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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管理制度.docx

煤气管理制度

珠海粤裕丰钢铁有限公司

 

煤气管理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201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等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高炉煤气、转炉煤气的生产与使用的专业化管理,落实煤气管理职责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煤气系统安全运行,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高炉、转炉煤气的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使用、管理、维修和煤气安全事故的处理等,适用于公司各煤气生产与使用单位、各基层煤气岗位操作人员。

第三条各生产单位在采用煤气专业新工艺、新技术及其它先进的节能措施。

而不能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时,需提出相应的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规程分别报能源管理中心、安全环保部、设备部、技术部、规划建设部备案并同意后,方可使用和运行。

第二章各部门职责

第四条能源管理中心:

负责煤气专业化管理,是公司的煤气综合管理部门和使用煤气监察机构,承担主煤气系统整体规划、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各生产厂煤气平衡、单耗测算与指标调整及实际考核,新增用户或用量的审核、主管网的维护与安全运行、煤气防护和监测等工作。

1.能源管理中心按月、年对煤气的使用和分配进行合理平衡,各生产厂应按平衡后的煤气单耗定额数量使用,不得随意超量使用。

2.根据生产计划安排,遇有煤气平衡发生变化或用户生产变动时,能源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对煤气的调整。

3.各生产厂新增煤气设施(包括新、改、扩建工程),应向能源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附设计说明,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4.各生产厂新增煤气设施或临时要求增加用量,须经能源管理中心核准。

5.各生产厂临时并影响到煤气平衡的检修,应提前报告能源管理中心,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由于无计划停产检修而造成煤气产销失衡,将追究有关生产厂的责任。

6.负责组织、制定煤气的内控标准及适时修订工作。

7.合理配置检测装置,落实质量检验计划。

第五条能源调度职责:

行使煤气系统调度职能,负责煤气的日常分配、平衡、调整和系统煤气处理及管网的安全运行。

1.各生产厂、用户应服从能源调度的统一调度。

2.遇停产、复产、检修、增或减用量及煤气系统异常或煤气事故时,应及时报告或请示,严格遵照并执行能源调度指令,不得迟报或瞒报煤气事故。

第六条煤气防护站职责:

在能源管理中心的直接领导下开展本职工作,并接受安全环保部的监督、指导。

1.负责日常煤气停送传递卡的审核、检测和过程监护,严格执行带煤气开关阀门、抽(堵)盲板、焊接及高空(处)作业等特殊危险作业及现场监护,并对二、三类动火作业进行检测。

2.每月检查1次各单位CO检测仪、O2检测仪、防毒面具等器具及安全切断设施等。

按时参与培训从业人员以及各种事故演练。

3.负责煤气中毒人员的紧急疏送和人工救护,承担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的现场协调和处置工作。

4.参与煤气设施的新建、改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及投产工作。

5.对各单位所有煤气报警仪、长管呼吸器、空气呼吸器等仪表器具进行检查,建立生产厂煤气报警仪表台帐,防护器材维护上的检查与督办,使其随时保持正常状态,并负责各生产厂关键性救护。

6.参加煤气事故分析,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生产厂做好煤气管网和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7、建立煤气设施检查制度:

每日对所辖煤气设施及主管网的吹扫、放散、取样哨头、调节装置、计量与仪表装置及其它全部附属设施的检查。

第七条安全环保部职责:

1.负责日常公司一类动火作业的审批和过程监控,并对二、三类动火作业进行检查、指导、验收。

2.负责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的现场协调指挥和处置工作。

3.参与煤气设施的设计审查和新建、改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及投产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生产厂的煤气设施和日常运行状况进行专业检查或抽查,发现隐患则签发整改通知单,并对情节严重的单位或个人直接行使管理考核权。

5.主持煤气事故分析,对煤气各种事故进行调查。

6.督导、检查煤气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7.统一编制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及演练计划。

8.归口管理煤气设施技术档案。

第八条设备部职责:

1.负责煤气管网与设施的归口管理。

2.负责煤气计量器具的检查、维护、校验等工作,确保煤气作为二次能源计量的配备、完好率。

3.组织安排煤气设施大修、中修、重大故障检修。

4.制订检修计划时应综合考虑煤气系统的设备、生产实际运行状况,尤其兼顾煤气计划与平衡情况,并应征求能源管理中心的意见。

第三章煤气系统的生产运行规定

第九条能源调度与生产调度的联系规定:

1.当煤气系统运行中发生特殊情况并直接或间接影响公司生产的均衡与工序衔接,或者发生煤气安全事故时,能源调度要及时弄清情况,同时通报生产调度,并说明处理意见、过程及结果等情况;必要时,应征求生产调度的意见;能源调度与生产调度必须密切配合,确保公司整体的正常生产。

2.当公司出现生产异常、对煤气系统影响较大或者直接影响煤气系统的安全运行时,生产调度应及时通报能源调度,避免引发煤气系统安全事故。

3.在煤气管理上,当能源调度与用户有争议且可能影响生产时,应征求生产调度的意见。

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则由主管领导提出最终决定意见。

第十条能源调度与各生产厂的联系规定:

1.在煤气使用工作上,各生产厂、用户必须服从能源调度的统一指挥,并严格遵照执行。

2.当煤气平衡发生变化要求用户减量时,各生产厂接能源调度通知后要迅速执行。

必要时,能源调度可以直接指令用户减量。

3.各生产厂点、停炉,如增、减煤气用量较大时,应提前请示能源调度。

4.当煤气系统发生变化或出现异常情况时,能源调度可直接通知用户,说明情况和提出要求,各用户必须遵照执行。

当煤气系统发生紧急事故时,能源调度有权采取果断措施组织处理,各生产厂要严格服从能源调度指挥。

5.各生产厂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而使煤气工作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必须制订新的工作联系方式,报能源调度核准,并报生产调度备案。

6.遇煤气系统发生异常问题时要及时报告能源调度,并按照规程组织处理,必要时可直接请煤气防护站协助处理;一旦发生煤气事故,必须立即依次报告煤气防护站、能源调度和生产调度,并视严重程度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果断措施组织处理,避免事故扩大,以便尽快恢复生产。

第十一条为确保煤气系统安全生产,能源管理中心应根据煤气管网实际运行状况规定高炉、转炉煤气的主管压力的最大、正常、最小值(停、送煤气作业除外),煤气主管压力按照工艺技术操作规程执行,并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当单一高炉煤气或转炉煤气用户炉(窑)前煤气压力分别下降到3KPa、并有继续下降趋势时,用户应密切注视,一旦下降至2KPa时,必须自动切断,并及时通知能源调度。

第十三条各生产厂需要停、送煤气,必须开、关眼镜阀或者抽、堵盲板并影响其它生产厂生产时,必须经能源调度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十四条各生产厂遇设备检修而安排开、关较大的(≥DN800)眼镜阀或者抽、堵盲板及其它危险作业,原则上应在白天进行。

计划在夜间进行作业时,必须提前申请(附安全措施),经能源管理中心和安全环保部、设备部、保卫部核准后方可实施,但作业前必须架设临时安全照明,并应采取一切其它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在具备施工条件并已制订、落实安全措施的前提下。

各生产厂可以进行因设备检修或抢修而安排夜间进行开、关较小眼镜阀或者抽、堵盲板(<DN800)的作业,

第十六条煤气设施的操作规定:

1.除特别规定外任何煤气设施均应保持正压操作,在设备停产而保压又有困难时,应可靠切断煤气来源、将内部煤气吹扫干净并经检测合格。

2.吹扫和置换煤气时应用蒸汽、氮气为置换介质,采用强制通风或自然通风的方法时应制定相应方案;吹扫或引气过程中,设施周围40m内不得有火源。

3.气体置换是否合格,应根据O2含量和CO分析确定。

4.各生产厂必须针对不同的炉、窑制订详细的点火操作规程,严防发生爆炸事故而损坏设备、影响安全生产。

5.点火时,炉内燃烧系统应具有一定的负压,严禁正压点火;点火程序为先点燃火种后给煤气,不许先给煤气后点火;凡送煤气前已烘炉的炉子,其炉膛温度超过800℃时,可不点火而直接送煤气,但应严密监视是否燃烧,如果未燃烧,必须关闭煤气管道阀门重新吹扫合格后,进行点火。

6.凡强制送风的炉子,鼓风机控制必须与煤气安保系统连锁,防止突然停电时造成回火爆炸;点火时应先开鼓风机但不送风,待点火送煤气燃着后,再逐步增大供风量和煤气量;停煤气时,应先关闭所有的烧嘴,然后停鼓风机。

7.凡需配风或富氧燃烧的炉窑,必须合理设定空气(氧气)过剩系数,确保煤气完全燃烧,避免因不完全燃烧而造成燃料浪费及可能出现的因煤气引发的爆炸事故;但该系数也不可设定太高,以免增大烟气、废气量并因此加大排烟系统阻力、降低设备负荷。

8.停产时,应用蒸汽或氮气吹扫,吹扫合格后,不应关闭放散管;送煤气前,用蒸汽或氮气吹扫合格后,才能关闭放散管。

设备内存在蒸汽时,不应骤然喷水,以免形成真空而压损设备;

第十七条煤气管网维护的规定:

1.能源管理中心负责煤气主管网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

2.各生产厂负责分界线后支管、入户管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并应制订日常安全检查计划及定期作业计划,安排巡检,执行定期作业计划。

3.各生产厂日常维护工作的内容应包括:

检查煤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放散、切断、吹扫、排水、防爆、防静电与防雷接地、操作平台、防护围栏、直梯或斜梯、安全标志牌与警示牌等装置)是否完整、是否变形、设备防腐、主汛期防汛、冬季保温、渗水或结冰及漏气情况,严格执行定期作业计划(设备润滑、排水器放水、阀门开关试验、设备扫除与分解、设备卫生等)。

4.各生产厂对日常检查发现的缺陷、隐患,应做好记录,及时组织整改;确实不能整改或者暂时无法整改的,应及时上报、备案并制定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煤气减量原则及减量顺序:

1.煤气供应原则上优先保证锅炉→热风炉→炼钢烤包→轧钢加热炉→烧结机→回转窑等主要煤气用户的正常生产热工制度需求,确保工序衔接。

2.煤气不足时,减量顺序由能源调度请示总调根据公司整体生产状况进行动态平衡。

可以安排各用户减量,也可以安排其保温或直接止火。

第十九条各单位煤气管网界定(以煤气流向划分)

1.轧钢厂:

转炉煤气:

一号平台上转炉煤气盲板阀(DN1000)后所有管道及附属设施。

(不包括此阀)

高炉煤气:

一号平台上高炉煤气盲板阀(DN1500)后所有管道及附属设施.(不包括此阀)

2.炼钢厂:

转炉煤气:

二号平台上转炉煤气盲板阀(DN1000)后所有管道及附属设施.(不包括此阀)

高炉煤气:

二号平台上高炉煤气盲板阀(DN1000)后所有管道及附属设施.(不包括此阀)

3.炼铁厂:

调压阀组出口盲板阀(DN2600)前,TRT入口盲板阀(DN1800)前所有管道及附属设施(包括此两道阀)和热风炉、喷煤系统第一道盲板阀后所有管道及附属设施。

(不包括以上三道阀)

4.烧结厂:

高炉煤气:

过河通廊南侧第一道盲板阀(DN1200)后所有管道及附属设施。

(不包括此阀)转炉煤气:

过河通廊南侧第一道盲板阀(DN1000)后所有管道及附属设施。

(包括此阀)

5.球团厂:

阀门平台上盲板阀(DN1000)后所有管道及附属设施。

(包括此阀)

第四章煤气设施危险作业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条煤气危险作业原则上应安排在白天进行,雷雨天和夜间不宜进行各种煤气危险作业。

第二十一条凡是在煤气设备及其附属设备或附近区域5米内动火,凡符合公司有关准入规定的动火申请人或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动火证,以此作为允许其动火的合法依据(详见动火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煤气危险区的划分:

1.一级煤气危险区:

是指易燃易爆场所和环境特殊的场所,该区域长期存在煤气,只有配戴呼吸器才能工作,否则即使停留很短的时间也有中毒和死亡的危险。

2.二级煤气危险区:

该区域有时存在煤气,其含量能影响身体健康和威胁生命安全。

3.三级煤气危险区:

该区域正常情况下没有煤气,但因停、送煤气作业而放散或处理煤气(置换),或者因设备、设施故障而非正常运行等原因,也能够形成煤气的积存。

第二十三条各生产厂要根据第三条的标准具体划分本单位的煤气危险区域,并报煤气防护站、安全环保部、保卫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办理煤气危险区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程序:

1.施工单位及其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质,经安全环保部、设备部等部门联合确认,符合公司安全生产准入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如果确需在煤气危险区动火,则施工单位必须制订安全措施、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指定动火负责人,由设施所属单位指定监火人,并由设备所属作业区主要负责人验证,然后施工单位方可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进入厂区组织施工并动火。

第二十五条进行煤气危险区动火作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彻底切断煤气来源,并将系统内煤气处理合格;

2.作业人员熟悉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三大特性,具备消防知识;

3.CO浓度低于50ppm而且环境空气中O2浓度正常;易燃易爆气体的浓度应控制在爆炸极限以外。

第二十六条煤气设施的带压焊接必须由施工单位编制专门的施工方案,由设备单位组织能源管理中心、设备部、安全环保部、保卫部共同审批并现场指导,由专业施工单位组织专业人员施工。

第二十七条各级动火审批人员应到作业现场实地勘察、检查,防止出现动火内容不详细、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现象或者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八条煤气设备停、送煤气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1.新建、改建、大修后的煤气管道,在送煤气前,必须严密性试验合格。

2.在停、送煤气作业时,必须履行《煤气停送传递卡》审批手续。

3.新建、改建的大型系统停、送煤气作业,设备单位必须制订停、送煤气作业方案(附安全措施),并报能源管理中心会同安全环保部及相关部门组织专题会议确认后方可进行。

4.送煤气前,设备单位必须检查煤气管道内已无人及杂物、封闭人孔及手孔、冷凝物排水器给水满流并排水正常。

5.送煤气前,设备单位必须联系能源调度,通知煤气防护站到现场监督和看护,准备足够的呼吸器和CO检测仪,并通知用户准备接收煤气。

6.送煤气时,必须向煤气管道内通入蒸汽或氮气进行置换。

7.打开眼镜阀或抽出盲板而送煤气后,必须在末端放散管处取样进行化验分析(O2含量≤1.8%)合格后,用户方可使用。

8.送煤气后,应检查所有连接部位和隔断装置是否泄漏煤气。

9.切断煤气必须使用可靠的切断装置(眼镜阀、插板、盲板)。

10.停煤气的设备与可能渗入煤气的联通管、串联管、计量一次仪表导管等应可靠断开。

11.确需在夜间开、关眼镜阀或者抽、堵盲板,在作业方案可行、安全措施健全、照明充足的情况下,报经生产调度批准后方可进行。

12.在吹扫或者置换过程中和抽、堵盲板前后,应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向爆炸性混合气体内充以蒸汽或氮气。

13.严禁在通风不良或有火源的室内开、关眼镜阀或者抽、堵盲板。

14.停煤气的设备,需经自然通风、强制通风、通蒸汽、通氮气或者其它措施,迅速扫除残余煤气,特别注意积存煤气的死角,经检测试验合格后,打开至少2个人孔或手孔。

15.较大的停、送煤气作业,设备单位必须请保卫部安排现场警戒及急救车辆到现场待命。

第二十九条煤气柜、管道等内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的管理规定:

1.凡外来施工队伍进行煤气柜、管道等内作业、设备高处作业及其它危险作业,必须经安全部门核准,并办理相关手续、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经过安全教育后,方可进行有关作业。

2.公司内各生产厂、作业区、班组进行上述危险作业,必须按照规程进行,或者按照特别制订的作业方案(必须包括安全措施)进行。

上述作业前,各单位必须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3.严格禁止任何个人直接从事上述各种危险作业。

第三十条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有关煤气设施入内检查或检修的规定:

1.须经CO和O2检测合格,并设专职监护人。

其中,CO含量规定:

CO含量≤24ppm,可较长时间工作;

CO含量≤40ppm,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小时;

CO含量≤80ppm,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0.5小时;

CO含量≤160ppm,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20分钟;

CO含量>160ppm,原则上禁止工作,否则必须佩戴呼吸器并采取其它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方可入内工作。

2.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应早于动火或进设备内部前0.5h,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应重新分析。

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0.5h,也应重新分析。

3.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

第五章煤气事故的处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煤气事故处理规则:

1.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和大量泄漏煤气等事故,各单位应立即依次报告煤气防护站、能源调度和生产调度和安全环保部。

如发生煤气着火事故应立即按保卫部规定挂火警电话,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应立即报告总调、医务室和安全环保部。

发生事故后应迅速查明事故原因,按照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

2.抢救事故的所有人员都应服从统一领导和指挥,指挥人应是总调值班主任或燃气横班长,或者一级主管或二级主管或值班负责人。

3.事故现场应划出危险区域,布置岗哨,禁止非抢救人员进入。

进入煤气危险区的抢救人员应佩带呼吸器,否则不得入内。

4.未查明事故原因和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前,不应向煤气设施恢复送气。

第三十二条发生煤气中毒事故的处理:

1.将中毒者迅速及时地救出煤气危险区域,抬到空气新鲜的地方,解除一切阻碍呼吸的衣物,并注意保暖。

抢救场所应保持清净、通风,并指派专人维持秩序。

2.中毒轻微者,如出现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可直接送往医务室或附近医院急救。

3.中毒较重者,如出现失去知觉、口吐白沫等症状,应通知煤气防护站和医务室赶到现场急救。

4.中毒者已停止呼吸,应在现场立即做人工呼吸并使用苏生器,同时通知煤气防护站和医务室赶到现场抢救。

5.中毒者未恢复知觉前,不得用急救车送往较远医院急救,就近送往医院抢救时,途中应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并应有医务人员护送;

第三十三条发生煤气着火事故的处理:

1.煤气设施着火时,逐渐降低煤气压力,通入大量蒸汽或氮气,但设施内煤气压力不得小于100Pa。

不应突然关闭煤气闸阀或封水封,以防回火爆炸。

直径≤100mm的煤气管道起火,可直接关闭煤气阀门灭火。

2.煤气隔断装置(眼镜阀、盲板等)、压力表或蒸汽、氮气接头,应有专人控制操作。

第三十四条发生煤气爆炸事故的处理:

1.发生煤气爆炸事故后,应立即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剩余煤气处理干净。

2.对爆炸地点应加强警戒。

3.在爆炸地点40m以内不应有火源、热源、闲杂人员及车辆。

第三十五条发生大量泄漏煤气的处理:

1.组织人员紧急疏散、撤离。

现场人员在上风侧(20~50m)远离事故现场,现场临时负责人清点人数;煤气救护人员到达现场后,在事故现场设岗,划分禁区,负责治安和交通指挥,组织纠察,并加强警戒和巡回检查,清查、疏散煤气扩散区域的人员;如遇煤气中毒则迅速将其救离现场,并将其送至事故点上风侧;值班人员协助煤气救护人员清查并向上风侧疏散煤气扩散区域的人员。

2.进入危险区域的抢险人员进入前以及撤离后要及时向负责人报告自身人员情况和现场救援情况。

3.危险区的隔离:

视事故现场危险源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划定危险区域,设专职警戒人员,画警戒线,挂警戒绳,严禁无关人员随意进入。

4.检测、抢险、救援及控制措施:

由救援人员或化验等专业人员对事故现场危险物质进行含量分析,决定相应的救援方式、方法。

5.处理煤气泄漏时,救援人员必须佩带呼吸器。

6.发生泄漏的煤气设备的抢险、抢修:

迅速戴好呼吸器,检查确认泄漏部位,查明泄漏原因,按照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处理;需要焊接补漏的,按带煤气补焊方案进行补焊。

第六章对各生产厂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严格执行公司制订的煤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煤气工艺、设施、设备,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涉及煤气的新、改、扩建项目,必须执行安全、卫生、消防、环保“三同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制订煤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以及厂、作业区、班组三级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核准后颁布、实施,定期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消除煤气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自行组织厂级、作业区、班组三级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培训并定期演练(每年1-2次),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十八条设兼职煤气管理人员,负责生产厂的煤气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煤气岗位要设专人看管和操作,在煤气使用上出现问题要及时组织处理。

煤气岗位操作人员必须由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原则上每年培训、考试1次,不合格者不准上岗。

第四十条定期组织煤气从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教育、培训,并积极参加生产处安环室安排、煤气防护站组织的煤气专业知识教育、培训、考试以及应急救援演练。

第四十一条建立并落实煤气设施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并做好缺陷、隐患、事故记录及日常检查记录。

对于发现的隐患、缺陷,自行能够处理的要抓紧处理,处理不了的要及时上报设备部、安全环保部和能源管理中心。

第四十二条应在入户支管设立安全切断装置,并在燃用煤气的炉窑的炉前煤气管道上安装压力表和高、低压报警装置、自动快速切断装置及泄爆装置等设施,当煤气压力降低到规定值时应立即自行止火,并报告能源调度。

第四十三条所辖煤气设备及管道要定期防腐刷漆、统一着色、设置安全与防火标示牌、警示牌及煤气设备标牌并编号且标明规范的介质名称及流向,应设有符合规定的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并设置位置明显,煤气管道冷凝水应定期排放。

第四十四条煤气设施严禁乱接,非煤气系统配套所需的通讯及动力电缆等严禁共架敷设,严禁以各种形式破坏煤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任何煤气管道不得与蒸汽、水管和其它动力管道相连接,防止煤气串入动力管道。

第四十五条要制订煤气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加强对煤气设施、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尤其要做好防腐刷油、夏季防汛、冬季保温工作;每年按照设备部的统一规定,定期编制煤气设施定修、检修计划。

第四十六条煤气管网及设备与管道附属装置必须设置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规定的剩余煤气放散、燃烧、隔断、冷凝物排水器、吹扫(蒸汽管、氮气管)、补偿器、人孔(手孔)、管道标志和警示牌、操作平台、防护围栏、直梯或斜梯、防爆、防静电、防雷等装置。

第七章安全操作规程

一、煤气安全操作规程

1、上岗前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现场戴好安全帽。

煤气地区不得吸烟、点火及睡觉,未办理动火票不许动火。

2、高空作业两米以上没有平台、栏杆的地方,必须系好安全带;带煤气作业,不许配戴安全带,必须搭设走梯、平台、跑道;严禁高空掉物。

3、停气检修必须有效隔离煤气,即关好眼镜阀或关阀门,封好水封。

置换合格后打开人孔进行自然通风,经煤气防护部门检测合格批准后方可进行工作。

4、非岗位人员未经值班人员同意,禁止操作各种设备,禁止在煤气地区停留。

5、发生煤气泄漏要通知班长、煤气防护战,两人以上戴好防毒面具进行处理。

测试泄漏点要配好CO检测报警器。

6、发现煤气中毒时,戴好防毒面具将中毒者立即移出危险区,抬到通风地点,通知调度、横班长和煤气防护部门抢救。

7、安全防护仪器、材料必须齐全、灵活可靠,严禁挪作它用。

8、煤气管道下部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一经发现立即清除现场。

9、开关放散阀不得用力过猛,开关蒸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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