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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账税表朱光磊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主管“帐税表”全面特训班

第6阶段《全程纳税筹划》朱光磊授课时间2014-03-08周六(09:

00--17:

00)597905639@QQ.com

前言房地产公司涉税乱状剖析

 

一、税的产生

•1、税收本质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

•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

分配说

•“税收是人民依法向征税机关缴纳一定的财产以形成国家财政收入,从而使国家得以具备满足人民对公共服务需要的能力的一种活动。

”税收是纳税人购买政府服务的价格

交易说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第五十条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

分配说

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征管法》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税收的法定性是税收筹划的理论起源

纳税筹划强制性无偿性法定性

3、税收体系

文档部门法为补充(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民法通则)税法文件为主体(一年1014个文件)一个程序法从新二十几个实体法从旧准则为基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国税函[2010]148号(财税差异通过纳税申报表来调整)

2、税法中的两套体系

理论界财务部会计司

实质重于形式形式重于实质

实践界稽查局征管局

1、实战中的形式重于实质(三权分立)

•票据合法和证据确凿是应对稽查的最重要手段

稽查局遵行法律事实优于经济事实工作以票管税

•人脉的积累,七分技术三分沟通

管理局负责日常申报、清算管理

•政策研究

税政负责政策解释

结论

法律事实优先于经济事实发票是一级证据收到投资方的资产,要凭评估报告及清单入账。

股权转让,属于非经营活动,双方开收据和评估报告入账可法院的判决书自制票据

3、税收实践主要特征

 

信息不对称立法优势信息不对称

税务机关:

税法体系混乱,法规不透明复议前置与核定权纳税人:

虚假交易

介绍税务机关的两个核武器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有专.规定企业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中,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核定权的漏洞:

只能核低,不能核高

•某企业因城市规划需要搬迁后,将房产(主要是土地)假定该土地市场价值1000万元,自行以5000万元转让给自己的一个子公司。

某企业因城市规划需要搬迁,则免征土地增值税,以高于市场价值转让给自己的一个子公司,被当地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核定理由是否充分?

复议前置

•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征管法》

4、税收筹划

(一)、避税的四种境界

博弈文件

形式重于实质招待费开会务费,找票报销避个税,境外设计费(最常见的就是税负转嫁条款),最近的限售股变流通股避个税案,股票抵押炒股,理财损失,信托使用阴阳合同、虚假交易等方式改变业务境外设计费,绿化,艺术品、地下基础及桩基

钻空子比如买个古董提折旧,电影买真道具及下岗工人比例免税

乱帐文档

(二)、税法的漏洞与硬伤

•概念、判断、推理是思维的基本形式。

判断是由概念组成的,推理是由判断组成的,所以概念是思维的细胞,是我们的思维藉以进行的基础。

逻辑学要求我们在思维过程中,力求做到概念明确、判断恰当、推理合乎逻辑。

因而,如果在概念上出了问题,就会做出错误的判断和推理。

概念有两个重要的逻辑特征,即任何概念都有内涵和外延。

内涵是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外延是概念所反映的一类对象,这些对象都具有概念的内涵所反映的属性。

•什么叫装饰的问题?

推理判断概念

(三)、筹划的基本程序

纳税人

应纳税额交多少

税率与应纳税额的计算及税收优惠的适用滥用优惠比如,制造业投资退税十年不交税、下岗工人比例滥用个税的最优惠政策、

出差补贴,福利补贴个税代理手续费

纳税时点

什么时候交合同没有时点呢?

核定营业税的交税时点

纳税地点

在哪交税源争夺、交税的三级复核

文本管理

证据保全发票管理、合同管理、登记表等重要文书及台帐管理

•(四)、避税手段种.使用频次

司法证据体现了民事诉讼与税法规定的冲突

虚假交易流程筹划违约金,法院文书,失火(避开以票管税)非常规业务资产包、吸收合并分立、减资,金融衍生品、合作建房BT

(五)、(避)节税手法效益归类

高风险低成本手法

买票、不入帐、挂往来款

低风险低成本手法(用足政策)

钻空子,谈返还、避税地,

•关联方转移定价,从产业链的角度转移利润

•甲供甲安写明,捆绑销售代替赠送

低风险低成本手法(用足政策)

•合并分立等重组手段

低风险高成本手法(流程筹划

5、涉税法律风险及风险后果

(一)、涉税风险

1、税费承担约定的效力是否有效?

境外设计费的税负约定条款

2、补贴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的区别

3、不同税种税基确认所带来的税收风险

•思考1:

各税种之间的规定是否可以参照?

4、税收举报和敲诈

(二)风.后果

1.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思考2:

对于对于房地产企业哪三条是红线,不可以触碰?

2、罪与非罪的比较

主观故意是区别罪与非罪的关键。

税法中的七种武器

【内容摘要】我国的税收法规具有明显的规则导向特征,加上缺少一部税收基本法,导致实务界在处理涉税事项时处处找依据,事事寻法条。

可是由于我国社会经济正处于大变革的历史时期,新鲜事物层出不穷,因而许多涉税事项无法可依,征纳双方各执一词。

由于征管机关具有天然的行政权优势,许多实务工作者对于这些事项又缺少自己的研判能力,导致征纳双方地位严重不对等,纳税方成了唯唯诺诺的盲从者。

笔者认为这是因为实务界缺少一些处理涉税事项的基本方法所致,本文对税法中几个处理疑难事项的方法作了探讨。

【关键词】税法手法税收筹划我国的税收法规多以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形式频布,补丁痕迹明显,具有明显的规则导向特征,加上缺少一部税收基本法,难成体系。

征纳双方处理涉税事项时也是处处找依据,事事寻法条。

可是我国社会经济正处于大变革的历史时期,经济蓬勃发展,新鲜事物层出不穷、日新月异。

许多事项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有些事项处于违法和合法的临界点上,对于这种事项实务界许多人士莫衷一是。

而税务机关、中介机构处理涉税问题都是一问一答,就事论事,许多财税人员似乎难以找到掌握税法精神的工具。

笔者认为除了因为我国缺少一部税收基本法外,我国的实务界还缺少一些处理涉税事项的基本方法、缺少如何处理税务关系的方法积累,交人情税、关系税有时成为一种无奈的选择。

本文就税法中这些基本问题作了一些探索。

(1)、税法七种武器之投资根据会计等式资产=产权,每一个资产都对应着一个产权,资产的转让必然导致产权的转让。

可是我国税法却回避了这一会计等式,只对资产负债表左边的存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几个有限的资产项目转让作了流转税的征税规定,而忽略了资产负债表左边的资产减去债务后最终表现为所有者权益。

税收政策对于资产转让和产权之所有权(股权)转让有很大的不同。

这是国家为了招商引资、鼓励生产、鼓励扩大再生产而作出的鼓励性政策,投资及其股权转让可以免交营业税,并且土地、房产投资时还可以免土地增值税。

因而所有权形式的资产流转是不用交流转税的,于是笔者认为可以变资产转让为所有权的转让,来达到资产流转的目的。

(二)、税法七种武器之分立、合并(资产包的问题,股权不征营业税的原因)流转税是对资产在不同主体间流转而苛征的一种税。

但有两类资产的转让由于其特殊性,我国税法规定是免缴流转税的。

一类是单项资产价值不可辨别的资产转让,即具有不可计量性的资产转让,如打包或捆绑式出售资产;另一类是转让价格并不是单纯由资产价格决定的资产转让,如整体转让、整体置换。

于是通过分立、合并、整体转让、整体置换等捆绑式资产流转就可以达到免缴流转税的目的,同时还可以免缴土地增值税,这是一种极端的流转方式,其原理和投资有异曲同工之妙,但手段却是无不用其极。

它和投资笔者将其称为资本运作,这三种手法还有一个副产品----期权,这个选择权就是可以根据需要调整资产帐面价值。

它又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创造出了一种新渠道。

(三)、税法七种武器之资产计量(资本化利息)无论是《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都是重损益而轻资产,即对期间损益作了大量详细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而对资产价值及生产成本的计量却缺乏相应的规定。

可是资产最终会通过折旧、摊销、销售等方式转化为期间费用,现在的资产价值即是今后的期间费用的来源和依据,在我国的成文法中法无禁止即为合法,税法既然没有对相关的资产计量作禁止或限制性规定,那么会计功夫的深浅就会决定今后期间费用的多少,而会计本身就是介于艺术和科学之间的一门学科,它离不开估计、判断并由此衍生出了令人眼花的会计魔术,这为企业纳税提供了广阔的选择空间。

(四)、税法七种武器之以乱治乱法规不全记得有个故事,说某名山上有两个寺庙,由于靠得很近因而两寺的和尚也犯僧人相轻的毛病常辩机。

两和尚打水相遇,一僧问:

哪里去?

一僧答:

脚去哪我去哪。

问僧无语,回来找师父,师父教他再问:

无脚去哪里?

问僧很是满意,第二天问僧问:

哪里去?

答僧答:

风去哪我去哪。

问僧又无语,又回来找师父,师父又教他再问:

无风去哪里?

问僧又很是满意,仿佛拿了尙方宝剑,第三天问僧又问:

哪里去?

答僧答:

菜市场。

问僧又无语问苍天。

故事要说明的是:

一个人的内涵并不是靠角色来赋予的,也不是师父可以教的,主动和被动是自己决定的而不是角色。

固然我国的税法之滥体系之乱让人无可适从,可剑有双刃,这造成了税务机关也无可适从。

这时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原本对办税人员的不利局面,极有可能由于办税人员的精通税法而变得对税务机关极其不利。

实务界一些中介人士收集了许多省市级禁止性或限制性条文,以此来对企业财税人员进行辅导,这些条文是否存在和中央抵触的土政策姑且不论,有些条文是发文机关都未能熟练掌握的,剑可救人亦可害人,关键在于使用者,而不是剑的本身。

财税工作只赋予我一个被管理者的角色,可是如何去被管理这个内涵是我们自己去诠释的。

(五)、税法七种武器之高难财技税务机关和企业作为征纳双方为什么会是一边倒的态势?

除了税务机关拥有行政权这一天然优势外,还有一点往往是许多财税人员忽略的,那就是税务机关也针对了有些财税人员不精通税收法规的短处。

可是财税人员也有自己的长处,他们大多有多年财务经验,有的熟练掌握高难财务技巧,而这是税务机关所欠缺的,由于税法中是形式重于实质的,以高难财务技巧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事项往往是税法中规定薄弱的环节。

这时财税人员所长就有了发挥之地。

在税务筹划中,许多实务界人士往往只是从税法中找寻筹划的空间,而忽略会计手法的运用会给税收筹划带来的意想不到的效果。

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会计手法在税收筹划中的作用。

甲公司从乙公司受让一地块,乙公司未开具发票给甲公司,后而人间蒸发。

笔者采用两种会计处理导致两种结果,1、作债务重组,江苏国税答:

土地按同类地块市场价入成本。

2、作融资租赁,江苏国税答:

这么难的事我也不知怎么处理。

省级专家尚如此答复,一笑之外,留给实务界人士的思考却是深远的。

(六)、税法七种武器之踢球术(无罪推定)实物减资,网上交易,电子交易,色情业营业税

由于经济活动的多样性,税收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业务都作了规定。

加上不断有新生事物的出现,许多事项现在是无法可依的。

征纳双方对此类事项常有不同见解有时甚至分歧很大。

实务界中常有人试图找寻此类事项处理的法律依据,去说服税务机关。

可是许多事项是作为法律盲点存在的。

税务机关负有宣传税法、依法行政的义务,当税务机关无法举证时根据法无禁止即为合法,纳税人的意见是应被支持的,即所谓的无罪推定。

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处罚是一定要有证据为支持的,这种举证责任的倒置是对征纳人的保护,可是实务中许多人放弃了自己的这种权利总试图找寻文件去支持自己的看法,乐此不疲效果却很不理想。

所以当双方都无依据时,让税务机关去举证是纳税人的权利,更是明智的选择。

(7)税法七种武器之步步为营(分步筹划)土地由购买成了筹资或投资或合作建房税收筹划并不是可以将非法事项筹划成合法事项,那已是魔术的范畴,也是一步很难达到的目标。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也分三个境界。

第一种境界,是利用税法中对不同行为有不同税法规定,而对可以有多种选择的事项选择最优化的纳税方案。

这种筹划多是一种事前的筹划,具有可选择性,它实现了税收筹划最基本的目的-------通过选择最优方案不纳冤枉税。

第二种境界,将处于临界点的灰色事项纳税最优化,临界点事项的处理见仁见智,最终决定结果的是办税人员对税法精神的把握。

第三种境界,将黑色事项筹划成灰色事项,然后实现纳税最优化。

黑色事项筹划成灰色事项、再在灰色事项的基础上寻求最优化方案是步步为营的终极目标,它是会计魔术和税法相结合的结果。

(五)中那个案例就是利用会计手法将已发生的黑色事项处理成灰色事项来实现企业损失的最小化。

第三种境界是为了完成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难度大对筹划人员要求高。

我国目前的税收法规虽然是重规则轻原则,可是规则终会体现原则的思想。

如果在学习和掌握税收法规的过程中一味探求规则性的规定,希望事事找依据,件件寻法条,最终的结果必然是邯郸学步。

信息的收集固然重要,可是更重要是的归纳、演绎、进而提炼出新,高楼大厦最终体现的是设计师的思想,而不是黄沙、水泥、钢材数量的多少。

财税工作者需要用自己的思想来表述税法,来思考税法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而掌握处理涉税事项中一些原理性的方法,而不能仅止步于望文生义,更不能以辞害意。

学习的目的是致用,运用才是学习税法的最终目标。

税务机关的两个核武器

某公司与关联方所有的其他应收款往来,被税务机关核定了利息收入100万。

同时年末该公司有一个个人其他应收款余额500万,本年该公司发生银行借款利息50万(银行借款本金1000万),因而利息支出50/1000*500=25(万)被税务机关调出,认为是与生产经营无关,不得扣除。

结果下来,罚款加滞纳金加税款300万,其中,税款和滞纳金150万。

问题来了,该企业,没有300万现金交这笔款。

1、税务机关做了两次核定,一次是与关联方所有的其他应收款往来,被税务机关核定了利息收入100万。

理由,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2、该企业无钱交税。

按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这是核定的条件,也是核定的前提,最后一句话则说明了具体程序和方法,法律授权总局制定。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这是核定的方法。

也可以说是核定的标准。

至于程序,总局尚未有具体总的程序出台,因为税种不同,核定的具体程序也不同,不可能有具体的一个全面的程序。

总局先后出台过《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等文件中有一定的规定,可以参考。

个人总的观点:

我们执行税法,讲求的是有法可依。

法,不是我们制定的,诚如核定的标准和程序并不是由我们所能决定公布的,是法律授权总局制定的。

但税收核定权却是法律赋予的,不能说没有总的标准和程序,就不能执行法律!

我们不回避什么,任何法律都有一定的缺陷,同样征管法也不是一个完善健全的法律,但我们不能因为征管法不完善不健全,就不去执行,就不去收税!

我们收税,靠的是法律,而不是感觉,我们也希望能使法律合乎民情,合乎民意,合乎我们的纳税人,但征纳是个矛盾的对立体,希望想做认真的纳税人理解一下吧。

充分利用税法赋予的关于对税款核定的权力,对核定税款中存在的关于核定的前提条件、核定理由、核定方法、核定程序、核定定性等进行了统一的规范。

核定权的运用,应把握好以下内容:

核定权要符合征管法规定的前提条件。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核定的6项前提条件,是否适用核定的方法必须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相对应,并取得直接证据。

核定不能滥用,对上述六项前提条件之外的情形,不得采取核定的办法。

采取核定的理由要在《税务稽查底稿》中表述,对适用核定条件的证据,要随卷附在底稿下。

核定方法要讲究合理性原则,克服随意性。

只有在充分、合理的事实依据下,纳税人才负有接受税款核定的义务。

税务机关也只有力争减少征税误差,保持征税的合理性和公义性,才能树立税法的权威,教育纳税人,增强纳税意识。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四种核定方法,具体到**行业税务检查中,如可以采取按照耗电产量比、工人工资产量比等方法核定产量,以核定产量与入帐产量、期末库存的差额确定销量,进而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也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方法,但必须注意合理性。

检查核定结束后,必须履行告知程序。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同时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该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因此,为执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检查核定结束后,需在书面告知企业核定税款所采取的方法、核定的最终金额。

纳税人对核定税款无异议的,要有书面表述;纳税人对核定税款有异议的可要求履行举证程序,检查人员要对纳税人提供的证据要进一步调查落实。

要运用听证制度,使纳税人了解推定课税所依据的证据和事实是否充分、正当,事实是否清楚,所运用的推定方法是否合理。

核定案件要区别不同案情定性。

对取得原始产量或销量证据的,要定偷税。

对线索较明确的一定要继续调查取证,不能以核定补税代替定性偷税。

应注意的是:

一方面弥补了稽查取证在某些情况下难以实行的不足,防范税收流失,另一方面通过规范程序,来维护纳税人的权力,防止税务人员滥用职权,形成环节制约的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好税法这把“双刃剑”。

.......

由于目前税务处理和税务处罚是同时做出的,而纳税人可以就税务处罚提出复议或诉讼,同样可以涉及到税收核定依据的审查,等于绕过了税务处理复议前置这一关,这样就架空了纳税争议的复议前置设置,因此有关这个课题的研究组曾提出,把税务处罚也列入到复议前置的范围。

不过,我们现在正在修订当中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并没有采纳这个建议。

税制介绍

目前我国现行税种共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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