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试商法单项选择真题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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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试商法单项选择真题解析

司考试商法单项选择真题解析

二、证券法

30.某上市公司因披露虚假年度财务报告,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蒙受重大损失。

关于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2010年卷三单选第30题)

  A.该上市公司的监事

  B.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C.该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刊登媒体

D.该上市公司的证券承销商

 

  【答案】C

  【考点】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的责任主体

  【解析】《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可知,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的责任主体包括:

第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第三,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因此,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刊登媒体并不包括在内。

34.关于证券交易所,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2009年)

  A.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从事业务的盈余和积累的财产可按比例分配给会员

  B.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C.证券交易所制定和修改章程应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D.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必须由国务院决定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核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105条第2款规定,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

因此,A项错误。

  《证券法》第107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因此,B项错误。

  《证券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因此,C项错误。

  《证券法》第102条第2款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因此,D项正确。

27.某公司两年前申请发行5千万元债券,因承销人原因剩余500万元尚未发行完。

该公司现将已发行债券的本息付清,且公司净资产已增加一倍,欲申请再发行5千万元债券。

该公司的申请可否批准?

  A.可以批准

  B.若本次5千万元中包括上次余额500万元即可批准

  C.不应批准

D.若该公司变更债券承销人,可以批准

 

  答案:

C

  解析:

《证券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由此本题选择C项。

 

三、票据法

29.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的承兑汇票。

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承诺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乙公司持票向丙银行请求付款,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2010年卷三单选第29题)

  A.乙公司只能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B.丙银行拒绝付款不符法律规定

  C.乙公司应先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不能得到清偿时方能向丁追偿

  D.丁属于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

  

【答案】B【考点】票据行为

【解析】选项A错误。

《票据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据此可知,乙在遭到丙拒绝付款时,可以行使追索权,请求出票人、保证人等承担票据责任,而不是只能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选项B正确。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具有无因性,即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的有效票据为必要。

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

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因此,本题中丙银行不能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该拒绝付款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选项C错误。

丁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可以直接要求丁承担责任。

选项D错误。

《票据法》第46条第

(一)项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表明“保证”的字样。

本题中,丁的行为不是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不属于票据保证,根本就不是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丁只承担民法上的保证责任。

31.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电脑20台,向乙公司签发金额为1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丁公司在汇票上签章承诺:

“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期日无条件付款”。

当该汇票的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时,哪一说法正确?

( )(2009年)

  A.如该汇票已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恰好欠汇票付款人某银行10万元到期贷款,则银行可以提出抗辩而拒绝付款

  B.如该汇票已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则甲公司可以乙公司交付的电脑质量存在瑕疵为抗辩理由拒绝向丙公司付款

  C.因该汇票已经丁公司无条件承兑,故丁公司不可能再以任何理由对持票人提出抗辩

  D.甲公司在签发汇票时可以签注“以收到货物为付款条件”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核票据的抗辩和票据的必要记载事项。

  《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如果丙与付款银行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话,银行可以以此提出抗辩,拒绝付款。

因此,A项正确。

  《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据此可知,甲公司不能以自己与持票人丙公司的前手乙公司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丙公司。

因此,B项错误。

  《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本题中丁公司已经对汇票进行了承兑,那么它就成为了第一付款人,要承担到期付款的票据责任。

但是并非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对抗持票人,根据《票据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如果丁公司与持票人之间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时,如果持票人没有履行相应的债务,那么丁公司可以以此为由对抗持票人的付款请求。

因此,C项错误。

《票据法》第19条规定第1款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另外《票据法》第22条第

(二)项规定,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是汇票的必要记载事项。

据此可知,汇票出票时不能记载附条件的付款,如果在付款上附有条件的话,就会导致该汇票无效。

因此,D项错误。

28.甲公司在交易中取得汇票一张,金额10万元,汇票签发人为乙公司,甲公司在承兑时被拒绝。

其后,甲公司在一次交易中需支付丙公司10万元货款,于是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承兑时亦被拒绝。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

  A.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给付汇票上的金额

  B.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交易中的对价

  C.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要求其给付汇票上的金额

  D.丙公司应当请求甲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答案:

A

  解析:

《票据法》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所以本题中,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给付汇票上的金额,承担汇票责任,答案A是正确的。

32.2008年8月,出票人甲向乙签发一张汇票,乙不慎将其遗失。

丙拾得该汇票,在伪造乙的签章后背书转让给丁。

关于该事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

  A.乙应当先办理挂失止付,再在3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B.若甲得知票据遗失的事实,其有权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C.无论是否已经启动公示催告程序,若丁不知丙伪造签章的事实而受让该汇票,其构成善意取得

D.丙的行为构成民法上的欺诈,乙可以主张撤销

 

  答案:

无答案【注:

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是B】

  解析:

《票据法》第15条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不一定非得先办理挂失止付,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进行。

故A项说法错误。

  《民诉意见》第226条规定,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本题中票据遗失前的最后持有人为乙,而非甲,因此只有乙有权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故B项说法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97条第2款规定: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一旦启动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是无效行为,故选项C的说法错误。

《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故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并不导致票据无效,丁可以通过善意取得方式取得票据权利,即使丙的行为构成了民法上的欺诈,乙也不得主张撤销。

选项D的说法错误。

32.朱某持一张载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承兑汇票,向票据所载明的付款人某银行提示付款。

但该银行以持票人朱某拖欠银行贷款60万元尚未清偿为由拒绝付款,并以该汇票票面金额冲抵了部分届期贷款金额。

对付款人(即某银行)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

  A.违反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行为

  B.违反票据独立性原则的行为

  C.行使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的行为

  D.行使票据抗辩之对物抗辩的行为

  

答案:

C

  解析:

《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题中,因为朱某是没有履行约定义务的与银行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所以银行可以对朱某进行抗辩。

另外,这里注意区分对人抗辩和对物抗辩。

所谓对人抗辩是指因票据债务人与特定的票据权利人之间存在一定关系而发生的抗辩;所谓对物抗辩是指因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

法!

律教育*网本题中,因为朱某跟银行之间有贷款纠纷,跟票据本身没有关系,所以银行行使的抗辩权是对人的抗辩而不是对物的抗辩,答案C是正确的。

 

 (2006年)

  23.汇票持票人甲公司在汇票到期后即请求承兑人乙公司付款,乙公司明知该汇票的出票人丙公司已被法院宣告破产仍予以付款。

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

  B.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退回所付款项

  C.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出票人丙公司的破产清算组申报破产债权

  D.在持票人请求付款时乙公司不能以丙公司被宣告破产为由而抗辩

  

答案:

B

  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53条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第54条规定,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所以汇票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后即请求承兑人付款的,付款人有依据汇票记载金额付款的义务。

因此,乙作为付款人,不能以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为由而拒绝付款,也不能在付款后再要求持票人返还所付款项。

但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乙付款后可以向出票人丙公司的破产清算组申报破产债权。

因此本题选B是正确的。

31.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本票系甲拾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

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拾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有应当支付

  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

  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行应支付

  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

 

 答案:

D

  解析:

《票据法》第10条规定: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第11条规定: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乙因赠与可以无偿取得票据,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甲的权利。

而甲取得票据时没有给付对价,因此不享有票据权利。

所以应该选D.

  

32.乙公司与丙公司交易时以汇票支付。

丙公司见汇票出票人为甲公司,遂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请丁公司为该汇票作保证,丁公司在汇票背书栏签注“若甲公司出票真实,本公司愿意保证。

”后经了解甲公司实际并不存在。

丁公司对该汇票承担什么责任?

  A.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B.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C.应当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D.不承担任何责任

  

 

答案:

C

  解析:

《票据法》第48条规定: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由此选C.

2004年

24.甲公司于2004年4月6日签发一张汇票给乙公司,到期日为2004年7月6日。

乙公司于2004年5月6日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被拒绝。

乙公司遂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

乙公司在此汇票上的背书属于什么性质?

  A.回头背书B.限制背书C.期后背书D.附条件背书

  

答案:

C

  解析:

期后背书是指在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时所为的背书。

根据《票据法》第36条的规定,期后背书应当属于无效背书,不能发生一般背书的效力,而只具有通常的债权转让的效力。

但期后背书的背书人仍须承担票据责任。

2003年

15.张某向李某背书转让面额为10万元的汇票作为购买房屋的价金,李某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第三人。

如果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合意解除,则张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权利?

  A.请求李某返还汇票

  B.请求李某返还10万元现金

  C.请求从李某处受让汇票的第三人返还汇票

  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上的款项

  

答案:

B

  解析:

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

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

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张某可依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请求李某返还价金。

故A、C、D项是不正确的。

 

17.乙公司在与甲公司交易中获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公司。

乙公司请求承兑时,丙公司在汇票上签注:

“承兑。

甲公司款到后支付。

”下列关于丙公司付款责任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丙公司已经承兑,应承担付款责任

  B.应视为丙公司拒绝承兑,丙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C.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后,丙公司才承担付款责任

  D.按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的多少确定丙公司应承担的付款责任

  

 

答案:

B

  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43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故选B.

(2002年)

  19.若原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时,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若持票人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该背书行为无效

  B.在特定条件下,持票人可以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

  C.若持票人再行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现持票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此票据只能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不能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答案:

C

  解析:

依据《票据法》第34条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做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四.破产法

32.辽沈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申请破产清算。

法院受理后,管理人开始受理债权人的债权申报。

对此,下列哪一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属于应当受偿的破产债权?

( )(2010年卷三单选第32题)

  A.债权人甲的保证人,以其对辽沈公司的将来求偿权进行的债权申报

  B.债权人乙,以其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进行的债权申报

  C.债权人丙,要求辽沈公司作为承揽人继续履行承揽合同进行的债权申报

D.某海关,以其对辽沈公司进行处罚尚未收取的罚款进行的债权申报

 

  【答案】A

  【考点】破产债权

  【解析】选项A正确。

《企业破产法》第51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选项B、D错误。

《企业破产法》并没有规定可以就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和罚款申报债权,因此不可能得到受偿。

  选项C错误。

《企业破产法》第53条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据此可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应当受偿的破产债权。

但选项C中“债权人丙,要求辽沈公司作为承揽人继续履行承揽合同进行的债权申报”意味着合同并没有解除,因此不属于可以申报的债权范围。

29.甲公司严重资不抵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

下列哪一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

( )(2009年)

  A.甲公司购买的一批在途货物,但尚未支付货款

  B.甲公司从乙公司租用的一台设备

  C.属于甲公司但已抵押给银行的一处厂房

D.甲公司根据代管协议合法占有的委托人丙公司的两处房产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破产财产的确定。

  《破产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据此可知,在运输途中且债务人还没有支付货款的货物属于出卖人的财产,出卖人可以行使取回权,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因此,A项错误。

  《合同法》第242条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因此,B项错误。

  债务人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因此,C项正确。

  委托保管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而非保管人。

甲公司根据代管协议合法占有房产的所有权是委托人丙公司的,而非甲公司的,该房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因此,D项错误。

  

30.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的程序转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2009年)

  A.如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权人可以申请和解

  B.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

  C.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重整的案件,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

D.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和解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核破产的相关程序性规定。

  《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只有债务人有权申请和解,债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申请和解。

因此,A项错误。

  《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因此,B项正确。

  《破产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据此可知,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权直接申请重整,如果债权人先申请了重整,债务人是不能再申请破产清算的。

因此,C项错误。

  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不能申请和解,只有债务人才能申请和解。

因此,D项错误。

28.千叶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百草公司申请破产,法院指定甲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07年)

  A.甲律师事务所租赁百草公司酒店用作管理人办公室的行为不违反破产法的规定

  B.甲律师事务所有权处分千叶公司的财产

  C.甲律师事务所有权因担任管理人而获得报酬

D.如甲律师事务所不能胜任职务,债权人会议有权罢免其管理人资格

 

  答案:

D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22条规定: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依据该条规定,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同时赋予债权人会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不能胜职务管理人的权利。

管理人有取得报酬的权利。

选项C符合法律规定,表述正确,不是本题正确答案。

选项D的表述错误,是本题的正确答案。

债权人会议有权申请法院更换不能胜任职务的管理人,而不是自己有权直接作出罢免的决定;《企业破产法》第25条规定: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依据该条第6项的规定,选项B表述正确,非本题正确答案。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应保持中立地位,选项A所表述的行为,看似有违其要求,但是就本题所给信息很难判断其违反了破产法的规定,且本题是单项选择题,最佳答案是选项D.

 

 29.绿杨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已经受理其申请。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在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尚未宣告绿杨公司破产之时,下列哪一项财产不构成债务人财产?

(2007年)

  A.绿杨公司享有的未到期债权

  B.管理人撤销绿杨公司6个月前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涉及的财产

  C.绿杨公司所有但已设定抵押的财产

  D.绿杨公司购买的正在运输途中的但尚未付清货款的货物考点:

  答案:

D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3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第32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因本法第31条、第32条或者第33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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