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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化工作管理办法

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理化检验是保证和提高产品内在质量的重要手段,是研究和新材料、新工艺和新产品的基础技术,在机械行业中,做好理化检验工作,对防止产品早期失效,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为了搞好检计处理化检验工作,必须对全处的理化检验实行统一管理,以充分发挥其对生产的指导作用。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三条在厂长领导下,总工程师主管,由一名副总师负责,检验计量处具体负责业务管理。

全厂理化业务统一归检计处管理。

第四条检验计量处在下设物理室、化学室、铸钢炉前化验室和热处理金相室。

并对锅炉房水化验室、铸钢型砂化验室和环保检测室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章管理职责范围

第五条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对理化工作的管理

1.贯彻招待上级有关理化检验工作的文件精神,把理化检验纳入技术管理和贯彻管理议事日程。

2.及时布置和检查理化管理工作,处理理化中的重大问题。

3.审查批准理化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审查批准理化室仪器设备更新、增新规划和理化人员的配备与培养规划。

4.审查和批准理化检验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检验计量处对理化工作的管理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理化方面的文件精神。

2.拟定理化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根据生产发展需要,拟定仪器更新和改造规划。

4.根据工作需要拟定理化人员的配备规划和培训规划。

5.拟定理化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6.组织制定理化检验操作规程。

7.拟定理化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

8.组织理化人员积极开展理化试验研究工作,不断扩大分析项目。

9.对理化人员进行工作质量考核。

10.对全厂理化人员实物业务归口管理。

第四章理化检验制度

第七条理化检验工作内容

对进厂的部分原材料、外协件、外购件及加工工艺过程中的半成品进行理化检验,对产品及零件发生废品时,进行理化分析,并承担某些新工艺、新材质的理化试验任务。

第八条理化检验工作程序

1.对需进行理化检验的原材料,由物资供应部将质量保证书和根据不同的物资填写的各自的报验单交检验计量处原材料检验员。

检验员按标准要求,指导物资供应部有关人员取样,待样取好后,由检验员将试样送理化室并填写理化室试验委托单,一式两份,理化室进行理化检验,并出据试验报告及结论,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办理正式入库手续和发放使用。

若理化检验不合格,即办理退货或回用手续。

凡需退货的原材料,理化室必须认真复验,必要时可委托有关理化检验单位作仲裁,理化室必须认真复验,必要时可委托有关理化检验单位作仲裁。

如需回用的,供应处必须填写回用单,经研究所签字同意,检计处签字方可使用。

2.经理化检验合格的原材料,库管员应分类存放,并作好,由于保管不善造成混或料或造成质量事故,由库管员负责。

3.理化检验合格入库的原材料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发生问题时,应由发生问题所在单位检验员会同原材料检验员现场取样,送理化室进行检验,委托单由发生问题所在单位检验员填写。

因原材料取样不符合规定或错检、漏检所造成的错误,责任由原材料检验员负责。

因理化检验数据不准确造成的错误,责任由理化室承担。

4.铸钢炉前随炉试块,由车间送交炉前化验室并填写委托单。

炉前化验室进行化验并出据报告。

对不合格的还原样成品试样,由炉前化验室送交化学室,闭幕式填写委托单,由化学室进行仲裁分析,并出据报告及纬度。

如果不合格,由铸钢车间办理回用手续或报废回炉。

如需回用的,由铸钢车间填写回用单,经研究所签字,检计处签字同意后方可转序。

5.热处理随炉试块,由车间填写委托单,连同试样送交热处理金相室,热处理金相室进行金相检验并出据报告和结论。

对不合格的试块,由车间解剖工件。

由本车间检验员填写委托单理化室进行检验。

理化室出据报告及结论。

如果不合格,由热处理车间佃理回用手续或报废。

如需回用的,由热处理车间填写回用单,经研究所签字,检计处签字同意后方可转序。

6.凡本厂生产加工工艺过程中需经理化检验的零部件,由车间检验员,指导车间准备试样送交理化室,并填写委托单。

理化室进行理化检验,未经检验合格,不得转序。

7.外协外购件进厂必须带有质保书,标准规定,有试块、试棒要求的,应同时提供,方能进行理化检验。

标准没有此规定的,外协外购检验员负责抽样送理化室并填写委托单,由理化室进行理化检验,并出据报告及结论。

经检验不合格的、退货、返修或回用。

凡回用的零部件由外协处和物资供应处填写回用单,经研究所签字,检坟处签字同意方可入库。

8.炉前和理化室接受委托后,应按委托要求进行检验,并作好试验数据详细记录,出据完整的报告单,交组长审核后,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保留。

剩余的试样按规定保留备查。

9.委托人对某项理化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在试样保留期内,可提请理化室复验。

因试样保存期未满而丢失试样,造成不能复验时,后果由负责这项理化检验的单位负责。

第九条试样的采取

试样的采取,必须按国标、厂标和有关规定,采取具有代表性的试样。

1.钢材取样,必须按标准截取。

一个炉号取一组试样。

2.铸造原材料、炉、辅料,按吨位破碎,缩分取样。

3.铸钢钢水的取样

1电炉工人按每炉钢水的溶化期、氧化期、还原期成品,分别浇注试块,送炉前化验室化验。

2铸钢件每炉烧注一组(三根)试棒,随工件退火后,送一根到理化室进行理化检验。

不合格再送其它两根。

4.热处理件的取样

热处理渗碳件炉前金相试棒、试块、淬火件仿型试块和车间搞新工艺试验的试块,均由车间按有关工艺要求制作。

5.外协外购件的取样

对需要提取试样进行检验的,由采购单位按要求取样。

外协外购检验员对取样进行监控并指导。

6.产品取样

以有关标准为依据,对产品用油污染度的检查,理化室派人取样。

第五章理化工作制度

第一十条理化人员必须积极参加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令,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

第一十一条遵守厂里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第一十二条理化检验人员必须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工作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不出差错,不弄虚作假,严格执行各类标准。

第一十三条按职责范围,及时完成各项理化检验任务,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

1.灰铁试棒在接到委托24小时内报出结果。

2.球铁、铸钢试棒在接到委托48小时报出结果。

3.原材料物理性能及金相分析在接到委托后48小时内报出结果。

4.黑色金属化学分析在接到委托后一般应在24小时内报出分析结果。

5.炉、辅料和杂项分析在接到委托后48小时内报出结果。

6.特殊情况酌情处理。

7.所有试验项目必须按项目填写清楚,字迹工整,不得潦草,数字准确可靠,有试验者签章,有组长审核,对外报告有处主管签字。

8.配合完成材料试验机、硬度计、天平、比色计的检定(自检或送检)。

9.努力学习业务知识,研究新的分析试验方案,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10.所有理化人员必须服从分配,在完成自己任务以后,积极搞好同志间协作。

11.对自己分管的仪器、设备按规定作好维护保养。

12.搞好环境卫生。

保持清洁整齐。

13.下班前关好门、窗、水、电。

第六章试样的接收与保管制度

第十四条凡送样者,必须认真填写委托单,连同试样块送理化室。

第十五条试要大小、多少。

根据取样分法和所分析项目决定,做机械性能试验,送三根试棒,其形状大小应保证易予加工成标准所需试棒。

金相试块必须能手握磨制(而且要有代表性);化学分析试块必须能钻取或车取或刨取试样(有代表性),否则不能接收(钢、铁屑试样除外)。

第十六条做完金相、化学分析的试样,原材料的保留一年;铸钢机械性能试棒保留三个月;热处理试样(金相)保留一年。

试验报告与原始记录保留三年。

第十七条热处理金相室的随炉试样保留三个月,铸钢炉前化验室的成品试样保留一年,原始记录和报告单保留三年。

第七章质量保证制度

第十八条理化工作人员保持稳定,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外借、外调。

第十九条理化人员必须接受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理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掌握分析原理,对试验数据负责,填发的报告单必须经组长审核。

第二十一条建立理化室对炉前化验室的抽查制度。

⒈理化室每月对铸钢炉前化验室的成品样抽查三炉。

⒉铸钢炉前化验室要进行互检,白班抽查夜班的成品样。

每周抽检二炉。

⒊所有抽检结果做好原始记录,作为工作质量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理化人员的考核制度

第二十二条建立各工种的工作标准。

第二十三条按工作标准每月三日前考核上个月的工作情况。

各组将考核情况上报主管处长,进行考核。

第九章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理化室所有仪器、设备统一建帐。

第二十五条每台仪器、设备都有专人保管。

第二十六条理化人员对自己分管的仪器设备必须按有关规程进行维护保养。

第二十七条违反操作规程引起仪器故障或损坏仪器零部件,视情节进行赔偿。

1.损失费100元以下的责任者赔偿100%,并免奖一个月。

2.损失费在100~500元的扣除责任者基本工资的20%,并免奖一个月。

3.损失费在500元以上的,除扣除责任者30%工资以外,免奖三个月。

4.以上三条分阶段累计处罚。

5.有意损坏仪器设备,除接原价赔偿外,还要进行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十章药品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剧毒品管理

1.剧毒品包括氰化物、砷化物、铬酸盐。

2.剧毒品设专人负责,单独建帐,专柜存放,设两锁,两人保管。

3.剧毒品使用出入准确计量,用剩的试剂都得入柜保管。

4.剧毒品不允许外借,遇特殊情况需经公安处批准。

第二十九条贵重器皿的管理(铂金器皿)

1.设两锁、两人保管。

2.使用前后,都要在专用本上登记。

第三十条一般药品及器皿的管理

1.统一入库建帐,一人管帐,一人管物。

2.易燃、易爆品入库后,分开存入在低温处。

3.领用药品或器皿时,必须有签字手续。

4.本厂有关单位借用药品或器皿时,必须经处领导批准。

第一十一章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归档内容

1.各种标准(国标、部标、行标、厂标等)。

2.各种技术资料(书籍、刊物、操作规程等)。

3.种种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检定证。

4.各种试验原始记录。

第三十二条档案管理

1.技术档案专人保管。

2.技术资料外借时,必须办借用手续。

3.保管技术档案人员,必须认真负责,注意防潮、防火、防虫、防鼠害,保持技术档案完好齐全,整洁干净。

第一十二章卫生制度

第三十三条坚持文明生产,搞好环境卫生,保持分析台、玻璃器皿、仪器设备地面等整齐干净。

第三十四条坚持每天卫生有人值日,每周末下午一次大扫除。

第一十三章学习制度

第三十五条理化人员必须坚持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坚持学习专业理论知识和新的检测技术。

第三十七条为促使大家努力学习,每年根据不同工种进行至少一次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考试,考试成绩优胜者前2名分别给予奖励。

考试不及格者,可在三个月内补考。

补考不合格者下岗。

第一十四章理化室安全防火制度

第三十八条使用电器设备时:

1.首先检查电源开关,是否安全接地,以及机械设备各部分是否位置妥当。

2.开始和停止工作时,必须将电源开关彻底扣严和拉下。

3.更换保险丝要按负荷重,禁止用其它金属丝代替。

4.配电柜内,禁止放任何物品。

5.严禁用湿布擦电门或插座。

6.禁止洒水在电器设备上。

7.禁止用导体关闭闸刀开关。

第三十九条操作时应注意的安全

1.领用剧毒品,必须瓶装,绝对禁止用纸包,使用时戴上防护用具,严护入口及手和皮肤接触,用后洗手,试验后废液一般可倒入下水道冲走,但氰化物废液必须倒入含有碳酸钠的硫酸亚铁混合液的废液缸中,禁止随意倒入下水道。

2.配制稀硫酸及其它酸时,只能将酸徐徐倒入蒸馏水中,绝对不能把水往酸里倒。

3.配制苛性钠、苛性钾溶液及稀释浓硫酸时,须在耐热容器中进行。

4.试验中能放出有毒气体及腐蚀性气体如HCN、NO2、H2S、NH3等,必须在通风柜内进行。

5.使用氧气绝对禁油。

6.搬动比重大的液体(浓硫酸、水银)应用双手,一手托底一手扶上边。

第四十条在库房和化验室匀应设防火设施

1.油、苯、醚等有机物着火,用泡沫灭机灭火。

2.电器着火用四氯化碳灭火机灭火。

3.易燃、易爆品按规定存放。

第一十五章治安保卫制度

因理化室存剧毒品、贵重器皿,必须搞好治安保卫工作。

第四十一条化验室工作场地,外人不得随便进入。

第四十二条化学室库房非库管员不得随便进入。

第四十三条理化室有人晚上长期值班,

第四十四条节假日白天,晚上派人值班。

第四十五条所有值班人,必须认真负责,不得脱岗。

第四十六条长期值夜班的人员,若请假,必须提前二天向处内说明,处里好另派人值班,禁止私自请人代替值班。

第四十七条值班人员玩忽职守,不负责任,造成经济损失,视情节轻重,轻者赔偿损失,重者加倍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十六章试验研究

理化工作是项科学性很强的工作。

理化人员必须以严谨的科学态度,及时总经工作经验,提高工作质量,开发新的分析项目,为稳定地提高我厂产品质量服务。

据此,对理化人员特作如下要求。

第四十八条有计划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提高业务理论水平。

第四十九条积极参加行业活动,学习先进经验。

第五十条对新从事的工作进行全面规划。

设法提高可检项目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不可检的项目必须列出攻关计划,作为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力求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取得突破,并及时地有步骤地加以完善,每年各工种至少有一项新的工作内容。

第五十一条学习并研究新的试验方法。

了解与自己工作内容有直接或密切关系的科技最新动态,学习掌握最新的试验方法,并结合实际,运用于实践。

使自己的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最大程序地用先进技术武装起来。

第五十二条在改进工作方法和提高工作质量中,理化人员,特别是从事同一项工作的理化人员之间要紧密配合,相互协作,以期达到最佳的工作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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