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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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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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审批日期
陈皓劼
1目的
为明确和规范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的适用范围、登记程序,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本行信贷资产质量,降低信贷风险,促进应收账款融资的发展,特制订本规程。
2范围
2.1本规程明确了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的准入资格和条件、信贷业务期限和用途、偿还来源,申报程序和要求;
2.1本规程适用于借款人或第三人(两者皆称出质人)以自己现有的或未来所有的债权为质物担保获取信贷业务的方式管理。
3术语与定义
3.1本规程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以及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3.2本规程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是以出质人现有的或未来所有的债权为质物的一种质押贷款方式。
4政策
视同信贷业务、严格授权、台帐登记、全程监控、逐步完善、严控风险。
5职责
5.1经办行负责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的受理、贷前调查、贷款发放与贷后管理。
5.2信贷管理部负责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的审查、授权范围内的审批。
5.3风险管理部负责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放贷审核、贷后管理的检查,风险预警处置、控制,以及全行信贷档案管理。
5.4总行分管信贷审批副行长负责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授权范围内的审批。
5.5贷审委负责权限内的信贷业务审批。
5.6法律合规部负责不良贷款的监控、清收和转化工作,负责信贷业务合规性审查及法律事务的咨询;
5.7稽核监察部负责全行业务专项稽核检查与责任认定及处罚。
6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流程图
7风险点与流程对照表
阶段
风险点
风险等级
涉及岗位
控制措施
受理
作为质物的应收账款不符合办理条件
中等风险
经办机构;信贷管理部
1.经办机构监督;
2.信贷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审核;
3.稽核监察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贷前调查时对应收账款真实性、合法性调查不实
低风险
经办机构
贷款审查时对调查岗提供的资料审查不严,未发现明显错误或发现后未及时纠正
低风险
审批部门;稽核监察部
登记
基础合同的效力风险
中等风险
经办机构;信贷管理部
质押登记时对应收账款界定不明确
低风险
风险管理部;稽核监察部
贷后
检查
资料归档时资料不全
低风险
经办机构;风险管理部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失效风险
低风险
经办机构;风险管理部
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
低风险
风险管理部;稽核监察部
丧失追偿权
低风险
风险管理部;稽核监察部
应收账款未得到批准而进行处置
低风险
风险管理部;稽核监察部
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和信誉风险
低风险
风险管理部;稽核监察部
8活动描述
8.1基本原则
8.1.1经办行可以接受的应收账款质押权利包括:
a)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b)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c)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d)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8.1.2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应包括以下必要特征:
a)可转让性,即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是依照法律和当事人约定允许转让的。
b)特定性,亦即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的有关要素,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基础合同的履行程度等必须明确、具体和固定化。
c)时效性,即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必须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d)非公益性。
医疗、教育等公益事业均不属于完全市场化的领域,其中的部分应收账款不宜设定质押;
8.1.3应收账款质押的方式
应收账款质押可以出质人的全部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即当旧的应收账款收回后,新的应收账款可以继续充当质押物,也可以出质人特定的一项或多项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向我行借款。
8.1.4应收账款的质押率由经办行依据被质押的应收账款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并在质押合同中载明。
但应收账款的质押率不超过其评估价值的70%。
应收账款质押率的计算公式:
应收账款质押率=
×100%
8.1.5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的期限
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但应收账款质押期限应长于基础合同上载明的应收账款付款期限,一般以1-2个月为宜。
8.1.6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资金的用途
借款人通过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所得资金的用途,只能用于流动资金的需要。
8.1.7应收账款质权实现方式
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不能以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应收账款的债权直接转让给经办行的方式实现,经办行只能与出质人协议以应收账款折价或就拍卖、变卖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8.2办理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的程序
本信贷业务的操作程序为受理、审查、调查、审批、发放贷款、贷后管理、偿还结清等阶段。
8.2.1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受理
8.2.1.1借款人的资格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已在工商或相关部门办理年检手续,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合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以作为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的借款人。
8.2.1.2出质人的资格
依法对应收账款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为借款人在我行借款的出质人。
8.2.1.3申请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应提供的资料
借款人申请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时,应提交《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规定》所要求提供的申请资料。
出质人除了提交《信贷业务担保管理规定》要求出质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出质人同意提供质押担保的书面文件,如果债权有权利证明的,出质人应将该权利证明交付经办行,包括记载或体现应收账款的合同、凭据、借条和欠条等。
以现有的应收账款作质押的,出质人还应同时提供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发票、发运或提货单据、收货方确认单据等应收账款资料。
经办行按本规程要求的相关内容对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借款人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并由业务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本行信贷政策审查申请人的资格及其提供的申请材料,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
8.2.2调查阶段。
经办机构应按我行《信贷业务贷前调查操作规程》和下列要求开展贷前调查工作。
8.2.2.1调查阶段工作由经办行负责办理。
经办行在进行评估时应考虑:
a)应收账款在出质人资产中的占比、应收账款周转率、应收账款的平均回收期、应收账款的集中度、是否存在关联方交易等。
b)应收账款债权人、债务人的信誉度,在金融机构有无不良还款记录。
8.2.2.2经办行进行调查了解后作出业务评价,撰写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以下主要方面:
借款人的信贷业务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资料的真实性。
此外,还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分析:
a)出质人的资信状况和逾期趋势。
b)担保品是否合格,像很多应收政府款项、海外应收账款、关联交易以及冲抵账户(即借款人既卖给一个客户产品,又购买该客户产品)等担保品是不合格的。
根据分析结果得出该笔应收账款的融资比率。
8.2.2.3调查报告,重点在于发现风险并提出风险控制措施
根据业务评价中对应收账款质押风险点的调查要点,进行详细的风险分析,特别要分析是否符合本行的信贷业务政策和相关部门指导意见及政策条令。
8.2.3信贷管理部对经办行提交的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信贷管理部收到经办行提交的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表、调查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后,除按我行《信贷业务审查操作规程》开展常规性审查外,对以现有的应收账款质押的,还应审查以下内容:
a)对作为质物的应收账款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包括应收账款项下的产品已发出并验收合格;应收账款债务人必须资金实力较强,无不良信用记录;应收账款的到期日早于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日等。
b)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是否真实有效。
c)应收账款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要求的收入确认规定。
只有能按会计制度的要求确定为收入的应收账款,才能相应确认为出质人资产。
8.2.4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的审批
审批人应按我行《信贷业务审批人工作规则》和下列要求进行信贷业务的审批工作。
信贷管理部审查后提出明确审批意见,按照授权或转授权范围和权限进行审批,决定贷与不贷、贷多少以及贷款方式、期限和利率,具体执行《信贷业务审批操作规程》。
8.2.5开立应收账款质押监管专户
借款人以现有的应收账款作质押的,出质人须在经办行处开立应收账款质押监管专户,或将出质人原有的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视作专户进行监测。
8.2.6签订质押合同,落实应收账款质押的前提条件
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审批通过后,经办行应按照总行授信审批同意通知书要求,与应收账款的出质人及时签订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并落实其他前提条件。
8.2.5.1签订质押合同
8.2.5.1.1质押合同中关于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的描述,应当根据经办行自身业务涉及的应收账款的特点,在不暴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以清楚界定质押财产为目的,明确地列出界定质押财产各项要素,以达到保护质权的效果。
质押合同中对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质物要素认定要求如下:
a)销售货物而产生的应收账款
对销售货物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可以使用在订立质押合同时已经产生的应收账款的几个要素,即确定的付款人、金额、账期和相关的发票号,来界定质押财产,对质押财产进行具体描述;如果质押合同订立时,应收账款还没有产生,或者已经产生但质押的多笔应收账款具有规律性,也可以采用概况描述的方式,并写上起始日期。
b)销售水、电、气、暖等产生的收入
将销售供应水、电、气、暖的收入作为应收账款被质押的,要把收费项目、范围、期限等描述清楚。
c)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
知识产权许可使用产生应收账款被质押的,应描述被许可使用的知识产权本身的要素和许可使用的对象、期限。
以专利权的许可使用产生的应收账款来说,可以从专利的名称、专利号、专利被许可使用的主体以及期限来描述质押财产。
d)出租产生的应收账款
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产生的应收账款,可以从不动产的地理位置、动产或不动产的种类、状态、租金金额、租赁期限和承租人等方面来描述。
e)提供服务产生的应收账款
提供服务产生的应收账款,可以从服务的项目、服务提供的对象与期限等方面来界定质押财产。
如果有收费许可证,应将收费许可证名称和文号写出,说明是收费许可证下所有项目或是部分项目的收费权质押,并列明具体的收费项目。
f)不动产收费权质押
对于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质押,可以从收费权的主体,收费的项目、范围和期限等方面来界定质押财产。
8.2.5.1.2在质押合同中对应收账款的实际价值作出客观评估。
8.2.5.1.3以现有的应收账款质押的,还应按审批意见取得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书面承诺函作为质押合同的附件。
应收账款债务人应在承诺函中表明:
应收账款真实,债务人在出质期间不会有损害质权的恶意行为,不得向出质人清偿,但可向质权人指定的监管专户直接清偿,或予以提存,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8.2.5.2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
经办行应当与出质人就登记内容达成一致,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并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与质押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总行风险管理部,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a)经办行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同;
b)由经办行办理质押登记;
c)出质人已经告知经办行自质押登记起过去四个月之内所有有效的出质人名称,或出质人已经告知经办行所有有效及曾经有效的身份证件号码;
d)协议双方的签字或签章。
8.2.6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经办行应当与出质人在签订质押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向总行风险管理部申请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由总行风险管理部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代为办理。
质押登记手续办妥的日期原则上不得迟于信贷业务的实际发放日期。
8.2.6.1录入登记信息
进行初始登记时,登记人须按登记公示系统提示完整填写出质人信息、经办行信息、质押财产信息和登记期限,并以影像格式在“质押财产描述附件”栏目中上传《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
8.2.6.2获得登记证明
登记成功后需打印登记编号唯一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证明。
8.2.6.3登记期限
登记期限根据经办行在质押合同中的期限确定。
登记期限以年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
登记期限界满,质押登记失效。
8.2.7信贷业务发放
经办机构应按我行《信贷业务放款操作规程》和下列要求办理发放手续。
8.2.7.1办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提交放贷申请。
8.2.7.2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授信审批同意通知书,以及经办行提交的资料作放款审核。
审核通过后,经办行登记相关会计科目,并作相应的帐务处理。
8.2.7.3在信贷业务期间,支行应随时监测借款人、质押物的变动情况,对可能形成逾期款项及早采取补救措施,如要求出质人提供其他还款来源或在合理的理由下作展期处理报总行审批等,并相应地进行会计处理。
8.3贷后管理
经办行应按照《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操作规程》和下列要求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8.3.1业务资料登记归档
经办行应将业务资料一并归档保管,原件含《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协议》等重要权证及法律文件上交总行归档保管。
建立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档案。
主要包括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申请书、财务报表、借款人基本材料等文件,信贷业务合同、借款借据等。
具体执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规定》。
8.3.2对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的贷后管理
经办行放贷后,应加强跟踪检查,随时分析质物的风险和价值。
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a)在贷后跟踪检查中及时监控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资金流转情况,将上下游客户纳入监控范围,以加强对出质人应收账款回笼资金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风险苗头,要及时采取措施收回贷款,确保资金不受损失。
以现有的应收账款作质押的,经办行应加强监测,出质人每收回一笔账款,必须划转到指定的应收账款监管专户,以偿还贷款,不可挪作他用;
b)注意分析已办理质押登记的应收账款中的坏账损失,特别是应收账款的账龄分析,提高坏账损失认定标准,及时增加其他质押物或变更其他物保、人保等担保方式,防御坏账损失造成的质押风险。
8.4特殊情况处理
8.4.1异议登记
如果出质人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内容有异议,且无法与经办行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出质人可以进行“异议登记”。
8.4.2应收账款质押展期登记
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经办行可以申请展期。
经办行可以多次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5年。
经办行在办理展期登记之前需与出质人重新签订《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协议》。
8.4.3应收账款质押变更登记
一旦发现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经办行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经办行在原质押登记中增加新的应收账款出质的,新增加的部分视为新的质押登记,登记时间为重新登记提交应收账款登记公示系统的时间。
经办行办理登记时所填写的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
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质押登记失效。
经办行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之前需与出质人重新签订《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协议》,并提交总行办理。
8.4.4应收账款质押注销登记
8.4.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行应自该情形产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a)主债权消灭;
b)质权实现;
c)经办行放弃登记载明的应收账款之上的全部质权;
d)其他导致所登记质权消灭的情形。
8.4.4.2注销登记时需提供的资料:
a)证明该笔质权已消灭或已实现的凭证,如还贷凭证、银行承兑汇票已划款的凭证;
b)法院判决登记机关进行的注销的通知书。
8.4.5对应收账款付款期限先于主债务清偿期限的处理
在应收账款付款期限先于主债务清偿期限届至的情况下,协商将应收账款款项用于提前清偿主债务,或者向双方约定的第三者提存。
此外经办行可以和出质人也可以在质押合同中预先约定,届时将上述已收应收账款直接转化为出质人在经办行处开立的存单,并继续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9支持性文件
9.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9.2贷款通则
9.3信贷业务受理操作规程ZJCB-QC-214-XD-321
9.4贷前调查操作规程ZJCB-QC-214-KH-302
9.5信贷业务审查操作规程ZJCB-QC-214-XD-319
9.6信贷业务审批操作规程ZJCB-QC-214-XD-302
9.7信贷业务放款操作规程ZJCB-QC-214-FG-322
9.8信贷业务贷后检查操作规程ZJCB-QC-214-FG-326
9.9信贷档案管理规定ZJCB-QC-204-FG-331
9.10信贷业务控制程序ZJCB-QC-214
9.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10支持性记录
10.1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ZJCB-QC-214-FG-319-01
11附表
11.1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ZJCB-QC-214-FG-319-01
ZJCB-QC-214-FG-319-01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
编号
甲方(出质人):
乙方(质权人):
湛江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将应收账款质押给乙方,双方已签订了质押合同,合同编号为,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就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乙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
第二条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自质押登记起过去四个月内所有有效的甲方名称和所有有效及曾经有效的身份证件号码。
第三条质押初始登记期限为年。
第四条前次质押登记期限即将届满,双方同意对质押登记进行展期,展期期限为
年。
第五条因□质押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甲方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
件号码变更□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甲方同意由乙方办理质押变更登记。
第六条本协议适用于□初始登记□展期登记□变更登记。
但是,无论是选择初始登记还是展期登记或变更登记,登记期限届满前(包括已展期过的质押登记),质押担保的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乙方未足额收回需展期登记、或存在变更登记事由的,乙方有权直接办理展期登记或变更登记,对此,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另签书面协议。
是否就展期登记或变更登记签订协议,不影响前述展期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效力。
第七条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在□里打√表示选择该项,打×或空白表示不选择该项。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份,乙方执份,甲方执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或授权代表(签章):
或授权代表(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