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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表态发言稿

农贸市场表态发言稿

第1篇:

青岛星级农贸场创建办法

青岛市2021年星级农贸市场创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做好青岛市星级农贸市场创建工作,规范创建行为,逐步建立农贸市场建设管理长效评价机制,促进农贸市场规范管理,引导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提升行业经营管理水平,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地和相应设施,有若干入场经营者,集中、公开交易各类农副产品和食品零售交易的商品市场(以下简称市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西海岸新区、高新区、城阳区。

即墨区参照执行。

第四条

青岛市星级市场创建设定为:

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三个等级。

最终评定星级市场数量不少于40个。

第五条

市工商局是青岛市星级农贸市场创建的主管部门,负责星级市场评定工作并对星级市场创建工作给予业务上的监督、指导和政策支持。

第六条

星级市场创建遵循“自愿、公开、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

星级市场创建办法、创建标准、评定程序和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1数据库;负责向星级市场发放《星级评定证书》和牌匾,建立并维护参评市场的星级档案。

第三章

参评条件和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参评条件

1.市场开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符合区域规划要求,申报前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3.依法拥有3年以上有效期的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4.鼓励连续经营的市场升级改造。

升级改造市场于5月31日前竣工开业,并于5月31日前提报参评申请的可参与评定。

5.市场总经营面积800平方米以上(市场内有超市的,如超市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则该超市面积整体不计入市场总经营面积);市场内经营摊位总数(含营业房)50个以上,摊位面积每个不小于6平方米。

市场经营面积小于1500平方米的评定星级原则上不高于三星级。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37.记录和反映市场现状的照片、图片或视频资料;8.近2年获得市级及以上荣誉表彰证明;9.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创建标准

以《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农贸市场管理规定》等为依据,制定《青岛市2021年星级农贸市场创建标准》,基础分为220分,加分项60分、减分项40分。

已经被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的农贸市场,连续参加星级创建的,在标准扣分的基础上按照1:

1.2、1:

1.

4、1:

1.6的标准计算(如:

按照标准应当扣1分的,则三星级市场按照1.2分扣分,四星级市场按照1.4分扣分,五星级市场按照1.6分扣分),以此促使星级市场加强管理。

三星级市场年度现场测评得分不得低于180分;四星级市场年度现场测评得分不得低于200分;五星级市场年度现场测评得分不得低于230分。

依据年度现场测评得分由高到低确定参评市场排名。

第十五条

星级评定方法和有效期限

星级评定以《青岛市星级农贸市场创建办法》和《青岛市2021年星级农贸市场创建标准》为依据,采用文件材料评审、现场测评和专家委员会审定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定。

星级市场评定当年有效。

-53.市星级市场创建工作办公室按照年度现场测评得分和专家评审会评审得分7:

3的比重计算市场年度综合得分。

参考市场满意度调查结果,确定参评市场最终排名,由市星级市场评审专家委员会审定候选市场名单。

4.候选市场名单公示。

星级市场候选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接受社会监督。

5.确定星级市场名单。

市工商局根据评审专家委员会审定情况和候选名单公示情况,确定最终评定结果。

第十九条

市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度星级市场参评资格:

1.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

2.发生火灾、爆炸、燃爆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3.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4.对监管部门的整改要求未按期限整改落实的;5.被市、区财政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

6.其他违反诚信经营,被群众投诉且被查实,造成一定影响的。

第五章

动态管理

-7第二十五条

星级市场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应当撤销其星级市场称号:

1.市场设施陈旧破损,交易秩序混乱,卫生状况差,市场开办单位管理不到位;

2.被责令限期整改,但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改正的;3.市场因违法经营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或被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突出问题的;

4.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创建过程中,经省、市责任部门考核检查,存在严重问题的;

5.市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恶性刑事案件的;6.发生其他严重问题影响市场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被降低星级市场称号的,自被降星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恢复或参加星级市场创建;被撤销星级市场称号的,自被撤销之日起二年内不予恢复或参加星级市场创建。

第二十七条

星级市场被降级、撤销星级的,由原认定机关直接或委托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调换或收回星级市场牌匾。

第六章

奖励标准

第二十八条

对获得星级认定的市场,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

1的比例给予综合奖补。

其中:

五星级市场给予综合奖补资金

-9第三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评审小组和第三方测评机构必须公平、公正的对参评市场的创建工作做出正确考评测评,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第三方测评机构测评资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星级市场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和《青岛市2021年星级农贸市场创建标准》、《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农贸市场管理规定》等要求,加强市场规范化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星级农贸市场创建,由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适应于青岛市2021年星级市场创建。

第2篇:

青岛农贸场星级评定办法

青岛市2021年农贸市场星级评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扎实做好2021年市办实事农贸市场星级创建工作,规范评定行为,逐步建立农贸市场建设管理长效评价机制,促进农贸市场规范管理,引导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提升行业经营管理水平,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地和相应设施,有若干入场经营者,集中、公开交易各类农副产品和食品零售交易的农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

第四条

青岛市2021年星级市场设定为:

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三个等级。

数量设定为:

三星级市场24个、四星级市场12个、五星级市场6个。

最终评定星级市场数量不少于40个。

各星级数量根据实际评定情况可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

市工商局为青岛市2021年农贸市场星级评定主管部门,负责星级市场认定工作并对全市市场星级评定工作给予业务上的监督、指导和政策支持。

第六条

市场星级评定遵循“自愿、公开、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

星级评定标准、评定流程和评定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市工商局设立青岛市2021年市场星级评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贸市场和经纪人管理处,负责市场星级评定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成立市场星级评定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市工商局会同市财政、商务、规划、城管、食药、公安消防等部门委派的专家、第三方机构负责人、社会监督员等组成,并根据参评市场情况设立评审小组。

各区市场监管局设立相应织机构,负责辖区市场星级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负责审定星级评定标准、评审小组意见和指导性文件;裁定参评农贸市场评定和申诉结果;决定星级评定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评审小组为临时组建,负责对参评市场申报资料文审,负责进行现场评定并给出评审小组初评及终评意见。

第十条

办公室负责修订本办法、拟定评定标准及其他相关工作细则;负责组织第三方机构、社会监督员参加评定;负责星级评定的宣传、咨询、培训等工作;负责协助参评市场申报;负责建立星级市场数据库;负责向参评市场出具统2

一格式的《星级评定证书》和牌匾,建立并维护参评市场的星级档案。

第三章

参评条件和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参评条件:

1、符合区域规划要求,2021年底以前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验收证明,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2、市场主办单位具有真实有效的国家机关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照;

3、依法拥有3年以上有效期的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4、申报前一年内无食品安全、责任安全等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评定程序:

市场自评申报—材料初审—材料复核—现场评定—综评意见—专家审核—结果公示—确定名单—结果反馈—发放证书、牌匾、综合奖补资金。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定

第十三条

市场自主申报。

市场主办单位对照《青岛市2021年农贸星级评定标准》开展自查自评,查漏补缺,提升完善,在自查合格基础上,向所在区市场星级评定管理工作办公室领取、填报《青岛市2021年农贸市场星级评定申报表》,同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或证明。

1、《营业执照》及有关许可证复印件;

2、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验收证明;

3、市场内部管理机构、人员设置情况以及商品质量(食品安全管理)、卫生、治安、消防、消费保障等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4、市场规模、效益、信誉、税费、辐射区域以及在同类市场中的横向比较等有关资料;市场非公党建、工作情况;

5、记录和反映市场现状的照片、图片或视频资料;

6、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评定标准和有效期限。

以《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农贸市场管理规定》等为依据,制定《青岛市2021年农贸星级评定标准》,基础分为200分,加分80分。

年终综评考评得分180分以上的,评定为青岛市2021年三星级农贸市场;年终综评得分200分以上的,评定为青岛市2021年四星级农贸市场;年终综评得分230分以上的,评定为青岛市2021年五星级农贸市场;星级市场认定当年有效。

第十五条

星级评定方法。

星级评定以《青岛市2021年农贸星级评定标准》为依据,采用文件材料评审、现场测评和专家委员会审定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现场测评:

6-11月,由市、区二级考评办公室、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以明查与暗访结合的方式,每月对申请市场开展一次的现场测评打分,并按各占比50%比重测算市场月综合得分,于次月通过市工商局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市场月度测评成绩。

第十七条

开展市场满意度调查。

在市工商局网站、微信公众号设立市民满意度评价专栏,在参评市场设立意见

箱,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市场创建工作意见,公示市民满意度调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星级认定:

1、市市场星级评定管理工作办公室按照市场每月得分加权计算各市场年终总评得分,并汇集市场满意度调查结果报市市场星级评定专家委员会审定。

2、召开星级市场评审专家委员会会议。

应于会议前5天书面或电话通知各评审专家成员。

3、评审会程序:

介绍市场考核初评情况(五星级市场播放影像资料);评审专家委员发表意见或建议,并可向考核验收组人员提问;署名投票表决,确定市场初选名单。

4、结果公示。

初选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接受群众监督。

5、确定名单。

市工商局根据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表决情况和公示情况,确定最终评定结果。

第十九条星级评审年度内市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星级市场评定:

1、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

2、发生消防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4、对监管部门的整改要求未按期限整改落实的;

5、被市、区财政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

6、其他违反诚信经营,被群众投诉且被查实,造成一定影响的。

第五章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机关要对已认定的星级市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回访检查,防止星级市场管理滑坡。

第二十一条回访检查可采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

重点检查市场的基础设施、配套管理服务、环境卫生以及上市商品安全管理、品牌经营、经营者信用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机关对星级市场检查时发现问题的,应根据不同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措施,促其整改。

区市场监管机关采取上述措施的,应将处理结果报市工商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检查发现星级市场因硬件设施和软件管理等不符合原星级标准的,由原认定机关降低或撤销其星级市场称号。

第二十四条星级市场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应当降低星级市场称号。

1、凡被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的星级市场,未按要求整改的;

2、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创建过程中,经省、市责任部门考核检查星级市场存在较大问题的;

3、市场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

4、市场因违法经营被媒体曝光造成较大影响或被上级部门检查发现较大问题的;

5、发生其他较大问题影响市场秩序的。

第二十五条星级市场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应当撤销其星级市场称号。

1、市场设施陈旧破损,交易秩序混乱,卫生状况差,市场开办单位管理不到位;

2、被责令限期整改,但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3、市场因违法经营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或被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突出问题的;

4、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创建过程中,经省、市责任部门考核检查星级市场存在严重问题的;

5、市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恶性刑事案件的;

6、发生其他严重问题影响市场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被降低星级市场称号的,自被降星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恢复或参加星级市场评定;被撤销星级市场称号的,自被撤销之日起二年内不予恢复或参加星级市场评定。

第二十七条星级市场被降低、撤销星级的,由原认定机关直接或委托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管)机关调换或收回星级市场牌匾。

第六章

星级评定奖励标准

第二十八条

对获得星级认定的市场,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

1比例给予综合奖补。

其中:

五星级市场给予综合奖7

补资金80万元/处,四星级市场给予综合奖补资金60万元/处,三星级市场给予综合奖补资金40万元/处。

综合奖补资金发放按照财政有关规定划拨。

获得星级认定的市场取得综合奖补资金后,要用不低于10%的综合奖补资金,对市场文明诚信经营业户等进行奖励。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着“自愿、公开、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在行业内开展星级评定工作。

第三十条

各级专家委员会、评审小组和第三方测评机构必须公平、公正的对参评市场创建工作做出正确考评测评,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参评市场有责任据实向市场星级评定机构、评审小组、第三方测评机构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为评审提供工作便利。

第三十二条

参评市场取得星级评定后,要严格按照《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农贸市场管理规定》《青岛市农贸市场星级评定标准》等规定要求,加强规范管理。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青岛市工商局。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件:

青岛市2021年农贸市场星级评定标准

第3篇:

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万国农贸场

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万国农贸市场

房屋租赁合同书

出租资产名称:

出租单位名称:

承租单位名称:

合同签订日期:

1

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万国农贸市场

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安徽省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投资有限公司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及其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用途及现状1.租赁房屋坐落于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万国农贸市场,建筑面积约15500平方米,钢混结构,该租赁房屋用途为商业,乙方必须按照房屋设计用途使用租赁房屋,否则造成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甲方按房屋现状交付乙方,乙方确认已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对租赁房屋进行了实地踏勘,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共15年,甲方自年月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

甲方向乙方提供免租金装潢期天(年

月日至年月日)。

每12个月为一个租赁年度(本合同中“年”除日期外均指租赁年度)。

第三条租金、租金的支付及相关政策

1.出租房屋首年租金人民币元(大写:

元),租金每五年递增5%。

2.首年租金于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全年租金,其以后每年租金于每个租赁年度第1个月内支付全年租金,租金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

徽商银行阜阳阜合产业园支行,单位:

安徽省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投资有限公司,账号:

2081301021000007119)。

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

3.租金的优惠减免政策:

前3年免租,第

4、第5年租金减半。

采取先交后返方式,乙方通过甲方考核后,返还相应租金。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乙方首次租赁时,须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三日内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后,竞租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大写:

贰佰万元)。

本合同终止且无乙方责任后,该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乙方。

第五条租赁房屋交付和收回

1.甲方于合同签订生效后/日内将房屋按现状交付给乙方。

甲方应保证租赁场地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燃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予以结清。

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返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

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乙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无偿归甲方所有。

3.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装潢的最终使用状态,不得故意破坏,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租赁期间费用承担

1.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甲方依法交纳。

2.租赁期间,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暖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物业管理费以及房屋、附属物、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直接向有关管理单位交付。

房屋及对应室外区域一切物业管理、垃圾清运等由乙方承担,委托人可协调相关部门。

第七条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1.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房屋主体结构由甲方负责维修,其他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属于甲方维修范围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十日内组织维修,也可委托乙方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十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因之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须对房屋进行室内外精装修,总体装修费用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审计决算为准;装修方案应于中标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2021年底前完成装修并正式对外运营。

此施工如需向政府相关部门报批,可以以甲方的名义申报,但报批、验收工作及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

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

3.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

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臵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房屋的转租及出租经营要求

1.租赁期内,乙方与招商经营户签订的租赁合同,需报甲方备案。

乙方合同期内不得擅自撤资或整体转包转租,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立即收回房屋,乙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归甲方所有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同时,乙方与招商经营户签订的租赁合同自行终止,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2.房屋的出租经营要求:

禁止经营黄沙、水泥、洗浴、汽配维修、机械加工、废旧物资回收、危险化工类以及产生烟尘、噪音、刺激性气体等污染、扰民的业态。

3.一层范围内需独立出不少于4000㎡的区域用于农贸市场摊位式经营,农贸市场区域设计装修须符合阜阳市《阜城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有关要求,整体运营管理须符合阜阳市文明城市创建相关要求;正式营业后,甲方按照上述要求定期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乙方应予以整改。

第九条子公司注册

1.乙方须在中标后1个月内注册成立子公司,注册地点在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注册资金在2000万以上,后续有关活动以子公司名义开展,乙方及其子公司共同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与责任。

第十条合同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3.因自然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因上述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

若因前款第

1、2项解除合同,对该房屋装修、装饰所获得的拆迁补偿由乙方享有。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经乙方催告后20日内仍未交付的;2.交付的房屋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达10日的;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乙方所招商经营户经营业态不符合第八条第2款关于经营业态要求的;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6.逾期20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因上述情形解除租赁合同,乙方在租赁房屋内添臵的装修装饰资产无偿归属甲方所有。

乙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甲方终止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本合同立即终止。

第十一条合同期满

合同到期前,乙方若愿意继续承租的,应先交纳该房屋下一轮招租评估低价三个月租金之和的房屋腾空保证金,并向甲方递交竞租承诺函,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若乙方未能中标,应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房屋;乙方如不按时归还房屋,甲方有权没收该房屋腾空保证金。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应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

按1000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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