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县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日程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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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宁县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日程表

 

寿宁县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文件

寿村指〔2012〕001号

关于印发寿宁县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日程表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经寿宁县村级组织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寿宁县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为:

2012年8月14日、15日、16日。

为指导开展我县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寿宁县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县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指导组编制了《寿宁县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日程表》,并经县村级组织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供各乡(镇)在开展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时参考,具体流程还以选举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寿宁县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

2012年6月16日

 

寿宁县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日程表(仅供参考)

(选举日:

2012年8月15日)

本日程表以2012年8月15日为选举日编制,依据《寿宁县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各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指导组在确定各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后,可参考本

日程表,指导各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按本村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制作选举工作日程表。

一、选举前期工作(7月3日前)

(一)、选举准备

1、调查摸底。

重点针对选举工作“重点村”、“难点村”,研究制定一村一策,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2、经济责任审计。

换届选举前,对村委会任期内的村级财务进行审计,并公告审计结果。

3、民主评议。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委会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公告评议结果。

4、筹集选举经费。

(二)、选举部署

1、建立选举领导机构。

县、乡成立村委会选举指导组。

2、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3、培训选举骨干。

4、召开选举工作会议,传达上级选举工作会议精神,动员部署本地区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三)、确定选举日。

××村民委员会第十一届换届选举日确定为:

2012年8月15日(公告样式详见附件一)。

注意事项:

1、选举日由县或乡级选举指导组在选民登记日前确定,并以县或乡级选举指导组名义公布。

2、为便于指导,乡级可根据村委会的不同情况,在全乡范围内确定若干个选举日。

3、科学安排选举法定时间。

法律法规对选民登记,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选举,候选人提名和确定,投票选举,罢免、补选、辞职等时间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多数只有下限,没有上限。

且对选委会的选举、资格审查、竞选等的时间未做明确规定。

如果按下限要求组织选举,就可能出现矛盾,不符合法律要求。

因此,安排选举时间,应在法定的下限时间基础上,留有一定的提前量。

(四)、选举动员

1、召开村“两委”扩大会议。

传达乡级选举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所确定的本村选举日,研究安排选举日程,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方案,进行明确分工。

2、利用板报、专栏、广播、标语、书信、网络信息平台等形式宣传选举工作的目的意义、原则和方法步骤、具体做法,营造依法选举的良好氛围,并根据选举各阶段的实际,把宣传工作贯穿到选举的全过程。

注意事项:

多场会议可视情况结合进行

二、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7月4日-7日)

1、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和委员五至七人组成。

2、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合提出。

3、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采取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主任在成员中推选产生。

4、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具体名额、推选方式和成员出缺后的补缺方式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5、7月4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确定并公告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数、提名和推选方式及选举时间、地点和参加对象(公告样式详见附件二);发动并组织提名推荐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设计并印制“XX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选票”。

6、7月6日公告提名推荐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告样式详见附件三)。

7、过半数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投票,推选有效;以村民小组会议方式推选的,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推选有效。

候选人或者另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8、7月7日,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选委会选票应按规定的职数填写,多于规定职数的选票为无效票。

公告推选结果(公告样式详见附件四),并召开选委会第一次会议,安排本村换届选举有关事宜,同时公告选民登记起止时间、地点(公告样式详见附件五即选委会第一号公告)。

注意事项:

(1)、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故三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由选委会依据会议通知存根、签到本、和请假凭证确认,其职务自行终止,并由选委会公告。

(2)、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3)、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及选举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扰乱、破坏选举工作的,经乡、民族乡、镇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确认后,其职务自行终止,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4)、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确定选举工作人员,开展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组织候选人提名和预选,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5)、村民选举委员会出缺的,按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的方式补缺。

三、选民登记(7月8日-7月22日)

1、选民登记日:

本村选民登记自7月8日开始,选民登记截止于7月12日。

2、选民登记条件:

(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书面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取得不在户籍地登记的证明参加选举的公民。

3、7月13日,选民登记完成后,应对登记的选民名单进行审核,特别对增减选民进行逐一核对确认,做到准确无误,同时制作外出选民花名册,分别公告选民名单和外出选民名单以及受理选民申诉截止日期(7月8日-12日)(公告样式详见附件六即选委会第二号公告)。

并以书信、电话等方式告知外出选民本村换届选举有关事宜。

4、7月14日-18日,村民选举委员会受理选民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申诉。

5、7月19日-21日,村民选举委员会对村民的申诉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调整或解释。

6、7月22日,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村民对选民名单的申诉意见,调查、核实情况以及调整的选民名单(公告样式详见附件七)。

同时对选民名单进行编号,与选民证编号应相符。

调整后的

7、适时颁发选民证。

注意事项:

(1)、选民登记日应确定在选举日的二十五日以前,选民登记工作应在公告后的五日(即一百二十个小时)内完成。

(2)、选民登记“五增”“五减”:

“五增”:

(1)新年满十八周岁的;

(2)户籍关系新迁入、具有农村居民身份并居住在本村的;(3)户籍在本村,不居住在本村,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4)户籍不在本村但居住在本村1年以上的人员,在选民登记期间提出申请,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予以登记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

“五减”:

(1)户籍关系迁出本村、居住也不在本村的;

(2)死亡的;(3)精神病患者,经确认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4)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5)上届为本村选民、本届不表示或者不申请参加选举的。

(3)、选民名单应于选举日的20日前公布。

(4)、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自名单公布之日起的五日(即一百二十个小时)内提出申诉,选委会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即七十二个小时)内依法作出调整或解释。

四、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选举(7月23日-27日)

1、7月23日,召开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会议,确定本村村民代表的总数额和妇女村民代表名额,确定各村民小组村民代表数额和妇女村民代表名额。

确定采取确定候选人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同时公告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选举方式、时间和和参加对象(公告样式详见附件八)。

2、7月24日-25日,村民代表候选人由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以单独或联合的方式按分配名额等额提出,候选人比应选人要多一至三人。

印制村民代表选票。

3、7月26日,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分头深入各村民小组召集并主持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的选举工作。

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会议直接选举产生,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被选人或另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在本小组的村民代表中推选或直接选举产生。

4、7月27日,公布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名单(公告样式详见附件九、十)。

5、村民代表无故连续三次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由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后公告,其本届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6、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有权要求更换村民代表,

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更换。

更换会议和补选方式与原选举方式相同。

注意事项:

(1)、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的选举应在选民登记日至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期间完成,具体时间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2)、村民代表数额应等于或多于法规规定的下限人数,上限未作规定,800户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不得少于55人;600户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不得少于45人;300户至600户的村,村民代表不得少于35人;100户至300户的村,村民代表不得少于25人;不足100户的村,村民代表不得少于20人。

(3)、妇女村民代表应占村民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4)、村民代表名额分配方式:

某村民小组村民代表名额=全村村民代表总数÷全村总户数×某村民小组户数。

五、提名产生初步候选人(7月28日-31日)

1、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应当符合任职资格条件,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2、7月28日,召开新一届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各职位职数、候选人条件、提名方式、提名原则、提名起止时间并公布(公告样式详见附件十一)。

3、7月29日-30日,组织提名推荐村委会成员候选人。

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以单独或联合的方式,按村民委员会成员职数分职位直接提名,提名时按应选名额等额提名。

4、7月31日,分职位按姓氏笔画顺序公告村委会成员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告样式详见附件十二)。

5、被提名的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本人应在召开预选大会公告公布前向选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选委会同意后张榜公告。

注意事项:

(1)、妇女成员候选人应单独提名产生,提名非女性人选无效。

(2)、选民提名采用书面形式署名提出,在统一印制的提名表上填写被提名人的姓名和拟提职务,最后签名。

两人以上提名的要逐个签名。

同时也可以允许选民不用统一印制的提名表提名,但必须写清楚被提名人的姓名、拟提职务、提名时间和提名人姓名。

提名时应考虑自然村的职数,平衡村委会干部的分布。

(3)、所有的提名名单应于选举日的10日前公布。

六、资格审查(8月1日-3日)

1、村民选举委员会对提名的候选人按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报乡(镇)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审查把关。

乡(镇)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应及时向县资格审查领导小组上报候选人名单。

2、县人大、纪检(监察)、组织、综治、法院、检察、公安、民政、司法、计生等县资格审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乡(镇)报上来的候选人名单进行资格联审,并将审查意见及时反馈乡(镇)。

通过审查的候选人按规定程序提交选举。

注意事项:

凡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候选人,县、乡(镇)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七、竞选活动(8月4日-8日)

1、竞选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选委会提出,并做好治村演说准备。

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要实事求是,符合本地实际。

演说提纲交村委会审定。

选委会审定时,只对其原则问题提出意见,不限定演说内容。

2、选委会设立竞选人情况介绍栏和竞选栏。

介绍竞选人情况,包括近照、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经济状况、年龄、特长、能力、优缺点、工作简历以及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违法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或婚外生育,竞选人原是村委会成员的,还要介绍任职期间是否履行职务情况、工作成绩等)。

3、召开竞选大会。

由村委会介绍竞选人情况,竞选人发表治村演说并回答代表及村民的询问。

4、在选委会统一组织下,竞选人可在村民小组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上介绍竞选人情况。

5、竞选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有侵犯其他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不作不切合实际的承诺,不搞人身攻击,不涉及他人的情况。

6、建立候选人竞职承诺监督、制约机制。

竞选期间,乡(镇)换届选举领导小组、村选举委员会应要求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签订书面竞职承诺书。

竞职承诺书要存档备案,并在村务公开栏公布,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

7、选举日停止竞选活动。

注意事项:

(1)、竞选应当在村选委会主持和监督下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尤其要加强对候选人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的审核把关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不实事求是的演说,村选委会有权制止。

(2)、严禁竞选人利用金钱、实物或空头许诺等手段买卖选票,搞贿选;严禁竞选人利用家族、宗族、宗派搞非法竞选活动;严禁利用农村黑恶势力干扰、破坏竞选活动的行为。

八、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8月9日-8月12日)

1、8月9日,做好预选准备。

村选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确定预选工作人员,拟定预选办法和预选大会程序。

确定预选方式。

确定预选时间、地点、方式和参加对象并公布(公告样式详见附件十三)。

2、提名推荐的初步候选人人数超过正式候选人人数的,均应当以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

预选应按所设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专职专选的妇女委员职数,分职位实行“等额写票、差额结果”,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有效,多于应选名额无效。

参加预选的人员只能在选民提名的初步候选人中按照其本人的意愿挑选正式候选人,不能另选他人,另选非初步候选人的预选票无效。

3、8月10日,制作预选选票和票箱,布置预选投票现场。

4、8月11日,召开预选大会。

由选委会主任主持。

预选大会程序:

(一)公布村财审计结果。

(二)简要介绍候选人情况并逐一与村民代表见面。

(三)原村民委员会主任作述职报告。

(四)主任候选人作治村方案演说,副主任及其他委员候选人做当选打算演说。

(五)回答村民代表提出的问题。

(六)投票选举。

5、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投票,预选有效,以得票数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6、8月12日,村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后,按姓氏笔画顺序在选举日的二日以前公告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告样式详见附件十四)。

7、正式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在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的一日(即二十四个小时)内向选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选委会同意后张榜公告(公告样式详见附件十五)。

因此造成正式候选人差额数不足时,在原提名的候选人中按预选时得票数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

注意事项:

预选一般采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的办法,其他选民可列席旁听。

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投票,预选有效,以得票多的确定正式候选人。

九、委托投票(7月11日-8月13日)

1、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能回村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二人。

这是这次修订中最大的一个亮点,它是适应了当前中国外出经商、务工人口多的新形势,照顾了流动人口的选举权。

2、村选委会应及时采取书信、电话等方式通知选举期间外出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回村参加投票。

无法及时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的,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3、时间要求:

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起,至选举日五日(即7月13日-8月10日)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手续。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进行审核(8月11日-10日),并于选举日的二日(即8月13日)前将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一一对应予以公布(公告样式详见附件十六)。

公布期内,群众无异议,方能委托投票。

未经上述程序和超出时限的,委托无效。

4、受委托人不得违背、泄露委托人的意愿。

注意事项:

(1)、委托投票的对象:

选举期间因故外出无法回村参加投票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2)、委托投票的方式:

书面委托;本人亲笔签字;留有联系方式。

传真书面申请,也要附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签名,联系电话。

(3)、受委托人的范围:

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

(4)、近亲属的范围:

①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如儿媳妇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

②《婚姻法》规定的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表兄弟姐妹和堂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

②三代以内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近亲属,如姐夫、妹夫、嫂子、弟媳、妯娌、连襟、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等等。

具体范围由村选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予以确定。

十、投票选举准备(8月13日-14日)

1、8月13日,选委会召开会议,研究确定选举有关事宜。

(1)、确定选举工作人员,包括主持人、唱票员、计票员、监票员、代写员、验证员、领票员等,通过候选人派出的观察员,并公布(公告样式详见附件十七)。

(2)、选委会确定中心投票站和各投票分站数量及分布(公告样式详见附件十八)。

(3)、编制中心投票站和各投票分站及委托投票和接受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名册。

(4)、制定无效票认定规则并公布(公告样式详见附件十九)。

确定要求代写的选民和代写人员及委托投票、接受流动票箱投票的人员并公布(公告样式详见附件二十)。

(5)、确定投票的起止时间、地点和开箱计票时间并公布(公告样式详见附件二十一)。

制定选民投票须知。

2、8月14日,培训选举工作人员,使其掌握选举法律法规和投票选举程序,明确各自责任和职责。

制作工作人员标识牌、放大票样、票箱,印制选票,准备写票和计票工具,布置投票现场(秘密写票间)。

编制各投票分站选民名单。

注意事项:

(1)、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2)、选举工作人员应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3)、候选人选派的选举观察员应事先报选委会张榜公布。

(4)、每个投票分站以300人为宜。

(5)、接受流动票箱投票的为老、弱、病、残不便到会场并经选委会调查核实的人员,应以行走不便为主要衡量标准。

流动票箱在完成投票后,应由3名以上工作人员密封投票口并签字后护送到中心投票站。

(6)、开箱计票时间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提前或推迟。

十一、投票选举(8月15日)

1、工作人员到位。

中心投票站和各投票分站应配备主持人一人、验证员一人、领票员一至二人、代写员两人、看守秘密写票处和票箱的人员各一人。

工作人员必须佩带统一制作的标志。

2、各投票站工作人员当场当众检查并密封票箱。

3、领取选票(应多领10张)。

办妥清点、登记和签章手续。

4、选民进入投票通道,按验证、领票、代写、写票、投票的顺序投票。

5、流动票箱同时接受投票。

由3人以上工作人员携带流动票箱接受预先确定的流动票箱投票人员投票。

6、结束中心投票站和投票分站投票,票箱口密封签章。

7、集中票箱。

由工作人员护送各投票分站票箱和流动票箱至中心投票站指定位置。

8、总主持人报告中心投票站、各投票分站、流动票箱选票发放情况。

9、中心投票站、各投票分站、流动票箱分别开箱点票。

10、中心投票站、各投票分站、流动票箱向总主持人报告

发出、剩余选票情况。

11、总主持人宣布领回、发出、收回、多余票数。

宣布最低当选票数及本次选举有效性。

回收剩余选票。

12、处理剩余选票。

剪角。

13、洗票。

14、分检有效票和无效票。

15、进行唱、计票。

16、宣布计票结果,由主持人、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在《记票记录》上签名,并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报县、乡指导组备案,村存档各一份。

17、封存选票。

主持人、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签名。

18、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公告(公告样式详见附件二十二)。

注意事项:

(1)、选票应加盖村选委会或村委会公章。

(2)、妇女委员实行专职专选,另选人非女性人选无效。

(3)、代写问题:

因文盲或手、眼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近亲属或选委会指定的代写员在指定的场所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4)、唱票员、计票员、监票员应保持公正、公平的立场,唱票、计票时,二个监票员分别站在唱票员、计票员身边监督。

(5)、无法辨认、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

另选他人时将姓名错写成白字或写成小名、别名的,若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中没有同姓名的村民,则该选票有效。

若有,则无效。

具体规则由村选委会在投票选举前确定,并报乡镇选举指导组备案,张榜公布。

制定的规则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6)、严禁候选人和其近亲属及观察员靠近秘密写票间以及洗票、分检选票、唱票、计票场所等,应保持一定的距离进行观察;严禁干扰、妨碍选民写票、投票行为;严禁干扰、妨碍选举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选举工作。

十二、另行选举

1.由乡级选举指导组确定另行选举日。

另行选举日应在投票选举后的十五日内进行。

2.通知外出选民回村参选。

3.公告另行选举时间、地点和开票箱计票时间。

4.候选人按投票选举时未当选的候选人或另选人中按应选名额的差额数,以得票数多少顺序确定。

5.登记参加选举的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另行选举有效。

候选人或另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但其中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6.填写《另行选举结果报告单》。

7.公告另行选举结果。

十三、违法选举处理

1.选举违法由选委会认定并经县和乡两级选举指导组确认。

2.选举违法分为整体选举无效、局部选举无效和当选人当选无效。

3.整体无效的组织重新选举;局部无效的就无效环节局部纠正;当选人当选无效的取消其当选资格。

4.选委会成员及选举工作人员违法,经乡级选举指导组确认,其职务自行终止。

5.用暴力、威胁、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扰乱破坏选举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对指定、委派、撤换村委会成员和拖延村委会选举行为的,由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直接责任人予以处分。

十四、重新选举

三种情形:

1、选委会的产生程序和做法违法,要求推到重来,一切重新开始。

2、选委会的产生合法,但选举中的某个程序上违法,哪个环节违法违规即在哪个环节以及其后受影响的环节纠正。

3、选委会的产生合法,但个别人的行为违法造成的,即哪个环节和程序遇到了破坏,就从哪个环节和程序上进行纠正。

十五、移交

1.新一届村委会产生后,应立即移交村委会印章。

同时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和移交制度。

2.村委会印章由专人保管,保管人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

3.涉及征地、承包、贷款、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委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

4.村委会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账册、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等应在新一届村委会产生十日内移交完毕。

5.未能在上述期限移交的,由乡级政府督促并组织移交。

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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