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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间融资的相关问题.docx

类别:

经济类

青海师范大学

本科毕业论文

浅析我国民间融资问题

院别:

法商学院

系别:

经济系

专业:

金融学

年级:

2005级

作者:

袁春龙

指导教师:

方洁

职称:

副教授

完稿时间:

2009年5月12日

目录

中文摘要及关键词 3

英文摘要及关键词3

民间融资4

我国民间融资存在的必然性分析4

(一)我国金融行业的分析 5

(二)所有制结构的多元化分析 5

(三)经济主体金融供需分析5

(四)正规金融与民间融资的关系分析 6

民间融资的现状及出现的问题 6

(一)金融监管严重的缺失6

(二)利率问题 7

(三)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 7

(四)银行资金的大量流失 8

(五)信用风险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 8

四、解决我国民间融资问题的具体方案 8

(一)健全和完善法律体系 9

(二)建立关系清晰、责任明确的监管体系 9

(三)民间金融中介机构的合法化、业务正规化 10

(四)风险防范制度 10

(五)强力吸收民间资本到实体经济 11

(六)充分发挥保险业在民间融资中的作用 11

注释 11

参考文献11

内容摘要:

随着融资渠道的多元化,民间融资也成为经济主体融资的一种主要方式:

民间融资是一种独立于正规金融机构的非正式的资金融通活动,它之所以能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现实原因。

民间融资能有效解决经济主体的短期资金需求,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实现社会资本的优化配置,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但在其运作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违法违规现象极为严重。

为了让民间融资能更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其必须在社会有效的监督下进行,规范民间融资的运作过程,更好的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关键词:

民间融资所有制结构银行业监管信用风险

Abstract:

Withthediversificationoffinancingchannels,privatefinancinghasalsobecomethemaineconomicwayoffinancingamajor:

privatefinancingisanindependentnon-formalfinancialinstitutions,financialintermediationactivities,itisabletoexist,thereisaprofoundreasonsofsocialreality.Privatefinancingcanbeaneffectivesolutiontotheeconomicneedsofthemainshort-termfunds,althoughtosomeextenttoachievetheoptimalallocationofsocialcapitaltopromotethesocio-economicdevelopment,butinthecourseofitsoperation,therearemanyproblems,isextremelyseriousviolationoflawsandregulations.Toallowmoreprivatefinancingcanhelptopromotesocio-economicdevelopment,whichmustbeeffectiveinthecommunityunderthesupervisionandstandardizetheoperationofprivatefinancing,andbetterserviceinthesocialisteconomicconstruction.

Keywords:

privatefinancingOwnershipstructureBanking

SupervisionCreditRisk

一、民间融资

民间融资是一种独立于正规的金融机构的资金供给者和资金需求者之间,在一定的法律保护下进行的一种非正式的资金融通活动。

从融资活动的主体上看,交易对手基本上是从正规金融部门得不到融资安排的经济行为人,例如:

发生相互信用借贷的农民、中小企业等;交易对象不是正规金融机构认可的、非标准合同性的金融工具,随着交易内容的不同不断发生改变,具体形式是非标准化的,对于融资的期限和融资利率都是根据双方的意愿,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正规的金融中介机构有规范的体制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同时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而民间融资一般不具有上述正规融资的特征,他们大多数是通过金融中介机构或者资金供需方自己寻找融资对象,其业务一般处于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之外。

民间融资作为民间资金融通的一种重要方式,其融资方式可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债权债务式融资,民间信用借贷期的资金需求者大多数采用这种方式,一方面可以解决自己的资金短期需求,缓解自身的流动性压力;另一方面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资金的需求方和资金的供给方自行寻找自己的融资对象,借贷的资金大多数用于短期资金的周转,双方通过签订借贷协议来确定权利和义务。

一般在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进行,这些基本上都是完全信用贷款,没有任何还贷担保。

其中资金供给方大多数都是未得到法律认可的地下钱庄占到了很大的比例,例如:

合会[1]、标会、做会和高利贷等。

第二类:

股权式融资,它是资金需求主体获得长期资金的最好方式,融资能力极强的股权式融资也成为许多企业组建时选用的主要方式,它能够在短时间内募集到长期可以使用的资金,还能够完全解除自己的偿还压力,主要方式有:

中长期有价证券融资、中长期信贷、企业内部集资等,主要通过在一定的范围内发行优先股股票和可转换债券等形式表现出来。

二、民间融资存在的必然性分析

民间融资的兴起到迅速发展,有着深刻的现实社会原因,在此,就从我国的银行业布局结构、我国现行的所有制结构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对民间融资存在的原因进行一些分析:

(一)我国银行业形成了垄断的布局结构

国家对银行业的垄断性控制是我国民间融资产生的根本制度性原因。

我国银行业形成了:

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辅助、其他所有制商业银行为补充的银行体系,其中国有商业银行控制着我国90%以上的资金。

一方面,银行的注册资本中90%是由国家提供,国家控制着商业银行的经营权和决策权,这就使商业银行带有很大的政治色彩,使得国有商业银行的业务具有政策导向;另一方面,商业银行是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业务,商业银行还担负着执行国家重要政策的职责,这使得他们的经营自由受到严重的限制,他们不能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开展业务,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完全商业化运作。

(二)企业所有制结构的多元化

我国现行的是: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在所有制多元化结构下又孕育了一批新的资金需求主体和资金供给主体,是民间融资存在的直接原因。

一方面,新的资金需求方很难从正规渠道获取资金所需要的资金,尤其是一些乡镇企业和中小民营企业,使得他们就只能承担高额的融资成本从非正规的渠道获取资金;另一方面,我现阶段的金融体系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它是以国有银行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为核心构建的,因此很少考虑到为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融资难。

同时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的收入也随之增多,手中有了许多的闲置资金,他们也希望自己的资金能保值甚至增值,随着理财观念的提高,在高利润的诱使下,愿意承担高风险将资金提供给需求方。

在有需有供的情况下,以信用为基础,以还本付息为条件的民间资本借贷就有了一定的生存空间。

(三)经济主体的金融供需分析

经济主体的金融供需双方各有特点,从供给方面看,银行是一个持续经营的金融企业,他们有自己的资金使用方向和选择客户的标准,为了自己的发展和经营战略,他们不愿意将资金带给中小企业使用,同时也不愿意承担小额贷款较高的管理成本和经营风险;从需求方面看,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民的资金需求具有季节性、临时性、异质性,有时候还带有小额性的特点,由于这些特点使得他们不能满足正规金融机构的放贷标准,在正规金融机构不能满足他们资金需求的情况下,民间融资便成为他们利用的工具.

(四)正规金融与民间融资的目标客户分析

从信息方面看,正规金融机构与其客户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对中小企业的运营过程了解更少,然而民间融资对自己的融资对象更深层次的了解,其在克服信息不对称上有一定的优势;从资金满足的对象上看,正规金融机构主要针对客户质量较好、资金量需求较大的客户,然而,民间融资不仅针对某些大客户,还针对某些不能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资金的中小客户,正规金融机构与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相互补充和相互依赖。

三、民间融资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从1986年开始,农村民间借贷规模已经超过了正规信贷规模,而且每年以19%的速度增长。

在经济相对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企业之间,特别是民营企业之间的直接临时资金拆借或高于银行固定利率性质的民间借贷数量巨大。

在2000年,企业之间直接拆借或借贷的金额高达800~1000亿元人民币。

据有关估计,在2003年我国民间金融总量大约在3000亿元,占全国金融总量的0.3%,据央行的最新调查推算,2008年我国民间融资规模为9500亿元,占GDP6.96%左右,2008年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总额130558.2亿元,而民间融资的规模相当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7.3%左右。

2008年出版的《中国民营企业发展报告》蓝皮书披露:

我国民营企业自我融资的比例高达90.5%,银行贷款仅为4%,其它渠道融资为5.5%,我国的民间融资规模已经达到了惊人的程度。

虽然我国民间融资在迅速地发展,但就其发展完善程度来说还是一个畸形市场,在融资的操作过程中存在许多的问题,影响到社会的各个方面,现在就对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和对我国的影响做一些描述,大致存在以下问题和影响:

(一)金融监管严重的缺失

民间融资属于灰色地带,我国政府对民间融资缺乏有效的监督,没有形成正规合理的监管体系。

表现在:

(1)法律监管方面,虽然我国立法机构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条文,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融资法》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贷款案例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但是在这之中的相关规定模糊不清,给非法的民间融资提供了可乘之机,它们寻找法律体系的空当,在民间融资主体执行时也不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造成了许多非法融资;

(2)机构监管方面,目前监管机构的范围还没有能力涉及到民间融资的领域,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政策,有些地方甚至没有对这个行业设立监管机构,在中央和地方职能缺失的情况下势必造成民间融资的无政府状态。

(3)从融资中介机构的地位上看,有太多的中介机构虽然在国家的政策下成立,但是他们的地位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例如:

沈阳瑞丰银行、广东南华银行、深圳民华银行、江苏苏南银行、西安长城银行,他们在金融行业中没有话语权,也不能在与国有等商业银行的竞争中得到法律的保护,使得他们只能进行“地下金融”【2】的活动。

(二)利率问题

从调查情况看,目前民间借贷的利率整体水平高,年利率一般处在7.2%-15%之间,但有些地区,例如:

广东和浙江等地,民间融资贷款月利率普遍超过4%,折算成年利率为48%,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目前规定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7.4%,民间融资利率高出银行贷款利率的6倍甚至7倍,但是这还不是最高的借贷利率,有些地方短期借贷最高利率甚至达到了日息1%,折算成月利率达到了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贷款案例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融资借贷最高利率不得超过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导致有许多资金供给者的利益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三)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

由于民间融资中的资金提供方在借贷行为发生后,对融资方不能实施有效的监督,对于资金的运用和公司运作机制不了解,所以他们需要承受相当大的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

资本是以追求利润为目的,在高利润的驱使下,无论是资金供给者还是资金需求者,都会承受相当大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致使资金供给方的利益受损。

2007年11月4日威海市某广告公司总经理刘某以筹措公司周转资金为名,承诺高息,向多名亲友借贷,今年8月份,刘某见已无能力还贷便携带妻儿潜逃,涉案金额500余万元;1984年到2007年间某银行冯副行长借了7000多万元炒股,在股市中发生巨大亏损,至今还有4000多万的窟窿没能填上,无力偿还后自首。

虽然资金融入方可以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资金供给方的利益得不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四)银行资金的大量流失

民间融资的高收益性引起大多数投资者将资金投向民间融资领域,在剥去居民收入的增长下,资金的大量转移引起我国银行业存款的流失。

自2008年2月以来,温州全市存款余额每月递减20亿元左右,累计至7月,减少总数超过100亿元,据温州银监局估计,从银行流出的100亿元绝大部分都进入了温州的民间借贷市场,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亚洲首席经济学家陶冬根据七、八月的数据推测,融资总额有1000亿-1400亿元人民币的资金来自非正规金融渠道,温州的情况只是全国的一个缩影。

据央行统计,7月末,人民币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为11.4万亿元,人民币居民储蓄存款当月增加461亿元,同比少增456亿元。

在此前的上半年,居民储蓄存款增加1.02万亿元,同比少增522亿元。

居民储蓄存款增幅已经由年初1月末20.5%下降到7月末15.9%,前7个月的居民储蓄存款同比去年少增近1000亿元,持续将近10年时间的中国居民储蓄高速增长的神话中断。

(五)信用风险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

信用风险是资金提供方面临的主要风险,也是资金融入方最容易发生的风险,资金融资方在发生重大经营风险时就引发了高信用风险。

由于许多民间融资都是无担保或抵押的信用融资,这种情况下,资金提供方的利益会遭受严重的损失,为了报复或者追回损失,目前社会上普遍形成的暴力讨债与此不无关系,借贷时亲密无间,违约时反目成仇,雇凶伤人等事件时有发生,自然会不可避免地引发一些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刑事诉讼案件,严重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安定。

四.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

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能促进社会资本的优化配置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非法融资引发的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其正面效应,为了让其健康发展进一步促进经济的发展,需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健全和完善法律体系

法律约束是规范民间融资最好的方式,我国现有的民间融资法律法规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融资法》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贷款案例的若干意见》,单依靠这两部法律来约束资金流量庞大的民间融资是远远不够的,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上再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加以监控,从多方面的因素考虑照顾多方面的利益主体制定出切实可行具有有效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制定相关约束法律使其法律地位的合法化,融资方式的规范化,融资规模标准化,以防范民间融资的金融联动风险【3】。

(二)建立责任明确的监管体系

民间融资一直处在一个无政府监管状态,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责任不清晰的程度,监管内容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给非法的民间融资提供的机会。

据此,构建以下监管体系:

资金供给者

金融中介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商业银行

资金需求者融资担保机构

第一,民间融资只能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同时构建民间融资信息服务平台,明确监管机构和监管责任,以防止地方机构的金融保护。

资金供给双方在通过金融中介机构达成融资协议,提交融资监管部门审核,监管机构对协议内容及条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者为合法融资,未通过者为非法融资。

第二,在参与融资主体的准入上做明确的规定。

审核通过者持有监管机构开出的合法融资证明到制定的商业银行开立专门帐户并选择双方合同规定的时间进行转账,在借贷时,转账金额都是以监管部门出具的合法融资证明为依据,还贷是的金额和利息按照合法融资证明为依据。

第三,在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下,对民间融资实行管制利率,不同的融资规模实行不同融资利率,金融监管机构在对民间融资进行审核时,严格执行利率规定来审核判定融资是否合法,同时减少资金提供方逆向选择的发生,金融服务机构在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下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以提高资金融入方的质量,来减少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

(三)民间金融中介机构的合法化、业务正规化

民间金融机构的地位合法化、业务正规化是杜绝非法融资的重要途径,从法律上承认民间融资的合法性,让他们从非正规的金融机构转化成正规的金融机构,他们开展的业务一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从法律上界定他们是否属于非法融资,在正规的金融监管机构下开展业务,对于不愿意接受监管的民间中介机构加以取缔,对严重违反监管规定的机构加以严惩,处以高额的罚金或者强制解散他们的机构。

(四)风险防范制度

降低融资过程中的风险对融资的各主体的利益将会有一定的保护,建立完善的分范制度也是规范民间融资的重要方面。

一方面,建立和完善征信制度,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包括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伙制企业、自然人在内的信用数据库。

不同的融资者其信用度和所能承担的融资规模也各不相同,把个人信用度纳入融资审核的一个指标,对于那些信用度低和所能承担融资能力小的融资法给予严格的控制,防止资金提供方承担过大的信用风险。

另一方面,完善第三方担保制度。

资金融入方在民间融资市场上融通资金,如果信用程度有一定的问题时,寻找一家机构或公司为其的融资行为进行担保,负有无限连带责任,这个担保必须是固定资产或者足够的现实货币资金。

最后,融资保证金制度,金融融入方在监管机构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融资担保金帐户,资金融入者按照其融资金额在帐户上存有一定比例的保证资产,这些资产都是用一定的折算比例入账,帐户上的资产融入方超过了一定的比例可以任意利用,但是利用后的实际资产不得低于监管部门规定的比例。

强力吸收民间资金到实体经济

减少民间资金的数量是解决民间融资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鼓励民间资本和企业盈余资本组建正规的股份制金融企业或者实体经济,各投资者按其投资份额享有公司股东权益,减少民间资本的数量和流动性,这种方式使这部分资金有正规的投资渠道和权利保护的渠道,民间融资数量的减少,就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解决民间融资的诸多问题;充分发挥非存款性金融机构(金融信托、保险公司)与租赁和资本市场(基金市场和中长期信贷市场)的作用,加大原始金融产品的创新,建立针对不同需求的金融产品,达到吸收民间资金的目的。

(六)充分发挥保险业在民间融资中的作用

保险是转移风险的最佳方式,对于资金提供方来说,由它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保证保险的标的就是获得本金和利息的权利,如果风险发生了,保险公司就履约向资金提供者支付;对于资金融入方来说,信用保险的标的就是它到期还款的义务,到时候如不能还款就由保险公司向资金提供方支付本金和利息保险公司再向资金融入方收取。

这两种险在实施过程中具体的只能实施一种,因为他们的标的都是指向融资合同中的本利和,即使两种险都同时实现,标的的价值总额不能超过融资合同中规定本利总和。

注释:

[1]官正艳:

《中国近现代合会研究》[J],第2页

[2]李建军:

《中国地下金融调查》[M],中央财经大学出版社第5页

[3]四川银监局:

《金融时报》[J],2006年第10期

参考文献:

[1]陈锋:

《中国民间金融利率问题研究》[M],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2]中国证券业出版:

《证券交易》[M],2008年版

[3]张余文:

《中国农村金融发展问题研究》[M]178页-207页,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融资法》[M]2001年版

[5]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贷款案例的若干意见》[M],2003年5月

[6]孙玉敏:

《青岛民企融资新途》[J],2008年16期招商周刊

[7]朱爱军:

《我国民间金融界定问题研究述评》[J],兰州商学院学报,2008年03期

[8]梁东:

《长乐融资模式升级换代》[J],中国纺织,2008年04期

[9]吕斌:

《温州融资破冰》[J],法人杂志,2008年08期

[10]汪本学、李琪:

《民间金融及融资利率分析——以浙江衢州民间金融状况为例》[J],农村经济与科技,2008年03期

[11]孟凡胜:

《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现状与规范监管对策》[J],管理现代化,2008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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