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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职务侵权纠纷

职务侵权纠纷

我们都知道职务侵权是指在代表国家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出现了侵害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合法组织的合法权益行为。

那么,职务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有哪些侵权种类,如何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小编为你带来以下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职务侵权介绍

所谓职务侵权,是指在代表国家行使权力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只有以国家的名义,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才为执行职务的行为;只有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才为职务侵权行为。

由于职务侵权是在行使国家权力中发生的侵权行为,行为人与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非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因而它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属于一种特殊侵权行为。

职务侵权纠纷的构成要件

1.损害系由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所造成

这里所称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这里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在相应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只有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所造成的损害才存在国家赔偿问题。

2.损害系由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造成

只有在损害系由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含受其委托的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造成时,相应的国家机关才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何为职务行为,一般指经行政授权的行为或者司法允许的行为。

3.损害系由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致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可见,只有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受其委托的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时,国家才予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4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在对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后,应当向对损害负有重大过错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如对违法使用武器致人人身伤害的、刑讯逼供致人人身伤害的,可要求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职务侵权纠纷的种类

根据职务侵权行为发生的职务行为性质,职务侵权行为可分为行政职务侵权行为、司法职务侵权行为和其他职务侵权行为。

行政职务侵权行为

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行政职务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

它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违法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引起的违法行为。

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针对特定的社会事实或特定的对象所采取的具体行为,如工商管理行为、税务行为、交通管理行为、土地管理行为、治安管理行为、市政管理行为,等等。

行政侵权行为一般或者说基本上是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发生的。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立法行为。

行政立法是制定行政管理法规的活动,是行政机关活动的重要内容。

如果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或者不适当,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那么就发生抽象行政行为中的侵权行为。

司法职务侵权行为

这是指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负责侦查工作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部门在某些情况下也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侦查职能)、行使监狱管理职能的劳改机关等司法机关执行司法职务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例如,因冤假错案给公民造成损害,因保管不善使依法扣押的财产受损给法人造成损害。

其他职务侵权行为

这是指除行政、司法机关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侵权行为。

按照中国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

尽管国家权力机关和军事机关一般不会实施职务侵权行为,但不排除发生职务侵权行为的可能性。

职务侵权纠纷的法律依据

探寻侵权型职务行为的归责依据,其要义在于确定侵权型职务行为的责任主体和归责原则。

对此需要从以下三个层面来理解:

首先,从一般侵权法层面来看,即对第三人而言,就侵权行为本身来说(暂时抛开该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应该适用侵权法的何种归责原则来救济受到损害的第三人。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在中国民事侵权领域,一般认为包括三种归责原则:

一种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其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一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有一种是公平责任原则。

本层面解决就侵权行为是否应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方式等问题。

关于如何适用中国相关法律解决这些属于一般侵权法方面的问题,本文不再赘述。

其次,从侵权型职务行为的外部责任来看,即对第三人而言,责任承担的主体是谁,侵权型职务行为制度应当从两个方面来解释:

第一,对于负职人为代表人的职务行为,授职人直接承担责任的依据在于法人具有侵权行为能力,同理,合伙、独资企业等其他组织代表人的职务行为也应视为组织自身的行为,由授职人直接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对于负职人为除代表人以外的其他职务行为,应依雇主责任制度来确定由谁对第三人直接承担责任。

在上述情况下,若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应从其规定。

再次,从侵权型职务行为的内部责任来看,授职人与负职人之间的内部责任承担的依据,侵权型职务行为制度亦应当从两个方面来解释:

第一,当负职人为代表人时,由于代表人的行为直接被视为法人的行为,代表人的人格为法人所吸收,一般授职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当负职人为代表人以外的其他人时,负职人具有独立人格,负职人与授职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应依据雇主责任来确定。

在上述情况下,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双方有特别约定时,从其规定或约定。

职务侵权纠纷的责任归属

职务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从责任主体上看,也可以分为对内责任和对外责任两个方面。

对外责任

主要是指由谁来直接对第三人或受害人承担责任。

组织对行为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侵权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义务。

在此项赔偿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中,受害人是当然的权利主体,至于义务主体是谁,学者们有不同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组织与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共同的义务主体;另一种意见认为,义务主体只能是组织,组织是实体法上的当事人即加害人和诉讼法上的当事人即被告。

一般情况下,在发生职务侵权行为后,根据法人侵权理论或雇主责任理论,组织应该承担行为的后果,受害人只能向组织请求承担责任。

中国的有关立法规定和司法上也基本是这样操作的。

在职务侵权行为形成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受害人应向组织请求承担职务侵权行为责任。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职务侵权行为的对外责任都由组织一方承担,在特殊情况下,“对于董事实施的同一侵权行为,公司因为机关理论而要对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负责,董事则因为违反了一般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而要对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负责。

公司和董事是此种侵权行为的共同侵权人,故必须共同地和连带地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现代各国民商法对此都作了规定。

”故当行为人为代表人,其在实施职务侵权行为时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应当与组织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代表人与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不仅考虑到他们之间休戚与共的利益关联,更凸显现代公司法对董事责任的加重,以平衡其权力的扩张,防止其权力的滥用,保护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内责任

则是指组织或行为人在对外承担相应的责任之后,组织与行为人之间的责任承担。

进一步说,即组织对行为人有无追偿权,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问题。

在一般情况下,在职务侵权行为中,行为的法律后果完全由组织承担,行为人不须承担该行为的民事责任,不会产生职务侵权行为之对内责任。

但在某些情况下,职务侵权行为可能导致对内责任的承担:

(1)根据公司企业等组织的内部协议,行为人对职务侵权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此种情形下,组织是否享有追偿权,能否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起诉要求行为人承担其相应的民事责任,则要区分情况:

a、若该责任依据是行为人与组织之间的民事协议,包括组织章程或者劳动合同,则该责任属于民事争议,组织可以据此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追偿行为人应该承担的责任。

b、若该责任属于内部管理方面的责任,如公司的管理规范,学校的管理规章等,其管理规范或者规章属于组织内部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定,不属于民事争议的范畴,故组织不能据此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其权益。

而只能根据管理规范的要求,在组织内部,通过工资、奖金发放或者职位晋升等其他奖惩措施,让行为人承担其相应的责任,实现组织的利益。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为人与组织应该对外共同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在组织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其与行为人的事先协议或者有关约定,要求行为人承担其相应份额的民事责任,反之亦然。

在此情况下,由于该追偿权属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故该组织与行为人内部责任承担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的范畴,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予受理。

职务侵权纠纷的诉讼时效

1、侵权行为的一般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对侵权行为同样运用。

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为2年,超过这一期限,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利益的权利。

2、侵权行为的特殊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在一些特别法中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产口质量法》第45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爱到损害时起算”。

《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在处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要注意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运用法律原则,不能完全运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3、侵权行为的最长诉讼时效

侵权行为的最长诉讼时效,在《民法通则》中第135条规定为20年。

在《产口质量法》条3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用户之日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职务侵权纠纷的法院管辖

侵权纠纷的管辖地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1、《民诉法》中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民诉法解释》中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职务侵权纠纷的赔偿标准

1、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和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国家。

赔偿义务机关是: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职务侵权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职务侵权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职务侵权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消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的,撤消该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惊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6)行使国家侦察、检查、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国家求偿权及其行使条件〔国家求偿权〕又称国家追偿权

指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以后,代表国家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权利。

行使须具备的条件有:

(1)必须在国家赔偿责任已被确认并且赔偿义务机关实际履行了赔偿义务以后行使。

(2)国家工作人员或受托的组织或个人对引起国家赔偿责任必须存在着故意或重大过失。

(3)求偿的范围必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为限。

3、国家赔偿责任的方式及经费来源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国家赔偿责任的方式及经费来源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或恢复,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的损害,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赔偿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即从国库支出。

4、国家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

自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2年内。

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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