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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安全确认许可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安全确认许可管理制度

1目的

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厂区内危险区域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能源介质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爆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交叉作业等危险性较大作业的安全确认许可管理,实现安全风险可控、在控。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安钢所属各单位厂区内危险区域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能源介质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爆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交叉作业等危险性较大作业的安全确认许可管理。

3引用文件和定义

3.1引用文件

AG/GL/ZD135-05煤气管理制度

AG/GL/ZD135-04气体管理制度

3.2定义

3.2.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指在煤气、涂装、油库、气站、危险品仓库、材料库、油品及油漆稀料等化学品储存及使用场所、液化气瓶储存室、变配电室、相互禁忌作业可能引起火灾的区域内进行的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指进入生产区域内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进行的各类施工作业。

也即进入一切通风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和缺氧的设备、设施和场所进行的作业活动。

3.2.3能源介质作业:

指从事为机械设备、仪器设备、冶炼设备及其它设备直接或间接提供动能、热能的物质的作业。

能源介质主要为水、电、风(热风)、气(煤气、氧气、氮气、氩气、蒸汽、压缩空气)的总称。

3.2.4动土作业:

是指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地面挖掘、钻孔、打桩、爆破、建构筑物拆除等各项破土作业。

3.2.5断路作业:

在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3.2.6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为高处作业。

虽然在2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沟和风雪袭击、机械震动、设备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熔融物或有转动机械及其他易伤人的物体等,应视为高处作业。

3.2.7吊装作业:

对大型零、部件,借助于起吊装置进行的装配作业。

3.2.8盲板抽堵作业:

设备检修及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在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作业。

3.2.9爆破作业:

用炸药破碎物体的作业。

利用炸药在空气、水、土石介质或物体中爆炸所产生的压缩、松动、破坏、抛掷及杀伤作用,利用炸药爆破瞬时释放的能量,破坏其周围的介质,达到开挖、填筑、拆除或取料等特定目标的作业。

3.2.10临时用电作业:

指用电期限短暂或非永久性的用电,如基建施工、检修抢修、防汛排涝、庆祝集会、拍电影电视等可提供临时供电的方式。

临时用电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3.2.11交叉作业:

两个或以上的工种或单位在同一个区域同时施工,在不同层次中,处于空间贯通状态下同时进行的作业称为交叉作业。

4职责

4.1设备管理处负责公司生产系统设备计划定修、事故抢修项目的危险区域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能源介质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爆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交叉作业等危险性较大作业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的审查、批准工作。

4.2能源环保管理处负责公司危险区域动火作业、能源介质作业、盲板抽堵作业等危险性较大作业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的审查、批准工作。

4.3技改工程处负责公司技改工程项目的危险区域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能源介质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爆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交叉作业等危险性较大作业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的审查、批准工作。

4.4保卫处负责公司爆破作业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的审查、批准工作。

4.5生产管理处负责生产与技改、定修、抢修项目的协调工作。

4.6安全管理处参与公司危险区域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能源介质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爆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交叉作业等危险性较大作业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的审查、批准工作,监督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的落实执行。

4.7动力厂煤气防护站负责公司本部厂区内煤气防爆试验工作,签发煤气动火作业安全许可确认单。

驻外各单位煤气专业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厂区内动火作业安全许可确认单的签发。

4.8制氧厂负责公司本部氧气含量检测工作。

4.9各二级单位(含各驻外单位)相关部门按照专业对口原则,负责本单位技改、定修、抢修项目的危险区域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能源介质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爆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交叉作业等危险性较大作业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的审查、批准、监督、实施工作。

当危险作业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应急救援审查、批准、安全确认许可等事项,部门责任不清晰时,由项目主管部门、生产管理处和安全管理处负责协调。

5管理内容及要求

5.1一般安全要求

5.1.1从事危险区域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能源介质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爆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交叉作业等危险性较大作业,必须坚持“先审批、后作业;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作业,谁监护;谁监护,谁负责”的原则,必须办理《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确认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确认许可证》、《能源介质作业安全确认许可证》、《动土作业安全确认许可证》、《断路作业安全确认许可证》、《高处作业安全确认许可证》、《吊装作业安全确认许可证》、《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确认许可证》、《爆破作业安全确认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确认许可证》、《交叉作业安全确认许可证》。

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应急救援未经审批合格或落实不到位,不得擅自开工作业。

5.1.2作业前,施工单位和生产单位应针对作业内容,开展危险源辨识,制定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风险交底和安全风险、预防措施、应急自救等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并签字存档备查。

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作业过程的安全职责、安全作业知识、技能、信息沟通方式、应急救援、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和要求等。

应急救援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监护人与作业人员约定联络信号,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

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内容,现场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包括空气呼吸器、供风式防护面具、救生绳等)和灭火器材。

救援通道不得有障碍物等。

5.1.3施工单位对作业全过程负主体安全管理责任,项目主管单位对作业全过程负专业安全管理责任,生产单位对作业全过程负属地安全管理责任。

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对作业全过程负主体监督安全管理责任,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对作业全过程负属地监督安全管理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主管单位、生产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专业领导和职工要对本单位作业全过程分别落实“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重点抓、专业领导具体抓、职工安全自主抓”的“四抓”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与生产单位为同一个单位时,履行主体安全管理责任。

5.1.4危险区域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能源介质作业等有毒、有害气体作业的安全确认单的数据检测值为准许作业的初始检测数值,作业过程中应连续不间断地监测有毒、有害气体含量。

作业中断超过0.5小时的应重新检测。

作业中断过程中必须悬挂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误入。

作业空间氧含量一般为18%~21%,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当氧含量低于18%时,严禁使用纯氧置换作业介质,以达到氧含量合格。

5.1.5作业过程中,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叉车等不安全的方式运送作业人员,必须使用架设固定牢靠、临时安全防护合格的梯子运送作业人员。

5.1.6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器具、物料必须逐项登记,禁止与作业无关的人员、工器具、物品进入或者丢入危险作业区域。

5.1.7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危险性作业有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工作。

5.1.8同时进行多个危险作业时,必须逐个办理每个危险作业的安全确认许可证,危险区域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能源介质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爆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交叉作业等危险性较大作业的安全确认许可单不能相互替代。

每1项危险作业全过程必须至少安排1名专职监护人员,不得1人监护多个危险作业,严禁无人监护从事危险作业。

5.1.9发生事故,现场监护人员应当第一时间报告项目负责人,并逐级报告至项目指挥部或公司安全管理处,同时安排救援。

救护人员必须在确保自身防护安全可靠的条件下进行救援,发生有人中毒、窒息时,救援人员必须佩带隔离式防护面具,并保证至少1人在外部安全区域进行联络。

5.1.10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点作业人员,清理作业材料、工器具等,确认无误后,分别在安全确认许可作业单上签字,留存备查。

5.1.11从事危险性作业时,一次连续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根据作业人员体质、作业环境、作业内容等因素,安排轮换作业、休息。

5.2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5.2.1动火作业范围:

凡在公司内不论生产区域或者生活辅助区、生活区内使用电焊、气焊以及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作业等均属于动火作业监管范围。

5.2.2煤气专业管理部门是动火作业的审核与管理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制定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承办动火作业审批,监督、检查、指导动火作业。

安全管理部门参与动火作业的审核与监督管理。

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制度,即没有经批准的作业证不动、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

5.2.3动火作业安全规则:

(一)动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的各项安全制度。

(二)焊工必须经过有关操作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三)禁止使用已损坏或不合格的工具及设备进行动火作业。

(四)乙炔钢瓶或乙炔发生器与氧气瓶的距离要大于7米,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大于10米。

(五)焊工登高作业,超过3米要系安全带或搭脚手架。

(六)在容器、设备、地沟等内部动火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使用安全照明,并指定2人以上现场监护。

(七)动火作业人员应熟悉工作地点就近的消防工具布置情况,若没有时,必须准备临时的水桶、沙、灭火器等消防工具。

(八)对于易燃易爆的容器、设备、管道等实施动火作业的,动火前,焊工应再做一次检查,看看是否解除压力,清洗干净,与生产系统有效隔断,与电源或传动部件有效隔断,采取水封、堵上闷板等安全措施。

(九)动火后要彻底清理现场,清除焊渣,抽掉闷板,放掉水封,熄灭一切余火等。

5.2.4动火作业审批流程:

(一)动火作业单位填写临时动火作业审批表,内容包括动火部门、动火部位、动火作业起止时间、动火负责人、动火事由、操作人、现场监护、安全措施等,报本单位煤气专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

(二)煤气专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收到动火作业申请后,派专职管理人员(监护人)到现场查验,储罐、管道等危险区域作业应使用检查仪器检测,认定是否适合作业,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外来施工单位动火作业必须审查资质。

(三)煤气专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开具动火(动土)作业证,并报公司煤气专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5.2.5动火作业证必须有监护人、煤气专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作业证严禁涂改、转借,不得擅自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证同时废止。

5.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5.3.1作业前准备

(一)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针对受限空间作业,作业单位负责人、生产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包括:

a)受限空间内结构是否复杂、狭窄等,是否存在分隔、斜坡、其他复杂结构,是否导致限制作业等;

b)受限空间内是否存在机械动能设备,是否能够有效锁定或者联锁,与外部物质连接是否有效隔绝;

c)受限空间内是否存在酸碱、腐蚀性化学品或者其蒸气,是否存在可燃性化学品、有毒有害化学品或者其蒸气;

d)受限空间内作业照明条件是否达到要求,是否存在高热、高湿,导致作业人员能量消耗大,易于疲劳的现象,是否存在缺氧或者富氧现象,是否存在通风不良情况;

e)受限空间内是否存在交叉作业,是否存在触电、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被碰撞等危险;

f)受限空间内是否存在活动空间小,工作场地狭窄,导致人员出入困难,相互联系不方便,不利于过程监护和实施救援的现象;

g)其他危险有害因素。

(二)集中分析各项危险有害因素,制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施工方案及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三)根据安全技术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检查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物资的有效性、充分性等。

(四)明确受限空间所有作业人员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包括指挥人员、作业人员、监护人员、救援人员等。

(五)明确信息沟通的工具、方式和内容。

(六)安全隔绝

a)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b)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插入的盲板必须登记,必要时进行编号。

c)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封堵。

d)受限空间带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

电源有效切断应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七)清洗和置换

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a﹚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b﹚受限空间内有毒有害及其他危险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1-2007和GBZ2.2-2007规定;

c﹚可燃气体浓度: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清洗前,作业人员须熟悉受限空间内存在的物质有关理化特性和相关物料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清洗时,应先用氮气等惰性气体来保护或置换易燃易爆介质;然后,采用蒸汽或热水作为清洗介质,清洗时不应留有盲端,清洗顺序由高到底。

若存在较难用蒸汽或者热水清洗的物料,应采用适当的溶剂进行清洗,优先选用无毒的物质。

清洗后,应先用蒸汽或者热水清洗,然后再进行空气置换,并随时监测氧气和其他危险气体的含量。

5.3.2作业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

(一)作业安全条件

a)受限空间的作业场所空气中的含氧量应为18%~21%,有毒有害、可燃气体含量应符合其规定。

b)作业过程中,要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c)不准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严重窒息急救等特殊情况除外。

d)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e)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进行自然通风。

自然通风受局限时,必须采取机械强制通风,通风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5次/h。

(二)监测

a)作业前30min内,必须对受限空间做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b)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c)取样分析应有代表性、全面性。

受限空间容积较大时,应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保证受限空间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4小时。

d)加强定时监测。

作业期间每2小时采样复查一次,如有一项不合格以及出现其他情况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人员,同时取消作业证,直至作业现场分析合格,重新开具作业证,方可继续作业。

(三)电气设备与照明安全

a)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

存在可燃性气体的受限空间,不允许使用明火照明和非防爆设备,所有电气设备设施及照明应符合GB3836.1规定。

b)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电器灯具、防爆工具。

c)受限空间照明电压不得大于36V,并符合GB/T3805规定。

当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罐、管道等)或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当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

d)手持行灯应有绝缘手柄和金属护罩,灯泡的金属部分不准外露。

手持行灯使用的降压变压器,应采用隔离变压器,安全电压应符合GB/T3805规定。

手持行灯的变压器不准放在锅炉、加热器、水箱等金属容器内和特别潮湿的地方,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MΩ,并定期检测。

e)手持电动工具绝缘电阻应符合GB3787规定。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f)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GB/T13869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四)个体防护

a)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5.7.1的要求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b)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面具或长管压缩空气呼吸器,必要时应拴带救生绳。

c)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

d)在酸碱等腐蚀性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e)在噪声较大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五)区域警戒与消防

a)受限空间的坑、井、洼、沟或人孔、通道出入门口应设置防护栏、盖、警告标志、警戒范围,夜间应增设警示红灯。

b)受限空间外醒目位置,设置警戒区、警戒线、警戒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受限空间。

其设置应符合GB50016、GB2893和GB2894中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警示应符合GBZ158规定。

c)在与管道连接的封闭、半封闭设备(如油罐、反应塔、储罐、锅炉及工业炉窑等)内部作业时,严密关闭阀门,安装盲板,设置“禁止启动”等警告信息。

d)易燃易爆场所警戒区内应按GB50140规定配置灭火器材,加强监护,严禁火种或可燃物落入受限空间。

e)动力机械设备、工具要放在受限空间外面,保持安全距离,确保气体或烟雾排放时远离潜在火源,同时防止设备废气或碳氢化合物烟雾影响受限空间。

f)焊接与切割作业时,焊接设备、焊机、切割机具、气瓶、电缆等器具的放置,电弧辐射及飞溅伤害隔离保护应符合GB9448规定。

(六)监护

a)受限空间作业必须设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

b)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进入人员应登记签字,标明进、出时间。

c)进入前,应在受限空间外显眼位置悬挂“警示标志”,监护人应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d)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确保随时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联络通畅。

e)受限空间外要备有充足的安全防护用品、消防器材和清水等应急物资。

f)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作业前后的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确保人员离开,工器具离开。

g)必要时,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应系上安全绳,以便紧急时拖曳施救。

(七)应急措施

a)制定应急预案。

根据作业前的安全分析评估,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

b)应急物资的准备。

进入作业前,应准备充足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物资,并验证其有效性和充足性(如:

安全带、安全绳、安全鞋、作业服、防毒面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心肺复苏器等)。

可能接触到酸碱的作业,应准备大量清水或检查确认冲淋洗眼设施的完好性。

必要时,作业前应模拟演练应急预案。

c)存在易燃易爆物质和富氧环境的受限空间作业,应联系消防车现场待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窒息性物质或存在富氧、缺氧环境的受限空间作业,应联系救护车现场待命。

5.4能源介质作业安全管理

5.4.1公司能源环保管理处是公司能源介质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能源介质安全使用的审批及日常安全运行专业管理。

负责审查公司用能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设计中有关能源介质安全供应方案的设计审查、审批,对各单位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缺陷,提出改造方案,并督促落实。

负责运行事故的调查、分析,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安全管理处是公司能源介质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参与公司能源介质安全使用的审批及日常安全运行监督管理。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运行事故的调查、分析。

5.4.2为确保公司煤气管网压力稳定、安全受控,公司各煤气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有计划增、减煤气用量时,须提前0.5小时与公司煤气专业管理部门和动力厂煤气调度联系,得到同意后方可增、减煤气用量;因设备、工艺等突发的运行故障致使煤气无计划、临时增、减煤气用量时,必须立即通知公司煤气专业管理部门、动力厂煤气调度、公司生产管理处调度指挥中心,确保煤气压力及时调整。

5.4.3煤气放散装置或设备需要检修时,必须提前三天通知煤气专业管理部门、动力厂煤气调度、公司生产管理处、公司安全管理处,确保煤气管网压力稳定。

5.4.4煤气安全管理

5.4.4.1适用于高炉、焦炉、转炉等煤气的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工业使用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修等。

各单位之间的煤气设施产权必须有明确的界定;各单位内的煤气区域必须以危险程度分类管理。

煤气危险区域分为两类,第一类为正常生产的区域:

高炉、焦炉、转炉等煤气发生设施及其附近区域、热风炉、焦炉地下室、煤气柜区域、煤气混合加压站的排放点和煤气泄漏点。

第二类为因施工或检修需要进行煤气置换处理的设施及附近区域:

煤气的放散点及其周围40米。

煤气危险作业包括抽、堵盲板(带煤气或残余煤气抽堵盲板)(下同)、煤气管道钻眼、搬眼接管、煤气管道裂缝和孔洞的焊补、阀门的检修、更换和堵漏、操作叶型插板和在正常生产的煤气设施上动火等。

5.4.4.2进入煤气危险区域作业和进行煤气危险作业的安全要求:

a.煤气危险区的一氧化碳浓度必须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要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

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20mg/m3。

b.现场配有足够的消防器具。

c.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

d.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煤气防护用具和专用工具。

e.办理动火许可证和煤气危险作业票。

f.以工作的危险程度设置相应的指挥机构并指定作业负责人。

5.4.4.3各单位必须根据本制度和生产实际,制定包括煤气动火许可制度和煤气危险作业票制度在内的各种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成立煤气使用安全管理小组,单位主管煤气、生产、安全的领导为小组负责人。

5.4.4.4在煤气危险区域动火,必须到产权单位办理动火票。

抽、堵盲板必须由产权单位到动力厂煤气防护站办理带煤气抽、堵盲板申请票。

在煤气危险区域从事不动火作业的到产权单位办理煤气危险作业票。

自有抽堵盲板队伍的单位必须主动接受煤气防护站的指导和监督,其技术操作规程必须经动力厂煤气防护站批准。

新建、改建和大修的煤气设施必须经检查验收,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并有安全操作规程后,才能投入运行。

验收时必须有煤气使用单位参加。

对现有的煤气设施达不到要求的,应在改建、扩建、大修或技术改造中解决。

未解决前,应到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并采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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