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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个人面临着生、老、病、残、死、意外伤害等风险;

企业面临着自然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政治风险等;

甚至国家和政府机关也面临着各种风险。

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正是由于这些普遍存在的对人类社会生产和人们的生活构成威胁的风险,才有了保险存在的必要和发展可能。

4、风险的可测定性

个别风险的发生是偶然的,不可预知的,但通过对大量风险奋不顾身的观察会发现,风险往往呈现出明显的规律性。

根据以往大量资料,利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的方法可测算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及其损失程度,并且可构造出损失分布的模型,成为风险估测的基础。

5、风险的发展性

人类社会自身进步和发展的同时,也创造和发展了风险。

尤其是当代高新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使风险的发展性更为突出。

风险会因时间、空间因素的不断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

三、风险的分类

(一)按风险损害的对象分类

1、财产风险:

2、人身风险

3、责任风险

4、信用风险

(二)按风险的性质分类

1、纯粹风险

2、投机风险

(三)按损失发生的原因分类

1、自然风险

2、社会风险

3、经济风险

4、技术风险

5、政治风险

(四)按风险产生的环境分类

1、静态风险

2、动态风险

(五)按风险影响的范围来划分

1、基本风险

2、特定风险

第二节风险管理

一、风险管理的概念

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采用合理的经济和技术手段,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动。

二、风险管理的目标

(一)风险管理目标的概念

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具体目标可以分为损失前目标和损失后目标。

1、损失发生前的风险管理目标

(1)减小风险事故的发生机会

(2)以经济、合理的方法预防潜在损失的发生

(3)减轻企业、家庭和个人对风险及潜在损失的忧虑

2、损失发生后的风险管理目标

(1)减轻损失的危害程度

(2)及时提供经济补偿,使企业和家庭恢复正常的生产和

生活秩序。

(二)风险管理的作用

1、有助于消除风险

2、有助于社会经济环境

3、有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4、提供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

三、风险管理的方法

风险管理的方法(即风险管理的技术),可分为控制型和财务型两大类。

1、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

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的实质是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针对企业所存在的风险因素采取控制技术以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和减轻损失程度,重点在于改变引起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扩大损失的各种条件。

主要表现为:

在事故发生前,降低事故发生的频率;

在事故发生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主要包括下列方法:

(1)避免

避免是指高潮回避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即从根本上消除特定的风险单位和中途放弃某些既存的风险单位,采取主动放弃或改变该项活动的方式。

避免风险的方法一般在某特定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相当高或处理风险的成本大于其产生的效益时采用。

它是一种最彻底、最简单的方法,但也是一种消极的方法。

避免风险的方法有时意味着丧失利润,且避免方法的采用通常会受到限制。

此外,采取避免方法有时在经济上是不适当的,或者避免了某一种风险,却有可能产生新风险。

(2)预防

损失预防是指在风险事故发生前,为了消除或减少可能引起损失的各种因素而采取的处理风险的具休措施,其目的在于通过消除或减少风险因素而降低损失发生的频率。

这是事前的措施,即所谓“防患于未然”。

(3)抵制

损失抵制是指在损失发生时或损失发生之后为降低损失程度而采取的各项措施,它是处理风险的有效技术。

2、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

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制约,人们对风险的预测不可能绝对准确,而防范风险的各项措施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某些风险事故的损失后果是不可避免的。

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是以提供基金的方式,降低发生损失的成本,即通过事故发生前的财务安排,来解除事故发生后给人们造成的经济困难和精神忧虑,为恢复企业生产,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等提供财务支持。

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主要包括以下方法:

(1)自留风险

自留风险是指对风险的自我承担。

,即企业或单位自我承受风险损害后果的方法。

自留风险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

自留风险有主动自留和被动自留之分。

自留风险的成本低,方便有效,可减少潜在损失,节省费用。

但自留风险有时会因风险单位数量的限制或自我承受能力的限制,而无法实现其处理风险的效果,导致财务安排上的困难而失去作用。

(2)转移风险

转移风险是指一些单位或个人为避免承担损失,而有意识地将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给另一些单位或个人去承担的一种风险管理方式。

转移风险又有财务型非保险转移和财务型保险转移两种方法

A、财务型非保险转移风险。

财务型非保险转移风险是指单位或人人通过经济合同,将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移给另一些单位或个人去承担。

B、财务型保险转移风险。

财务型保险转移风险是指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将其面临的财产风险、人身风险和责任风险等转嫁给保险人的一种风险管理技术。

保险作为风险转移方式之一,有很多优越之处,是进行风险管理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四、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包括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效果评价等环节。

1.风险的识别

风险的识别:

是经济单位和个人对所面临的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整理,并对风险的性质进行鉴定的过程。

 2.风险的估测

风险的估测:

是指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所收集的大量的详细损失资料加以分析,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

风险估测的内容主要包括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两个方面。

 3.风险管理方法

风险管理方法分为控制法和财务法两大类,前者的目的是降低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重点在于改变引起风险事故和扩大损失的各种条件;

后者是事先做好吸纳风险成本的财务安排。

4.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风险管理效果评价是分析、比较已实施的风险管理方法的结果与预期目标的契合程度,以此来评判管理方案的科学性、适应性和收益性。

第三节、可保风险的选择

一、可保风险的概念

可保风险是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

静态风险、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等可以用大数法则进行测算的风险,都是可保风险。

汽车的常见风险属于可保风险。

(一)静态风险

静态风险是指在社会经济正常的情况下,自然力的不规则作用或人们的过失行为所致的风险。

如雷电、霜冻、地震、暴风、暴雨、瘟疫等由于自然原因发生的风险,火灾、破产、伤害、夭折、经营不善等由于疏忽发生的风险,都属于静态风险。

静态风险多为可保风险。

(二)财产风险

财产风险是指,财产物质因发生静态风险事故而直接或间接遭受损毁、灭失或贬值的风险。

(三)人身风险

人身风险是指由于人的生、老、病、死或身体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等遭受损失的风险。

人身风险通常分为生命风险和健康风险两大类。

(四)责任风险

责任风险是指个人或团体的行为违背了法律、契约的规定,给他人的身体或财产造成伤害、损失,应负法律责任的风险。

(五)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违法)致使另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

二、可保风险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风险必须具有偶然性;

(二)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1、风险应具有偶然性

2、风险不能是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

(三)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即风险一旦发生,只有损失的机会,没有获利的可能;

(四)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五)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有重大性;

(六)风险的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

二、不可保风险

不可保风险是指商业保险根本无法处理或目前无法处理的风险。

如动态风险、投机风险等,都是不可保风险。

(一)动态风险

动态风险是指由于社会经济、政治、技术以及组织等方面发生变动而产生的风险。

如人口的增长、资本的壮大、生产技术的改造、消费者选择的变化等引起的风险。

(二)投机风险

投机风险是指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如炒股、赌博等。

第四节风险单位

一、风险单位的概述

风险单位在保险中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风险单位的划分标准既重要又复杂,应根据不同的标的和险别来决定。

再保险合同一般规定,如何划分风险单位是由分出公司决定。

对于每一风险单位或一系列风险单位的保险责任,分保双方通过合同按照一定的计算基础对其进行分配。

二、风险单位的划分

不同的业务有不同的风险单位,在实务上,风险单位的划分有三种:

 1、按地段划分,由于标的之间在地理位置上相毗邻,具有不可分割性,当风险事故发生时,受损失的机会是相同的,故将一个地段作为一个风险单位;

 2、按投保单位划分,为了简化手续,有时候有一个投保单位就是一个风险单位;

3、按标的划分,一个标的作为一个风险单位。

对于一些与其他标的无毗连关系风险集中于一体的保险标的,可以视一个保险标的为一个风险单位。

第二章保险概述

第一节保险

(一)保险,是在收取一定保险费的前提下,对满足一定条件(生育、年龄限度、人身或物资意外伤损和负有法律责任等等)的被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经济保障行为。

(二)保险以实施形式划分为两种:

一种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强制实施的保险行为,俗称强制保险;

另一种是买卖双方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自愿实施的保险行为,俗称商业保险。

在我国目前开办的各种保险中,“社会保险”项下的几种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对火车、轮船、飞机的旅客实施的“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强制保险;

除此而外的其他各种保险属于商业保险。

二、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为丧失劳动能力、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群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经济行为。

社会保险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些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等。

三、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自愿保险行为。

第二节保险的要素与特征

一、保险的要素

(一)以特定的或约定的风险作为可保风险和保险责任

(二)保险必须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或给付

(三)保险必须结合多数经济单位进行互助共济

(四)合理计算分担金,建立保险基金

(五)通过订立保险合同确定保险关系

二、保险的特征

保险有的特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互助性

保险是多数人在互助共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聚积多数人的力量来分担少数人的危险的保障措施。

保险的核心在于,多数投保人通过缴纳保险费,由保险人建立保险基金,对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到损失的被保险人进行补偿。

因此,互助共济是保险制度建立的基础。

保险具有“一人为众”、“众人为一”的互助特性。

2、契约性

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契约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契约安排,同意提供损失补偿的一方是保险人,接受损失赔偿的另一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3、经济性

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保险的经济性主要体现在保险活动的性质、保障对象、保障对象、保障手段、保障目的等方面。

4、商品性

保险体现了一种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也就是商品经济关系,其具体表现为保险人通过提供保险的补偿或给付,保障社会生产的正常进行和人们生活的安定。

5、科学性

现代保险经营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等科学的数理理论位为基础。

三、保险与相似制度的异同点

(一)保险与储蓄的区别

1、处置权不同

2、计算技术不同

3、给付均等原则不同

(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1、实施的依据不同

2、实施方式不同

3、基金筹集方式不同

4、保障的水平不同

第三节保险的分类

一、按照保险实施的方式分类

按照实施的方式,保险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两大类。

(一)自愿保险

保险人与投保人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二)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

它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以法律的政府的有关法规这依据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二、按照保险标的的种类分类

按照保险标的的种类分类,可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一)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指广义的财产保险。

它是以各类物质财产以及与之有关的利益、责任和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1、财产损失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是以各类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其主要包括的业务种类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和农业保险等。

2、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照法律和契约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

3、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是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其主要业务种类有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和忠诚保证保险等。

(二)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1、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最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

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寿险、年金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分红寿险和万能寿险等。

2、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收入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

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

3、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意外伤害而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

其主要业务种类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等。

三、按照风险转移层次分类

按照风险转移层次分类,可将保险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

(一)原保险

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二)再保险

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

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纵向转嫁,及第二次风险转嫁。

四、按业务承保方式分类

按业务承保方式分类,可将保险分为复合保险、

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

(一)复合保险

复合保险是指要保人以保险利益的全部或部分,分别向数个保险人投保相同种类保险,签订数个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二)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或二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三)共同保险

是指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在实务中,数个保险人可能以某一保险人的名义签发一张保险单,然后每一保险人对保险事故损失按比例分担责任。

共同保险是直接保险的一种,

第四节保险的功能

一、保险的基本功能

(一)含义:

保险的基本功能是指保险在一切经济形态下所固有的职能,表现为组织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即保险通过组织分散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来对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毁,给予经济上的补偿,或对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人身伤亡,给付保险金,以保障社会生产的持续进行,安定人民生活,提高人民物质福利。

(二)保险的三大功能

1、保险保障功能。

保障功能最能体现保险业的特色和核损竞争力,具体表现为财产保险的补偿功能和人身保险的给付功能。

这是保险的基本功能,是由保险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它除了在不同国家、地区和不同时期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以及不断被赋予新的时代内容以外,其在保险制度中的核心地位不会因时间的推移和社会形态的变迁而改变。

该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分散风险。

(2)经济补偿或给付。

(3)促进社会心理安定。

2、资金融通功能

这是保险的派生功能之一,是在保险基本功能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

作为金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随着现代保险业,尤其是现代寿险业的迅速发展和金融环境的不断完善而越来越突出。

所谓资金融通,是指资金的积聚、流通和分配过程,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则是指保险资金的积聚、运用和分配功能。

具体来说分为:

(1)资金的积聚。

(2)资金的运用。

(3)资金的分配。

3、社会管理功能

社会管理功能是保险的又一派生功能,是其基本功能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反映一国保险业融入该国社会经济生活程度的重要标志。

随着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发展地位的不断巩固和增强,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也不断凸显出来。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通过发挥其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保障功能,一方面使得保险基金在广大的被保险人之间实现了社会再分配,另一方面又通过其经济补偿机制,在全社会范围内为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生活的稳定提供强有力的经济保障,熨平经济发展中的不安定因素,客观上起到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2)参与社会风险管理。

(3)保障交易,启动消费。

(4)优化金融资源配置。

(5)减少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纠纷。

(6)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补充和完善。

第五节商业保险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一、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是指,经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并载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的价值,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二、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

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三、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简称“费率”。

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依据保险金额计算收取保险费的比例。

保险费率通常以千分率(‰)表示。

第六节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法的定义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反调整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保险企业组织及活动的法律均属保险法。

保险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保险法包括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

狭义的保险法是指保险法典或在民商法中专门的保险立法,其内容通常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

我们所说的保险法是指狭义的保险法,它一方面通过保险业法调整政府与保险人、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

另一方面通过保险合同法调整保险各主体之间的关系。

二、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广义的保险法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

(一)保险业法、也称保险事业法、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关于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规范。

其主要内容有:

1、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

2、保险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3、保险企业的变更、解散与清算。

4、保险企业的业务范围。

5、保险经营的财务安排。

6、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二)保险合同法,也称保险契约法,是关于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其主要内容有:

1、保险合同的概念、性质及其分类。

2、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及内容)

3、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

4、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转入、终止。

5、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

(三)保险特别法,是规范某一险种的保险关系或规范保险活动某一方面的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

三、保险法的体系结构

(一)从立法技术来看,通常有三种形式:

1、单行的保险法规,如英国、美国、德国、瑞士等。

2、保险法列入商法典,使之成为商法的内容之一,如法国、日本。

3、保险法纳入民法典,使之成为民法的内容之一,如前苏联及东欧一些国家。

(二)从立法的内容来看,通常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保险业法

2、保险合同法

3、保险特别法

(三)我国保险立法的体系结构

我国《保险法》的立法采用的是保险业法与保险合同法合二为一的立法方式。

《保险法》作为我国保险的基本法,融单项法规为一体,具有综合性、全面性、兼容性的特点,形成一种颇具特色的体系结构。

第七节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一、人类保险思想的萌生与保险的萌芽

1、人类保险思想的萌生。

自有人类以来,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就时常威胁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

为了寻求防灾避祸、安居乐业之道,在古代社会就萌生了对付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保险思想和一些原始形态的保险做法,这在中外历史上都有记载。

中国:

历史悠久的各种仓储制度是我国古代原始保险的一个重要标志;

镖局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货物运输保险的原始形式。

我国开设最早的一家保险公司是广州保险公司。

外国:

最早的保险思想产生于处在东西方贸易要道上的古代文明国家,如古巴比伦、古埃及、古罗马、古希腊等。

《汉莫拉比法典》是一部有关保险的最早法规;

基尔特制度即行会制度,是一种原始的合作保险形式。

世界上第一家专业再保险公司成立于德国的科隆

2、保险的萌芽。

在各类保险中,起源最早、历史最长者当数海上保险。

正是海上保险的发展,带动了整个保险业的发展。

3、保险的雏形

(1)船舶抵押借款制度是海上保险的雏形

(2)“黑瑞甫”制度和基尔制度是火灾保险的原始形态。

(3)人身保险基尔制度、公典制度和年金制度等汇集演变而成的。

4、现代保险的形成与发展

(1)海上保险。

现代海上保险发源于意大利,但形成于英国。

(2)火灾保险。

真正意义上的火灾保险是在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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