“两措”计划,做到项目、时间、负责人、费用落实,并负责督促实施。

5、协助行政正职具体组织定期的安全大检查活动和“安全周”活动。

对自查和上级检查发现的问题,包括重大隐患的治理工作,要落实到部门或专人,限期完成。

6、协助行政正职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充分发挥安全监察体系的作用,经常听取安监部门的工作汇报,支持安监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

对事故统计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负领导责任。

7、参加或主持(行政正职不在时)本企业每月一次的安全情况分析会,主持定期的安全生产碰头会,及时确定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8、经常深入生产现场、班组,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总结安全生产经验,落实安全奖惩办法。

每月至少参加一次车间或班组一级的安全分析活动,进行一次生产现场夜间巡视。

9、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或《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必要时召开事故现场会,对事故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18条企业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的安全职责

1、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承担分管工作的安全职责。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3、组织编制年度“两措”计划,审批非标准运行方式、重大试验措施和重大检修(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

4、领导技术监督和技术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并审批现场规程和规定,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组织修改,补充完善。

5、参加并协助生产副厂长(副局长、副经理)召开好每月一次的安全情况分析会和每周一次的安全生产碰头会,经常听取安监部门的安全情况汇报,参加或组织研究重大隐患的治理工作和安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

对自己签发的事故统计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

6、负责组织岗位技术培训、安全规程考试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取证工作;主持全厂性的反事故演习。

7、参加安全大检查;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安全工作,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及时组织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8、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或《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19条企业其他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

1、组织所属职能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把围绕安全生产所要做的主要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

2、每月至少两次深入生产现场和自己分管工作落实内的部门,了解安全生产情况,检查所属部门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制止违章违纪行为。

3、负责督促自己分管的部门,接受安监部门的安全监察,做好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对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所发生的事故负领导责任。

4、分管劳动工资部门的行政副职,应组织职能部门制订出合理的工资晋升、奖金分配、岗位工资测评及技能工资考评办法,使其有利于调动和保护生产第一线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以促进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高。

组织职能部门为新建、扩建工程及时调配合格的技术骨干工人,做好新工人入厂后的三级安全教育和上岗前的培训考核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依法处理劳动纠纷。

主持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及时做好因工伤亡及比照因工伤亡职工善后抚恤等劳动保险工作。

5、分管保卫工作的行政副职,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公安部、电力部及有关上级关于保护电力设施和消防安全的政策、法规及规定,健全保卫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定期组织治安、消防安全大检查和防火演习,并配合当地公安部门做好外力破坏及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主持治安及防火委员会的工作。

6、分管机动车辆安全工作的行政副职,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公安部及有关上级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政策、法规及规定;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健全机动车辆管理制度,制订安全行车(船)措施,并负责督促实施;主持驾驶员考核委员会的工作;配合当地公安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分管财务工作的行政副职,负责筹措资金,确保“两措”费用和安全奖励资金及时到位。

8、分管基建工作的行政副职,在申报、审查及工程验收中,要坚持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技术措施或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

时”原则;对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措施计划负责组织审查,并督促实施;按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施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分管计划工作的行政副职,在组织编制年度生产计划、基建施工计划时,要根据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能力,实事求是地制订计划,防止计划指标过高,脱离实际,促使职工拼设备、赶工期而威协安全生产。

10、分管经营工作的行政副职,负责把安全指标作为经营承包工作中一项重要指标,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建立严格的奖惩考核办法,及时兑现。

11、分管多种经营工作的行政副职,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加强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经常深入多种经营企业的生产、施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工作,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负责健全安全规程制度,建立严格的安全奖惩办法。

12、分管物资(包括材料、燃料、设备、备品配件、工具器材、劳保用品等,下同)供应工作的行政副职,根据生产、施工需要,及时组织供应质量合格、数量充足的物资,并建立严格的保管、领用制度。

13、分管生活后勤工作的行政副职,负责组织生活后勤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卫生部门及上级有关医疗保健、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及生活福利设施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及规定,组织职工定期进行健康状况检查,为保证职工身体健康和安全生产工作而做好后勤服务工作。

14、分管生产、基建、多经企业的行政副职,都要按照上级有关包工队和临时工的安全管理规定,健全管理制度,履行资格审批手续,对外包工、临时工要象对本企业职工一样,严格安全管理,克服以包代管的倾向;同时做好本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20条企业工会主席的安全职责

1、对本企业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群众监督工作全面负责。

2、按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条例》、《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的规定,负责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监督体系,开展群众监督工作。

3、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工会劳动安全卫生组织或职工代表,对本企业各级行政领导人员、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对查出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行政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或纠正的意见、建议,期限整改。

4、参加本企业的重要安全活动、会议,审议安全管理制度及奖惩办法,参加有关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组织工会系统,大力宣传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及电力行业的安全规程制度;会同行政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竞赛和安全教育活动,提合理化建议,表彰电力生产安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6、把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列入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进行审议。

【章名】第四章车间级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21条车间(包括工地、分场、分局、工区、处、所、队等,以下同)主任的安全职责。

1、车间主任是本车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车间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并根据本企业的年度安全目标计划,组织制订本车间实现企业年度安全目标计划的具体措施,按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班组控制异常和未遂的安全目标,层层落实安全责任,确保车间级安全目标的实现。

3、组织实施厂(局、公司)下达的“两措”计划,并按时组织编制本车间的“两措”计划,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4、对重要检修(施工、操作)项目,参加或组织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并对措施的正确性、完备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5、领导、支持车间安全员的工作;每月定期召开车间安全分析会;每月至少参加一次班组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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