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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民间融资的影响及建议

浅析我国民间融资的影响及建议

摘要:

近年来,我国的民间融资异常活跃,一方面民间融资活动缓解了中小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刺激了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也带动了经济的持续发展。

另一方面,由于民间融资政策法规的配套机制不完善,民间借贷始终没有获得合法的法律地位。

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民间融资的表现形式及其特征,并揭示了我国民间融资的发展现状,接着从供给需求角度分析了我国民间融资存在的必要性。

同时,分析了民间融资对我国经济发展的积极和消极影响,最后,针对如何规范和发展我国民间融资提出了法律、监管等方面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

民间融资;正规金融;利率市场化

Abstract:

Inrecentyears,informalfinancingisextremelyactive.Theinformalfinancing,ontheonehand,alleviatedcash-strappedsituationoftheSME,andstimulatedtherapiddevelopmentoffinancialmarkets,promotedsustainedeconomicdevelopment.Ontheother,asinformalfinancingpoliciesandregulationssupportingmechanismisnotperfect,thelegalstatusofinformallendinghasnotlegally.Thisarticlefirstdescribesthemanifestationsandcharacteristicsofinformalfinancing,andrevealsthedevelopmentsituationofinformalfinancinginChina;thenanalysesthenecessityofinformalfinancinginChinaontheperspectiveofsupplyanddemand,whileanalysesthepositiveandnegativeimpactofinformalfinancingonChina'seconomicdevelopment.Finally,thispaperendswithlegal,regulatoryandotherappropriatemeasuresabouthowtoregulateanddeveloptheinformalfinancing.

KeyWords:

InformalfinancingFormalfinancingMarketizationoftheinterestrate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民间借贷市场日趋活跃,已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和民营经济蓬勃发展的动力源之一,其繁荣程度为各方所瞩目。

毋庸置疑,民间融资在推动我国某些地区的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组织机构、运作方式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亦不容忽视。

研究我国民间融资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具有一下几方面的意义:

1.有利于拓宽渠道,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民间资本,促进我国非公经济迅速发展。

2.有利于正确引导我国民间借贷及民间金融活动的良性健康发展。

3.有利于营造更好的环境,迎接金融全面开放时代的到来。

一、我国民间融资概述

1.民间融资的概念

关于民间融资的概念,理论界已经有了一定的研究。

一般认为,民间融资与正规融资是

相对的。

从广义上说,民间融资被定义为除了正规融资以外的借贷,它处于国家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之外,不在官方统计报表中被披露,也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属于一种非正规的金融行为,也称民间借贷、民间金融或地下金融。

针对民间融资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还有很多类似但不完全相同的概念。

主要有非正规金融市场(informalfinancialmarket)、平行市场(parallelmarket)、灰黑色金融市场(grayandblackfinancialmarket)、地下金融市场(undergroundfinancialmarket)、分割金融市场(fragmentedfinancialmarket)、非组织金融市场(unorganizedfinancialmarket)、体制外金融市场、民间金融和苛部金融市场[1](curbmarket)等等。

这些概念所指的对象大抵相同,但侧重点和观察的角度不同。

本文所研究的民间融资指那些处于央行和金融监管当局规范和监管范围之外的组织和规范化程度较低的金融活动。

2.我国民间融资的表现形式

民间融资包括了各种不受监管的组织化和规范化程度较低的金融活动,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在不同的地区和时期都有着很大的差别。

从交易性质来看,民间融资主要可以分为民间信贷市场和民间权益市场。

从交易方式来看,民间融资可以分为民间直接金融市场和民间间接金融市场。

我国的民间融资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形式:

企业或个人间直接借贷。

民间直接借贷在我国普遍存在,主要包括个人在亲戚、朋友或其他社会关系范围内所进行的借贷、企业之间互通有无的资金拆借、个人与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的等等。

连结贷款。

连结性贷款是生产链的下游企业向上游企业或原材料供应者(农户)提供贷款。

转储蓄和信贷协会(合会)。

轮转储蓄和信贷协会(合会)在我国同样广泛存在着,并且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名称和组织形式。

在山东和江苏北部各地称为“请会”、“聚会”或者“集会”,安徽、江西、湖南称为“打会”,湖北称为“约会”,广东称为“做会”,浙江称为“摇会”、“排会”、“纠会”,云南称为“赊会”等等。

企业集资。

未经批准,企业或个人不得从事以还本付息或者以支付股息、红利等形式向出资人(单位和个人)进行的有偿集资活动。

银中、银背。

银中、银背是民间金融中介的原始形态,作为借贷款中介人或者经纪人,他们通过替借贷双方牵线搭桥促成信贷交易,并且向借贷双方收取介绍费、手续费或者但保费。

有些银背随着借贷金额的增多,也逐步发展成为经营存贷业务、收取利差的“借贷专业户”。

有些银背利用其与银行较熟的关系从银行获得贷款,利用时间差、利率差转贷给私人从中牟利。

私人钱庄。

私人钱庄一般是从大的银背中产生的。

私人钱庄有些由个人所有或者由一个家庭、几个朋友所合伙拥有,专门从事吸纳存款、发放贷款、结算和外汇交易,所有者以其所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而有些则是股份制的,所有者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农村合作基金会。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在坚持资金所有权及其相应的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按照自愿互利、有偿使用的原则而建立的社区性资金互助合作组织。

金融服务社。

金融服务社主要是社区内或一定地域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各种经济实体在自愿参股基础上进行资金互助合作,其自身大都是企业性的股份合作制经济实体。

证券业地下拆借市场。

证券业地下拆借市场也是一种企业或个人自发的不通过正规金融通道所进行的资金拆借行为。

但民间拆借很多是信用贷款,而证券业地下拆借市场一般是证券抵押贷款。

3.我国民间融资的特征

参与主体的广泛性

参与主体包括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主、农户、甚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其中,借款者大多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放款者包括资金富裕的工商户和、企业主,甚至包括一些村干部。

资金来源的广泛性

由于民间借贷参与的主体广泛,其资金的来源也具有广泛性。

不但包括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自有资金,甚至私募基金、信贷资金、海外热钱等也出现在民间借贷领域。

借贷方式的灵活性

为了缩短资金到位的时间,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民间借贷以现金交易为主,而且交易方式灵活,一般没有抵押物,有的是口头协定,有的是打借条。

尽管近年来民间借贷的手续日趋规范,但与正规借贷相比,其手续仍为简便。

借贷形式多样化

传统的民间借贷形式,主要有互助会、合会、民间放贷、银背、企业集资、私人钱庄等,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模式、消费方式的不断变化,民间借贷在形式上也“与时俱进”,出现了一些新的、颇具时代特点的形式,比如浙江一些以汽车俱乐部为代表的会所兼有民间借贷行为。

借贷金额扩大化

民间借贷金额从小额逐渐向大额转化,私营企业特别是规模小的企业由于达不到银行贷款条件,纷纷采取民间借贷以满足经营资金需要,致使借贷金额不断扩大。

借贷期限长期化

随着民间借贷用途的变化,即从保障性质的互济互助转向商业性质的资金融通,借贷期限也随之发生变化。

当前,民间借贷期限多为一年或一年以上。

借贷利率市场化

在目前情况下,民间借贷除了极少部分贷款不计算利息或者仅参照银行贷款利率之外,其利率都是随行就市,且一般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特别是为了投资而产生的民间借贷,比银行贷款利率要高出很多,更有一些民间借贷是属于非法的高利贷。

二、我国民间融资存在的必要性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要形成民间融资,至少应存在民间融资的供给方和需求方。

因为我将对民间融资进行简单的供求分析。

1.需求角度的分析

正规金融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资金支持力度与其强烈的资金需求极其不适应。

正规金融部门的信贷约束

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相应的对资金的需求也日趋强烈,然而,它们的融资需求受到了正规金融部门的约束。

第一,我国实行的是以国有四大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银行主导制金融体系,政府在金融资源的分配中具有明显的所有制倾向,绝大部分的金融资源通过四大国有银行都集中到了国有经济中,大量的贷款提供给了国有经济部门,而只有很小部门的资金流向非公有经济,使得非公有制经济得不到足够的资金支持。

第二,正规金融部门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融资的成本高于收益。

正规金融机构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理性经济人,收益最大化是其经营管理的目标。

当正规金融部门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融资的成本高于收益的时候,其自然是不原意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融资服务的。

在正规融资之路走不通时就只有到民间借贷市场去寻求民间借贷资金的支持。

可见,目前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确实受到正规金融机构严格的融资约束,与其巨大的资金需求极其不适应。

非公有制经济在资本市场上受到的融资约束

近几年来,中小民营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速,但发展过快也导致了本就稀缺的资金更为匮乏。

为了能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持续,需要有巨大的资金来支持。

从资本市场上融资是获得企业发展资金的一种方式,然而,非公有制经济在资本市场上也受到了很大的融资约束。

虽然非公有制经济有着很强烈的资本需求,但还是无法从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这两个市场上得到足够的资本支持。

股票市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融资约束

严格的上市条件使得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因达不到要求而望而却步。

我国的非公有制企业在公司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方面还不完善,存在很多问题和风险;大多数非公有制企业不披露和很少披露财务信息,加上经营规模不大,产业层次不高,连续盈利能力也不强,这些都使得其在股票市场上市难度很大。

虽然我国目前推出了二板市场,但是仍然无法很好地解决非公有制经济的融资需求。

第一,二板市场容量狭小决定了绝大多数非公有制企业不可能通过该市场获得足够的资金;第二,并非所有的非公有制企业都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多数非公有制企业的资本与技术构成较低,生产工艺落后,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小,因而不符合二板市场的准入条件而被拒之门外;第三,在二板市场上市所需的过高的佣金成本和代理成本也使得一些非公有制企业望而却步。

此外,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因为担心上市股份少而被收购,从而对在二板市场上市心存顾虑。

债券市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融资约束

与股票市场相比,我国的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相对缓慢。

主要原因在于企业债券发行管理的计划色彩较浓;债券信用评级的可信度较差;非公有制企业的信用担保不完善;等等。

而且,国家为了保证国有企业的发展,在债券市场上侧重于国有企业发行债券,非公有制经济发行债券受到很大限制。

因此,目前非公有制经济在债券市场上筹资十分困难。

可见,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受到正规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的融资约束,另一方面又面临着巨大的资金压力,为了能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持续,不得不转向从民间借贷市场融资,从而刺激了民间借贷市场日趋活跃。

2.供给角度的分析

大量民间资金及其强烈的投资欲望与狭隘的民间投资渠道之间存在着矛盾。

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为民间融资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

民营经济已经成为了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聚集在民营企业手中的民间资金也相当巨大,加上城乡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不断增加,民间资金的流动量达到了惊人的程度,这就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保证。

投资理财方式的缺乏及民间融资的高利息诱惑

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证券市场,国债、股票、基金和银行的理财产品也不少,但是这些投资方式主要存在于大中城市,而在民间资金充裕的小城镇和乡村,现代化的投资工具仍然十分缺乏,这就难以满足这些地区的民间资金充裕者手头资金保值、增值的愿望。

而且这些现代化的投资工具所带来的收益往往低于民间借贷的高利息。

以民间借贷十分活跃的温州为例,农村民间私人自由借贷的利率平均大约为25‰,最高可达到30‰;企业在民间的借款利息率平均大约为20‰到26‰。

因此,正是在缺乏现代投资工具和民间借贷较高收益的驱动下,民间资金充裕者纷纷把资金投向民间借贷。

可见,客观的投资环境决定了民间资金充裕者选择参与民间借贷的收益要高于选择其它投资方式获取的收益,使其具有了参与民间借贷的积极性,成为民间借贷的供给方。

三、民间融资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目前,民间借贷规模越来越大,不容忽视。

李建军(2005)测算了1981-2003年间我国地下信贷规模,地下信贷由1982年的22.8亿元增加到2003年的7462.4亿元,这可以说是中国学者第一次深入的定量的研究民间借贷的规模问题[24]。

特别是在沿海地区,比如,截至2011年第二季度,温州已有89%的家庭个人、59.67%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规模高达1100亿元;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银监会2011年三季度形势分析会上表示,约有3万亿元银行信贷资金流向了日渐火爆的民间借贷市场。

我国民间融资的存在有其客观必然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融资的规模逐渐扩大,影响日益深远,在当前中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民间借贷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

一方面,民间融资的存在和发展在弥补正规金融不足的同时也带动了正规金融的发展。

而另一方面,我们必须看到民间融资的存在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宏观调控的力度,并且其风险的危害性也大。

1.民间融资的积极影响

民间借贷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促成了市场机制的发育

在我国,由于正规借贷主要服务于带有较浓“计划”色彩的国有经济成分,而广大的个体私营企业、中小企业等带有新兴市场经济色彩的非公有经济成分却几乎得不到正规借贷的支持。

民间借贷应非公有制经济的资金需求而生,它的出现有力地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如果没有民间借贷的存在,相当一部分资金就几乎不可能流入新兴的市场经济领域,没有这部分资金的支持和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的成长势必受阻,经济体制的转轨也必然远远滞后于改革的目标。

从这个角度看,民间借贷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为我国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创造了条件。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对正规借贷的发展也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由于与正规借贷相比,民间借贷往往运作效率更高,交易方式更为灵活,手续更简便,信息更加对称,交易成本更低,这些优势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占据了正规借贷的市场份额,使正规借贷在信贷、存款和盈利等方面都受到影响,从而对正规借贷形成压力,促使正规借贷认识自己的不足,转变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所以说民间借贷对正规借贷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2.民间融资的消极影响

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国家的货币政策执行力度,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效果

民间融资的运作必然会导致一部分资金从正规金融中分流出来,形成一个体制外的融资市场,如果不加以监控,任其发展,则会对正规金融形成巨大冲击。

因为一国借贷资金的总量应该等于正规融资和民间融资之和,资金的配置在两者之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如果大量的资金发生在正规借贷之外,就会造成资金体外循环,干扰正规金融的运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

一是影响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

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根据我国的利率政策在一定区间内浮动,而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根据资金的市场供求关系,由借贷双方自发制定的。

由于民间借贷大都发生在企业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资金的情况下,因此利率水平通常高于银行同期利率,不利于中央银行对市场资金利率的统一管理,弱化了国家运用利率杠杆调控资金供求关系的能力,从而影响了国家利率政策的全面有效地贯彻实施。

二是民间借贷影响国家信贷政策的实施。

由于民间借贷往往具有盲目性、随意性、自发性和隐蔽性,目前又不受各种政策法规的限制,逐利性很强,并不注意其投向与社会效益,造成资金流向往往偏离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信贷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

举个例子,目前,大量民间借贷资金盲目投入国家正在限制的房地产等过热行业,造成了国家宏观调控偏离预期效果。

民间融资风险的危害性大,容易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的安定

一方面,民间融资缺乏监督制约机制,而且,民间融资具有不规范性的一面,比如,借贷手续的不规范,使得资金所有者无法对资金的使用进行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容易引发借款人的道德风险,使资金到期无法归还,从而引发债权债务纠纷,严重的甚至酿成治安案件,危害社会安定。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一些地区的民间借贷资金已经脱离了生产和自用的途径,而是用于投机圈钱。

仅温州,2011年法院金融类案件就收案2564件,标的17亿元。

而2012年1至4月份,就已收案1851件,标的13亿元,民间借贷、金融类纠纷案件持续高发态势。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高利息引诱人们盲目逐利,使得资金规模不断膨胀,而这种活动的非生产性和需偿还性,最终必然导致支付链条的崩溃,由于涉及的人员通常较多,而其活动又局限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风险无法有效分散,当偿付危机发生时,会产生多米诺骨牌一样的效应,使参与者的利益严重受损,甚至导致恶性暴力事件的发生,对社会安定产生了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

民间融资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损害正规金融部门的利益

民间融资活动本身具有隐蔽性,管理缺乏规范性,游离于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的监控之外,造成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款难以征收,引起国家税款的流失。

而且,民间融资的无序发展,危害正规金融部门的效益。

首先,民间融资的存在直接减少了银行资金来源,加剧了金融机构的存款竞争,提高了银行吸收存款的难度。

其次,民间融资在特定条件下间接加剧了正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风险。

对于既有银行贷款又有民间借贷的企业,借款人总是想方设法首先归还民间借贷,而对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则能拖就拖,能欠就欠。

这是因为,一方面,民间借贷信用度要求很高,通常企业间的借贷都靠信用来维系的;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利率较高,因此,为了维系信用以免以后借不到民间资金,也为了避免因拖欠民间贷款遭受更高利率的惩罚,借款人需要按时还款。

这种做法的结果加剧了银行信贷资产的风险,给正规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营带来了风险,恶化了正规金融机构的经营环境,损害了正规金融部门的利益。

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风波发生后,温州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下降明显,不少企业及个人流动资金已非常紧张,不良贷款率正在加速上升。

这场风波不仅使银行业利润骤降,不良贷款率上升,还损害了社会信用环境,致使民间融资也大幅缩水。

民间融资会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企业负担,使得债权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许多企业从民间所借资金的利率水平一般都比银行同期利率高,企业高息负债后,财务支出进一步增大,降低了企业的利润空间,收益率比较低的企业容易形成资金使用的恶性循环,影响企业今后的健康发展,从而加重企业负担。

此外,民间借贷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缺乏必要的管理,其盲目性、不规范性、不稳定性等缺陷容易引起借贷双方的纠纷,债务人如果不按时偿还贷款,债权人很难通过正常的法律手段追回损失,而且没有完善的保险机制对债权人的损失进行补偿,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可见,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妥善解决民间借贷的出路,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货币政策执行力度,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效果良好;有利于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利于减少国家税收流失,保护正规金融部门的利益;有利于维护和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民间融资发展的建议

鉴于民间融资对我国经济的两面性影响以及当前存在的发展障碍,在研究民间融资的出路时,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下,提出以下建议:

1.在法律上合理明确地定位民间融资

目前,我国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条文仅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5月21日公布《关于为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30条”法律意见,也仅仅是金融改革的初步尝试,远远不能满足目前的实际情况。

而早在1915年,日本金融当局和日本银行就认真研究评估了互助会组织的利弊,并出台了专门法律《轮转储蓄和信贷协会金融法案》,对互助会组织进行规范。

1951年,日本政府通过《互助银行法案》,开始了轮转储蓄和信贷协会向商业银行的转变。

印度作为农业大国,合会对其经济的发展具有强大的促进作用,印度各邦的对合会均早有立法,在这些邦合会立法的基础上,印度中央政府于1982年8月9日颁布的《1982年印度合会法》针对合会的风险性从各个方面对合会的风险控制制度作了周全的设计。

鉴于目前民间融资普遍存在且发展兴旺,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国家或相关职能部门应针对民间融资的现状,借鉴国际相关立法经验,尽快建立和健全适应我国民间融资行为的法律法规,明确民间融资在金融体系中应有的法律地位,对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合同要件、借贷限额、利率水平、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确,对合法的民间借贷与其他非法融资手段的区别与界线进行明确的法律解释,从而用法律手段规范、保护符合经济发展的民间融资,引导民间融资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

2.建立规范的民间融资监管制度

纵观各国的监管特点,金融监管主体大致有三种模式:

一是集中单一式金融监管主体,即由中央银行负责金融监管工作,如英国、印度;二是一元多头式金融监管主体,指全国金融监管集中在中央,但在中央一级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机构负责金融体系的监管工作,如德国、日本;三是二元多头式金融监管主体,即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由若干机构负责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如美国、加拿大。

我国的金融监管主体采取的是第二种模式,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形成“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

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法律还未作出统一的规定。

从目前各地试点的情况来看,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机构各式各样,有金融办,有发改委、有工商局,有财政局,有的地方还是公安局。

在温州金融改革过程中,设立了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并设置公证处等配套服务机构,以期实现对民间借贷规范化管理和对民间融资风险的防范和化解。

在建设民间融资的监管制度方面,我们可以借鉴我国历史上曾存在的行会制度及日本的自由钱柜、韩国的共济实业基金等他国的行业内控机制,使我国民间借贷组织在开展竞争的同时又能够相互监督。

3.多样化地解决民间融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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