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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地段、按投保单位、按标的

第三节风险管理

1.风险管理的概念:

一个组织或者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消极结果的决策过程,即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

对风险实施有效控制盒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后果,从而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基本目标)

2.风险管理的5程序:

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评估风险管理效果、

3.风险管理的目标

a)损失前目标4包括:

3.1.1减小风险事故发生机会

3.1.2以最经济、最合理的方法预防潜在损失的发生

3.1.3减轻企业、家庭对风险及潜在损失的烦恼和忧虑,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为家庭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3.1.4遵守和履行社会赋予家庭和企业的公共责任和行为规范

3.2损失后目标2包括:

3.2.1减少损失的危害程度

3.2.2及时提供经济补偿,使企业和家庭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实现良性循环

4.风险管理的方法

4.1控制型风险管理4技术(P12):

避免、预防、分散、抑制

4.2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P13):

自留风险、转移风险(财务型非保险转移风险、财务型保险转移风险)

5.保险与风险的关系---无

5.1风险是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前提

5.2风险是保险发展的客观基础

5.3保险是风险的转移

5.4保险的经营效益受风险管理的制约

5.5保险管理与风险管理相辅相成

第二章保险概述

第一节保险的基本概念

1.保险的定义:

指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风险分担金的形式,向少数因该风险事故发生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成员提供保险经济保障(或赔偿或给付)的一种行为。

2.保险的特征

2.1保险自身的特征:

互助性、契约性、经济性、商品性、科学性

2.2保险与相似制度的比较

2.2.1保险与社会保险(P17):

①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4共同点

(1)同以风险的存在为前提。

人身特有风险的客观存在,创立了人身保险的自然前提,而人身风险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则产生了对人身风险保障的需求。

对此,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并无区别。

(2)同以社会再生产的人身要素为对象。

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保险标的都是人的身体或寿命,只不过社会保险的对象是依法限定的,而人身保险的对象是以保险合同限定的。

(3)同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制定保险费率的数理基础。

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都需要准确合理地厘定保险费率,生命表的编制和使用对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并无两样。

(4)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

为了使被保险人在遭受人身风险事故后能获得及时可靠的经济保障,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都要将收取的保险费建立专门的保险基金,并按照相同的原则进行投资运用,以确保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增强偿付能力。

②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6区别

(1)经营主体不同。

人身保险的经营主体必须是商业保险公司,对此各国保险法都有相应规定。

(我国《保险法》规定:

“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社会保险一般是由政府或其设立的机构作为经营主体的,带有行政性和垄断性的特色。

在我国,经办社会保险的机构是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授权的当地社会保险公司。

(2)行为依据不同。

人身保险是以合同实施的契约行为,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保险合同的形式体现的,保险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履行也是以保险合同为依据的。

社会保险则是依法实施的政府行为,享受社会保险的保障是宪法赋予公民或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为保证这一权利的实现,国家必须颁布社会保险的法规强制实施。

(3)实施方式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除少数险种外,大多数险种在法律上没有强制实施的规定。

社会保险则具有强制实施的特点,凡是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必须参加。

(4)强调的原则不同。

由于人身保险以合同体现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即保险人承担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完全取决于投保人是否缴纳保险费以及缴纳的数额,也就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因而,人身保险强调的是“个人公平”的原则。

而社会保险因其与政府的社会经济目标相联系,以贯彻国家的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为宗旨,强调的是“社会公平”原则。

投保人的缴费水平与保障水平的联系并不紧密,为了体现政府的职责,不管投保人缴费多少,给付标准原则上是同一的,甚至有些人可以免缴保险费,但同样能获得社会保险的保障。

(5)保障功能不同。

人身保险的保障目标是在保险金额限度内对保险事件所致损害进行保险金的给付。

这一目标可以满足人们一生中生活消费的各个层次的需要,即生存、发展与享受都可以通过购买人身保险得到保障。

而社会保险的保障目标是通过社会保险金的支付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即生存需要,因而保障水平相对较低。

(6)保费负担不同。

缴付保险费是人身保险投保人应尽的基本义务,而且保险费中不仅仅包含死亡、伤残、疾病等费用,还包括了保险人的营业与管理费用,投保人必须全部承担,因而,人身保险的收费标准一般较高。

而社会保险的保险费,通常是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至于各方的负担比例,则因项目不同、经济承担能力不同而各异。

2.2.2保险与救济4不同(P18):

提供保险的主体不同、提供保险的资金来源不同、提供保障的可靠性不同、提供的保障水平不同

2.2.3保险与储蓄5不同:

消费对象不同、技术要求不同、受益期限不同、行为性质不同、消费目的不同

3.保险的5要素

3.1可保风险的存在

3.2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风险的大量性、风险的同质性

3.3保险费率的厘定

3.4保险准备金的建立

3.5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二节:

保险法概述

1.保险法的定义:

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的保险立法(P22):

解放前,我国曾进行过一些保险的立法工作,由于政局不稳,没有相应的执行措施,所以大部分没有真正的实施。

  新中国成立后,保险立法工作很曲折,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保险立法工作才有了很大进展,我国先后颁布了一些单项的保险法规。

这此法规有些属于保险合同法的范畴,有些属于保险为法的范畴,有些属于保险特别法的范畴。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次法律的形式对海上保险做了明确规定。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保险法》,这是建国来我国的第一次保险基本法。

采用了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集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为一体的立法体例,是一部较为完整、系统的保险法律。

  2002年,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保险法》做了首次修改,并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最新的《保险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的。

3.保险法的3主要内容:

①保险业法。

又称保险事业法、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

主要内容包括保险组织的建立、经营、管理、解散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5年3月3日发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对保险企业的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做了具体规定,即属于保险业法规性质。

  ②保险合同法。

又称保险契约法,是关于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是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关于保险合同的规定,1983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即属于保险合同法。

  ③保险特别法。

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存在的,是规范某一种险种的保险关系或规范保险活动某一方面的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是各种具体保险经营活动的直接依据。

如《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险等。

第三节:

保险的分类

1.按保险标的分2类:

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2.按实施方式分2类:

强制保险、自愿保险

3.按承保方式分4类:

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重复保险

4.按投保单位分2类:

团体保险、个人保险

5.按保险经营性质分2类:

商业保险、非商业保险

6.按保险实务操作习惯分3类:

寿险与非寿险、水险与非水险、车险与非车险

7.保险的4种类:

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

第四节:

保险的3功能

1.经济补偿2功能:

财产保险的补偿、人身保险的给付

2.资金融通功能

3.社会社会管理4功能:

社会保障管理、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社会信用管理

第五节:

保险业的发展历程

1.保险的历史沿革。

  

(1)人类保险思想的萌生。

国外最早的保险思想产生于处在东西方贸易要道上的古代文明国家,如古巴比伦、古埃及、古罗马、古希腊等。

《汉谟拉比法典》是一部有关保险的最早法规,基尔特制度即行会制度,是一种原始的合作保险形式。

  

(2)保险的萌芽。

在各类保险中,起源最早、历史最长者当数海上保险。

共同海损分摊制度是海上保险的萌芽。

15、16世纪的海上保险是人身保险的萌芽。

  2.保险的雏形。

  

(1)船舶抵押借款制度是海上保险的雏形。

  

(2)“黑瑞甫”制度和基尔特制度是火灾保险的原始形态。

“黑瑞甫”制是对火灾损失互相负责赔偿的制度。

德国北部17世纪曾盛行“基尔特”制度,成立了很多互助性质的火灾救灾协会,会员之间实行火灾相互救济。

  (3)人身保险是由基尔特制度、公典制度和年金制度等汇集演变而成的。

3.现代保险的形成与发展。

(1)海上保险。

世界上最古老的保险单是一张船舶保险保单。

现代保险的最早形式--海上保险,发源于14世纪中叶以后的意大利,但是形成于英国;

《海上保险法》的颁布使英国真正成为世界海上保险的中心,占据了海上保险的统治地位;

当代国际保险市场上最大的保险垄断组织之一“劳合社”最初就是专营海上保险,其演变史也是英国海上保险发展的一个缩影。

 

(2)火灾保险。

伦敦大火成为英国火灾保险发展的动力。

转年,牙科医生尼古拉·

巴蓬首先独资开办了一家专门经营房产火灾保险的商行,开创了私营火灾保险公司的先例。

巴蓬是现代保险之父

  (3)人寿保险。

埃德蒙·

哈雷编制的生命表,奠定了现代人寿保险的数理基础。

1693年,哈雷以德国西里西亚勃来斯洛市1687-1691年按年龄分类的死亡统计资料为依据,编制了世界上第一张生命表。

  (4)责任保险。

始于19世纪的欧美国家,发达于20世纪70年代以后。

20世纪初责任保险有了迅速发展,成为现代经济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成为保险人的支柱业务之一。

  (5)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是随着资本主义商业信用风险和道德危险的频繁发生而发展起来的。

1934年,各国私营和国营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在瑞士成立了国际信用保险协会,标志着国际信用保险的成熟和完善

2、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

(一)中国古代的保险思想和保险形成

中国是最早发明风险分散这一保险基本原理的国家。

远在公元前三四千年,中国商人即将风险分散原理运用在货物运输中,历史悠久的各种仓储制度是我国古代原始保险的一个重要标志,镖局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货物运输保险的原始形式。

  

(二)中国现代保险的形成。

“广东保险公司”(1836年)是外商在中国开设的第一家保险机构,也是近代中国出现的第一家保险公司。

1824年广东某富商在广州城内开设张宝顺行,兼营保险业务,这是华人经营保险的最早记载。

1875年保险招商局成立,中国较大规模的民族保险企业诞生。

1886年,“仁和”、“济和”两保险公司合并为“仁济和”水火保险公司,成为中国近代颇有影响的一家华商保险企业。

(三)新中国保险业的创始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挂牌开业,这标志着中国现代保险事业的创立,开创了中国保险的新纪元。

(四)“十年动乱”中的曲折发展

1958年10月国内保险业务被迫停办,中断20年,直到1980年恢复。

(五)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辉煌

1986年2月承保通信、国土2卫星,开创航空航天保险业先河。

1988年平安保险公司成立,1992年太平洋保险公司成立,人保独家垄断打破,多家竞争形成。

(六)全面开放条件下的中国保险业

  ①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加。

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有保险机构120家。

②保险业务持续发展,市场潜力巨大。

2008年,全国累计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9784.1亿元,同比增长39.06%。

近20多年来,年平均增长速度都远远高于同期GDP的年均增长速度。

两个名词:

保险密度:

按照一个国家的全国人口计算人均保费收入。

反映一个国家的普及程度和保险业发展水平。

保险深度:

指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反映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其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的一个重要指标。

  ③保险法规体系逐步完善,保险监管不断创新。

我国保险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为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④保险市场全面对外开放,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

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呈现出三大特点:

即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的质量在提高和发展速度迅速。

  (3)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前景。

展望未来,我国保险业发展前景广阔,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市场体系初步形成。

这一体系具有的特征:

经营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经营方式集约化、政府监管法制化、行业发展国际化。

第三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

1.保险合同的定义: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定

2.保险合同的6特征

第三章保险合同时有偿合同

第四章保险合同时保障性合同

第五章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第六章保险合同时附合合同

第七章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第八章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3.保险合同的种类

第三章按照保险标的2分类:

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第四章按照保险标的分合以及变动情况4分类:

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流动式保险合同、预约式保险合同

第五章按照合同的性质2分类:

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

第六章按照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2分类

1)定值保险合同特点:

1.订立保险合同时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2.以此金额作为保险金额

3.全部损失全部赔偿,部分损失按损失比例赔偿

注:

定值保险合同适用于以某些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字画古玩等,此处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也采用这种合同方式承保。

2)不定值保险合同特点:

1.订立保险合同时不确定保险标的价值

2.只确定保险金额

3.发生损失时,足额保险足额赔偿;

不足额保险,保不足,赔不足

3类型合同:

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

5、按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3分类

1)单一风险合同

2)综合风险合同

3)一切风险合同

6、按保险人承保方式2分类

1)原保险合同

2)再保险合同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7.1.1保险合同的2主体:

当事人、关系人

(一)保险合同的2当事人:

1.投保人

2.保险人

(二)保险合同的2关系人:

第一章被保险人

第二章受益人

二、保险合同的2客体

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2.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1)保险条款

按保险条款的性质分:

基本条款与附加条款

按保险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程度分:

法定条款与任意条款

2)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

u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住所

u保险标的

u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的四种类型:

不承保的风险、不赔偿的损失、不承保的标的、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责任免除

u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期间计算的几种方式:

按自然日期计算;

按运行期或工程期计算;

按生长期计算

保险期间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基本依据。

在保险实务中,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可能与保险期间一致,也可能不一致。

如寿险合同中大多规定有观察期,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是自观察期结束后。

l保险价值:

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价值额。

l保险金额:

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Ø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保险费率是指保险人在一定保险金额收取保险费的比例。

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组成

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协商、仲裁、诉讼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

(一)保险合同订立:

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两个步骤:

要约----表示愿望,提出建议

承诺----对要约人提建议表示

完全同意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1)保险单

2)暂保单:

30天有效期

3)保险凭证

4)其他书面形式

(三)保险合同的成立

1)保险合同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要约了,承诺了。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发生约束力

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生效!

!

三、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一)保险合同有效

保险合同有效指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保险合同有效的3条件

主体合意、客体合法、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

(二)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无效是指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国家保护。

保险合同无效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确认。

分为保险合同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

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1)保险合同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

2)保险合同内容不合法

3)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4)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保险合同的无效不同于保险合同的失效。

无效合同的处理方式

返还财产---退回收取的保险费或退返赔偿金;

赔偿损失---有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

追缴财产---收归国库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2变更

1、保险人的变更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1)财产保险中由于财产所有权转移引起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变更

有两种情况:

一是保单的转让需征得保险人同意

二是保单的转让毋需征得保险人同意(特例:

货物运输保险)

2)在人身保险,一般被保险人不允许变更。

投保人的变更:

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愿意缴纳保险费。

如是死亡保险中需由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投保人。

受益人的变更:

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意变更,但要告知保险人。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一般由投保方的原因引起的

1、保险标的数量、价值增减引起保险金额的变化

2、保险标的的种类、存放地点、占用性质、航程等变化引起风险程度的变化

3、保险期限变更

4、人寿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职业、居住地变化

在财产保险中风险程度增加了,投保人必须进行变更

(三)保险合同的中止---保险合同暂时失效,多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常见。

处理方式:

60天宽限期,中止后,2年内申请复效

(四)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与形式

二、保险合同的解除:

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一)保险合同解除的4方式:

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裁决解除

(二)《保险法》有关保险合同解除的特别规定: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三)《保险法》有关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条件

(1)投保人未履行告之义务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的义务。

(3)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

(4)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

(5)投保人未履行如实申报义务

(6)投保人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保险费义务。

(7)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欺诈索赔

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1、自然终止

2、保险人保险赔付义务已经履行完结而终止

3、因合同主体行使终止权而终止

4、因保险标全部灭失而终止

第五节保险合同的解释

一、保险同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

2、意图解释原则

3、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

4、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

当修改与原合同条款相矛盾时,采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

5、补充解释原则

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效力

(一)对第一、第二类条款的解释效力:

就是对国家法律作出解释,这种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仲裁解释和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宪法和法律进行的解释。

这一解释为最具法律效力的解释,其他解释不能与其相冲突,否则无效。

(2)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 

(3)行政解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法院的判决具有重要的影响,但不具有必须执行的强制力。

(4)仲裁解释。

仲裁机构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同样具有约束力。

(5)学理解释是指—般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对法律所进行的法理性的解释,但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对第三、第四类条款的解释效力:

任何单方面所作的解释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第六节保险合同的纠纷处理

一、保险合同纠纷产生的4原因

1、文字表达不够清楚、准确;

2、文字表述模棱两可;

3、解释存在分歧;

4、引起保险标的损失、伤害的原因复杂,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交织等。

二、保险合同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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